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配、找補與差額價金是怎麼一回事?

找補的正式名稱是差額價金。本文依序說明應分配價值怎麼算、最小分配面積單元、選配程序與期限、差額價金的算法與繳領時限,以及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領什麼。

約 15 分鐘閱讀 · 更新 · 作者 陳志豪 不動產估價師

我們常說的「找補」,法律上的正式名稱是差額價金。要理解找補,可以先從分配的順序看起:先算出每位地主的應分配價值,再依這個價值選配具體的戶別與車位。選配後,實際分配價值多於應分配價值,就要繳納差額;少於應分配價值,則可領取差額(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

先分清兩組數字,再看選配差額。
更新前權利價值

個人權值 ÷ 全案權值
得到個人比率

更新後總權利價值

扣除共同負擔
得到可分配餘額

  1. 應分配價值可分配餘額 × 個人比率
  2. 實際分配價值核對所選房屋與車位
  3. 差額價金實際分配 − 應分配
    正數應繳,負數應領

本圖以參與分配、用房地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情形說明。現金繳納共同負擔、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的情形,依下文條件另核;三種「找補」也須分開。

從估價到找補,整個流程怎麼走?

選配與找補的基礎,是先算清楚每位地主應分配多少價值。我們可以沿著下面的流程,看看估價、共同負擔與選配如何銜接。

步驟 辦理內容 依據
1 訂定評價基準日,評估更新前各宗土地權利價值,算出各人的權利價值比率 條例第50條;辦法第13條
2 評估更新後總權利價值,計算共同負擔 辦法第15條、第19條
3 計算每人的應分配價值;因折價抵付共同負擔而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得改以現金繳納共同負擔(條例第51條第1項後段);不願改以現金繳納,或繳納後仍未達者,無法分配,改領現金補償(條例第52條第1項但書) 條例第51、52條
4 實施者通知申請分配位置,申請期限至少三十日;同一位置有重複申請,或未提出申請者,以公開抽籤辦理 辦法第17條
5 選配房屋與車位,將所選價值與應分配價值比較 條例第52條第2項
6 工程完成後,自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或領取差額價金 辦法第27、30條

換句話說,應分配價值是選配的基礎,選配結果則決定最後要繳納或領取多少差額價金。

SELECTION / STEPS AND DEADLINES

六個步驟裡,哪幾段有期限?

把上表六個步驟依序排開,標出依據;有天數規定的兩段,用同一比例尺畫出。

01

步驟1~3:先把價值算清楚

訂定評價基準日,評估更新前、更新後價值與共同負擔,算出每人的應分配價值。

這三步沒有本文所列的天數期限;應分配價值的算式見下文。

02

步驟4~5:申請分配位置

實施者訂定申請期限,不得少於30日;選配後,將所選價值與應分配價值比較。

期限是下限,實施者可以訂得更長(辦法第17條)。

03

步驟6:接管後繳或領差額

書面通知於30日內辦理接管;差額價金自接管之日起30日內繳納或領取。

兩段都是「三十日內」,是上限。

關鍵關係

申請分配位置是「不得少於30日」,期限只能更長;接管與繳領是「三十日內」,不能更晚。沒有申請或同一位置重複申請,都以公開抽籤辦理。

程序示意。第02、03格的期限條共用同一比例尺,30日=同一長度;步驟之間相隔多久,原文未規定,圖上不依時間比例。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本篇原文整理閱讀順序;完整條件、方法、例外與來源,請連同下文核對。圖解不取代原文或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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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怎麼區分?

地主在分配上的情形,可分為參與分配、不願參與分配,以及不能參與分配。這項區分與是否簽署同意書無關,不能只從地主有沒有簽名來認定。

類型 條件 結果
參與分配 除下列兩種情形外,都應分配(內政部91年5月7日台內營字第0910005380號函) 選配房地,並繳納或領取差額價金
不願參與分配 明確表示不願參與分配 領取現金補償
不能參與分配 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 領取現金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沒有提出申請,不等於明確表示不要分配。未簽同意書、不參與信託或融資,也不能直接被列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

應分配價值是怎麼算出來的?

