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前權利價值,是依更新前的土地、建物與相關權利,在評價基準日查估出的權利金額。把每位權利人的金額除以全案權利價值總和,就得到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
簡單說,先評出你的權利值多少,再看這筆價值占全案多少,才能算出你在可分配餘額中的份額。
計算方式是:應分配權利價值=(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共同負擔)×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辦法第15條)。
至於比率如何呈現,臺北市範本要求表現到小數點後六位(例如12.3456%,也就是0.123456)。這是報告上的取位方式。後續計算仍使用完整分數,不把取位後的百分比當作輸入值。
BEFORE RENEWAL / RIGHTS VALUE
先釐清範圍與權利,再形成更新前價值。
原文四組工作,協助看懂權利價值從哪裡來。
先釐清估價範圍
把更新單元內地號劃成估價用的「宗」。
劃宗仍須依建照、使照、權屬與估價條件核對。
推估土地價值
評估比準地,推估各宗及各筆土地價值。
合併前、合併後的價值與分算基礎要分清楚。
分算基地權利
土地上有建物時,釐清各戶基地權利價值。
區分所有建物、透天及其他情形各依適用方法。
另評關係人權利
分別評定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等的權利價值。
不同權利內容、協議及特殊條件須個別核對。
個人更新前權利價值 ÷ 全案更新前權利價值,才是個人的權利價值比率;不能直接以人數或登記持分代替。
工作關係示意,並非法定作業時序。圖中地界、量體與人數不代表實際宗地、面積或價值比例。
更新前權利價值如何逐步評估?
評估從土地範圍開始,再逐步釐清土地、建物與相關權利的價值。我們可以把這個過程分成以下四個步驟:
| 步驟 | 評估內容 | 依據 |
|---|---|---|
| 一、劃宗 | 將更新單元內的地號劃成估價用的「宗」 | 臺北市範本、全聯會第六號公報(見合併前、合併後地價) |
| 二、土地價值 | 以比較法與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比準地,再推估各宗、各筆土地價值;將合併後整體價格按合併前價值比例分算 | 技術規則第84條 |
| 三、基地權利價值 | 土地上有建物時,從各戶房地總價中拆出屬於基地的部分 | 技術規則第125至127條 |
| 四、關係人權利價值 | 分別評定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等的權利價值 | 條例第60條、實施辦法第2條 |
也就是說,評估除了要掌握土地價值,也要釐清不同權利人各自享有的權利。實施辦法第2條所稱權利變換關係人,包括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協議出資人不在此列,其投入與分配另依協議核對。
土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時,第125條與第126條怎麼適用?
土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時,首先要從各戶房地總價中,拆出屬於基地的權利價值。權利變換前為區分所有建物,須使用全棟的基地價值比率計算(第125條):
各戶基地權利價值=各戶房地總價 × 基地價值比率 基地價值比率=素地單價 × 基地總面積 ÷〔素地單價 × 基地總面積 + 營造或施工費單價 ×(1-累積折舊率)× 全棟建物面積〕
這個比率是用素地價值,以及折舊後的全棟建物價值,算出基地所占的比例。計算時,分子與分母必須使用同一棟、同一範圍的資料。臺北市範本並註明,素地單價以考量合併前的土地單價為準。
假設例:基地100坪,素地單價每坪100萬元,素地總價10,000萬元;全棟建物500坪,營造單價每坪10萬元,累積折舊率40%,折舊後建物價值500 × 10 × 0.6=3,000萬元。基地價值比率=10,000 ÷ 13,000=10/13。某戶房地總價1,300萬元,基地權利價值=1,300 × 10/13=1,000萬元。
這樣就能從該戶的房地總價中,拆出基地權利價值。不過,計算到這裡,還要把各戶的結果加總,與該基地的素地總價值比較。如果加總結果低於素地總價值,就符合第126條的條件,須改按各戶占比,將素地總價值分算給各戶:
各戶調整後基地權利價值=素地總價值 × 〔該戶基地權利價值 ÷ 各戶基地權利價值之和〕
假設例:三戶初算值為600、300、100萬元,合計1,000萬元;素地總價值1,500萬元。各戶占比為60%、30%、10%,調整後為900、450、150萬元。
換句話說,調整後保留了各戶之間的相對比例,但分算的總額改以素地總價值為準。如果初算值加總等於或高於素地總價值,就不必調降至素地總價值,直接採用第125條的結果。實務上,第125條多用於大樓、高層公寓等區分所有建物已達最有效利用的情形,例如原容積大於法定容積、建物房地市價高於素地市價;第126條則多見於低矮平房、原容積低於法定容積的情形。這些是實務上的判斷習慣,條文本身的分界只有「基地總價值是否低於素地總價值」。此外,區分所有建物情況特殊,依第125條計算的結果顯失公平時,可用第126條之2的計算結果調整。
透天、空地或土地與建物分屬不同人時,怎麼計算?
