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換的分配,是一條先算價值、再換房地的計算鏈。從更新前的房地總價出發,依序是:拆出基地權利價值、換成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加總更新後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乘出應分配價值、選配房地,最後用選配價值減應分配價值算出差額價金。這條鏈上有三個最容易混淆的分母:基地價值比率、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與共同負擔比,各自除的東西都不同。下面用同一組假設數字從頭算到尾,你可以照著順序,拿自己的報告逐欄對一次。
這個假設例設定了哪些條件?
為了讓每一步都看得清楚,本例刻意把案子簡化成一般參與分配的情形。實際案件只要多出下表右欄任何一項,就要另走對應的分支,不能直接套用本例。
| 本例包含 | 本例不包含(另見專文) |
|---|---|
| 一棟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就是全案範圍 | 土地與建物分屬不同人、土建持分不相當 |
| 甲、乙、丙三戶,每戶一人完整持有房地 | 地上權、租約等權利變換關係人 |
| 三人全部參與分配 | 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改以現金繳納共同負擔 |
| 共同負擔金額已核定 | 分期分區分別計算、公有土地、抵充用地 |
假設例(輸入):素地總價值3,000萬元,計算基地價值比率用的折舊後全棟建物價值1,000萬元;甲、乙、丙三戶房地總價分別為960萬元、1,200萬元、1,440萬元。更新後有4戶住宅與6個車位,共同負擔4,500萬元。全部數字都是假設,金額單位為萬元。
這組輸入都可以用表格重算,數字只用來說明計算順序,不代表任何行情、造價或費率。
更新前的房地總價,怎麼變成每個人的權利價值比率?
第一步是從各戶房地總價中,拆出屬於基地的部分(以下金額均為假設,單位萬元)。權利變換前為區分所有建物,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5條,用全棟的基地價值比率分算:基地價值比率=素地總價值÷(素地總價值+折舊後全棟建物價值)。
| 步驟 | 甲 | 乙 | 丙 | 合計 |
|---|---|---|---|---|
| 房地總價 | 960 | 1,200 | 1,440 | 3,600 |
| 基地價值比率 | 75% | 75% | 75% | 3,000÷(3,000+1,000) |
| 第125條初算基地權利價值 | 720 | 900 | 1,080 | 2,700 |
| 第126條調整後 | 800 | 1,000 | 1,200 | 3,000 |
| 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 | 26.6667% | 33.3333% | 40.0000% | 100% |
初算合計2,700萬元,低於素地總價值3,000萬元,符合第126條的條件,所以按各戶初算值占合計的比例,把3,000萬元分算給三戶:甲=3,000×720÷2,700=800萬元,乙、丙依此類推。如果初算合計等於或高於素地總價值,就保留第125條的結果,不必再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出現兩個不同的分母。基地價值比率75%的分母是素地價值加折舊後建物價值;各戶調整用的比例,分母是三戶初算合計2,700。最後一列的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分母又換成全案更新前權利價值合計3,000,甲的比率是800÷3,000=4/15。報告上的百分比取到小數點後四位(臺北市範本要求比率表現到小數點後六位,即0.266667),計算時則用完整分數。各條文的適用情形,見〈更新前權利價值是怎麼評出來的?〉。
更新後總值與共同負擔,決定多少價值可以分?
算出比率後,接著看更新後有多少價值可以分。更新後的每一戶住宅與每一個車位都要估價,全部加總就是法規所稱的「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下表是本例的假設單元清冊(單位萬元):
| 單元 | 內容 | 價值 | 本例去向 |
|---|---|---|---|
| R-A | 住宅30坪×每坪65萬元 | 1,950 | 甲選配 |
| R-B | 住宅30坪×每坪75萬元 | 2,250 | 乙選配 |
| R-C | 住宅50坪×每坪55萬元 | 2,750 | 丙選配 |
| R-D | 住宅60坪×每坪70萬元 | 4,200 | 折價抵付共同負擔 |
| P-A、P-B、P-C | 車位,各150萬元 | 450 | 甲、乙、丙各選一個 |
| P-D1、P-D2 | 車位,各150萬元 | 300 | 折價抵付共同負擔 |
| P-U | 車位 | 100 | 未選配 |
| 合計 | 十個單元 | 12,000 | — |
更新後總權利價值12,000萬元,扣除共同負擔4,500萬元,可分配餘額為7,500萬元。共同負擔比=4,500÷12,000=37.5%,權利變換分配比率=7,500÷12,000=62.5%,兩者的分母都是更新後總權利價值,相加為100%。
共同負擔4,500萬元在本例是已核定的假設金額,本文不推算費目。費用怎麼提列、比率怎麼判讀,見〈共同負擔比要怎麼判讀?有沒有合理的數字?〉。
每個人應分配多少價值?
