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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與權利變換主題導覽

依制度、估價、分配與個案問題,閱讀12個主題的89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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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與權利變換

不計容積的陽臺、梯廳、機電空間,估價和選配時怎麼算錢?

免計容積只決定一塊面積算不算進容積,怎麼計價要看它登記成什麼:陽臺隨戶以附屬建物併入建坪,梯廳與機電空間以共有部分持分併入,露臺以約定專用外加價值,車位逐位計價。本文說明這幾類空間在更新後估價與選配時各自怎麼進到權利價值,以及選配前要核對哪些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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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的地主,會拿到多少現金?什麼時候領?

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領的是現金補償,數額是更新前權利價值依法定清償順序扣除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不扣共同負擔;實施者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通知,受通知後三十日內領取。本文說明補償怎麼算、稅負差在哪、抵押與提存怎麼處理,以及拆遷補償能否另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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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會讓都更案重新公展?

公展之後計畫內容要修改,不一定要重新公展:經主管機關審議修正的,依法免再公開展覽;臺北市另外規定,公展後實施者自行提出修正、幅度過大又不符合簡易變更程序的,要依處理程序決定是否重行公展。本文整理臺北市會重新公展的情形、次數與期限,以及紀錄提到重行公展的案件時間差多少、地主可以先確認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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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想自己推動都更,第一步要做什麼?自主更新和找建商有什麼不同?

第一步不是找建商,也不是先成立更新會,而是先盤清基地範圍、權利人和建物現況,再用說明會與意願調查確認社區有沒有共同推動的基礎。自主更新在條例裡對應第22條的兩條路:自組更新會,或委託事業機構。本文說明盤點項目、意願怎麼測、和找建商差在哪裡,以及中途換路與補助的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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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都中心是什麼?在公辦都更扮演什麼角色?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是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內政部,設置條例把「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和「受託辦理實施者公開評選及履約管理」列為業務。其他機關(構)要委託它擔任實施者,須經它的董事會審議並報內政部核定,案件還要符合規章列的四種條件。本文說明它的法律地位、業務、接案門檻,以及臺北市、新北市的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在公辦專案裡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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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同意、沒有爭議的都更案,有哪些加速審議的專案?

臺北市有 150、168 專案,新北市有 106 專案,都是給全體同意、沒有爭議的都更案走的審議加速通道。臺北市兩個專案的天數是都更處的工作日,168 文件並寫明不含實施者作業時間;這是審議時程管理,不是從整合到完工的保證。本文並排比較三個專案的條件,並說明審議時程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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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都更「徵求出資人」是什麼?和公開評選實施者差在哪?

徵求出資人是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的制度:政府機關自行實施都更時,可以公開徵求「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的對象,程序準用公開評選的第13條至第20條。出資人和公開評選出來的實施者是兩回事,個案的出資比例、回報條件與退出機制,第21條沒有統一規定。本文說明兩者的差別、程序、異議申訴期限,以及臺北市專案的實際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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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都更和民間自辦有什麼不同?實施者怎麼決定、要多少人同意?

公辦都更的實施者由主管機關自行擔任、公開評選或同意其他機關(構)擔任,民間自辦則由所有權人自組更新會或委託事業機構;事業計畫的同意門檻,公開評選案為四項均過半,民間自辦依地區為過半、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本文說明公辦的四種路徑、公開評選怎麼進行、第37條門檻怎麼算,以及公辦案地主有哪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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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都更的公開評選怎麼進行?評選會怎麼組成、資格審查和綜合評選看什麼?

公開評選由主辦機關先公告、訂評選文件,再分兩階段審:先由主辦機關辦理資格審查,再由個案成立的評選會辦理綜合評選,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評選會是七人至十七人的合議制,有迴避與保密規定,最優申請人要在期限內議約、簽約。本文照條例第13條與兩份子法,依序說明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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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都更評選時,委員最常問什麼?投標前要準備哪些答案?

