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只訂框架。同一塊地在不同縣市申請容積移轉,可以移入多少、代金金額怎麼評定、要先辦哪一件,答案都不一樣。差異不是行政慣例,是法規授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訂定審查許可條件,經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三成是中央的原則,地方按臨路寬度再分級
實施辦法第八條寫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為原則,特定地區至多百分之四十。地方把上限拆成級距,主要看接受基地臨接已開闢計畫道路的寬度。
| 縣市 | 可移入容積上限的分級方式 |
|---|---|
| 桃園市 | 臨接十公尺以上百分之三十、八至十公尺百分之十五。接受基地面積應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
| 臺中市 | 整體開發以外地區:八至十二公尺百分之十、十二至十五公尺百分之十五、十五至二十公尺百分之二十、二十公尺以上百分之三十 |
| 高雄市 | 先按基地類別定上限,再按路寬分級。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之基地:八至十二公尺百分之二十、十二至十五公尺百分之二十五、十五公尺以上百分之三十;第二款百分之十至十五;第五款八公尺以上一律百分之十 |
| 新竹市 | 十五公尺以上百分之三十、十至十五公尺百分之二十、七點二至十公尺百分之十 |
臺南市另按使用分區與臨接長度分為一成、二成、三成。新北市不設路寬級距,但接受基地面積須達五百平方公尺、連接道路八公尺以上。臺北市不做路寬分級,改以區位圈定:距捷運站出入口八百公尺內且面臨八公尺以上已開闢計畫道路,或距已開闢公園綠地五百公尺內且臨接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路寬仍是門檻,只是不拿來分級。
代金怎麼評定,三種統計值都有人用
臺南、桃園、高雄的代金公式同樣是「含折繳代金移入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減未含者」,但評定方式不同:臺南經公會協審後採平均數,臺中與高雄採中位數,新竹以最高價為原則。
這七個縣市,誰來估、怎麼定出一個數字?
中央的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之一,對代金查估定了三件事:代金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必要時查估工作得由主管機關辦理;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負擔;代金用途專款專用。三家怎麼收斂成一個數字,是平均、中位數還是最高價,辦法沒有指定,由各地自己訂。
| 縣市 | 評定方式 | 出處 |
|---|---|---|
| 臺北市 | 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條文沒有指定統計值 |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2-1條第3項 |
| 新北市 | 城鄉發展局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評定,評定得委託公會協檢 |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第七點 |
| 桃園市 | 三家估價報告所載數額平均計算後,報府核定 | 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加容積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第九點 |
| 臺中市 | 三家以上查估,公會協審後採中位數評定 |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十四點 |
| 臺南市 | 三家以上查估,公會協審後採平均數評定 | 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十一點 |
| 高雄市 | 三家以上查估,公會協審後採中位數評定 | 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第十點 |
| 新竹市 | 代金數額以市價計算時,接受基地市價由三家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查估,以最高價為原則 | 新竹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規則第八條 |
桃園市有一個容易漏看的地方:這份要點把增額容積價金、容積移轉代金一起規範,第九點是依三家估價報告所載的數額平均計算後報府核定,不是只管容移。另外,新竹評的是接受基地的市價,不是前後價差,後面會再看到。
假設例:三家估價報告分別評得 9,000 萬元、10,000 萬元、14,000 萬元。平均是(9,000+10,000+14,000)÷3=11,000 萬元;中位數是 10,000 萬元;最高價是 14,000 萬元(新竹市以市價計算時,原則上採最高價)。
同樣三份報告,在臺南、桃園被平均掉,在臺中、高雄取中間那一份,在新竹取最高的那一份。這個例子只比較取數方式;新竹評的是接受基地市價,不能把 14,000 直接當成代金,也不能和價差型的數字直接比。
公式是前後價差,還是比例折算?
