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坪比是什麼?和公設比、坪效差在哪?

銷坪比連接容積樓地板面積與不含車位的銷售面積,與公設比的分母不同,不能互相換算。看到「坪效」時,應先確認計算口徑;個案參數及報告格式須依基地所在地適用規定核對。

約 6 分鐘閱讀 · 更新 · 作者 陳志豪 不動產估價師

銷坪比指不含車位的銷售面積與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的比值,用來連接建築規劃中的容積量體與可銷售面積。判讀時要先確認面積口徑,不能只看比值高低。

它在把哪兩件事接起來

容積樓地板面積是法規給的量體,寫在建造執照的容積計算裡;銷售面積則是產權登記後賣得掉的面積,也就是專有部分加上共有部分持分。兩者不相等,銷坪比就是兩者的倍數。

分子刻意不含車位:車位有自己的面積與單價,混進來比值就沒有意義。

銷坪比怎麼算?用一組面積看清楚

以下是為說明計算口徑而設定的假設範例,並非宇豐實際案件。假設規劃面積與產權計算表已分別核對,面積都以平方公尺計:

項目 假設面積 在本例中的用途
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1,000 平方公尺 銷坪比的分母
專有面積 1,050 平方公尺 不含車位銷售面積的一部分
不含車位的公共設施面積 350 平方公尺 與專有面積相加
另列的車位面積 200 平方公尺 本例不計入銷售面積及公設比的計算
  • 不含車位的銷售面積:1,050 + 350 = 1,400 平方公尺。
  • 銷坪比:1,400 ÷ 1,000 = 1.4 倍。
  • 依本文口徑計算的公設比:350 ÷ 1,400 × 100% = 25%。

同一組資料可以同時計算這兩個比值,但只有公設比 25%,仍不能推回銷坪比 1.4 倍,因為還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這裡的 1.4 倍與 25% 都只是教學假設,不是合理區間、設計目標或地方審查標準。

實際面積不能只由一個倍率倒填。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七十四條要求依建照、建築設計圖說等資料估算可銷售面積;尚未取得相關許可時,須依適用法令與最有效使用等條件估算,並詳列計算式。車位及其共用部分如何列計,也應回到個案的面積計算與登記資料核對。

SALES AREA RATIO / AREAS

一組面積,算出兩個分母不同的比值。

沿用本篇假設例:總容積樓地板面積1,000、專有1,050、不含車位公設350、另列車位200,單位平方公尺。

01

分母: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1,000平方公尺

法規給的量體,寫在建造執照的容積計算裡。

銷坪比的分母。

02

分子:不含車位的銷售面積

1,400平方公尺

專有 1,050 + 公設 350 = 1,400;車位 200 另列,不計入。

車位有自己的面積與單價,混進來比值就沒有意義。

03

同一組資料,兩個比值

1.4倍 / 25%

銷坪比 1,400 ÷ 1,000;公設比 350 ÷ 1,400。

兩個比值的分母不同。

關鍵關係

銷坪比把建照的容積量體接到賣得掉的面積:1,400 ÷ 1,000 = 1.4 倍。公設比 25% 的分子分母都在銷售面積裡,所以只有公設比,推不回銷坪比。

假設教學情境,並非宇豐實際案件。直條與橫條共用同一零點與尺度(1,400平方公尺=滿高/滿長)。1.4 倍與 25% 只是教學假設,不是合理區間、設計目標或地方審查標準。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本篇「銷坪比怎麼算?用一組面積看清楚」的假設面積表繪製。圖解不取代原文、個案面積計算或估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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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為什麼需要這個數字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七十條的土地開發分析法,是估算開發後的總銷售金額,扣除直接成本、間接成本、資本利息及利潤後,求得開發前的土地價格。

第七十一條把程序拆成八個步驟,第四步是估算開發或建築後可銷售的土地或建物面積,第五步才估算總銷售金額。從容積走到可銷售面積的那一步,靠的就是銷坪比。這個數字抓錯,總銷跟著錯,反推出來的地價也錯。

可銷售面積與總銷在土地開發分析法中怎麼定,見〈土地開發分析法的總銷、營造施工費與間接成本怎麼定?〉。

和公設比不是同一個東西,也不能互推

以本文排除車位的口徑計算,公設比等於不含車位公共設施面積,除以「專有面積加不含車位公共設施面積」。

兩個比值的分母來自不同的面積體系:

  • 銷坪比的分母是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屬於建照的容積計算。
  • 公設比的分母是登記後的產權面積。

中間還隔著量測方式的差異:建築規劃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可能因陽台、露台及共用部分的量測與列計方式而不同。所以不能只靠公設比回推出銷坪比。

SALES AREA RATIO / COMMON AREA RATIO

公設比都是 25%,銷坪比卻可以不同。

兩組假設面積,公設比相同;分母換成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後,銷坪比一個是 1.4 倍、一個是 1.2 倍。