公辦都更的評選項目由各案公告與評選文件訂定,法規沒有替委員列出固定題目;實務上委員的提問有幾種反覆出現的形態,例如文件之間的口徑是否一致、不同產品的價差從哪裡來、構造與共同負擔的關係、回饋承諾怎麼落實。本文整理這些形態,並對每一類給投標者一句準備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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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都更說「保障地主權利價值」,要怎麼看?

條例明文的保障是第37條第1項第1款的一句話:實施者要保障私有地主權利變換後的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的規定。條文沒有訂百分比或保證分回,各案招商文件的承諾要看公告的評選文件與實施契約。本文說明這句話的範圍、評選文件該看哪幾項,以及公展期間可以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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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都更選出最優申請人之後,議約、簽約和履約監督怎麼走?

最優申請人要在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議約與簽約,議約內容不得違反公告及評選文件;逾期沒完成,主辦機關可以找次優遞補或重新公告。簽約後實施者要擬訂事業計畫報核,計畫核定後由主管機關依條例第75、76條檢查與處理。本文照條文順序說明,契約的實際內容則要看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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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都更選出的實施者出了問題,地主可以怎麼辦?

公開評選的異議與申訴只有投標的申請人能提,地主另有管道:隨時可以向主管機關陳情,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可以書面提意見,計畫核定後實施者有不法情事或重大瑕疵,所有權人可以請求主管機關檢查。本文說明每個階段地主能做什麼、主管機關檢查後可以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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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負擔費用要用哪一版提列標準?版本不同差在哪?

臺北市費用提列總表最新是113年10月版,適用於113年12月1日以後申請報核的案件;之前已報核或已核定的案件可續用原版本,要改用新版必須依規定走重公展或計畫變更,已核定公告的案件還要一併變更評價基準日。本文說明版本怎麼判斷、哪些費用在事業計畫就要定下來,以及107年版與113年版的主要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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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到最小分配單元怎麼辦?可以補錢選配嗎?

若是扣除共同負擔後才不足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可以改用現金繳納共同負擔、保住分配;若是應分配價值本身就不足,原則上領現金補償,想補錢選配要取得實施者同意。本文說明兩種情形怎麼判斷、怎麼算,以及零頭與稅負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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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合建和權利變換混合實施,共同負擔怎麼提列?

共同負擔是權利變換的制度,法定負擔對象是走權利變換的那一群,協議合建的那一群依合建契約分攤;但兩群共用同一棟建築,所以臺北市總表對拆遷補償、安置費、營業稅、銷售管理費與風險管理費各有處理方式。本文逐項說明哪些費用依協議、哪些照總表計算,以及事業計畫要寫清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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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他人土地的舊違章建築戶,參加都更能拿到什麼?

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的舊違章建築戶,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一併報核。這不等於取得合法建物的權利價值,也不當然分得新房子;拆遷補償、處理方案和容積獎勵是三條不同的線,臺北市另有77年8月1日的認定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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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都更的地主最常問哪些估價問題?

權利變換的估價有法定程序:三家以上估價者、同一個評價基準日、評的是土地權利,裝潢與違章增建不進權利價值。本文把地主最常問的十個估價問題逐題回答,每題先給結論,再說明依據與該準備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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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都更要看謄本還是權狀?各能證明哪些權利?

計算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的同意比率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要用報核日當天核發的;權狀只記持有人自己那一份,是對照用的憑證,不是同意比率與權利變換的證明文件。本文說明謄本三部各證明什麼、謄本分類、都更程序採認哪些文件,以及租約、信託等謄本看不到的權利要去哪裡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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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契約和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寫得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分配結果、差額價金與登記以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為準;合建契約在民法上仍然有效,計畫給得比契約少而契約有保證或補足約定時,地主依契約向負有義務的當事人請求履行,不是依都市更新條例。本文說明兩份文件各管哪些事、不一致時各走哪一條救濟途徑,以及送件前怎麼讓兩者少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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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房子是共有、公同共有,都更同意比例怎麼算?簽了同意書還能撤銷嗎?

