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可以接案的不動產估價師,要符合五項條件: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並向內政部請領估價師證書、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兩年以上的經驗、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登記並領得開業證書、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以及加入所在地的估價師公會。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四年,換證時要檢附四年內在認可機構完成36小時以上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的證明文件。
BECOMING AN APPRAISER
從報名到開業的四個關卡
依考試規則與不動產估價師法,整理報名、及格、開業與換證的條件。
報名資格
18學分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過兩門估價課與四個領域的課,每科最多採計3學分;或畢業於經考選部審議通過公告的相當科系。
考試規則第5條
及格門檻
60分
假設例:專業科目平均58分時,國文70分總成績59.2分不及格,國文80分為60.2分及格。另須專業科目平均不低於50分、任一科不得0分。
考試規則第9條
開業五條件
5項
未領開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領證後未加入公會也不得執業。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5、6、9、22條
四年換證
36小時
訓練須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屆期未換證須重新申請開業。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
考試及格只是取得資格;要執行業務,還要具備兩年以上估價經驗、領得開業證書並加入公會,之後每四年換證一次。
第二格為假設例,國文與專業成績依考試規則第9條加權;長條以100分為滿長,同一零點。
誰可以報名不動產估價師考試?
應考資格看學歷與修課。依考試規則第5條,須為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畢業證書,再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情形,且備有證明文件。
| 途徑 | 條件 |
|---|---|
| 修課途徑 | 修過「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與「不動產估價實務」兩科,加上四個領域各至少一科;每科最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六科十八學分 |
| 相當科系途徑 | 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組、所或學程畢業,其必修課程符合修課途徑規定,並經考選部審議通過公告 |
四個領域分別是不動產法、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與市場、不動產經濟。
| 領域 | 可採計課程舉例 |
|---|---|
| 不動產法 | 土地法規、民法物權、土地徵收、都市計畫法規、稅法、土地登記、估價技術規則 |
| 土地利用 | 土地使用管制、都市計劃、土地重劃、都市更新、建築法規、建築構造與施工、工程估價 |
| 不動產投資與市場 | 不動產投資、不動產市場分析、不動產金融、財務管理、會計學、統計學 |
| 不動產經濟 | 經濟學、土地經濟學、不動產經濟學 |
簡單說,非相關科系的人也能報考,只要把兩門估價課和四個領域的課修齊。另外,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條情形者不得應考(考試規則第4條),包括:曾因不動產業務上的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受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受估價師法除名處分,或依專技人員考試法被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要考哪些科目?
每年考一次,全部筆試,題型都是申論題(考試規則第2、3、6條)。
| 類別 | 科目 |
|---|---|
| 普通科目 | 國文(作文) |
| 專業科目 |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
| 專業科目 | 土地利用法規 |
| 專業科目 | 不動產投資分析 |
| 專業科目 | 不動產經濟學 |
| 專業科目 | 不動產估價理論 |
| 專業科目 | 不動產估價實務 |
六個專業科目裡,「不動產估價理論」與「不動產估價實務」最貼近日後工作。歷年兩科考過哪些主題,可參考不動產估價師考古題主題分析。
及格標準怎麼算?
依考試規則第9條,下列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
| 條件 | 內容 |
|---|---|
| 總成績 | 滿60分 |
| 專業科目平均 | 不得未滿50分 |
| 單科 | 任何一科不得為0分,缺考以0分計 |
總成績的算法是:國文成績乘以10%,加上六個專業科目的平均成績乘以90%。
假設例:國文70分,六個專業科目合計348分,平均58分。總成績=70×10%+58×90%=7+52.2=59.2分,不及格。若國文改為80分,總成績=8+52.2=60.2分,及格。
也就是說,國文只占一成,但在60分邊緣時會決定結果。專業科目則看平均,某一科偏低可以由其他科拉回,只要沒有任何一科是0分、平均不低於50分。
考上之後,還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開業?
考試及格只是取得資格。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申請開業與執行業務要符合下列條件。
| 條件 | 依據 | 內容 |
|---|---|---|
| 請領估價師證書 | 第3條 | 考試及格者向內政部申請 |
| 具備估價經驗 | 第5條、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2條 | 在開業估價師事務所,或機關、公營機構、登記有案的民營機構,實際從事估價工作累計二年以上;或符合估價師法第44條第2項得應特種考試資格者 |
| 申請開業證書 | 第6條 | 向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檢附估價師證書與經驗證明 |
| 設立事務所 | 第9條 | 自設事務所,或二人以上組聯合事務所;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分事務所 |
| 加入公會 | 第22條 | 未加入所在地估價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
估價經驗的證明文件依任職單位而不同(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3條):在機關、公營機構服務者,繳驗載明任職職位或實際工作的服務證明書;在開業估價師事務所或民營機構服務者,繳驗該事務所或機構的登記證件,以及載明任職工作性質的服務證明書;符合特考資格者,繳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的證明文件。
開業後還有哪些義務?
| 項目 | 依據 | 內容 |
|---|---|---|
| 換證 | 第20條 | 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四年;期滿前檢附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36小時以上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的證明文件換證;屆期未換須重新申請開業 |
| 書面契約 | 第15條 | 工作範圍與酬金要在事前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契約 |
| 估價報告書 | 第19條 | 依技術規則製作並簽名交付;委託書與估價工作紀錄至少保存十五年 |
| 誠信義務 | 第16條 | 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也不得違反或廢弛業務上應盡的義務;違反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
沒有證照或沒入公會就接案,會怎麼罰?
| 情形 | 依據 | 罰鍰 |
|---|---|---|
| 未取得估價師資格辦理估價業務 | 第32條 | 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
| 已領開業證書但未加入公會而執業 | 第33條第1項 | 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 未領開業證書、證書逾期未換、已註銷或受停業處分仍執業 | 第33條第2項 | 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
| 受第33條第1項或第2項處分合計三次,仍繼續執業 | 第33條第3項 | 廢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證書 |
值得注意的是,第14條第2項但書規定,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辦理建築物估價,不受「未取得估價師資格不得辦理估價業務」的限制。115年估價實務科第一題,就考了業務範圍與這兩種處罰的差別。
常見問題
不是不動產相關科系,可以報考嗎?
可以。只要是符合規定的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齊兩門估價課與四個領域的課、合計至少六科十八學分並有證明文件,就符合修課途徑;但仍不得有估價師法第4條的情形。
專業科目有一科低於50分,還能及格嗎?
可以。考試規則第9條看的是專業科目「平均」不得未滿50分,以及任何一科不得為0分;單科低於50分,只要平均與總成績達標,仍然及格。
開業證書要多久換一次?
四年。期滿前要檢附四年內在認可機構完成36小時以上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
本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不動產估價師法及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現行條文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