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臺、梯廳、機電空間不計入容積,常讓人以為它們是送的、不用算錢。其實免計容積只回答一件事:這塊面積算不算進容積率的分子。至於估價和選配時怎麼計價,要看它在產權上登記成什麼。簡單說,陽臺登記為附屬建物,隨戶併入建坪面積;梯廳、機電空間、安全梯間屬共有部分,按持分併入各戶;露臺不能登記,以約定專用外加價值處理;停車空間雖然免計容積,卻是逐位單獨計價。同一塊免計面積,可能完全不計價,也可能是選配時最貴的一項。
容積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預計產權登記面積這三本面積帳,以及第162條各免計項目的門檻,我們在〈都更估價用的是哪一種面積〉已經整理過。本文只談下一步:這些空間在更新後估價與選配時,怎麼變成每一戶的權利價值。
為什麼免計容積不等於不計價?
免計容積是建管上的規定,計價是估價上的問題,兩者看的是不同的東西。我們可以把每一塊免計面積放進三個問題裡:
| 問題 | 依據 | 決定什麼 |
|---|---|---|
| 算不算進容積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1、162條 | 能蓋多少、要不要用掉容積 |
| 登記成哪一類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民法第799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或不能登記 |
| 怎麼計價 | 權變估價報告書範本、估價條件 | 併入建坪、單獨計價,或不計價 |
這三個問題彼此獨立。陽臺免計容積、登記為附屬建物、併入建坪計價;機電空間免計容積、屬共有部分、按持分併入;停車空間免計容積、登記方式依個案、按席計價。所以判斷一塊空間值不值錢,不能從免計兩個字推,要看第二欄和第三欄。
值得注意的是,第162條第2項另有一句但書:機電設備空間「設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者,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換句話說,能免計的機電空間本來就是共用的;設在某一戶裡面的機電空間,不但要計容,也屬於該戶的面積。
陽臺怎麼進到每一戶的價值?
陽臺在登記上是附屬建物。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規定,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載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設置之陽臺者,其突出部分以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臺北市權變估價報告書範本的「更新後供分配之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面積表」,建物面積分為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三欄,合計欄就是預計產權登記面積。
也就是說,陽臺面積在合計欄裡,會成為該戶建坪面積的一部分,再乘上建坪單價得到權利價值。範本的各單元權利價值表只列建坪面積與建坪單價兩欄,沒有另設陽臺欄位。陽臺與室內的效益差異,是在建坪單價裡反映,還是另以計價比例調整,屬於個案判斷;本所做法是不採固定比例,由估價師依個案評定,並在報告中寫明採用的比例與依據,主管機關未見明文。
成本端則是另一個口徑。臺北市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11302)註明,營建費用以總樓地板面積乘工程造價,總樓地板面積「不計入依法設置的遮陽板、陽台、屋簷、雨遮或花台之面積」;梯廳則計入總樓地板面積。白話說,陽臺在收益端有價值,在臺北市的營建費用基數裡卻不另計面積,兩端的口徑本來就不同,核對時不要把它當成錯誤。
梯廳、機電空間怎麼分到各戶?
梯廳、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間、管委會使用空間,屬於共有部分。它們不單獨列價,而是透過各戶持有的共有部分面積,併入建坪面積一起計價。所以真正影響每一戶價值的,是共有部分怎麼分配。
民法第799條第4項的原則是,區分所有人就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內政部101年6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012號函也說明,權利變換案件的更新後分配,已在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中載明,由實施者列冊囑託登記,與一人所有建物辦第一次登記的情形不同。因此,權變案各戶分到多少共有部分,就看權利變換計畫裡的分配面積表。
假設例:某層有甲、乙兩戶,主建物都是30坪,陽臺都是2坪。若共有部分按專有比例分配,兩戶各分到13坪,建坪都是45坪;若規劃上甲戶分到15坪、乙戶分到11坪,甲戶建坪變成47坪、乙戶43坪。在同一個每坪100萬元的假設單價下,甲戶權利價值4,700萬元、乙戶4,300萬元,差了400萬元,但兩戶的室內使用面積其實一樣。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共有部分分多分少,會直接改變每一戶要用多少權利價值去換。這也是臺北市範本在「更新後建物規劃用途表」列出各戶公設比欄位的原因:公設比較高的戶,同樣的建坪裡可用面積較少,建坪單價應該反映這個差異,否則就等於多分到公設的人吃虧。
露臺和約定專用部分怎麼計價?