01

本篇假設例

1.4倍

公設比 350 ÷ 1,400 = 25%;銷坪比 1,400 ÷ 1,000 = 1.4 倍。

與上一張圖同一組數字。

02

假設例乙

1.2倍

公設比 300 ÷ 1,200 = 25%;銷坪比 1,200 ÷ 1,000 = 1.2 倍。

圖內另設的假設例,正文未列,只為對照。

03

公設比裡沒有容積

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公設比的分子、分母都是產權面積;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只出現在銷坪比的分母。

建築規劃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的量測方式也可能不同。

關鍵關係

只知道公設比 25%,還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所以推不回銷坪比;要回到建照的容積計算與產權計算表核對。

假設教學情境,並非實際案件;假設例乙為圖內另設。兩張直條圖與上一張圖共用同一零點與尺度(1,400平方公尺=滿高);第三格是公式結構示意,方框大小不代表面積。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本篇「和公設比不是同一個東西,也不能互推」一節整理;本篇假設例取自正文面積表,假設例乙為圖解另設。圖解不取代原文、個案面積計算或估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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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值由誰決定

銷坪比、公設比及車位面積應先與建築規劃及產權計算表核對。申請人提供的數值若有錯誤或顯不合理之處,須先釐清說明,再由估價師依市場資料檢驗,不能直接沿用。

容移前後的計算口徑、顯示位數及協調程序,須符合案件所在地當期適用的作業規定與報告格式。

容移前後為什麼要求銷坪比相同

以新北市容積移轉估價的規劃比較為例,容移前後採相同實設建蔽率,減少的容積原則上由頂層依次遞減,並使調整後面積與容積移入後具有相同銷坪比;地下室開挖率也盡量維持接近,不同時須說明理由。這些比較條件仍須依個案適用的地方作業規定確認,不能直接套用至其他案件。

銷坪比若不鎖住,容移前的量體可以被調鬆或調緊,兩個地價的差額就不再純粹反映移入容積的價值。

看到「坪效」,先確認計算口徑

「坪效」在不同使用情境中可能指不同指標,應先問清楚分子與分母各是什麼。每坪售價、每坪租金與每坪營業額,單位與用途都不同,不能直接拿來比較,更不能在未定義前就當成銷坪比使用。

「銷坪係數」就是銷坪比嗎?

先看文件的定義,不能只憑名稱認定相同。 若該文件的分子是不含車位的銷售面積、分母是總容積樓地板面積,才與本文的銷坪比口徑一致;若分母改用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或分子包含車位,即使也稱「銷坪係數」或「坪效」,也不能直接比較。

核對時至少確認三件事:分子、分母,以及車位與共用部分的列計方式。不同文件的數字要比較,應先統一口徑;本文不將這些名稱宣稱為通案同義詞。

SALES AREA RATIO / DEFINITION

看到「坪效」或「銷坪係數」,先問三件事。

名稱相同,不代表分子、分母相同;確認口徑之前,不能當成銷坪比使用。

01

分子是什麼?

分子是不含車位的銷售面積,才與本文口徑一致。

每坪售價、每坪租金與每坪營業額,單位與用途都不同。

02

分母是什麼?

分母改用基地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即使同樣叫「坪效」,也不能直接比較。

先看文件的定義,不能只憑名稱認定相同。

03

車位與共用部分怎麼列計?

車位及其共用部分如何列計,回到個案的面積計算與登記資料核對。

不同文件的數字要比較,應先統一口徑。

關鍵關係

分子是不含車位的銷售面積、分母是總容積樓地板面積,才與本文的銷坪比口徑一致;分母或車位列計不同,就不能直接比較。

✓ 表示與本文口徑一致,✕ 表示不能直接與本文的銷坪比比較,並不表示該文件算錯。本文不將「坪效」「銷坪係數」宣稱為通案同義詞。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本篇「看到「坪效」,先確認計算口徑」及「「銷坪係數」就是銷坪比嗎?」整理。圖解不取代原文、個案面積計算或估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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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常見誤解

「銷坪比越高越好。」 它是規劃結果的描述,不是績效分數;容積移轉案件甚至要求前後相同。

「有公設比就能算出銷坪比。」 分母不同、量測基準不同,換不過來。

「應該有一個標準區間可以套。」 這個比值隨產品類型、車位配置與地下開挖而變動,沒有通案數字。

洽詢前可準備的資料

  • 產權計算表與建造執照的容積計算表
  • 各層平面圖:用途、地下開挖層數與車位數
  • 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的核准量體
  • 容積代金案件另備都市設計審議核定報告書的移入前後樓地板面積

各直轄市、縣(市)對參數採用與報告書格式另訂有作業規定,內容不盡相同,應以基地所在地當期規定為準。

可先說明基地位置、評估目的及規劃階段,並提供既有面積計算表或建築圖說;參數採用與適用規定仍須依個案核對。

公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