分別共有人各算一位所有權人;公同共有(含還沒辦繼承登記、遺產尚未分割的繼承人)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第2項,用同意人數與同意面積換算。同意書簽了能否撤銷,要分報核前後:報核後依條例第37條第4項檢視撤銷事由與時點,臺北市報核前另有規定,且都要看送達對象。本文把兩件事分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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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抵押權、查封或限制登記,還能參加權利變換嗎?

可以。抵押權、典權與限制登記不會讓地主失去分配資格;參與分配的,負擔按原順位轉載到新房地,不參與分配的,由實施者在應得補償額內代為清償後塗銷。本文說明兩條路怎麼走、查封土地不得合併分配的限制、補償款被扣押時如何發放,以及塗銷登記要準備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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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設有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三七五租約,參加都更權利怎麼分?

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和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是權利變換辦法明列的「權利變換關係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0條先與地主協議,協議不成再由實施者估定權利價值,在地主應分配的範圍內分配或補償。本文說明處理順序、價值怎麼形成、能領房地還是現金,以及三七五承租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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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多挖一層,跟地上多蓋一層,哪個比較划算?

在容積還有空間、每層面積固定的前提下,地上多一層增加的是可以銷售的住宅,地下多挖一層增加的主要是車位;試算中車位的價值補不回那一層的造價。本文用臺北市與新北市的費用標準試算,說明多挖一層地下室對共同負擔比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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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裝潢很貴,都更估價會算進去嗎?

裝潢不會讓你多分,也不會按裝潢發票另外補償;權利價值評的是土地權利,建物則按構造別的標準單價折舊後,以殘餘價值補償。本文說明裝潢為什麼不計入、建物補償怎麼算,以及增建、套房與未登記空間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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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容積代金差在哪?

獎勵和移轉是兩種不同的容積來源,代金是容積移轉的一種繳納方式。本文列出三者的法源、移入量與上限的算法、臺北市代金50%以上的規定、都更區內移轉(條例第66條)的特別之處,以及在共同負擔表上屬第9款還是第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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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帶來的價值歸誰?為什麼估價時要考慮折減?

多數容積獎勵是全基地更新共同創造的,價值透過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由全體地主共享;少數因特定土地或建物條件取得的專屬獎勵,則加計到該宗土地的評估容積,但要先折減,避免它再分一次共享獎勵。本文說明共享與專屬怎麼分、超過上限怎麼下調,以及折減公式的道理與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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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割、有獨立地號的法定空地參加都更,權利價值怎麼算?

法定空地即使已經分割出獨立地號,它受原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的使用限制,不能當一般素地估。臺北市範本與全聯會第六號公報都先要求確認是否整宗都是法定空地,再依確認結果分流;整宗都是法定空地者,視為未持有合法建築物的有地無屋者,參考技術規則第126條之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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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照階段改了設計、面積或基地,要變更事業計畫、權變計畫,還是只改建照?

要辦哪一種變更,看的是改動的內容有沒有寫在已核定的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裡,而不是看它發生在建照階段。本文把常見的設計、面積、車位、容積與基地變動,逐項對到條例第36條與實施辦法第3條的應表明事項,並說明建照端變更設計的法令適用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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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圖上的面積,怎麼變成權變估價用的面積?

建築圖說上的面積至少要拆成容積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與更新後預計產權登記面積三本帳;營建費用用總樓地板面積計算,更新後權利價值則用預計產權登記面積與車位個數估價。本文說明三種面積各自怎麼算、用在哪裡,以及雨遮、陽臺、約定專用等常見的口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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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公辦都更,對評選結果不服,異議和申訴怎麼提?期限多久、要付費嗎?

參與公開評選的申請人認為申請及審核程序違反規定、損害權利,要先向主辦機關提異議,不服處理結果才能向主管機關申訴,不能跳過異議。異議期限依對象分兩種,申訴期限是十五日,申訴審議費每件十萬元,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本文依條例第14至20條與四份子法,把期限、受理機關、費用與效力排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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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建維護是什麼?哪些房子適合,和重建怎麼選?

