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房屋和車位通常分開報價。有人因此認為,車位登記面積越小,房屋就能留下更多坪數,似乎比較划算。但車位少登記的面積,去了哪裡?如果改由住宅分攤,買方可能只是換了一個名目持有,並沒有多出可以使用的生活空間。
前兩篇從銷售面積及公設效用說明,坪數增加,要看增加的是什麼。這一篇把焦點放在停車空間:車格大小、車位登記面積,以及住宅分攤的停車相關面積,是三件需要分開看的事。
常見車格多大?先分清尺寸與登記面積
現場看到的停車格,是車輛停放的範圍;契約或產權資料所列的車位面積,則可能包含分配給該車位的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以寬2.5、長5.5公尺的車格為例,面積是13.75平方公尺,約4.16坪;登記超過4.16坪,並不表示多出來的都是灌坪數。
車格還要放進自己的車來看。同樣2.5公尺寬,Swift、Corolla Cross與BMW iX停進去,左右剩餘的空隙就不同。圖中三車與車格採相同比例,車寬不含展開的後視鏡。車門外端距鄰車多遠,與人能不能方便下車,是不同問題。 選車位時,仍要確認牆柱、含鏡寬度、兒童座椅及乘客需求。
圖中車門與左後側的人物比例尺採統一教學假設,門端到達鄰車全寬外包線便停止;不是實車開門量測或上下車模擬。尺寸與計算方式可展開圖下說明。
無障礙車位的重點,是保留下車與移位空間,不代表停放車輛的區域一定比較寬。 相鄰兩位可以共用下車區;按規範下限,停放區可各寬2公尺,中間保留1.5公尺共用下車區。不能把整組寬度平均後,就當成每個車格可以停放的寬度。
常見車格尺寸、坪數與適用條件
| 尺寸或配置例 | 寬×長(公尺) | 面積(平方公尺) | 約當坪數 | 條件或範圍 |
|---|---|---|---|---|
| 一般平面車格 | 2.5×5.5 | 13.75 | 4.16 | 建技第60條的一般尺寸 |
| 寬度縮減車格 | 2.3×5.5 | 12.65 | 3.83 | 室內車位至多五分之一得寬減20公分;長邊鄰牆不得寬減,且不得連續設置 |
| 加長尺寸例 | 2.5×6.0 | 15.00 | 4.54 | 長度比較例;停車角度30度以下另有長6公尺規定 |
| 機械車格尺寸例 | 2.2×5.5 | 12.10 | 3.66 | 不供乘車人進出部分的寬減例,另查設備規範及實際可停尺寸 |
| 單一無障礙停車空間 | 3.5×6.0 | 21.00 | 6.35 | 包含寬1.5公尺下車區 |
| 兩位共用無障礙下車區 | 合計5.5×6.0 | 合計33.00 | 合計9.98 | 兩個2公尺停放區,中間共用1.5公尺下車區 |
以上按1平方公尺=0.3025坪換算。前四項可對照建築技術規則第60條。機械設備另須確認淨寬、淨高、承重及可停車型。
無障礙車位按下限配置,實際相當於多大?
依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804.1及804.2,單一配置為「2+1.5公尺」,相鄰共用配置為「2+1.5+2公尺」,長度均為6公尺。
| 比較範圍 | 面積 | 約當坪數 | 怎麼理解? |
|---|---|---|---|
| 實際停放區,2×6公尺 | 12平方公尺 | 3.63坪 | 比一般2.5×5.5公尺車格窄0.5公尺、長0.5公尺,面積較小 |
| 單一配置,含下車區 | 21平方公尺 | 6.35坪 | 約為一般車格面積的1.53倍,包含不能停車的下車區 |
| 兩位共用,整組平均到每位 | 每位16.5平方公尺 | 每位4.99坪 | 面積約等於2.75×6公尺,但不代表每格寬2.75公尺 |
共用配置的實際停放區仍各寬2公尺,中間下車區不能停車,以上也不是產權登記坪數。臺中市政府說明及國土管理署函釋另提醒,下車區、車輛停放區與供獨立通行的無障礙通路,功能及規範不同。
圖1・車位面積與分攤
車格、車身與開門空間,要一起比較
先把不同車格放在同一尺度,再比較同一標準車格停放三種車款,以及無障礙共用下車區。
同尺度比較車格,再看車身、開門與共用下車區。
01 / 車格比較
五種尺寸排在一起,車子不跟著縮放
每格放入相同的COROLLA CROSS尺寸輪廓(寬1.825、長4.460公尺);下緣對齊,長寬共用尺度。
窄螢幕可左右滑動,比較同一尺度的完整圖面。
2.3公尺寬減限於室內、至多五分之一車位,長邊鄰牆不得寬減,且不得連續設置。機械2.2公尺為不供乘車人進出部分的例子。無障礙的3.5公尺包含1.5公尺下車區;斜線區不能停車。
02 / 同一個標準車格
車身寬度如何影響開門空間?
