公告土地現值可以作為遺產稅計價依據之一,但不宜直接當成遺產分割的市場價值。 報遺產稅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協議分割則要先確認各方想比較的是稅務數字、現在的市場價值,還是特定日期的價值。
繼承人可以依法律及協議選擇分配方式,並非每件遺產分割都必須委託估價。不過,若有人取得房屋、有人取得現金,或有多筆條件不同的不動產,先用一致基礎比較價值,才容易看清楚是否需要找補。
遺產分割估價要用哪一天的價格?
先依估價目的、各方約定或法院指定,確認價格日期。 遺產稅計價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基準,但不能因此推論所有分割估價都必須採同一天。死亡後多年才分割,市場行情、租約及使用狀況可能已經不同。
| 比較項目 | 要先確認什麼 | 避免的誤判 |
|---|---|---|
| 價格日期 | 評估死亡時、協議時,或法院指定日期的價值 | 把不同年度價格直接相加比較 |
| 權利範圍 | 整筆房地、持分,及有無其他權利負擔 | 把整戶價值與持分價值混在一起 |
| 使用狀況 | 自住、出租、占用及租約條件 | 把可立即交屋與受租約限制的房屋視為相同 |
| 財產範圍 | 不動產以外的現金、債務、稅費是否一併納入 | 只比較房價,卻漏掉其他分配項目 |
估價報告處理的是指定條件下的不動產價值,不會自行決定誰應繼承多少,或取代分割協議及法院判斷。
情境範例:一人拿房屋、一人拿現金,要找補多少?
以下是教學假設,不是實際委託案例,也不是應繼分的認定。 假設兩位繼承人已確認分配權利,並同意就本例財產各分一半;同一價格日期的房地價值假設為 2,000 萬元,另有現金 600 萬元,且暫不計債務、稅費及其他遺產。
- 可比較的財產合計:2,000 + 600 = 2,600 萬元。
- 每人依本例約定分配:2,600 ÷ 2 = 1,300 萬元。
- 甲取得房地 2,000 萬元,若以自有資金支付乙 700 萬元,甲取得的淨值為 1,300 萬元;乙取得遺產現金 600 萬元及找補款 700 萬元,合計也是 1,300 萬元。
這只是比較方案,不代表法律規定必須如此分配。若甲無法支付找補款、房屋附有貸款,或各方對價格日期及分配比例沒有共識,就要重新比較方案;不能只靠這個算式完成分割。
先確認誰有份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順序定之:第一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次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順序的人存在且未拋棄繼承權時,後順序的人就沒有繼承權。
配偶的應繼分依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與其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二或第三順序共同繼承時為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共同繼承時為三分之二;沒有這四個順序的繼承人時,遺產全歸配偶。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舉例:甲、乙為夫妻,育有 A、B 兩名子女。甲死亡時,繼承人為乙、A、B 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口頭說說或寫切結書給其他繼承人。
分割之前,遺產是「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不同,不能把預期分得的「某一間房屋三分之一」直接當成已登記的分別共有持分,自行出售或設定抵押。公同共有物的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並非所有處分都必須先完成遺產分割。
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除外。分割仍須核對遺囑、各方約定及法律限制,常見途徑如下:
| 方式 | 怎麼進行 | 對價值認定的要求 |
|---|---|---|
| 協議分割 | 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 大家要對「值多少」有共識,才談得下去 |
| 裁判分割 | 任一繼承人可單獨向法院請求 | 法院需要有公信力的價值依據 |
為什麼要找第三方估價師
繼承常伴隨複雜的權利關係,分配過程容易產生爭訟。若各方只憑自己的行情印象出價,又未說明比較條件,容易對房屋價值產生歧見。
委託估價師擔任第三方鑑定機構,可提供有方法、有依據的估價報告,作為協商或訴訟的價值參考。估價結論是否被各方接受或由法院採用,仍依個案判斷。
要留意的是,如果各方分別委託估價師,兩份報告對同一標的、同一期日的價格估計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土地所在地的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估價師決定估定價格。這是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給的機制。
三個常見誤解
「用公告現值分,一定公平或一定不公平?」 都不能直接下結論。各方可以協議採用特定計價基礎,但不同不動產的公告現值與市場價值落差可能不同。若目的是比較實際經濟價值,應先辨明差異,再決定是否接受分配方案。
「可以先把自己預計繼承的房屋持分賣掉?」 分割前不能把預期分得的房屋持分,當成已可自行處分的分別共有持分。能否處分及應辦程序,須依權利狀態、全體同意情形與法律例外確認。
「有遺囑就一定不用估價?」 不一定。若需要比較房屋與現金、處理找補或價值爭議,仍可能需要估價;但不是每份遺囑都當然需要估價。遺囑效力、特留分及分割方法由法律專業判斷。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與全體繼承人的戶籍資料
- 遺產清冊,以及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相關文件
- 各筆不動產的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
- 遺囑(如有),以及是否已有繼承人拋棄繼承
- 不動產目前的使用狀態:自住、出租、他人占用
- 價值認定的基準日要採哪一天,以及是協議分割或已進入訴訟
繼承順序、應繼分與特留分的認定屬法律判斷,建議諮詢律師;估價師負責的是不動產的價值評估。遺產稅的核課以稽徵機關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