整建維護是條例第4條三種處理方式中的整建與維護:整建是改建、修建建築物或充實設備,維護是加強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和拆除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的重建並列為不同處理方式。哪些房子適合,要看地方的劃定基準與補助規定;和重建的差別在實施者資格、同意程序與費用怎麼收。本文以條例與臺北市現行規定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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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前權利價值是怎麼評出來的?

更新前權利價值先評出每位權利人的金額,再換算成比率,用來計算更新後的應分配價值。本文列出劃宗、基地權利價值分算(技術規則第125至127條)、合法建物與地上權三步驟、比率取位與分配公式,並附假設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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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單元裡公有土地很多,對私有地主有什麼影響?

公有土地占更新單元的比例,會影響同意門檻(公開評選案公有土地面積超過二分之一,免取得私有同意)、實施路徑,以及公共設施用地由誰先承擔。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與臺北市公有土地處理原則,說明這幾件事對私有地主的意思,以及事業計畫要看哪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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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單元裡有既成巷道,能不能廢巷會影響合併前地價嗎?

會影響,而且看的是更新後的規劃設計能不能把巷道廢掉,不是更新前現況。依臺北市估價報告書範本,可廢巷時合併前土地價值不考量既成道路的影響,不可廢巷時要增加「不可廢巷」調整項目。本文說明兩種情形怎麼處理,以及臺北市範本、全聯會公報和公會通則各管哪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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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後的房地價值是怎麼估出來的?

用評價基準日當時的新成屋價格查估,不是現在的中古屋行情,也不是等蓋好再算。本文說明法規要考量的事、價格日期怎麼鎖、三家估價怎麼定案,以及各戶單價如何從比準單元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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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和協議合建有什麼不同?

兩者的差別在三件事:分配依據(估出來的權利價值比率,或談出來的契約比例)、同意門檻(全體同意,或五分之四加權利變換)、稅捐(第67條各款分別適用)。本文用算式和對照表說明怎麼比、怎麼換算、契約要約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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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和協議合建,稅要怎麼繳?減免差在哪?

權利變換分回應分配的房地視為原有,不課土地增值稅與契稅,抵付共同負擔免徵、更新後第一次移轉再減徵40%;協議合建本質是地主與建商交換房地,只有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在實施期間內,產權移轉時才能減徵40%。本文逐款說明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的適用對象與期間,以及找補、領現金、營業稅與出售時房地合一稅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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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核定後,產權登記怎麼辦?要經過哪些步驟?

權利變換的產權登記不必地主自己申請,而是由實施者依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本文依時間順序說明從計畫核定、拆除、使照後測量與圖冊釐正、通知接管、繳領差額價金,到囑託登記與換發權狀的每一步、期限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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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計畫簡易變更,還要附三家估價報告嗎?

條例第49條只免除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與審議等程序,沒有提到估價報告;臺北市的審查結論是更新後面積、各戶單價及總銷售金額都與原核定相同時,無需再檢附三家報告書,而每戶更新後單價有變動的財務連動變更,臺北市不得走簡易變更。本文逐目說明第49條各款會不會動到這三項、臺北市如何分流,以及報告書與通知要交代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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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變完成後登記面積和計畫不一樣怎麼辦?釐正圖冊是什麼?

完工後地政機關測量的面積和權利變換計畫所載不符時,實施者要依測量結果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釐正圖冊,面積差再按評價基準日評定的更新後權利價值找補差額價金。本文說明釐正圖冊的時點、簡化程序的範圍、差額價金怎麼算,以及它和異議、稅捐、登記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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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保存登記的老房子,都更拆遷補償怎麼算?

有沒有登記不是拆遷補償的分界線,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依法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的殘餘價值;真正決定權益的是合不合法、有沒有占用他人土地。本文說明沒有保存登記的老房子怎麼分類、要準備哪些證明,以及面積、興建年代與耐用年數怎麼影響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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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選擇危老重建還是都市更新?