三格都寬2.5、長5.5公尺,本車與同款鄰車置中。門端到達鄰車全寬外包線即停止,淡色扇形表示外側門端的掃掠範圍。
播放時由關門開始,預設目標35°;到達鄰車全寬外包線即停止。
人物比例尺・放大示意
沿車長約50公分,垂直車身約30公分,含雙手及鞋尖。主圖人車同尺度;人物固定在左後側,不模擬上下車。
鄰車全寬外包線:按車身最寬處畫出的虛線
窄螢幕可左右滑動,比較同一尺度的完整圖面。
SUZUKI SWIFT
每側車身到格線 38.3cm
同款鄰車置中,車身間距 76.5cm
開啟35.0°,門外端至外包線約19.1cm
COROLLA CROSS
每側車身到格線 33.8cm
同款鄰車置中,車身間距 67.5cm
開啟35.0°,門外端至外包線約10.1cm
BMW iX
每側車身到格線 26.5cm
同款鄰車置中,車身間距 53.0cm
約32.0°到達鄰車外包線,未到35°
鄰車中段輪廓略向內收,因此門端到達虛線時,與圖上的鈑件仍有間隙。格線不是障礙物,也不能用人物有沒有跨線判斷能否下車。
開門模型、人物比例與間距如何計算?
三車統一假設門長1公尺、最厚處10公分。關門時外側門皮齊車身全寬外包線,厚度向車內延伸,不是在原廠車寬外再加10公分;曲線門形、鉸鏈及0~60°角度範圍皆為教學假設。
本模型外側門端的伸出量=門長×sin(開門角度),開35°約伸出57.4公分。門厚朝內,不改變外端到達鄰車外包線的角度,也未另計人體通行開口。iX兩車全寬外包線間距53公分,約32.0°便到達界線;×標記表示門端到達的位置。
人物俯視外框沿車長50公分、垂直車身30公分,包含雙手及鞋尖,不是肩寬或軀幹厚度。人物不是標準人體,也不模擬上下車;位置固定在左後側、前門掃掠區以外。
所有間距按不含展開後視鏡的車身全寬計算,圖內後視鏡採收折示意;本車與鄰車都置中,鄰車門關閉。「門外端至外包線」不是人體上下車的開口。實車曲面、門鉸鏈偏移、含鏡寬度與乘客需求仍須試停確認。
車圖外觀參考與尺寸口徑
三款車的車身、窗框與車頂參考臺灣Suzuki Swift、臺灣Toyota Corolla Cross及臺灣BMW iX的原廠外觀資料重繪,俯視車圖與車格按同一尺度比較。
輪廓採Swift雙色車頂、Corolla Cross實體車頂及iX玻璃車頂的辨識特徵;不是特定配備等級的工程圖。長寬採本圖標示的原廠尺寸;iX採2025年小改款長4.965、寬1.970公尺,不混用改款前版本。窗框、鈑件、後視鏡及門鉸鏈位置是簡化示意,不用照片的透視比例代替量測尺寸。
03 / 無障礙配置
兩個車位可共用下車區,停放區不一定比較寬
以下按規範最小尺寸示意,兩圖同尺度:單一配置是2.0+1.5公尺;相鄰兩位可用2.0+1.5+2.0公尺。長度均6公尺。
先看單一配置,再看兩位共用,斜線不是停放區。
窄螢幕可左右滑動,比較同一尺度的完整圖面。
斜線下車區不能停車;實際停放區仍各寬2公尺。兩位共用的平均面積,不代表每格寬2.75公尺。左車反向停放,示意需要下車的一側朝向共用區;實際停法仍依使用者及車輛需求確認。
車格、車身與上下車空間是在看使用條件;登記面積則還要查分配的車道與必要空間。前篇1,000坪÷100位=10坪/位的分配模型,不能反推車格長寬。
各比較圖內人車與車格同尺度,不同面板各有尺度。車門與人物為教學示意,不是實車碰撞或人體通行測試,也不是核准配置。
坡道、升降、平面、機械,是兩個不同分類
車位型式可以從兩個方向理解。第一個是車輛如何到達停車樓層:走坡道,或搭乘汽車升降機。第二個是抵達後如何停放:停在平面車格,或使用機械停車設備。兩者組合,才是坡道平面、坡道機械、升降平面與升降機械。
因此,升降平面是搭升降機到達停車層後,再駛入平面車格,不是把車子停在升降機裡。倉儲式停車塔則由設備搬運、存放車輛,還要另外看候車與存取方式。
型式不同,需要的坡道、升降機、車道及設備空間就不同,也會影響平均面積與便利性。看房時,先確認自己買的是哪一種,再看參考坪數。
圖2・車位面積與分攤
先看如何到達,再看如何停放
坡道與汽車升降機,分別搭配平面車格及機械設備;以同一套立剖面表達四種組合,另列倉儲式。
同一剖面語言,分開看如何到達、如何停放。
坡道進出 × 平面停放
坡道平面
01 坡道進出02 停車層車道03 平面停放
自行駛下坡道,再駛入平面車格。
坡道進出 × 機械停放
坡道機械
01 坡道進出02 停車層車道03 機械停放
先走坡道,再停上機械設備。
升降機進出 × 平面停放
升降平面
01 升降機進出02 停車層車道03 平面停放