臺南、高雄、桃園是前後價差。桃園要點第六點第二款寫的是:「容積移轉代金=含折繳代金移入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未含折繳代金移入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兩個價格的容積基礎都是「實際申請額度,非上限額度」。臺南的寫法相同,另外規定未含折繳代金移入容積的接受基地價格不得小於公告現值。
臺中市不一樣,它不是兩個價格相減,而是把評定出來的基地總價按比例折算。市府「容積移轉折繳代金機制及流程」頁載明:「應繳納容積代金(元) = 基地價格(元) x [ 申請容移比例(%) / ( 120%+基地得移入容積上限比例(%) ) ] x採容積代金辦理比例(%)」。其中基地價格是「查估評定之基地總價」,120% 是基地容積獎勵上限。
假設例:臺中的基地價格評定為 100,000 萬元(10 億元),申請容移 30%,基地得移入容積上限 30%,採代金辦理比例 50%。100,000×〔30%÷(120%+30%)〕×50%=100,000×20%×50%=10,000 萬元。
臺中的算法是把總價切一塊出來,所以三家評的是基地總價,不是移入前後的價差。新竹則是條文只定了接受基地市價取最高價為原則,換算成應繳款的完整算式,本文不寫。
代金收入用在哪裡?
中央辦法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代金用途專款專用於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土地)為限。幾個縣市的條文有再補充:
| 縣市 | 條文怎麼寫 |
|---|---|
| 臺北市 | 優先運用於取得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都市建設,得由市政府成立特種基金管理 |
| 新北市 | 容積移轉折繳代金之收入,由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管理 |
| 臺南市 | 專款專用於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及開闢 |
| 新竹市 | 專款專用於取得本市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
這四筆差別在「取得」或「取得及開闢」,以及臺北多了「都市建設」。本文只列上表四個條文,其他縣市的收入用途未列。
同一塊地換個縣市,要先問哪五件事?
洽詢前,可以照下表向主管機關逐項確認:
| 要問的事 | 為什麼 |
|---|---|
| 一定比例要以代金辦理嗎? | 臺北、臺南有比例要求,見後面〈順序錯了會被退件〉一節 |
| 幾家估價、誰協審? | 臺中、臺南、高雄是公會協審後取數,新北是得委託公會協檢,各地做法不同 |
| 最後取平均、中位數還是最高價? | 同樣三份報告,結果可差到 14,000 對 10,000 |
| 公式是價差還是比例折算? | 臺中是比例折算,其他多是前後價差 |
| 價格日期指哪一天? | 各地指定的那一天不同,見〈容積代金的估價報告書,要交代哪些事?〉 |
順序錯了會被退件
- 桃園市:接受基地位於都市計畫書規定的增額容積適用範圍者,應優先申請增額容積,全數申請後始得辦理容積移轉。
- 高雄市:應優先適用容積移轉並達可移入容積百分之八十後,始得申請容積獎勵,且獎勵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或在一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危老條例申請容積獎勵者,不適用這個順序。
- 臺北市:移入之容積量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 臺南市:可移入容積經都市設計審議增加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者,超過部分至少半數應折繳代金。
新北市 TOD 增額容積另有專文,見〈新北市 TOD 增額容積要繳哪幾筆錢?公益設施與公共停車位怎麼處理?〉。
常見誤解
「中央寫三成,我的基地就能移三成。」 三成是原則上限。地方再按路寬、面積與分區分級,不少情形實際只有一成或一成五。
「代金三家估價取平均就是了。」 沒有全國統一做法,四個縣市三種統計值,見上節。
「先把容積獎勵談定,再補容積移轉。」 高雄市反過來,要先移轉到可移入容積的八成才准申請獎勵(例外見上節)。桃園市則要先把增額容積申請完。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基地地號、面積、使用分區與基準容積
- 臨接計畫道路的寬度、連續臨接長度,以及是否已開闢
- 基地所在的細部計畫書:增額容積、禁止容積移轉或整體開發的規定
- 已申請或打算申請的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
還有一層要注意:都市計畫書排在地方要點前面——臺中市要點就明定總增加容積上限先依各細部計畫書所載規定,未載明才適用要點公式。各縣市要點可能修正,應依基地所在地及申請時適用的都市計畫與地方規定確認;實際可移入容積與代金金額以主管機關核定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