選哪條路,先看同意門檻:危老要全體同意,都更是多數決。本文並列兩條路的適用資格、同意比例、容積上限與獎勵項目、程序時限、申請期限,以及同一基地不能兩邊並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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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提列標準改版後,共同負擔比為什麼會跳一階?

都更的費用提列標準與工程造價標準歷年多次修訂,工程造價標準單價每一版都訂有物價基準日。在條件固定的試算中,臺北市由 107 年版換成 110 年版,共同負擔比約增加 6.1 個百分點;已核定案件的統計也顯示,2021 年 3 月以後報核的臺北市案件,納入行政區房價後共負比估計較高約 6.6 個百分點,但目前資料無法確認其中多少來自標準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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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配的房子有人搶、超過應分配價值怎麼辦?公開抽籤怎麼進行?

同一位置有兩人以上申請,依法直接公開抽籤;所選價值超過應分配價值,在選配原則的額度內照常選配並找補,超出額度的部分屬實施者分回的房地,依內政部函釋宜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合意,不宜與他人的應分配部分一起抽籤。本文說明選配原則怎麼定、抽籤何時發生,以及超額選配的處理順序與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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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從頭到尾會經過哪些階段?

劃定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再加核定後的拆遷、異議與接管。本文逐關說明誰申請、誰審、同意門檻、公開程序、時限,以及每一關確定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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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上限怎麼算?

都更容積獎勵分三層檢查:條例第65條的總量上限、中央辦法各項額度、地方自治法規(一般不超過0.2倍基準容積,策略性更新地區等符合條件者可達0.4倍)。本文列出一般與例外上限的算法、中央與臺北市各獎勵項目的額度與公式,以及保證金與新舊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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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估價報告審議時,常被問到哪些估價方法的問題?

審議時對估價方法的提問,多半集中在方法選用與價格決定理由、比較標的、土地開發分析法的假設、建物殘值的成本參數、估價前提與用途認定、宗地劃定,以及土地建物不同人的拆算。本文逐項說明審議實務上常問什麼,以及依技術規則與臺北市估價報告書範本,報告應該交代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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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估價報告的更新前後價值成長幅度、權利價值比例,怎麼看合不合理?

目前我們查閱的法規與官方範本,都沒有訂更新前後價值成長幅度應落在哪個範圍,所以看報告不是拿一個倍數去套。實際的看法,是先找到報告裡的更新前後權利價值分析表,核對兩邊的評價基準日與單位口徑,再用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5條確認權利價值比例是怎麼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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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估價的估價條件由誰提供?估價師要負責到哪裡?

權利變換估價的委託人是實施者,影響價值的假設條件由實施者以函文或合約書面提供,估價師在這些條件下估價;但條件不得違反法令,事實描述、專業判斷與業務義務仍由估價師負責。本文說明估價條件的四種類型、權變案件要由實施者書面確認的事項,以及委託契約可以怎麼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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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分回的房子賣掉,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日和持有期間怎麼算?

參與都更分配取得的土地,取得日回溯到你原來取得參與更新前土地的那一天,分回的房屋持有期間也跟著土地算,不是從新權狀登記日重新起算;多選的部分原則上另外起算。本文說明取得日與交易日怎麼認定、持有期間對應哪一級稅率、105年以前取得的土地與多選少選找補怎麼處理,以及成本與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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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完工後的成果備查要交什麼?實施者可以申請投資抵減嗎?

實施者要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實施者,若案件位於主管機關劃定的更新地區,可再於完成後一年內,以規劃設計階段的支出申請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本文說明完成日怎麼認定、三組文件的內容,以及投資抵減的資格、費用範圍、抵減率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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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審議時,共同負擔最常被質疑哪些項目?

