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成為不動產估價師?應考資格、考試科目、及格標準與開業條件

要成為執業估價師,須通過專技高考並請領證書,具兩年以上估價經驗才能申請開業證書,再加入公會。本文依考試規則與不動產估價師法,整理應考資格、七個考科、及格計算方式與開業後的換證義務。

約 8 分鐘閱讀 · 更新 · 作者 陳志豪 不動產估價師

成為可以接案的不動產估價師,要符合五項條件: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並向內政部請領估價師證書、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兩年以上的經驗、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登記並領得開業證書、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以及加入所在地的估價師公會。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四年,換證時要檢附四年內在認可機構完成36小時以上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的證明文件。

BECOMING AN APPRAISER

從報名到開業的四個關卡

依考試規則與不動產估價師法,整理報名、及格、開業與換證的條件。

01

報名資格

18學分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過兩門估價課與四個領域的課,每科最多採計3學分;或畢業於經考選部審議通過公告的相當科系。

考試規則第5條

02

及格門檻

60分

假設例:專業科目平均58分時,國文70分總成績59.2分不及格,國文80分為60.2分及格。另須專業科目平均不低於50分、任一科不得0分。

考試規則第9條

03

開業五條件

5項

未領開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領證後未加入公會也不得執業。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5、6、9、22條

04

四年換證

36小時

訓練須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屆期未換證須重新申請開業。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

關鍵關係

考試及格只是取得資格;要執行業務,還要具備兩年以上估價經驗、領得開業證書並加入公會,之後每四年換證一次。

第二格為假設例,國文與專業成績依考試規則第9條加權;長條以100分為滿長,同一零點。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本篇「誰可以報名」「及格標準怎麼算?」「考上之後,還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開業?」「開業後還有哪些義務?」各節繪製。圖解不取代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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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報名不動產估價師考試?

應考資格看學歷與修課。依考試規則第5條,須為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畢業證書,再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情形,且備有證明文件。

途徑 條件
修課途徑 修過「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與「不動產估價實務」兩科,加上四個領域各至少一科;每科最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六科十八學分
相當科系途徑 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組、所或學程畢業,其必修課程符合修課途徑規定,並經考選部審議通過公告

四個領域分別是不動產法、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與市場、不動產經濟。

領域 可採計課程舉例
不動產法 土地法規、民法物權、土地徵收、都市計畫法規、稅法、土地登記、估價技術規則
土地利用 土地使用管制、都市計劃、土地重劃、都市更新、建築法規、建築構造與施工、工程估價
不動產投資與市場 不動產投資、不動產市場分析、不動產金融、財務管理、會計學、統計學
不動產經濟 經濟學、土地經濟學、不動產經濟學

簡單說,非相關科系的人也能報考,只要把兩門估價課和四個領域的課修齊。另外,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條情形者不得應考(考試規則第4條),包括:曾因不動產業務上的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受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受估價師法除名處分,或依專技人員考試法被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要考哪些科目?

每年考一次,全部筆試,題型都是申論題(考試規則第2、3、6條)。

類別 科目
普通科目 國文(作文)
專業科目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專業科目 土地利用法規
專業科目 不動產投資分析
專業科目 不動產經濟學
專業科目 不動產估價理論
專業科目 不動產估價實務

六個專業科目裡,「不動產估價理論」與「不動產估價實務」最貼近日後工作。歷年兩科考過哪些主題,可參考不動產估價師考古題主題分析。

及格標準怎麼算?

依考試規則第9條,下列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

條件 內容
總成績 滿60分
專業科目平均 不得未滿50分
單科 任何一科不得為0分,缺考以0分計

總成績的算法是:國文成績乘以10%,加上六個專業科目的平均成績乘以90%。

假設例:國文70分,六個專業科目合計348分,平均58分。總成績=70×10%+58×90%=7+52.2=59.2分,不及格。若國文改為80分,總成績=8+52.2=60.2分,及格。

也就是說,國文只占一成,但在60分邊緣時會決定結果。專業科目則看平均,某一科偏低可以由其他科拉回,只要沒有任何一科是0分、平均不低於50分。

考上之後,還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開業?

考試及格只是取得資格。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申請開業與執行業務要符合下列條件。

條件 依據 內容
請領估價師證書 第3條 考試及格者向內政部申請
具備估價經驗 第5條、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2條 在開業估價師事務所,或機關、公營機構、登記有案的民營機構,實際從事估價工作累計二年以上;或符合估價師法第44條第2項得應特種考試資格者
申請開業證書 第6條 向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檢附估價師證書與經驗證明
設立事務所 第9條 自設事務所,或二人以上組聯合事務所;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分事務所
加入公會 第22條 未加入所在地估價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估價經驗的證明文件依任職單位而不同(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3條):在機關、公營機構服務者,繳驗載明任職職位或實際工作的服務證明書;在開業估價師事務所或民營機構服務者,繳驗該事務所或機構的登記證件,以及載明任職工作性質的服務證明書;符合特考資格者,繳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的證明文件。

開業後還有哪些義務?

項目 依據 內容
換證 第20條 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四年;期滿前檢附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36小時以上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的證明文件換證;屆期未換須重新申請開業
書面契約 第15條 工作範圍與酬金要在事前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契約
估價報告書 第19條 依技術規則製作並簽名交付;委託書與估價工作紀錄至少保存十五年
誠信義務 第16條 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也不得違反或廢弛業務上應盡的義務;違反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沒有證照或沒入公會就接案,會怎麼罰?

情形 依據 罰鍰
未取得估價師資格辦理估價業務 第32條 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已領開業證書但未加入公會而執業 第33條第1項 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未領開業證書、證書逾期未換、已註銷或受停業處分仍執業 第33條第2項 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受第33條第1項或第2項處分合計三次,仍繼續執業 第33條第3項 廢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證書

值得注意的是,第14條第2項但書規定,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辦理建築物估價,不受「未取得估價師資格不得辦理估價業務」的限制。115年估價實務科第一題,就考了業務範圍與這兩種處罰的差別。

常見問題

不是不動產相關科系,可以報考嗎?

可以。只要是符合規定的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齊兩門估價課與四個領域的課、合計至少六科十八學分並有證明文件,就符合修課途徑;但仍不得有估價師法第4條的情形。

專業科目有一科低於50分,還能及格嗎?

可以。考試規則第9條看的是專業科目「平均」不得未滿50分,以及任何一科不得為0分;單科低於50分,只要平均與總成績達標,仍然及格。

開業證書要多久換一次?

四年。期滿前要檢附四年內在認可機構完成36小時以上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

本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不動產估價師法及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現行條文撰寫。

公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