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負擔用哪一版提列標準,關鍵不是「現在最新是哪一版」,而是案件什麼時候申請報核。以臺北市來說,費用提列總表最新是113年10月版,總表注意事項明定「本總表適用於113年12月1日以後申請報核之更新事業案」;在這之前已報核或已核定的案件,原則上沿用原來的版本,要改用新版就必須走重公展或計畫變更,並一併調整評價基準日。版本不同,差的不只是幾個單價,還包括費目、計算基數,以及哪些費用要在事業計畫階段先確定。
為什麼共同負擔會有「版本」?
先從法律授權說起。都市更新條例第51條列出共同負擔的項目: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都市計畫變更負擔,以及申請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所支付的費用;第2項則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的比率,由各級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9條再把各款費用的範圍定義清楚。
法律只定到「有哪些項目」,每一項怎麼算、單價多少、費率上限多少,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提列標準,作為審議的參酌。臺北市的提列標準就是「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隨物價與審議經驗修正,所以會有版本:
| 版次 | 發布 | 備註 |
|---|---|---|
| 第一版 | 92年(2003年) | — |
| 第二版 | 100年1月20日函(附件檔名為99年12月) | — |
| 第三版 | 107年7月23日函 | 108年條例全文修正前的條次(第30條、辦法第13條) |
| 第四版 | 110年1月15日函 | — |
| 現行版 | 113年10月30日函,113年9月23日審議會第634次會議通過 | 113年12月1日以後申請報核者適用 |
營建費用另有一份「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也有自己的版次,現行為11302版,113年1月22日經審議會第613次會議通過,標準單價表的物價基準日為112年11月。兩份文件各自改版、各自過渡,要分開判斷。
我的案子該用哪一版總表?
判斷的起點是事業計畫的申請報核日。113年10月版的總表注意事項第(二)點,把113年12月1日以前已進入程序、又想改用新版的案件,依進度分成以下幾種:
| 案件進度 | 改用113年10月版的方式 |
|---|---|
| 113年12月1日以後申請報核 | 直接適用113年10月版 |
| 已申請報核,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送 | 依審議程序中實施者自提修正方式,辦理重公展等程序 |
| 已申請報核,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 | 改以分送方式辦理,事業計畫依自提修正方式重公展;或由實施者撤案重新報核(政府主導都更者無須改分送) |
| 已核定公告 | 事業計畫依條例第32條辦理變更,並依第48條變更權利變換計畫,評價基準日改為變更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 |
為什麼已核定的案件換版,評價基準日也要一起動?因為共同負擔是預算,更新後價值是同一時點的估價,兩者必須站在同一個時點才能相除得出共同負擔比例。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評價基準日由實施者定之,日期限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臺北市已核定公告的案件若依過渡規定改採113年10月版總表,評價基準日要改為變更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新的費用標準也就和新的估價時點對齊。
換句話說,沒有只換費用表、其他都不動的做法。舊案若要沿用舊版,就在計畫書寫明採用哪一版;若要改用新版,就按上表的程序辦理。
哪些費用在事業計畫就要定下來?
都更通常先核定事業計畫,再擬權利變換計畫,兩個階段之間可能隔一兩年,費用也會變動。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9條第2項把各款費用分成兩種確定方式: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與容積獎勵費用,以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管理費用與容積移轉費用的計算基準,應於事業計畫中載明;都市計畫變更負擔,以核定的都市計畫書及協議書所載數額為準。
臺北市總表的「允許項目差異一覽表」把這個原則落實成三欄,113年10月版的重點如下:
| 費用 | 事業計畫核定為準 | 事業計畫確立計算基準 |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為準 |
|---|---|---|---|
| 營建費用、拆除、設計、鑑界、鑽探等重建費用 | — | — | ◎ |
| 公共設施費用、容積獎勵費用(金錢部分) | — | — | ◎ |
| 權利變換費用(規劃、估價、測量、補償、安置、地籍整理) | — | — | ◎ |
| 容積移轉費用 | — | ◎ | ◎ |
| 都市計畫變更負擔 | ◎ | — | — |
| 貸款利息 | — | — | ◎ |
| 稅捐 | — | ◎ | ◎ |
| 人事行政、銷售、風險、專業營建管理費 | — | ◎ | ◎ |
| 信託管理費 | — | — | ◎ |
表下註2列出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數值變動、但免變更事業計畫的四種情形。最常用到的是營建費用:樓層、構造、等級、總樓地板面積不變時,只把營建單價改採評價基準日當時最近公告的工程造價,並依臺北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總指數調整到評價基準日。補償費用則由實施者在事業計畫載明補償面積、判定原則與補償單價,補償單價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評定,以權利變換計畫所載為準;貸款利息隨評價基準日的基準利率波動;稅捐與管理費用在事業計畫確定計算基準,實際金額以權利變換計畫為準。
107年版和113年版主要差在哪裡?