升降機送到停車層,再駛入平面車格。
升降機進出 × 機械停放
升降機械
01 升降機進出02 停車層車道03 機械停放
升降機送到停車層,再使用機械車位。
另列比較 / 交車區 × 自動搬運存放
倉儲式/停車塔
車輛交給設備搬運至儲車格,與自行駛到停車層再停入車格的四種組合分開看。
01 交車02 設備搬運03 儲車
圖為中央升降、兩側儲車格的概念之一;實際設備可有不同型態,須查候車、存取、尺寸及維護條件。
四格都是立剖面概念,箭頭表示操作順序,不是已驗證的車行軌跡。機械停放以雙層設備示意,不代表所有機械車位都只停兩層;須依設備調度操作。車輛升降機負責跨樓層,與停車設備不是同一件事。
升降平面省去坡道,停車層仍需要車道、迴轉及平面車格;不能只因沒有坡道,就推定每位登記面積必然較小。
功能與操作順序示意,不按實際建築尺寸,不能用來比較面積或檢核坡度、淨高及設備可行性。四格車輛圖形採相同大小;倉儲式另採設備剖面概念,不表示實際容量或核准設計。
平均車位面積,要用相同範圍的坪數與席數
平均車位面積=可辨認的停車權利總面積÷對應的車位席數。 例如100個車位合計分配1,000坪,平均就是每位10坪,不能由此反推每格長寬。
對位於共有部分、沒有獨立權狀的預售停車空間,內政部的說明要求揭露面積計算方式及占共有部分的比例,內容包括停車格、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相關權利可能分在不同共有建號,不能只抄一個建號的面積,就認為已經算完整。
比較前,先對齊三件事:
| 要對齊什麼 | 為什麼影響比較? |
|---|---|
| 車位型式 | 坡道或升降機進出、平面或機械停放,需要的空間不同 |
| 面積內容 | 有沒有分攤車道、坡道及必要空間,會改變每位坪數 |
| 席數與權利範圍 | 汽車與機車、不同型式、不同共有池不能混算;輪替或抽籤使用也不能直接當固定車位比較 |
兩個車位共登記20坪,平均是10坪,不能將20坪直接與單一車位的10坪相比。同案混有平面及機械車位,也應先拆組。資料不明代表需要補查,不能當成零坪。
各種車位幾坪?把公會經驗與六都研究分開看
下面並列兩種參考:公會數字來自第十號估價作業通則110年2月1日版;六都數字來自本所重查的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前者是資料不足時的估價拆算參考,後者是市場樣本分布,都不是每個車位的合法或合理面積標準。
公會通則要求先查登記、測量及相關圖說,仍無法確認時才使用經驗值。能取得個案文件,就應先看文件。
六都即使是同一型式,也有差異。尤其升降平面,雙北樣本中位數約9.6~10.7坪,高於公會4~8坪的經驗範圍。升降機雖可省去坡道,停車層仍需要平面車道、迴轉及設備空間,平均面積不一定像機械停放那樣小;但這只是配置上的可能原因,不能單靠統計確認各市差異的來源。
圖中的區間是同一分組中間50%樣本的分布,中位數則是一半在其上、一半在其下。落在區間外,可以作為補查訊號,並不直接證明登記錯誤或轉攤不當。 少於30組者不列參考分布;群組不是社區數或車位席數。完整取數及查核方法,可展開圖下說明。
圖3・車位面積與分攤
拆算經驗,與市場樣本的分布,分開比較
公會經驗不是市場上下限;研究的中位數,也不是每個車位都應登記的坪數。
依型式比較經驗值與六都樣本,各列共用0~14坪尺度
坡道平面
公會經驗8~12坪
臺北市樣本10.91坪
中間50%:9.40~12.41坪;10,595組
新北市樣本9.67坪
中間50%:8.15~11.25坪;40,709組
桃園市樣本9.49坪
中間50%:8.11~10.86坪;25,646組
臺中市樣本8.28坪
中間50%:6.84~9.73坪;11,132組
臺南市樣本8.06坪
中間50%:6.84~9.86坪;2,842組
高雄市樣本7.02坪
中間50%:5.65~8.48坪;13,866組
坡道機械
公會經驗4~8坪
臺北市樣本5.57坪
中間50%:4.37~6.84坪;2,222組
新北市樣本5.55坪
中間50%:4.29~7.02坪;6,388組
桃園市樣本5.36坪
中間50%:4.13~7.07坪;1,102組
臺中市樣本4.01坪
中間50%:3.00~5.04坪;3,533組
臺南市樣本3.97坪
中間50%:3.13~5.62坪;588組
高雄市樣本3.40坪
中間50%:2.42~4.69坪;4,778組
升降平面
公會經驗4~8坪