審議時共同負擔最常被追問的,是營建費用的單價版本、物價調整與特殊因素,貸款利息的期間算式,印花稅與營業稅的計算基礎,以及信託、廣告銷售、人事與風險管理費的提列基礎;另外就是各表數字前後不一致。本文依臺北市費用提列總表,逐項說明審議實務上常問什麼、規定怎麼算、計畫書該交代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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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已送件,為什麼還沒核定?

以臺北市為例,都更事業計畫送件後要經過公展、幹事會、聽證、審議會與核定等關卡;法定 6 個月審核期限要扣除補正與修正期間,不是送件到核定的日曆天數。本文整理法定期限怎麼算、臺北市實際多久核定、時間花在哪一關與哪些情況會拉長,並連到查進度與重新公展的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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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幹事會是什麼?送件後卡在哪一關最久?

臺北市的都更幹事會,由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都市更新處等機關指派的幹事組成,先查核計畫書件、程序與各機關主管的法規,再提出建議給審議會。以臺北市民國 102~106 年送件、已核定的案件來看,從召開幹事會到審議通過,半數約 2.1 年內完成;把程序分成三大段比較,這一段最長。本文整理幹事會由誰審、開完會多久要送回修正,以及每一關大約花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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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後各樓層的價格差多少?樓層別效用比怎麼定?

更新後各樓層的價差沒有法定固定比例,是以比準戶為1,依市場行情與地方習慣推估每一層的樓層別效用比,再加上同層各戶的位置差異,推出各戶單價。本文說明效用比曲線怎麼建、要列哪些考量因子、店面與住宅為何分開,以及怎麼交代與更新前效用比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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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為什麼要做信託?信託和實施方式有什麼不同?

都更信託是把土地和興建資金交給受託機構保管,讓錢專款專用、產權不受個別地主債務牽動,它是風險控管工具,不是權利變換或協議合建那樣的實施方式。本文說明信託的角色分工、同意比率與選配怎麼算、信託費用怎麼列入共同負擔,以及稅捐與借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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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由誰來實施?更新會和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有什麼不同?

民間自辦都更的實施者,只有地主自組的都市更新會與受託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兩種,前者由地主自己出資、決策並承擔風險,後者由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整合、以分回房地作為報酬。本文說明兩者的法定資格、更新會的設立期限與決議門檻、委任專業機構與更換實施者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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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與權利變換

都更聽證會和說明會有什麼不同?收到通知要怎麼準備?

都更的聽證,是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在核定計畫前舉行的法定程序,適用行政程序法的聽證規定,要作成聽證紀錄,核定時要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說明會則依各自的規定辦理,例如實施者報核後、公展前自行修正計畫,或公開評選實施者之前;辦過說明會,本身不是免辦聽證的理由。本文整理兩者的依據、誰辦、現場可以做什麼、結果怎麼用,以及收到聽證通知可以怎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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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與權利變換

都更計畫核定前,為什麼要先預檢地籍線和建築線?

地籍線和建築線若不一致,常到計畫核定後申請建照鑑界才被發現,一旦要面積更正或逕為分割,已核定的範圍、面積與權利價值都可能要重來;臺北市因此在113年1月訂定預檢作業程序,讓實施者在事業計畫公展後、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先檢測一次。本文說明兩條線為什麼會不一致、不一致會牽動計畫哪些內容,以及臺北市預檢的申請條件、文件、檢測項目與回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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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與權利變換

都更進度怎麼查?一直顯示審查中,要問實施者什麼?

臺北市的都更案,可以在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更新審議辦理情形」頁面查到目前辦理情形與各程序節點的日期。系統寫的是案子走到哪一關,沒有寫現在由誰處理;要知道在等什麼,可以請實施者說明最近一次會議、公文或補正通知與回覆日期。本文整理查詢步驟、辦理情形怎麼看、還在審查中的案件已經等多久,以及可以請實施者說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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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與權利變換

鋼骨、SRC 和 RC,結構不同共同負擔比差多少?

