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開建物權狀或謄本,你會看到主建物、附屬建物,以及共有部分的記載。附屬建物欄裡,有的房子只有陽臺,有的老屋還列著屋簷、雨遮;現場明明有一大片露臺,登記資料卻未必有同樣的面積。
這些差異,與房子的設計有關,也與當時的測量、登記規定有關。要讀懂它們,可以先從附屬建物的制度與沿革開始,再把登記內容、實際使用與價格連起來看。最後,如果發現家中的陽臺可能未登記,我們再一步步說明如何查證與申辦。
一、附屬建物是什麼?先分清三種問題
閱讀一戶住宅的登記資料,可以先把面積分成三個部分理解:主建物記載建物的主要範圍;附屬建物另列依法測繪、登記的附屬項目;共有部分則要看這戶持有的共有建號與權利範圍。實際範圍仍須對照測量成果圖,不能把主建物面積直接當成室內淨面積。
陽臺是常見的附屬建物。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載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設置的陽臺,其突出部分以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這項規定把測量與核准圖說連在一起:要先確認建管資料中的陽臺,再判斷地政測繪範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
屋簷、雨遮、花臺、露臺、平臺等名稱,也可能出現在不同年代的資料裡。不過,看到同一個名稱,未必代表適用同一套規則。查核時,可以分成三個問題:
| 要釐清的問題 | 主要查看什麼 | 能幫我們確認什麼 |
|---|---|---|
| 建築上核准的是什麼? | 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核准及竣工圖說、建築法規 | 空間的位置、用途與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等檢討內容 |
| 地政上登記了什麼? | 建物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測量及登記規定 | 已登記範圍、面積與權利記載 |
| 買方願意為它付多少錢? | 買賣契約、使用依據、現場條件與可比較成交 | 交易內容及市場對使用利益的評價 |
免計容積,不等於一定可以登記;已登記的面積,如何計價也要另看契約與市場。三種問題分開查,才不會把相似空間當成同樣的面積與價值。
二、為什麼不同年代的房子,附屬建物不一樣?
附屬建物的登記項目曾經變動,舊建照又可能保留修正前規定的適用。因此,判斷老屋時,除了屋齡,還要查建照申請、領照、圖說及原登記資料。
以下整理與陽臺、露臺最有關係的幾個節點:
| 制度節點與日期性質 | 主要變化 | 今天查屋時的意義 |
|---|---|---|
| 1982年(民國71年)《建物測量辦法》 | 明文規定圖上標示的陽臺、屋簷、雨遮,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登記 | 不同年代的測繪依據與登記表達仍須個案核對,不能只憑年份認定陽臺已完整登記或一定漏登 |
| 1992年舊規定至1996年6月4日修正 | 舊規定曾容許因退縮建築形成的露臺登記,該規定於1996年修法刪除;另有舊建照過渡規定 | 露臺不能一概說成「從來不能登記」,也不能據此認為今天所有露臺都能登記 |
| 2011年6月15日修正:舊建照的領照分界 | 此日前領得建照,且使照竣工平面圖已將該附屬建物計入樓地板面積者,保留辦理第一次登記的規定 | 領照日期與圖說已計入樓地板面積,兩項條件均須確認;圖上畫出該空間,不等於面積已計入 |
| 2018年1月1日(民國107年)建照申請分界 | 一般新申請建照案件,屋簷、雨遮不再按舊制作附屬建物測繪登記;符合規定的陽臺仍可測量登記 | 以建照申請時點判斷,並檢查都市更新等過渡條件,不能直接按完工年份切分 |
陽臺、露臺及舊制項目的歷史,參照臺北市官方建物測量實務教材。這張表用來辨認查核方向,各案仍須接回適用條文與原始圖說。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分別保留1996年6月4日前領得建照者依修正前規定辦理,以及2011年6月15日前領得建照、使照竣工平面圖已將該附屬建物計入樓地板面積者的登記依據。這兩個領照分界均不含當日;第二種情形還須確認面積確已計入,不能只看圖上有沒有畫出空間。兩種過渡條件要分別檢查,不能只拿一個年份就判定可登記。陽臺則仍應另依第273條等適用規定核對,不把舊制項目的過渡條件一概套在陽臺補登上。第28點修正規定
至於2018年的分界,現行第273條仍保留此前已申請建照,以及符合條文所列都市更新報核與申照期限者,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依2017年1月9日修正施行前規定測繪的處理。第273條過渡規定
這段沿革對買房最直接的提醒是:同樣寫著40坪,裡面包含的空間可能不同。只比較登記總面積與每坪單價,容易把面積組成的差異誤讀成行情高低。
三、花臺、陽臺、露臺、雨遮,差別在哪裡?