臺北市樣本10.71坪
中間50%:8.50~12.57坪;803組
新北市樣本9.59坪
中間50%:7.60~11.74坪;1,103組
桃園市樣本9.54坪
中間50%:8.01~11.70坪;117組
臺中市樣本6.03坪
中間50%:4.34~9.21坪;97組
臺南市樣本4.70坪
中間50%:3.58~7.81坪;34組
高雄市樣本5.75坪
中間50%:3.99~7.52坪;151組
升降機械
公會經驗4~6坪
臺北市樣本4.81坪
中間50%:3.74~6.25坪;2,046組
新北市樣本4.87坪
中間50%:3.60~6.46坪;2,581組
桃園市樣本4.24坪
中間50%:3.43~6.29坪;294組
臺中市樣本3.99坪
中間50%:2.74~5.17坪;602組
臺南市樣本3.19坪
中間50%:2.40~4.27坪;191組
高雄市樣本3.16坪
中間50%:2.26~4.34坪;835組
倉儲式/塔式停車
公會經驗4坪以下
臺北市樣本4.07坪
中間50%:2.93~5.35坪;1,314組
新北市樣本4.00坪
中間50%:2.80~5.03坪;725組
桃園市樣本27組
少於30組,不列參考分布。
臺中市樣本11組
少於30組,不列參考分布。
臺南市樣本6組
少於30組,不列參考分布。
高雄市樣本3.95坪
中間50%:2.97~5.27坪;71組
同型式也有地區差異;先看所在地的樣本分布,再回到個案分攤內容。
研究樣本、方法與下載資料
本所於2026-11-05唯讀重查六都正式資料庫,取2012年起房地加車位交易,查詢截止日2026-11-05;各市最晚可得交易日為臺北9/15、新北9/23、桃園9/22、臺中9/30、臺南9/24、高雄9/18。共1,691,053筆,有效每位面積1,385,525筆。每位面積以可確認的停車總面積除以席數;席數取主表與明細列數較大者,再依城市、行政區、門牌基底、型式及建物類型分組,組內先取交易中位數。
條件群組要求每位面積1平方公尺至30坪、排除混合型式、公設比可計且為0~70%、屋齡0~100年、門牌基底含「號」。完整群組138,960組,本圖五型式134,409組,不含一樓平面與其他型式。各組未滿30群組時只顯示樣本數,不列參考分布;30是本次比較的顯示門檻,不是法律或品質標準。
六都來源UID及明細序號未發現重複。可確認停車面積的1,385,906筆,另以原欄位交叉驗算,其中有席數可核的1,385,904筆,席數、總面積與每位換算均一致;另2筆有面積但缺席數,不補成1位、不計每位面積。無可辨面積不當0坪,未以公會經驗值補入。
六都同口徑比較後,另限2022年後交易、屋齡15年內的住宅大樓作敏感度比較;坡道平面的地區差異仍存在。但升降平面在桃園、臺中、臺南的這個子樣本僅12、10、4組,不用其數字建立參考區間,也不能由此量化年代或產品組成的因果影響。
另維持原2026-08-06截止日重算雙北並保存差異。現在的資料庫已更新,限制舊截止日或舊ID上限,也不能完整還原當時的歷史快照;本文採本次重查值。
雙北升降平面有效純型式6,722筆,主表與明細型式均一致;6,721筆主、子表面積一致,另1筆不一致,席數不一致13筆。維持原條件、只取單一車位且席數與面積一致後,新北1,051組中位數9.59坪、臺北738組10.73坪,差異仍存在;這只能查核取數與算式,不能證明上游申報型式及實際分攤必然正確。
公會經驗值採110年2月1日版原表;研究「塔式車位」與通則「倉儲式」僅作近似對照,設備仍須核對。Q1、Q3為群組分布第25、75百分位。研究未逐案配對權狀、圖說、契約,不能以分布證明轉攤或違法。
下載本圖六都彙整數據(CSV);原始交易來源:內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
單位:坪/位。每張卡各列共用0~14坪尺度;端點為經驗範圍或Q1/Q3,圓點為研究中位數。塔式通則只列4坪以下,箭頭表示未列下限,不代表零坪可成立。2026-11-05重查;各市交易資料最晚日不同,詳見研究方法。研究樣本限制詳見展開說明。
車位面積變小,住宅公設可能跟著增加
沿用前兩篇的教學全案:地下室共1,300坪、100個車位,原先分給車位1,000坪、分給房屋300坪。假設配置與車位數都不變,把原隨車位分攤的75坪停車相關面積改由房屋分攤,平均每位就從10坪降為9.25坪,房屋公設比則從32%升到35%。