雙北都更的工程造價標準依結構、地上層數訂單價,臺北市另分建材設備等級,新北市另分總樓地板面積級距。在相同條件下,鋼骨造(SC)高於鋼骨鋼筋混凝土造(SRC),SRC 又高於鋼筋混凝土造(RC);以臺北市 113 年版第二級為例,從 11~15 層進到 16~20 層,SC 與 RC 每平方公尺的價差由 9,900 元擴大為 15,500 元。本文用雙北費用標準試算,說明改變結構對共同負擔比的影響,以及兩種以上結構怎麼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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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與權利

地上權估價要看哪些權利條件?

地上權估的是「在別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這個權利,不是土地所有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一百十六條直接指定五項因素:用途、存續期間、有無地租、讓與限制、設定的空間位置。每一項在民法都有對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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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與權利

容積代金是什麼?金額怎麼算出來的?

容積代金是以折繳金錢方式申請移入容積。先確認所在地規定、容積項目及實際申請量,再依適用方式查估評定;以移入前後價差計算時,須統一價格日期及比較基礎,查估費用另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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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與權利

容積移轉的規定,各縣市有什麼不一樣?

中央只訂框架,可移入多少、代金怎麼評、要先做哪一件,由各直轄市、縣(市)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自訂審查許可條件。本文比較六都與新竹市的臨路寬度分級、代金評定方式與申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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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與權利

新北市 TOD 增額容積要繳哪幾筆錢?公益設施與公共停車位怎麼處理?

新北市大眾運輸發展導向(TOD)增額容積要分開繳三筆錢:增額容積價金、公益性設施(實設或折繳代金)、公共停車位(實設或折繳代金),三筆的法源、基金去向和估價處理都不同。本文依新北市許可要點,把三筆帳、估價端與繳款端的差別、三類車位的分界,以及增額與容積移轉併案時的拆分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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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財報估價

什麼是投資性不動產?我公司的這棟算不算?

判定看的是持有目的,不是物件類型。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持有,才是投資性不動產;供生產、提供勞務、管理目的使用,或在正常營業中出售的,都不是。本文說明三部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定義差異與三種常判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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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財報估價

企業什麼時候一定要委託不動產估價師?

兩種情形法規強制:財務報告上的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模式,以及公開發行公司買賣不動產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三億元。第三種是清算分派賸餘財產,法律沒明文要估價報告但實務上少不了。門檻與除外情形都逐條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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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財報估價

公允價值估價報告,誰有資格出?

不是每位開業估價師都能承接財報公允價值案件。三部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各自訂了年資、前科、票信與迴避條件,保險業還加上事務所規模、上市櫃經驗與三年輪替。本文一併說明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兩階段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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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財報估價

動產和無形資產,也能找不動產估價師估嗎?

可以,但依據的規範不是同一套。不動產走不動產估價師法與技術規則;無形資產走產業創新條例的評價體系,方法與報告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的評價準則公報辦理。委託前先確認你要的是估價報告還是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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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資料與估價方法

土地開發分析法的資本利息綜合利率與利潤率怎麼取?

土地開發分析法的 i 不是銀行利率,而是年利率乘上土地與建物價值比率、再乘開發年數的綜合利率;R 則要依開發年數查全聯會第四號公報的利潤率表,再在區間內判定。本文逐項說明兩個參數的依據、查法與報告書要交代的地方,並整理實務上最常被質疑的幾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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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資料與估價方法

基準地怎麼選、怎麼查估、怎麼審議?

要點把作業拆成五個步驟:準備圖籍、劃分近價區段、選定基準地、查估地價、審議地價。容易被漏掉的是審議有兩道——選點時一道,定完價再一道,而且定價那一道要一路送到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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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資料與估價方法

基準地與基準地價是什麼?和比準地差在哪?

基準地是地政機關在一個近價區段裡選定的代表性宗地,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估一次它的正常價格,那個價格就是基準地價。它和徵收用的比準地不同:基準地以永久設定為原則,比準地是為個案徵收而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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