先看空間與功能,再對照核准圖說
對陽臺與露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0款以直上方有無遮蓋物區分:上方沒有頂遮蓋物的平臺稱為露臺,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這是理解空間的起點,具體個案仍要回核准圖說辨認;自行加設頂蓋,也不能據此推定已取得陽臺登記資格。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
簡單記,就是陽臺上方有蓋,露臺上方無蓋。符合規定的陽臺可以登記,列入產權面積;一般露臺不列入產權面積,交易時另看其使用利益。舊屋若已有露臺登記,仍應以原資料及前一節的過渡規定核對,不能自行扣掉。
花臺主要供植栽,雨遮主要用來遮雨。先看構造,再比較陽臺、露臺與花臺的登記及計價;登記條件仍須接回前一節的年代與規定。
圖解 1
同樣向外延伸,四種構造的用途不同
先辨認突出部分是植栽構造、戶外平臺,還是遮雨構造,再查圖說與登記。
花臺
以植栽、綠化為主
此圖示意植栽槽;旁邊若另有活動地坪,應分別查用途與範圍。
陽臺
平臺直上方有遮蓋物
圖中頂蓋是原設計;自行加頂蓋不能推定可補登。
露臺
平臺直上方沒有頂遮蓋物
圖示只表達上方開放;所在位置、登記與使用權利另查圖說。
雨遮
以遮擋窗前雨水為主
圖示為窗上雨遮;其上方露天,不因此就成為露臺。
下表比較陽臺、露臺與花臺。雨遮先辨認構造,登記與計價差異另以專文說明。
住宅常見構造的簡化剖面示意,非核准圖說、施工圖或面積比例。垂直虛線只示意室內、戶外的銜接位置,並非測繪登記界線。花臺亦可設於陽臺、露臺旁;四圖並非所有設計形式。各項登記須按建照年代、核准圖說及適用規定判斷,舊制與過渡情形見前一節。
查看圖解資料與判讀
依本文第3節比較內容繪製。陽臺、露臺的基本區分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0款;花臺、雨遮採功能說明。圖示未畫登記界線,未將花臺、露臺一律歸為可登記或不可登記,也未以構造示意推定使用權利。
| 名稱 | 能否登記、列入產權面積? | 住宅交易通常怎麼計價? |
|---|---|---|
| 陽臺 | 可以,須符合第273條等測繪及核准圖說條件 | 通常併入整戶產權面積,以同一房地單價計價;陽臺比例過大時,須檢討整戶單價 |
| 露臺 | 一般不列入;舊制已有登記或符合過渡規定者另核對 | 通常另計使用利益,以產權面積單價的三分之一為起點;露臺比例過大時,採用的比率通常降低 |
| 花臺 | 看舊制及過渡條件,舊屋已有登記者應核對原資料 | 通常隨產權面積以同一房地單價計價;實質效用較低,應檢討花臺及附屬建物占比是否過大 |
表中計價欄說的是住宅交易的實務判斷,不是法定費率。本文用來起算的產權面積單價,指扣除車位、尚未加計露臺等額外使用利益的房地價格,除以相應登記面積。看總坪數之外,也要拆看主建物、陽臺與花臺各占多少;這些比例如何影響價格,第四節接著說明。
例如,在陽臺擺放幾盆花,並不會讓整個陽臺變成圖說上的花臺;雨遮上方沒有頂蓋,也不能僅憑「露天」就把它當成露臺。辨認時要一起看位置、構造、核准用途及與室內的連通關係。
圖中的雨遮只作構造辨識。窗戶、開口上方的雨遮,與建築物出入口雨遮仍須分清;完整的登記沿革與契約計價,另以專文說明。內政部雨遮構造形式規定
這四種構造可能同時出現在一戶住宅:陽臺外側有花臺,窗戶上方有雨遮,另一側又連著露臺。各部分應分別對照圖說與登記範圍,不能因為現場連成一片,就全部當成陽臺面積或採用同一個每坪價格。
再查登記內容與使用權利
接著,要把空間名稱與權利分開查。現場只能從某一戶出入、廣告寫著「露臺贈送」,或屋主已使用多年,都還需要對應的文件,才能說明買方將承受什麼權利。
如果是共用部分經約定由特定住戶使用,涉及的是「約定專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這類空間的基礎仍是共用部分;第23條則要求約定專用的範圍與使用主體等事項載明於規約。不能只靠賣方一句「一直都是我們在用」,就把它當成這戶單獨所有的面積。第3條、第23條
約定也有法令界線。第7條對必要通路、主要結構及違反使用限制等情形設有不得約定專用的限制;使用露臺表面的安排,與下方樓地板、屋頂構造的權利及修繕問題,應分開查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購買附露臺的住宅時,實務上可以把買賣契約附件、社區規約、相關協議或決議,以及圖說放在一起,核對使用範圍、限制、維修進出與維護費用如何安排。老屋若另有分管約定,也要確認其內容、形成背景及對承受人的效力。第24條要求區分所有權的繼受人於承受前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文件,正是提醒買方在成交前把權利義務看清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
四、登記面積、使用利益與價格,如何連在一起?