並非所有基地都有區分所有建物,土地與建物也不一定屬於同一人。遇到透天、空地,或土地所有權人未持有地上建物等情形,計算方式如下:
| 情形 | 條文 | 計算方式 |
|---|---|---|
| 非區分所有的建物(如透天) | 第126條之1 | 房地總價 × 基地價值比率;計算結果低於素地價值時,以素地價值為準 |
| 基地未建築使用 | 第127條 | 以素地價值推估土地權利價值 |
| 基地所有權人未持有地上區分所有建物,且土地持分能對應到某戶 | 第126條之2第1款 | 先依第125或126條算出該戶的基地權利價值,再扣除該合法區分所有建物的權利價值 |
| 同上,但土地持分無法對應到某戶 | 第126條之2第2款 | 同一建築基地平均單價 × 無持分建物權屬的基地持分面積,減去(地上建物全棟權利價值 × 該基地持分比例) |
從表中可以看出,土地與建物分屬不同人時,土地持分能否對應到某戶,會影響計算方式。無持分建物權屬的基地所有權人與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議的,則依協議辦理。自己屬於有土無建、有建無土還是持分不一,以及要準備哪些文件,可先看〈土地和房子不同人、或持分不相當,更新前權利價值要先分哪幾種情況?〉。另一種情形是土地持分與建物持分明顯不相當,也就是同一張使照下,各戶土地持分面積與建物面積的比例差距很大;臺北市範本的處理順序如下:
| 順序 | 處理內容 |
|---|---|
| 1 | 界定合理土地持分:以該社區登記情況為原則;登記情況沒有邏輯可循時,以專有建物面積比例推算;車位的合理持分同樣以社區登記情況為準 |
| 2 | 評估合理持分下的房地總價 |
| 3 | 依第125或126條計算土地權利價值 |
| 4 | 就登記持分與合理持分的差異面積,依土地使用權價值找補,並從土地權利價值中扣除建物權利價值 |
| 5 | 決定各戶土地權利價值 |
這個順序的重點,是先界定合理持分,再處理它與登記持分之間的差異。扣除建物權利價值的算法,參照第126條之2第1項第2款。建物賸餘經濟耐用年數則依全聯會第一號通則辦理。
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的權利價值如何評估?
土地與合法建物分屬不同人、有建無土,或土地與建物持分不一致時,首先要處理的是雙方如何協議權利價值。條例第60條先讓雙方自行協議;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不能參與分配時,合法建物所有權的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協調土地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定之。若協調仍不成,則準用條例第50條,由三家以上估價者查估後評定(條例第60條第2項、辦法第8條),並在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的範圍內,按比率分配或補償。
至於價值怎麼算,臺北市範本將合法建物所有權與地上權的計算分成三個步驟。先評出相關權利的價格,再換算其占合併前土地價值的比率,最後連結到合併後的土地價值:
| 步驟 | 合法建物所有權 | 地上權 |
|---|---|---|
| 一 | 合法建物使用土地的收益價格(不含期末處分價值),扣除建物殘餘價值 | 地上權價格(考量技術規則第116條的用途、存續期間、地租、讓與限制等) |
| 二 | 步驟一的結果 ÷ 該土地合併前土地權利價值=比率 | 地上權價格 ÷ 該土地合併前土地價格=比率 |
| 三 | 比率 × 合併後土地權利價值=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權利價值 | 比率 × 合併後土地價格=地上權人權利價值 |
也就是說,最後的權利價值,是將前面算出的比率乘上合併後土地價值的結果。收益價格可用第47條的一定期間收益公式求取,可收益年數則依賸餘經濟耐用年數計算;本所一律依全聯會第一號通則辦理(主管機關未見明文)。範本另要求,關係人的權利價值不得大於其所處土地的權利價值。地租現況沒有支付的,不予計入;有約定地租的,則從其約定。
地上權的條件也會影響評估,因此範本要求先釐清相關參數。包括存續期間、地上建物滅失後是否續有地上權,以及能否轉讓等,都由委託人先釐清,並以書面載入估價條件。無期限的地上權,其期間同樣由實施者書面提供。
假設例:某土地合併前權利價值1,000萬元,合併後1,400萬元。其上合法建物的收益價格(不含期末處分價值)300萬元,建物殘餘價值60萬元:(300-60) ÷ 1,000=24%;24% × 1,400=336萬元,即為建物所有權人的權利價值,土地所有權人剩餘的權利價值為1,400-336=1,064萬元。同一塊地若有地上權,地上權價格200萬元:200 ÷ 1,000=20%;20% × 1,400=280萬元,土地所有權人剩餘的權利價值為1,400-280=1,120萬元。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的權利價值,是在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的範圍內計算。分算後,土地所有權人保有的是扣除該項權利價值後的餘額。
哪些項目不列入更新前權利價值?