車格沒有變小,住宅也沒有多出75坪室內、陽臺或生活設施,改變的是分攤。在相同配置與權利範圍下,停車相關面積較完整地隨車位分攤,住宅就可以少承擔這部分面積。
這是面積連動的教學比較,不是看到9.25坪就能認定某案轉攤。實際歸屬仍須核對用途、圖說及約定;車道與住宅、設備空間也可能有共同服務的情形,可接著看第二篇的地下室分攤說明。
75坪轉攤後,公設比如何從32%變成35%?
本例假設地下室沒有其他專有用途,扣除另列車位後的共用均分給房屋。住宅專有1,105坪、地上共用220坪不變。
| 同一全案的比較 | 原分配 | 轉攤75坪後 |
|---|---|---|
| 另列車位面積 | 1,000坪 | 925坪 |
| 平均每位面積 | 10坪 | 9.25坪 |
| 地下分攤給房屋 | 300坪 | 375坪 |
| 房屋公設合計 | 520坪 | 595坪 |
| 不含車位的房屋銷售面積 | 1,625坪 | 1,700坪 |
| 房屋公設比 | 32% | 35% |
轉攤後的公設比是595÷1,700=35%,分子與分母都增加75坪。另列車位與房屋銷售面積合計,前後同為2,625坪,沒有增加實際面積。
圖4・車位面積與分攤
100位各少0.75坪,房屋多分攤75坪
同一全案、相同配置與100個車位;只比較75坪從車位轉入房屋的分配。
配置不變,變的是面積分配
地下2層,每層650坪、50位;全案地下室1,300坪、100位。
手機用途簡圖,省略重複車格;下方可展開完整配置。
圖上分辨車格、車道、坡道與共用設備的實際用途;下方長條才表示登記分配,不把持分畫成特定位置。
查看完整地下平面(每層50位)
75坪如何從車位轉入房屋公設?
轉攤後:地下室仍合計1,300坪,實體配置不變
車位登記 925 + 原房屋共用300 + 轉攤 75 = 1,300坪
- 地下分攤房屋(坪)
- 375
- 房屋銷售(坪)
- 1,700
- 公設比
- 35.00%
- 銷坪比(倍)
- 1.63
- 每位登記(坪)
- 9.25
長條表示登記分配,不是車道位置。播放時以同一進度更新面積與比率;展開下方可核對完整前後結果。
核對轉攤前後的完整面積帳
基準:地下室1,300坪
車位登記 1,000 + 原分攤房屋 300 = 1,300坪
轉攤後:地下室仍為1,300坪
車位登記 925 + 原分攤房屋 300 + 停車相關轉攤 75 = 1,300坪
車位登記少75坪,地下分攤至房屋就多75坪;車道仍在原處,沒有新增75坪住宅生活空間。
沿用第一、二篇唯一教學模型。房屋專有1,105坪、地上共用220坪均不變;地下共用300→375坪,房屋公設520→595坪,房屋銷售1,625→1,700坪。銷坪比=不含車位的房屋銷售面積÷容積樓地板面積,定義見第一篇。公設比32%→35%,不是全國合理性門檻。用途圖形不按面積比例,不代表某戶持分位置或已核准施工配置。
同樣的地下室,停更多車也會降低平均面積
平均面積下降,不只有轉攤一種原因。同樣的開挖面積,如果容納更多車位,分攤到每位的面積也可能下降,住宅公設比卻不必增加。
仍以地下室1,300坪為例,分給車位的1,000坪、分給房屋的300坪不變,車位從100位增加到110位,平均每位就降為約9.09坪。房屋面積及分配沒有變,公設比仍是32%。
不過,算得出110位,不代表原圖就放得進110位。若為了增加席數而縮小車格、壓縮車道,或讓柱位、設備與動線互相干擾,帳面的地下室坪效雖然提高,停車可能更費時間、更難使用;採機械設備時,也要看候車、存取及維護條件。
配置首先須符合建技第60條及第61條等適用規範,但合法仍有好不好停的差別。如何在車位數、尺度、動線與效率之間取得平衡,考驗建築師和建商的規劃,也考驗消費者的接受程度。
圖5・車位面積與分攤
增加席數,平均面積下降,公設比可以不變
固定地下室1,300坪及分配內容,只增加車位數,與轉攤分開比較。
固定面積分配,再增加席數,最後檢查使用品質
分配不變,房屋公設比維持32%。
原方案
100位1,000 ÷ 100=10坪/位
增加席數的假設
110位1,000 ÷ 110 ≈ 9.09坪/位
坪數變小,還要能好好停車
車格尺度與開門、車道與迴轉、柱位及設備避讓、尖峰候車與機械存取,都要一起檢查。
本圖是席數敏感度,不是110位的可行設計;未把既有100位平面直接改畫成110位。
100→110位僅為敏感度假設,未完成尺寸、車道、法定及設備設計檢討。平均每位由10降至約9.09坪;房屋專有及共用均不變,公設比仍32%。
那麼,車位登記面積越大就越好嗎?