陽臺、花臺與露臺,交易習慣怎麼計價?
住宅交易通常將已登記陽臺併入整戶產權面積,以同一房地單價計價。陽臺占整戶面積的比例明顯過大時,仍須檢討面積組成與使用效用對整戶單價的影響。
花臺也有類似的計價習慣,但效用差異更值得注意。從實務觀察,民國70、80年代興建的華廈、大樓中,常可見已登記的花臺。這類住宅的公設比往往較低,附屬建物占比卻可能因花臺而偏高。
已登記花臺通常也隨產權面積,以同一房地單價計價,但實質效用明顯低於室內生活空間。因此,不能看到公設比較低,就直接認定使用效益較高。還要查看附屬建物裡有多少是陽臺、多少是花臺;花臺占整戶登記面積的比例過大時,應將效用差異反映在整戶單價的判斷上。
露臺則通常額外計價,實務上常以產權面積單價的三分之一為估算起點。例如住宅每坪50萬元,可先以其三分之一估算露臺每坪的使用利益,再依個案調整。這個起點以使用權利及範圍已確認為前提,也要檢討露臺相對於住宅產權面積的比例:露臺比例過大時,額外空間的使用效益未必等比例增加,採用的計價比率通常會降低。
同樣是10坪露臺,一個與客廳連通、形狀完整、私密性好;另一個狹長、容易西曬,又需要配合設備維修通行,買方對兩者的評價很可能不同。
除了大小,還要看深度、動線、景觀、鄰戶干擾、排水防水,以及日後的維護負擔。喜歡園藝的家庭可能重視這塊戶外空間,生活忙碌、不願維護的買方則未必願意付出同樣代價。
三分之一提供一個具體的起算方式;面積比例、使用能否持續與使用品質,則決定這個起點是否需要調整。不能把露臺無限放大,還讓每一坪都維持相同的加價。
陽臺補登後,坪數增加,總價會等比例增加嗎?
陽臺補登常見的疑問是:「多登記幾坪,房子是不是就多值幾坪的錢?」先用上一篇的教學假設,把問題拆開。
以下為教學假設,價格與面積均已排除車位,住宅面積仍含一般共有部分。某戶房地總價2,000萬元、登記面積40坪,後來經查核符合條件,完成4坪陽臺補登,登記面積變成44坪。前後是同一個實體空間,沒有因為補登而多蓋出4坪。
| 前提 | 計算結果 | 這個結果代表什麼 |
|---|---|---|
| 總價固定2,000萬元,原登記40坪 | 2,000÷40=50萬元/坪 | 補登前按原登記面積計算的單價 |
| 總價仍為2,000萬元,完成補登後44坪 | 2,000÷44≈45.45萬元/坪 | 單憑分母增加,表面單價就下降 |
| 買賣雙方另約定,按補登後44坪、每坪50萬元計價 | 44×50=2,200萬元 | 另一項計價約定,總價增加來自約定的前提 |
前兩列說明單價的計算,第三列說明契約計價。要回答市場價值是否增加、增加多少,還需要補登前後可比較的權利、使用及市場資料,不能由除法直接得出。
理由在於,補登之前,買方可能已看過陽臺,也把它的使用利益考慮在2,000萬元的出價裡。若再把4坪乘上整戶住宅單價加回總價,可能重複計入原本已有的利益。
完成補登,可以讓登記內容更完整、減少交易時對面積與範圍的疑問;市場是否因此提高出價,仍要看個案。銀行鑑價、授信與都市更新估價,也各有其評估條件,不能直接承諾補登後貸款成數或分回面積一定增加。
五、回到實價登錄:怎麼比較附露臺或補登陽臺的住宅?