理解權利價值時,也要分清楚哪些項目列入分配計算,哪些另以補償或其他方式處理。以下幾類項目不列入更新前權利價值,但各自的處理方式不同:
| 項目 | 處理方式 |
|---|---|
| 頂樓、屋頂平台等非合法增建 | 不屬條例得參與權利變換分配的權利,不列入權利價值;拆遷補償另行計算(見拆遷補償) |
| 法定空地的法定停車位使用權 | 性質仍屬區分所有的共用部分,不列入權利價值;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約定專用,或有其他合法專用權,宜由實施者給予適當現金補償,並列入共同負擔(內政部94年5月12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3192號函) |
| 抵充用地(更新單元內原有的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的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用來抵充公共設施用地) | 本所做法:不計權利價值,也不納入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的分母(主管機關未見明文);個案以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為準 |
因此,不列入權利價值的項目,仍要分別看其補償與費用如何處理,不能將這些項目混為一談。
協助開闢的計畫道路用地,如何從貢獻容積回推權利價值?
這裡的計畫道路用地,與上表的抵充用地要分開理解。抵充用地是用來抵充共同負擔的原公設用地與公有地,不計權值;這一節談的則是更新單元內有人持有、由全案協助開闢,並為全案取得容積獎勵或容積移轉的計畫道路用地。道路用地本身不能蓋房子,因此臺北市範本規定,依它對全案貢獻的容積,回推其更新前權利價值,並依容積獎勵適用的法令是在108年1月30日以前或以後,分成兩種算法。
兩種算法的步驟、哪些獎勵不算道路的貢獻、多筆道路怎麼分算,詳見〈更新單元裡有計畫道路,道路用地在權利變換怎麼估、能分回多少?〉。
評價基準日如何訂定,又由誰查估?
評價基準日由實施者訂定,限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實施辦法第13條),更新前與更新後的價值都以同一基準日為準;詳見〈都更評價基準日是哪一天?和報核日、交屋日有什麼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更新案若涉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更新前權利價值以報核當時的使用分區規定為基礎;更新後的規劃設計與權利價值,才依變更後內容評估(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月5日營署更字第1030083006號函)。各宗土地與更新後房地的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條例第50條),可參閱三家估價結果不同怎麼看。
權利價值比率如何影響最後的分配?
那麼,最後能分回多少,由什麼決定?更新後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的權利價值,依下列公式計算(實施辦法第15條):
(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 - 共同負擔)× 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
簡單說,分回多少同時受三件事影響:更新後的總權利價值、全案共同負擔,以及自己的權利價值比率。比率反映的是個人權利價值占全案的比例。因此,即使個人金額提高,只要全案總和提高得更多,個人比率仍會下降。以下用假設情境說明:
| 情境 | 個人更新前權利價值 | 全案權利價值總和 | 個人比率 | 本例應分配價值 |
|---|---|---|---|---|
| 甲:初始情境 | 1,000萬元 | 1億元 | 10% | 6,000萬元 |
| 乙:個人與全案均增加10% | 1,100萬元 | 1.1億元 | 10% | 6,000萬元 |
| 丙:個人增加10%、全案增加25% | 1,100萬元 | 1.25億元 | 8.8% | 5,280萬元 |
假設例:三種情境的更新後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後,餘額均假設為6億元,只比較更新前價值與比率;實際報告的比率取到小數點後六位。
表中的差異提醒我們,看自己的估價金額時,也要一起看全案總和,才能理解應分配價值為何改變。比率確定後,不論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參與分配,比例都不變(內政部營建署93年3月30日營署都字第0930019617號函)。不願參與分配,或分配面積不足最小分配單元的,則領取現金補償;補償額度以更新前權利價值,依法定清償順序扣除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後計算(實施辦法第9條)。
核定後若對權利價值有異議,須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審議核復(條例第53條)。重新查估時,本所做法是沿用原評價基準日與估價條件,只更正有爭議的項目(主管機關未見明文)。
閱讀報告時,可以沿著下列欄位,從更新前價值一路核對到選配與找補:
| 報告欄位 | 回答的問題 | 應一併核對的內容 |
|---|---|---|
| 更新前權利價值金額 | 更新前權利在指定條件下值多少 | 權利範圍、評價基準日、方法與資料 |
| 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 | 個人權利價值占全案多少 | 分子、分母、全案計算範圍 |
| 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 | 扣除共同負擔後,依比率可分得多少 | 更新後總值、共同負擔、採用比率 |
| 選配與差額價金 | 選到哪些房地、是否需要找補 | 戶別、車位、實際分配與應分配的差額 |
這些欄位回答的是不同階段的問題,連在一起看,才能理解從估價金額到實際選配的關係。更新後可分配餘額如何形成,可參閱共同負擔比的判讀。選配與找補的說明,則見選配、找補與差額價金。
委託估價時,要準備哪些資料?
前面的評估需要產權、建物現況、更新後規劃及估價條件等資料作為基礎,例如登記謄本與產權清冊、建物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竣工圖、容積獎勵申請額度表、更新後建築規劃設計圖說,以及載有估價條件的合約或函件。完整清單與各資料的用途,詳見〈委託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前,要先準備哪些資料?〉。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與臺北市估價報告書範本(114年5月修訂版)撰寫;其他縣市以當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