兩版逐則比對,配得起來的22則說明沒有一則完全沒改。法源條次全面換號是最普遍的改動(條例第30條改為第51條、辦法第13條改為第19條),對共同負擔金額影響較大的則整理如下:
| 項目 | 113年10月版 | 與107年7月版比較 |
|---|---|---|
| 鑽探費用 | 鑽探孔數×97,500元/孔 | 107年版為每孔7.5萬元,調高三成 |
| 外接水、電、瓦斯管線 | 更新後戶數×97,500元/戶 | 107年版為每戶7.5萬元,同幅調整 |
| 鑑界費 | 更新前地號數×基本費+施測費,基本費按面積分四級 | 107年版為每筆固定金額,小基地變便宜、大基地變貴,並多出施測費 |
| 拆除費用 | 各構造別單價全面調高 | 加強磚造、磚造的調幅超過一倍 |
| 公共設施開闢 | 道路、綠地、鄰里公園改列三種固定單價 | 107年版依報核當年度市議會核定標準計算 |
| 鄰房鑑定範圍 | 以基礎開挖深度的3倍為半徑 | 107年版為4倍,鑑定戶數減少;費率表兩版相同 |
| 貸款利息 | 增列第(3)項:申請容積獎勵繳納保證金×貸款年利率×貸款期間 | 有繳容獎保證金的案件,利息多一段 |
| 風險管理費基數 | 共同負擔費用(不含營業稅、專業營建管理費、廣告銷售管理費、信託管理費及風險管理費)×費率 | 107年版是正面列舉各類成本加人事行政管理費;費率表兩版逐格相同 |
| 補償單價 | 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評定 | 107年版可先以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認列,權變時再補三家以上鑑價機構評定價值 |
| 新增費目 | 耐震標章特別監督人費用、開發許可回饋代金及增額容積費用、標章審查費等 | C類可提列範圍擴大 |
| 管理費率性質 | 注意事項第(六)點明定管理費率「僅係可提列之上限」 | 107年版無此條 |
假設例:某案預計鑽探6孔、更新後120戶。依113年10月版,鑽探費用=6×97,500=585,000元,外接管線費用=120×97,500=1,170萬元;若仍依107年7月版,分別為45萬元與900萬元。兩項合計差283.5萬元,這還只是兩個小科目。
這個例子說明,版本一換,單價、範圍與基數會同時變動,共同負擔比例往哪個方向走,要整份重算才看得出來。
風險管理費的費率表有沒有改?
沒有改,改的是基數。113年10月版說明二十六的表5「各級風險管理費率對照表」,依基地面積分六級、依人數分五級,費率由10.00%到14.00%,與107年版逐格相同;人數以事業計畫申請報核日的〔門牌戶數+土地所有權人數與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數聯集〕÷2計算。表5下方的更新期間加成率,總表原文是:「貸款期間超過36個月部分,每超過1個月加計風險管理費率基數2%,並以16%為上限。」實施者為自組更新會或代理實施者時,風險管理費率得以上限16%提列。
值得注意的是注意事項第(六)點:廣告銷售管理費、人事行政管理費、風險管理費等管理費用所訂費率僅係可提列之上限,仍應依案件實際狀況說明費率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並以審議會決議為準。最高行政法院也曾有判決指出,依總表上限提列並不當然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審議會仍要就個案審查並調整。也就是說,費率表給的是天花板,不是預設值。
營建單價的版本也要另外確認嗎?
要。工程造價要項和費用提列總表是兩份文件,過渡規定也不同,不能拿總表的113年12月1日套到營建單價上。工程造價要項以正式生效日區分新舊版:生效前報核的案件原則適用前一版(110年版),若尚未公展又想改用11302版,要依規定修正計畫並辦理比照公聽會的說明會;已公展的案件,則依自提修正幅度過大的方式處理。
物價調整的方法則寫在要項的核計原則裡:權利變換案的物價調整基準日要與權利變換計畫的估價基準日一致,指數增減率絕對值超過2.5%時,只就超過的部分調整單價。所以在權利變換計畫階段,只要符合總表註2的條件(樓層、構造、等級及總樓地板面積不變),營建費用可以改採最近公告的工程造價並依規定調整物價,不必回頭變更事業計畫。
其他縣市也一樣嗎?
不一樣,各縣市各有體系,科目代號、費率級距與過渡規定都不能互套:
| 縣市 | 提列標準 | 版本與過渡重點 |
|---|---|---|
| 臺北市 | 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 | 113年10月版,113年12月1日以後報核適用;營建單價另依工程造價要項11302版 |
| 新北市 | 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 112年8月17日修正第4點;第10點規定依修正後規定辦理者,評價基準日應訂於修正發布日後 |
| 高雄市 | 共同負擔項目及費用提列總表 | 109年12月18日函;工程造價要項另依114年1月函頒版 |
新北市第10點的設計和臺北市的過渡規定是同一個道理:要用新的費用標準,評價基準日就要落在新標準發布之後,成本與價值才會在同一個時點對齊。
常見問題
換用新版,共同負擔比例一定會下降嗎?
不一定。113年10月版有些項目調高(鑽探、外接管線、拆除),有些範圍縮小(鄰房鑑定),風險管理費則改了基數。最後是升是降,取決於案件的費用結構,而且評價基準日一起變動後,更新後價值也會重新估價。換版前應先把兩版各算一次,再決定是否值得走變更程序。
已核定的案子,可以只把費用表換成新版嗎?
不行。依總表注意事項,已核定公告的案件要依條例第32條變更事業計畫,並依第48條變更權利變換計畫,評價基準日改為變更報核日前六個月內。換句話說,換版等於重新走一次計畫變更,所有權人也會重新看到新的共同負擔與分配結果。
舊報告裡引用的說明編號,還能沿用嗎?
不能沿用。113年10月版增刪了多則說明,編號整體重排,例如風險管理費由107年版的說明二十一改為說明二十六,貸款利息由說明十六改為說明二十。引用時要寫明是哪一版總表的哪一則說明,最好同時寫出標題,避免對錯版本。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與臺北市費用提列總表(113年10月)、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11302)撰寫;新北市、高雄市與其他縣市的提列標準與過渡規定,以當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