上一篇〈實價登錄怎麼看?〉提到,先確認交易內容,才能比較單價。陽臺與露臺,正好呈現兩種不同的影響方式。
再看一個獨立的教學假設,價格與面積同樣排除車位:一般住宅總價2,000萬元,登記面積40坪,單價50萬元/坪。另有一戶其他條件相同的住宅,附有權利與使用範圍已確認的12坪露臺,且該露臺未列入這個40坪分母。先按前述三分之一的起點,示範額外計價:12坪×(50萬元/坪÷3)=200萬元。
這時露臺戶總價為2,200萬元,除以40坪,表面單價就是55萬元/坪。這是尚未依露臺比例、使用品質及可比較交易調整的起算示範,200萬元不是任何地區的露臺行情,也不是這類住宅的定價結論。
這裡把同一戶住宅的兩筆計價分開看:產權面積40坪,露臺使用面積12坪;露臺金額加進總價,但不加進這個產權面積分母。
圖解 2
露臺加進總價,分母仍是產權面積
沿用本文教學假設:40坪住宅,另有12坪未列入產權面積的露臺。
產權房地
40坪 × 50萬元/坪
2,000萬元
另計露臺使用利益
12坪 ×(50萬元/坪 ÷ 3)
+200萬元
合計總價
2,200萬元
55萬元/坪
露臺利益進入價格,12坪露臺未進入這個分母。55萬元/坪反映整筆交易內容。
價格與面積均已排除車位,40坪仍含一般共有部分。露臺先按產權單價三分之一起算,計算使用完整數值;尚未依露臺比例、使用品質與可比較交易調整。比例過大時,採用的比率通常降低。本圖不是行情估計。
查看圖解資料與判讀
依本文第4、5節及作者本輪補充的實務計價方式繪製。三分之一是實務起點,不是法定費率。12×(50÷3)=200;(2,000+200)÷40=55。金額列用於核對計價,並非面積比例圖。
55萬元/坪高於50萬元/坪,可能反映露臺使用利益,不能只憑表面單價判斷買貴。實際比較時,仍要辨認樓層、景觀、屋況、裝潢與交易時間等差異,不能把所有價差都歸給露臺。
| 比較項目 | 本文的陽臺補登例子 | 本文的露臺例子 |
|---|---|---|
| 實體空間 | 補登前後相同 | 比較有無額外露臺使用條件的住宅 |
| 登記面積分母 | 40坪變44坪 | 均為40坪,露臺未列入該分母 |
| 總價設定 | 固定2,000萬元作單價對照;另示範44坪×50萬元=2,200萬元的契約約定 | 12坪露臺按產權單價三分之一先起算200萬元,尚待個案調整 |
| 查實價時要核對 | 原面積是否已含陽臺、何時完成補登、交易時採哪個面積 | 露臺的權利、使用品質,以及價差是否還包含其他因素 |
找比較標的時,優先尋找權利與使用條件接近的露臺戶,再以一般住宅交叉觀察,並分欄記錄登記面積、額外使用範圍及其依據。依可比較交易與個案調整,整理有依據的合理價格範圍;保守、樂觀的判斷,均應說明採用條件與理由。
了解面積與價格的關係後,屋主接下來最需要確認的是:自己的陽臺,究竟有沒有登記完整?
六、沒有單列陽臺,就代表可以補登嗎?