應分配價值的算法,規定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5條第1項:「更新後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應以權利變換範圍內,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計算之。」
| 權利人 | 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 | 應分配價值 |
|---|---|---|
| 甲 | 4/15 | 7,500×4/15=2,000 |
| 乙 | 1/3 | 7,500×1/3=2,500 |
| 丙 | 2/5 | 7,500×2/5=3,000 |
| 合計 | 1 | 7,500 |
簡單說,應分配價值是「可分配餘額×自己的比率」,不是拿自己的房地價值去扣共同負擔。同條第3項另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分母是扣除共同負擔後的餘額;依第15條第1項與第3項的算法,同一計算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這兩個比率相等,甲的2,000÷7,500仍是4/15。如果報告上兩者數字不同,要先確認是否用了不同的計算範圍,或另外列出了權利變換關係人的分配結果。
選配之後,誰要繳、誰可以領?
應分配價值算出來後,地主依事業計畫表明的分配及選配原則選房、選車位。所選房地的價值很少剛好等於應分配價值,差額就用差額價金結清。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價金;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價金。」本例三人的假設選配結果如下(單位萬元):
| 權利人 | 應分配價值 | 選配內容 | 選配價值 | 選配價值-應分配價值 | 方向 |
|---|---|---|---|---|---|
| 甲 | 2,000 | R-A+P-A | 2,100 | +100 | 應繳100萬元 |
| 乙 | 2,500 | R-B+P-B | 2,400 | -100 | 應領100萬元 |
| 丙 | 3,000 | R-C+P-C | 2,900 | -100 | 應領100萬元 |
本表的寫法是「選配價值減應分配價值」,正數代表應繳、負數代表應領。有些報表反過來寫成「應分配減選配」,正負號就會相反,所以看到數字時,要先找表頭寫的是應繳還是應領。甲多選的100萬元是否在選配原則允許的範圍內,要看各案事業計畫的規定。
也就是說,這張表是選配階段的試算。依實施辦法第30條,權利變換完成後,實際分配面積與應分配面積有差異時,才按評價基準日評定的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差額價金,並在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或領取。程序與期限,見〈選配、找補與差額價金是怎麼一回事?〉。
全案的帳要怎麼對?
算完個人數字,還要回頭對本假設例全案的帳。對帳的重點,是每個單元只能歸到一組,而且每一組加回去都要等於原本的總數。
| 對帳項目 | 算式 | 結果 |
|---|---|---|
| 更新前權值 | 800+1,000+1,200 | 3,000,比率合計為1 |
| 單元去向 | 選配7,400+未選配100+折價抵付4,500 | 12,000=更新後總權利價值 |
| 應分配與選配 | 選配7,400-差額淨額(+100-100-100=-100) | 7,500=可分配餘額 |
這裡要特別留意:本例的差額有應繳100萬元,也有應領合計200萬元,淨額是應領100萬元,不是0。原因是還有一個100萬元的車位沒有人選。所以,不能用「全部差額加總為0」來判斷選配表算得對不對,應繳與應領也要各自保留,不能只記淨額。
哪些數字一變,就要整串重算?
這條計算鏈環環相扣,前面任何一個輸入改變,後面的欄位都要跟著重算。下表整理本例各輸入影響的範圍:
| 改變的輸入 | 要重算的欄位 |
|---|---|
| 某戶房地總價、素地總價值或折舊後建物價值 | 第125、126條結果、全部人的比率、應分配價值、差額 |
| 更新後某一單元價值 | 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可分配餘額、全部人的應分配價值與差額;選到該單元的人,另須重算選配價值 |
| 共同負擔金額 | 可分配餘額、應分配價值、差額;單元價值不變 |
| 選配結果 | 只影響當事人的選配價值與差額;但單元去向表要重對 |
換句話說,只改一個數字,可能牽動全部權利人的應分配價值。共同負擔比下降時,每個人是否一定分得更多,要看比率是怎麼降下來的,見〈共同負擔比要怎麼判讀?〉中「共同負擔比下降,就一定分得更多嗎?」一節。
常見問題
報告上的比率只到小數點後四位,可以直接拿來乘嗎?
不建議。百分比取位只是方便閱讀,計算要用完整的分數或未取位的數值。以甲為例,7,500×26.6667%=2,000.0025,和用4/15算出的2,000有些微差距;人數一多、金額一大,差距就會累積。
選配時算出的差額,就是最後要繳或領的金額嗎?
不一定。選配階段的差額是試算。依實施辦法第30條,權利變換完成後按實際分配面積計算差額價金,所用的仍是評價基準日評定的更新後權利價值,不是交屋時的新行情。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與臺北市估價報告書範本(114年5月修訂版)撰寫;文中數字全為假設,其他縣市以當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