在同一建物、相同條件下,停車相關面積較完整地隨車位分攤,可以減少住宅承擔的面積。但跨建案比較,較大的登記面積也可能來自較長的車道、較大的坡道、較少的車位數,或不同的共有分配方式,不必然讓車格更寬、更好停。
因此,面積偏小,要問是否有停車相關面積另由住宅分攤;面積偏大,則要問增加的是必要停車空間,還是混入其他公設。內政部Q167也提醒,要防止將其他公共設施不當計入停車面積。判斷的重點,是坪數與實際內容能否對應。
至於划不划算,要把房屋與車位合計總價一起看。重新分類後,房屋每坪單價可能改變,不表示合計總價一定下降。管理費另看契約及規約,車格、柱位與進出便利性則另看現場及圖面,不能只用登記坪數推算。
「車格的1.8倍」,是在說什麼?
市場上談車位面積,常會提到1.8倍。它來自內政部104年10月29日函及附表,針對預售屋位於共有部分、沒有獨立權狀的停車空間,提供地方政府查核參考。比較的是全案汽車停車空間的總量,不是每一格通用的法定登記上限或下限。
原函附表的範例,是出售停車總面積大於「建照車位總面積×1.8」時標示「OK」,並不是規定登記面積不得超過1.8倍。
初步理解時,可以用「車格長×寬×1.8」速算。例如2.5×5.5公尺車格,13.75平方公尺乘1.8,約24.75平方公尺,也就是7.49坪。這是面積倍數,不是把長寬都放大1.8倍,也不是推算這個車位實際登記幾坪。
全案車格尺寸相同,才可將總量參考平均換算到每位;尺寸不同要先依圖說加總,並按原函排除專有部分車位。不宜拿7.49坪直接套用所有型式或無障礙共用配置。未符參考原則的案件,仍須查明或請業者說明,不能只看倍數認定違規。
原函如何比較?為什麼不是「不得超過1.8倍」?
原函配合2015年1月1日生效的預售契約揭露規定。其附表一側是建照及圖說記載的汽車車位總面積,另一側是依銷售持分總表及預售契約合計的出售汽車停車總面積,含車道與必要空間。
原附表的完整數字比較見圖六展開算例。部分車位若屬專有部分,原表另要求在比較的兩側排除。
這個「OK」也不代表個案全部分配都合理。另如建技第60條對非機械停車空間每輛最大40平方公尺的規定,是容積換算,不是產權登記上限。尺寸、容積與產權分攤,須分開理解。
圖6・車位面積與分攤
車格面積×1.8,可以怎麼速算?