「附屬建物欄沒有陽臺」只能作為查核的起點。早期資料的表達可能不同,原登記範圍也可能已涵蓋相關空間。要先確認原本登記到哪裡,才能判斷還有沒有未登記的部分。
建議把四份資料並排看:最新建物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竣工圖,以及現場狀況。謄本看文字與面積,測量成果圖看已測範圍,竣工圖看原核准內容,現場則核對今天實際使用的空間。
同棟、同一垂直位置的陽臺,可能設計一樣、外觀也一樣,其他戶已列在附屬建物,本戶卻尚未登記。陽臺補登要處理的,就是其中經查明符合規定、原登記又未包含的部分;補的是登記資料,房子並沒有因此多蓋出一塊陽臺。
下圖用一棟四層住宅示意:二、三樓的陽臺設計相同,二樓已登記,三樓尚未登記;四樓退縮形成露臺。一樓在本例未設陽臺,各戶面積都是教學假設。
圖解 3
同一棟樓,看懂陽臺漏登與退縮露臺
二、三樓陽臺外觀相同,登記不同;四樓退縮,戶外空間改為上方開放的露臺。
教學假設:各戶共有部分持分換算均為8坪;登記面積含共有部分、不含車位。
四樓|退縮露臺
登記 32 坪
主建物24+共有8=32坪
露臺12坪另看使用利益
實體:主建物24坪;露臺12坪;共有部分持分換算8坪。三樓|本戶尚未登記陽臺
登記 40 坪
主建物32+共有8=40坪
陽臺4坪尚未計入;補登後44坪
實體:主建物32坪;陽臺4坪;共有部分持分換算8坪。二樓|陽臺已登記
登記 44 坪
主建物32+陽臺4+共有8=44坪
陽臺4坪已列附屬建物
實體:主建物32坪;陽臺4坪;共有部分持分換算8坪。一樓|本例未設陽臺
登記 40 坪
主建物32+共有8=40坪
主建物及共有部分已登記
實體:主建物32坪;未設陽臺/露臺;共有部分持分換算8坪。三樓陽臺4坪經查核可補登,登記面積由40坪變44坪,外觀不變。四樓露臺12坪在本例未列入登記面積,另估使用利益。
原創教學示意,非真實個案、核准圖說、測量界線或面積比例圖;剖面寬度不代表坪數比例,共有部分未畫出實際位置。一樓僅作未設陽臺的示例,並非表示一樓一律不能登記陽臺。本例已查明三樓原登記未包含陽臺,且符合補登條件,不能只因鄰居有登記,就推定其他個案資格。
查看圖解資料與判讀
依本文第6、7節及作者指示繪製。一至四樓連成一棟建築;二、三樓共用同一陽臺圖形,四樓屋頂僅覆主建物,不覆露臺。共有部分是假設的持分換算面積,不以剖面位置或色塊代表持分。三樓:32+8=40坪,補登4坪後為44坪;二樓32+4+8=44坪;四樓24+8=32坪,露臺12坪另列。原登記已包含、圖說不符或法定空地等情形,仍按正文另行查核。
| 查到的情況 | 下一步怎麼做 |
|---|---|
| 陽臺已列為附屬建物 | 對照圖面確認範圍,已登記部分不再加算 |
| 沒有單列陽臺,但原圖與登記範圍可能已包含 | 請地政事務所調查原始測量、登記資料,確認是否真的遺漏 |
| 核准圖說有陽臺,原測繪或登記可能未包含 | 帶資料向地政事務所詢問補測及後續登記條件 |
| 現場是後來外推、加蓋,或圖說標成其他用途 | 先向建管單位確認核准內容與現況差異,再請地所判斷能否受理及所需程序 |
一樓尤其要看完整標示。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指出,竣工圖上若註記「陽臺(法定空地)」或「陽臺(計入法空)」,並不屬於第273條所指可辦理登記的陽臺。不能只看到「陽臺」兩字,就忽略後面的註記;同樣也不能把所有一樓個案一律當成相同情況。新莊地政:補辦陽臺登記細節
補登的基本方向,是查明符合規定而尚未登記的陽臺。現況加裝門窗、外推或擴建的範圍,要另與原圖核對,不能直接把現場可使用的整片空間當成可補登面積。
七、民眾如何辦理陽臺補登?從資料查核到領取新權狀
以下以建物本體已完成登記,但符合規定的陽臺部分尚未登記為前提。若整棟或整戶都未辦第一次登記,或查到的是原測量、登載錯誤,應先請地所確認適用案件類型與應備資料,再決定申請程序。大安地政陽臺補登適用說明
一般屋主可以按以下順序準備:確認原登記範圍 → 調閱使照與圖說 → 必要時申請建管補註 → 申請補測 → 辦理登記。各地的收件方式與便民措施不同,第一個洽詢窗口可先找房屋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測量課,再依個案轉接登記課或建管機關。
第一步:先請地所確認,這塊陽臺是否已在原登記範圍內
