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北市捷運與鐵路場站周邊申請大眾運輸發展導向(TOD)增額容積,申請涉及三類負擔:增額容積價金、公益性設施(實設,或經評估無需求並經通知後折繳代金)、公共停車位(實設,或無需求時繳代金)。後兩類依需求認定實設或繳代金,不是一律繳三筆錢。三類負擔分別規範;其中繳交金錢的部分,依第十一點分配到指定基金,估價端要處理的也不一樣。這篇依《新北市政府審查大眾運輸發展導向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115年5月14日修正),先把三筆帳分開,再講估價端和繳款端的差別。
新北 TOD 增額容積,要繳哪幾筆錢?
先看三筆帳並列。
| 項目 | 怎麼來 | 錢進哪裡 |
|---|---|---|
| 增額容積價金 | 含增額容積的基地價格減未含者,市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評定(第四點) | 百分之五十進新北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其餘百分之五十進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第十一點) |
| 公益性設施 | 實設並捐贈;經評估無需求且經市府通知,才折繳代金(第六點) | 折繳代金進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第十一點) |
| 公共停車位 | 經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需求,實設;無需求則得改以代金方式繳納(第四點) | 代金進新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第十一點) |
簡單說,錢的去向和性質是分開的:增額價金是容積本身的價值,公益設施是回饋,公共停車位是交通設施。
時點上有兩段。增額容積額度審查通過後,要在六十日曆天內提出估價申請,並與市府簽訂低碳(低蘊含碳)建築標示、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建築能效標示及公共停車位協議書;公共停車位部分如經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無設置需求,免附協議書。估價報告核定後,市府通知申請人在九十日曆天內,依核定的估價金額繳納全額價金;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件,可延長到一百八十日曆天。價金、折繳代金與公共停車位代金都以現金或匯款繳納(第十點)。
假設例:增額容積價金 10,000 萬元、公益設施折繳代金 3,000 萬元、公共停車位代金 2,520 萬元(算法見下文)。依第十一點,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 5,000 萬元,城鄉發展基金收 5,000 萬元加 3,000 萬元共 8,000 萬元,停車場作業基金收 2,520 萬元。
這個例子只說明每一筆錢流向哪個基金,不是在算「總共要繳多少」。
增額容積價金是怎麼估的?
要點第四點第四項第一款寫得很直接:「增額容積價金=含增額容積移入之基地價格- 未含增額容積移入之基地價格,並經本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評定方式辦理。」所以估的是兩個基地價格的差,不是建物價值。
同一條文第三項還要求:「前項估價應含公共停車位興闢成本,並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查估評定之。」這句後面會再用到,因為它決定了估價端要不要把停車位的錢拿掉。
兩個基地價格怎麼評,條文沒有指定方法,估價方法可以接著看〈容積移入前後的地價,要用什麼方法評?〉,這裡不重寫。要記得的是時效:「第二項之估價金額,自通知繳款期限內有效,逾期應重新估價。」
增額價金還有一個程序面的連結。要點第七點規定,增額容積價金得準用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及第九點,範圍限於線上系統登錄、預繳方式、退款機制、重新估價條件認定及其可容許範圍。換句話說,只準用這幾項系統與程序,不是整套容積移轉規定都套過來。
公益性設施:實設和折繳代金怎麼選?
這一題的重點是:折繳代金不是申請人自己選的。第六點分兩條路:
| 路徑 | 條件 | 要做什麼 |
|---|---|---|
| 實設 | 市府對申請人提出的回饋項目,經評估有需求並確認及通知 | 核准建造執照前,與市府再確認公益性設施項目及位置等圖說;土地及建物登記階段,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土地持分及對應之法定車位,並繳納管理維護經費予接管機關 |
| 折繳代金 | 公益性設施經評估無需求,並經本府通知得折繳代金者 | 於通知繳納增額容積價金期限內繳納全額代金 |
回饋項目要用市府公告的優先設置公益設施項目(第六點第一項)。管理維護經費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公益性及供公眾使用設施或空間管理維護經費要點辦理。
折繳代金怎麼算,第六點第四項只寫:「代金計算公式,依變更捷運鐵路土管案規定辦理。」公式在另一份土管規定,不在要點本文,這篇不抄。未依通知期限繳納全額價金及代金的,市府應駁回增額容積申請,已辦理的作業併同失效,相關申請費用不予退還。
公共停車位:實設、折繳,估價端要不要扣?