先用一般車格理解面積倍數,再展開原函的全案總量比較。速算值不是每格法定登記坪數。
先比較1份與1.8份面積,原函總量算例可另展開
把總量參考,換成容易理解的尺度
同尺寸車格,可以先乘1.8速算
以2.5×5.5公尺為例;下方是面積比例,不是把車格長寬放大。
合計24.75㎡,約7.49坪
| 車格尺寸 | 車格面積 | ×1.8參考值 | 換算坪數 |
|---|---|---|---|
| 2.3 × 5.5m | 12.65㎡ | 22.77㎡ | 約6.89坪 |
| 2.5 × 5.5m | 13.75㎡ | 24.75㎡ | 約7.49坪 |
| 2.5 × 6.0m | 15.00㎡ | 27.00㎡ | 約8.17坪 |
1.8倍是面積倍數,不是把車格長寬都放大1.8倍。0.8份只表示參考值與車格的差額,不代表每格依法固定配給多少車道。上表寬減車格仍須符合第60條條件。
查看原函的全案比較算例
建照及圖說的汽車車位總面積1,097.75㎡
原函1.8倍參考值1,975.95㎡
出售汽車停車總面積(含車道及必要空間)2,531.49㎡
原附表此例標示「OK」;比較全案汽車停車總量,不是每格登記上限。
原函三列以平方公尺計,共用0~2,800尺度。部分專有車位在比較兩側排除;未符參考原則仍須查明或說明理由。
本圖只幫助理解面積倍數。混合尺寸應先依圖說加總;適用範圍及專有車位排除方式見正文。速算不能代替個案登記資料,也不是每位法定登記下限。
1+0.8採相對面積比例,不是車道配置圖。原函比較的是全案總量;速算不代表個案實際登記面積或全部分配均合理。
同樣的面積,為何改由住宅分攤會有價格誘因?
車位通常按每位總價報價,住宅則常以扣除車位價與面積後、仍含住宅公設的建坪單價比較。同樣多一坪,放在車位裡,售價未必等比例增加;若改由住宅分攤,就會進入住宅的計價坪數。
以下另以一個車位作教學試算,與前文全案轉攤75坪的假設分開:採臺北市住宅每坪100萬元(不含車位、仍含住宅公設)、坡道平面車位每位300萬元的價格尺度,假設地下室面積與車位數不變。這個車位原本登記10坪、售價300萬元;改為登記8坪,市場仍接受300萬元,該車位收入就沒有減少。 原本分給車位的2坪,若可依法依約改列住宅分攤的共有部分,由住宅區分所有權人持有,便會進入住宅銷售建坪。車格本身沒有變小。
按住宅每坪100萬元計價,這2坪對應「2坪×100萬元=200萬元」,是每一個車位改分攤所對應的潛在總銷差額。實際面積沒有增加,改變的是從車位的按位計價,移到住宅的按坪計價。在車位售價及住宅建坪單價都不變的條件下,這就形成增加總銷金額的誘因;住宅單價越高,同樣2坪對應的金額也越大。
這200萬元不是已實現的收入或利潤。住宅專有面積等條件不變,多分攤共有部分也會提高公設比,買方未必接受增加後的總價;用途、測繪、登記與契約允許如何分配,也須另外核對。
本所另比較不同房價帶,發現買一位車位的錢,在高房價市場能換到的房屋坪數較少,提供了上述計價差距的背景。但價格誘因不等於普遍轉攤的證據;本次整體坡道平面研究,也未呈現高房價區登記面積普遍較小。要確認個案,仍須核對地下室面積、全案席數、配置及共有部分分配,不能單從房價推定。
圖7・面積分攤與計價
同樣2坪,按位計價與按坪計價差多少?
車位按每位總價報價;面積若改由住宅分攤,就進入按建坪單價計價的範圍。
先看每位車位的分配,再比較同樣面積的計價方式。
另以一個車位作教學試算,與全案轉攤75坪的例子分開:
車位300萬元 ÷ 房屋100萬元/坪=3坪
住宅單價不含車位、仍含住宅公設。買這個車位的錢,相當於3坪房屋的價款,不是說車位只有3坪。
原分配
10坪/位車位售價 300萬元
改分配
8坪/位車位售價仍為 300萬元
這一個車位少分攤的2坪,若可改由住宅分攤:
2坪 × 100萬元/坪=200萬元每位車位對應的潛在總銷差額。
同一地下室、同樣車位數,車格沒有縮小。這是假設車位售價與住宅建坪單價不變的比較,分攤須依法依約;200萬元不是已實現收入或利潤。
臺北市價格示例採住宅100萬元/坪、坡道平面車位300萬元/位;登記10→8坪亦為教學假設,非全市均價或特定建案。價格誘因不等於市場普遍轉攤的證據。
價格示例來源、房價帶數據與計算方式
示例採臺北市住宅100萬元/坪、坡道平面車位300萬元/位,為方便計算而選定的市場尺度假設,不是全市平均或特定建案。可參照臺北市地政局114年不動產市場動態年報:2025年住宅買賣平均單價83.9萬元/坪、預售住宅平均124.5萬元/坪;坡道平面車位平均269萬元/位,行政區平均約210~332萬元/位。這些是各自市場的統計,不代表同一筆交易,也不視為與本所研究完全相同的取數口徑。