準備門牌、建號、最新謄本及手邊的測量成果圖,向地所說明想確認的陽臺位置。可以直接問:「這一塊有沒有包含在原登記範圍?如果沒有,還需要哪些圖說與證明,才能申請補測及登記?」
若門牌曾經整編,或手上的舊權狀與現在地址不同,也一併提出,請承辦確認對應資料。先查範圍,可以避免把已登記空間再當成漏登。
第二步:調閱使用執照與竣工圖,確認陽臺的標示
向當地建築管理機關申請使用執照、存根及相關竣工圖說。以臺北市為例,官方程序要求檢視圖上是否有「陽臺」標示;需要補註者,先向建管處申請。補註能否核准,仍須由建管機關依資料審認,屋主不能自行在圖上加字。臺北市陽臺補登FAQ
如果圖說遺失、查不到,先請建管機關協助查檔,並把查檔結果交地所確認可採用的替代資料。若同棟已有人辦過補登,也值得先問地所能否援用。
例如,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2025年的說明,容許同一使照、同一垂直投影位置的其他樓層,依已補登資料參辦,但排除頂樓及其他依法不得登記情形。這是有條件的便民方式,仍要由地所確認適用,不能以鄰居已辦成功就推定自己的陽臺一定可以。中和地政同棟參辦說明
第三步:按受理地所要求備齊文件
以下以臺北市官方程序為例,整理文件用途;其他縣市依受理機關的最新清單準備。
| 文件 | 用途及準備方式 |
|---|---|
| 申請書、身分證明與印章 | 識別申請人,依地所提供的書表填寫 |
| 建物所有權狀 | 核對原登記,供後續換發書狀 |
| 使用執照或存根、竣工圖 | 查明建物及陽臺的核准內容 |
| 建管機關核備文件 | 圖說須補註陽臺等情形,依審認結果檢附 |
| 代理申請的委託及身分文件 | 委託他人時,依地所規定備齊 |
| 補測後的建物測量成果圖 | 作為後續登記資料;合併送件時可由地所內部接續辦理 |
送件前,把資料清單提供承辦確認一次,也問清楚測量案與登記案能否一併提出。臺北市官方FAQ說明,已檢附登記案件者,可由測量課連同成果圖逕送登記課,減少再跑一趟。臺北市申請文件與併案方式
也要分清「收件」與「辦理」。大安地所說明,臺北市可跨所收件,仍由管轄機關接續測量及登記;這不等於提供跨所、跨縣市辦理測量與登記的服務。房屋在其他縣市時,先向房屋所在地地所確認收件管道。大安地政收件範圍說明
第四步:辦理補測及登記,分別確認規費與公告
補測用來確定範圍與面積;登記則將審查通過的權利與標示內容登載。收到測量成果圖後,還要確認後續登記已接續辦理。
臺北市2026年7月更新的FAQ列示,位置圖轉繪費每建號200元,平面圖測量費每建號、每層以50平方公尺為一單位,每單位1,000元,不足一單位仍以一單位計。實際採用的測量方式、計費面積及應繳金額,向受理地所確認。臺北市測量規費說明
後續登記方面,大安地政事務所說明,補測後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審查無誤後公告15日(含例假日),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再辦登記、核發權狀。登記規費按核算的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收,書狀費每張80元;其中權利價值依使照工程造價及申請登記面積核算,不是直接拿房屋市場成交總價乘千分之二。申辦時應取得地所核算的費用及時程,公告期間也不是整案保證辦完的天數。大安地政陽臺補登說明
第五步:領件後,核對新權狀、謄本與成果圖
補登完成後,核對陽臺用途、面積、圖上位置及前後總面積差異,確認與這次申請、測量結果一致。把新舊資料與完成日期一起保存,日後買賣、估價或查實價時,才能說清楚面積從何時改變、改變的是哪一部分。
準備辦理時,可以先把三個問題帶到窗口:
- 問地所:這塊陽臺是否已包含在原登記內?未包含的部分,需要哪些補測及登記資料?
- 問建管機關:原使用執照與竣工圖在哪裡調閱?這個位置的用途、補註或現況差異,應如何確認?
- 送件前再問地所:文件是否齊全、能否併案、規費怎麼算,後續何時公告及領件?
先從手邊的權狀與謄本出發,查清原範圍,再補齊圖說、完成測量與登記。把這幾步做完整,才知道家中的陽臺登記了多少,也能在下一次交易時,清楚說明自己交付的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