公共停車位要不要設置,由市府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第三點、第四點)。有需求,就實設;無需求,代金。第四點第三項的原文是:「如經本府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設置公共停車位需求者,得扣除其興闢成本,無設置需求者,則得改以代金方式繳納。」
代金公式在第四點第四項第二款:「公共停車位代金=〔(依法定留設汽車位數量 零點二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依法定留設機車位數量 零點二 新臺幣三十萬元)〕* 零點七。」法定汽、機車位數量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建築基地所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如法定機車位無留設規定,數量比照汽車位等量設置(第四點第七項)。
假設例:法定汽車位 100 位、法定機車位 100 位。〔100×0.2×150 萬元+100×0.2×30 萬元〕×0.7=(3,000 萬元+600 萬元)×0.7=2,520 萬元。
接著是最容易混的問題:這筆代金,要不要從增額容積價金裡扣掉?要分兩層看。
| 層次 | 發生什麼事 | 原文或做法 |
|---|---|---|
| 估價端 | 估價報告算出增額容積價金 | 估價應含公共停車位興闢成本(第四點第三項),所以報出來的是含停車位成本的總額 |
| 繳款端 | 申請人實際付錢給誰 | 有需求者實設,興闢成本「得扣除」;無需求者改繳代金,代金進停車場作業基金(第十一點) |
本所做法:估價報告書報增額容積價金總額,公共停車位折繳代金不從增額容積價金中扣除;規定裡的「得扣除」,是繳款時的抵扣與分流,不是估價時先把停車位的錢減掉。主管機關未見明文。
三種車位,為什麼不能混在一起?
TOD 增額案裡會出現三種和車位有關的東西,分母和用途都不同。
| 類別 | 出現在哪 | 怎麼處理 |
|---|---|---|
| 公益設施對應的法定車位 | 第六點:實設時,捐贈「對應之法定車位」 | 隨公益性設施一起捐贈 |
| 公共停車位 | 第四點 | 要點明定的代金公式,法定留設數量乘零點二,再乘零點七 |
| 共享停車空間 | 要點條文本文沒有出現這個詞 | 本文不展開 |
本所做法是三類分開列:各自用各自的數量與單價,不拿某一類的單價套到另一類。主管機關未見明文。
增額和容移同時申請,總代金怎麼分?
同一個接受基地同時申請增額容積和容積移轉折繳代金時,本所做法是先算一個總代金:含兩者的地價減去未含兩者的地價,再依增額容積與容移的容積占比拆分,不分成兩條獨立計算。增額部分=總代金×增額%÷(增額%+容移%)。主管機關未見明文。
假設例:總代金 10,000 萬元,增額容積 20%、容積移轉 30%。增額部分=10,000×20÷(20+30)=4,000 萬元;容移部分=10,000×30÷(20+30)=6,000 萬元。
拆完之後,兩部分各走各的程序和基金,增額部分的繳款與基金分配見前文,容移代金的評定與用途見〈容積移轉的規定,各縣市有什麼不一樣?〉。
容移前後的營造單價和利潤率,可以直接沿用嗎?
這一節只針對容積移轉或併案的容移那一部分。容移前的基地規模比較小,所以:本所做法是容移前的營造單價、利潤率、開發年期,依容移前自己的規模各自查定,不沿用容移後的值。主管機關未見明文。沿用容移後的值,等於把大棟的成本套到小棟,容移前地價會偏低,代金因此偏高。
不一樣的是間接費率與銷坪比,本所做法是維持前後一致;銷坪比怎麼設定,見〈容積移入前後的地價,要用什麼方法評?〉。
常見問題
公共停車位代金,可以從增額容積價金裡扣掉嗎?
要分兩層看。條文原文是:有設置需求的,得扣除其興闢成本;無設置需求的,得改以代金繳納;條文沒有寫明扣除發生在估價還是繳款階段。新北市部分捷運站的都市計畫條文另寫「前款公共停車位得換算代金費用於增額容積價金總額扣除」,扣的是價金總額。本所做法是估價報告報增額容積價金總額,不在估價時先扣停車位代金,扣抵留到繳款時處理,主管機關未見明文。見上文「公共停車位」一節。
公益設施可以不蓋,改繳錢嗎?
不能自己選。要點第六點的前提是公益性設施經評估無需求,並經市府通知得折繳代金;有需求的,就要實設並捐贈。
繳款期限是六十日還是九十日?
兩段不同:六十日曆天是增額容積額度審查通過後,提出估價申請並簽協議書的期限;九十日曆天是估價報告核定後,市府通知繳納全額價金的期限,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件可延長到一百八十日曆天。
下一步讀什麼?
- 〈容積移入前後的地價,要用什麼方法評?〉:估價方法與容移前量體。
- 〈容積代金的估價報告書,要交代哪些事?〉:報告書要列哪些數字與日期。
- 〈容積移轉的規定,各縣市有什麼不一樣?〉:各縣市代金評定與申請順序。
本文依《新北市政府審查大眾運輸發展導向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115年5月14日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與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撰寫;其他縣市以當地規定為準,實際金額以主管機關核定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