82,480個坡道平面建物年度型式群組,依區域住宅行情分組。下列車位售價及價款可買房屋坪數,分別列中位數。
一位車位申報售價 113.05 萬元
這筆價款可買房屋 8.73 坪
一位車位申報售價 140.00 萬元
這筆價款可買房屋 7.19 坪
一位車位申報售價 180.00 萬元
這筆價款可買房屋 5.82 坪
一位車位申報售價 240.00 萬元
這筆價款可買房屋 4.91 坪
一位車位申報售價 300.00 萬元
這筆價款可買房屋 4.14 坪
一位車位申報售價 400.00 萬元
這筆價款可買房屋 3.98 坪
這裡比較不同房價市場,不是同一地區的漲價過程。每組先以每位車位申報售價除以當年獨立區域住宅行情,再取各價格帶的中位數,不是用兩個中位數相除。住宅單價已扣除車位,仍含住宅公設;未調整所有產品差異,不能由此認定轉攤。價格帶的比值中位數與上方選定的3坪教學假設不同,數值不必相等。
下載六個價格帶的彙整數據(CSV)。其中equivalent_ping是以獨立區域行情換算的坪數;own_house_equivalent_ping改以該群組自身住宅單價換算,兩者不能混用;registered_area是每位登記面積中位數,單位為坪。
延伸研究:房價與登記面積的查核結果
本次整體坡道平面樣本未呈現「房價越高,登記面積越小」,估計反而是小幅正相關。這不能證明個案沒有轉攤,也不代表房價使車位面積增加。下列保留資料口徑、敏感性與下載,供有興趣的讀者核對。
本所2026年11月6日整理既有內政部實價登錄快照。價格尺度圖採82,480個坡道平面建物年度型式群組,先排除受完工前交易影響的群組及非有限價格。住宅行情是獨立行政區年度基準;此圖描述不同價格帶,並未識別時間變化或因果。
登記面積模型另採完工後2年內最早可觀察交易,不稱首售或首次登記。配對完工當年及前2、3、4年住宅行情;原基準採無申報車位住宅,新增126,130筆原始車位總價、面積完整的成屋住宅,扣除全部車位價與面積後重算單價,再與原交易合併。每建物年度先取中位數,再取區域年度中位數;配對時移除目標建物自身,至少30個其他建物才採用,不補估缺價。
扣除車位後的住宅單價=(成交總價−車位總價)÷(建物總面積−車位總面積)。車位價與面積均用原始總量,不再乘席數;扣除後的住宅面積仍含住宅共有部分,不是室內單價,也不等於已調整全部產品差異。
登記面積模型考慮城市×完成年度、型式、屋齡組、建物型態、交易車位數組、總樓層組及專有面積,區間按行政區聚類。交易車位數不是社區規劃總席數,當時成屋行情也不是建商預期的新案售價。
模型採同一批23,185群組,四時點合併基準中,房價高10%所對應的每位登記面積條件差異約+0.85%~+0.89%,與原無申報車位基準的估計差異尚不明確。這是四個時點估計值的範圍,不是一個95%信賴區間;各自區間列於下表。
| 配對房價時點 | 估計值 | 各自95%信賴區間 |
|---|---|---|
| 完工當年 | +0.89% | +0.18%~+1.61% |
| 完工前2年 | +0.85% | +0.13%~+1.57% |
| 完工前3年 | +0.85% | +0.12%~+1.58% |
| 完工前4年 | +0.89% | +0.17%~+1.61% |
若另要求三種房價基準在四時點皆有值,坡道平面共同樣本縮為11,423群組,完工前2、3、4年仍為正向區間,完工當年則跨零。三基準共同樣本無臺南可用目標,不能將縮小樣本稱為六都完整代表。這是樣本範圍改變的敏感性比較,不能拿來當成較大樣本算錯。
95%信賴區間表示估計的不確定性,與圖3的中間50%面積分布不同。本輪屬探索性比較,區間未校正多重比較。完成前2~4年只是決策時點代理;各時點高度相關,不是四次獨立證實。尚未逐案取得共專圖、地下室總面積、全案席數與原始契約,不能用統計結果認定或排除個案轉攤。下列CSV保留本篇四個時點的估計與範圍,供讀者核對。
買房時,把車位與房屋的面積一起核對
先確認車位型式、位置及使用權,再看契約、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專共用圖說,釐清車格、車道、坡道及必要空間如何分配。面積不清楚時,請賣方說明計算方式,會比單問「一個車位幾坪才合理」更有幫助。
接著,用同型式、同範圍的每位面積比較,並把住宅公設比一起看。數字偏離參考區間,是補查的起點;不是直接判定灌坪數,也不是保證買得划算。
最後,把房屋與車位總價、停車便利性及後續費用放回同一張清單。面積揭露告訴我們持有多少,圖說與契約則告訴我們,這些坪數究竟包含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