露臺是直上方沒有遮蓋的平臺,依現行的建物登記規定不能辦理登記,所以它不會出現在主建物、附屬建物或共有部分任何一欄。它的價值來自約定專用:在共有部分上約定由特定一戶使用。
臺北市與新北市的權變估價報告書範本都要求,分配單元若有約定專用(包括但不限於露臺),以外加價值方式處理,在該單元的備註欄寫明約定專用的單價、面積、總價。兩份範本另有補充:
| 範本 | 補充要求 |
|---|---|
| 臺北市權變估價報告書範本(114年5月) | 說明單價評估之方式;面積合計欄不包含約定專用面積 |
| 新北市權利變換估價報告書通則範本 | 露臺價值之評估,應考量露臺與主建物面積占比大小與價格之合理性 |
露臺單價訂多少,要看它與室內的連通情形、大小與形狀、隱私與可利用程度,沒有固定比例;本所做法如前段所述,由估價師個案評定並寫明依據。這裡要提醒的是重複計算:位置差異若已經因為有露臺而加分,外加價值就不能再算一次,同一項效益只能在一處反映。
哪些空間可以約定專用,也有法律上的限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所以依法不得約定專用的共用通行梯廳與安全梯間,不能變成某一戶的外加價值。
停車空間免計容積,為什麼反而單獨計價?
停車空間依第162條第1項第3款得不計入容積,但在更新後估價中可以逐位評價;能否單獨移轉、移轉對象有無限制,要看車位種類、登記與權利關係。臺北市範本另列「更新後車位權利價值表」,逐位列出樓層、車位形式、車格尺寸與權利價值,不用地下層面積乘住宅單價。
車位的登記方式會影響它怎麼併入各戶面積。法定停車位與無法區隔的自行增設車位,多以共有部分持分方式登記,在使用上屬約定專用;能取得編列門牌或地址證明的增設車位,則可以獨立權狀登記。所以從權狀反推單戶公設比時,要先把藏在共有部分裡的車位面積扣掉,分子分母都要扣,否則公設比會偏高。
也有車位是不計價的。臺北市通案重要審議原則規定,111年5月1日以後報核的事業計畫,至少設置1部無障礙停車位供大公使用,且不得約定專用;選配原則中要說明有無障礙停車需求者得優先選配。這類車位屬全體共用,不會出現在某一戶的權利價值裡。
選配前要核對哪些欄位?
選配時,我們建議你把分配面積表與權利價值表並排,逐欄核對下面幾件事:
| 核對項目 | 看哪裡 | 為什麼重要 |
|---|---|---|
| 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三欄 | 更新後供分配面積表 | 看陽臺與公設各占多少,同樣建坪的可用面積可能不同 |
| 各戶公設比 | 更新後建物規劃用途表 | 公設比高的戶,建坪單價是否有相應反映 |
| 約定專用面積與外加價值 | 權利價值表備註欄 | 露臺單價、面積、總價是否寫明,評估方式是否交代 |
| 車位 | 車位權利價值表 | 型式、樓層、車格尺寸,是否有不計價的大公車位 |
| 雨遮 | 面積表與估價條件 | 臺北市107年1月1日以後報核的案件,雨遮不予登記、不予計價 |
這張表的用意,是讓你看清楚自己換到的建坪裡有什麼。兩戶建坪相同、單價相同,若一戶公設多、一戶有露臺,實際能用的空間就差很多,找補金額也會不同。
假設例:某地主的應分配權利價值為4,300萬元,選配一戶建坪45坪、每坪單價100萬元的住宅,另附約定專用露臺8坪,估價師評定露臺外加價值為每坪20萬元。實際分配權利價值為45×100+8×20=4,660萬元,須繳差額價金4,660-4,300=360萬元。若改選沒有露臺的同層另一戶,實際分配權利價值為4,500萬元,差額價金降為200萬元。
換句話說,露臺本身不在建坪裡,卻會實實在在地反映在你要補繳的差額價金上。選配時看的不只是建坪,還要看備註欄。
常見問題
免計的梯廳我用不到,為什麼要算進我的面積?
梯廳是共有部分,依民法第799條,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不能分離移轉,每一戶都要持有一定比例。它在估價上不單獨計價,而是併入建坪;所以真正要注意的不是有沒有梯廳,而是你分到的比例是否合理,以及單價有沒有反映公設比的差異。
陽臺越大,權利價值就越高嗎?
陽臺是附屬建物,面積大,建坪就大,以同一建坪單價計算時權利價值也會跟著提高。但陽臺的使用效益通常不如室內,估價師可能在單價或計價比例上調整。報告中應寫明採用的比例與依據,選配時可以要求看到這一段說明。
機電空間設在我家裡,算公設還是算我的?
依第162條第2項,設於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的機電設備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也就不屬於免計的共用空間。它若在你的專有範圍內,就是你的主建物面積,隨戶計價。
本文依建築技術規則、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以及臺北市、新北市權變估價報告書範本與臺北市通案重要審議原則撰寫;其他縣市的面積計價與審議原則,以當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