應分配價值的計算,是先從更新後總權利價值中扣除共同負擔,再按個人更新前的權利價值比率分配。也就是說,個人的權利價值比率,決定了他在扣除共同負擔後可分得的價值。

應分配價值=(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共同負擔)×個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辦法第15條第1項)。

這是以房地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算法。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以現金繳納共同負擔者(條例第51條第1項後段),則按繳納後的情形計算分配。

假設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為36,000萬元,共同負擔為13,000萬元,扣除後餘額為23,000萬元。某地主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為30%,應分配價值=23,000×30%=6,900萬元。共同負擔怎麼算,可參考共同負擔比要怎麼判讀。

這個結果,是後續檢查分配資格與辦理選配的基礎。不論這位地主有沒有出面、是否聯絡得到,都要先算出他的應分配價值,才能檢查是否達到最小分配面積單元。

臺北市的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是46㎡

有了應分配價值,接著還要看能否達到最小分配面積單元。這項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條例第51條第4項);以臺北市為例,應分配的建築物登記總面積扣除公用部分、雨遮、露台及陽台面積後,不得小於46平方公尺,並有五種例外(自治條例第11條)。

未達標時,因折價抵付共同負擔而未達者,得改以現金繳納共同負擔;應分配價值本身就未達者,無法分配,改領現金補償(條例第51條第1項後段、第52條第1項但書)。扣除項目怎麼算、五種例外與補錢選配的條件,詳見〈分不到最小分配單元怎麼辦?可以補錢選配嗎?〉。

MINIMUM UNIT / WHICH PATH

未達46㎡,會走哪一條路?

先算出應分配價值,再看能分到的面積是否達到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未達時,原因不同,出路也不同。

01

先扣除,再比46㎡

臺北市以應分配的建築物登記總面積,扣除公用部分、雨遮、露台及陽台後,不得小於46㎡。

有五種例外不在此限(自治條例第11條),見下文連結的專文。

02

未達時,先問原因

因折價抵付共同負擔才未達者,得改以現金繳納共同負擔;應分配價值本身就未達者,無法分配。

條例第51條第1項後段;第52條第1項但書。

03

改繳現金之後

不願改以現金繳納,或繳納後仍未達者,同樣無法分配,改領現金補償。

現金補償以更新前權利價值為基礎,見下文「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一節。

關鍵關係

同樣未達基準,因折價抵付共同負擔才未達的,還有改以現金繳納共同負擔這條路;應分配價值本身就未達,或不願繳、繳了仍未達,無法分配,改領現金補償。

判斷順序示意,不代表面積比例。46㎡是臺北市的基準;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條例第51條第4項),其他縣市以當地規定為準。

圖解說明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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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配房屋與車位時,要遵循哪些原則?

能選哪個位置,要依事業計畫表明的分配及選配原則辦理(辦法第17條第1項)。只有在108年1月30日修正施行前已報核,且事業計畫未表明選配原則的情形,才可由所有權人自行選擇;108年以後的案子必須載明選配原則。之所以將選配原則放在事業計畫,是因為事業計畫有同意書門檻與審議程序,而權利變換計畫沒有同意書門檻。

項目 規則
申請期限 由實施者訂定,不得少於三十日
逾期未提出申請 以公開抽籤分配
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 以公開抽籤決定
更新前原土地或建築物被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辦理破產登記 不得合併分配(辦法第18條)
對抽籤結果不滿意 不能要求重抽;核定前可與其他分配人協議互換,核定後則經變動雙方同意,依第49條第1款第2目辦理變更

簡單說,申請期限與抽籤程序,都是選配時要留意的事項。沒有提出申請,仍會透過公開抽籤分配;對抽籤結果不滿意,也不能要求重抽。

常見的選配原則,可分為空間與額度兩類。空間類包括原位次、棟別分配、水平或垂直分配、店面選店面,以及地主由低樓層往上選等;額度類則限制所選價值的範圍,例如以應分配價值的上下5%、10%,或一個分配單元為限。臺北市另訂有《臺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選配作業須知》。

如果想選的房地價值高於應分配價值,就涉及超額選配,其上限由事業計畫的選配原則決定。依內政部100年函釋(100年10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00809224號、100年12月7日台內營字第1000810535號)的見解,超選到一個單元以上,且排擠實施者折價抵付所得房地時,宜與實施者合意。超額分配的申請,也以不影響其他所有權人應分配部分的優先選配權益為限,不宜併同抽籤。

假設例:應分配6,900萬元,選配原則限上下10%,可選範圍為6,210萬元至7,590萬元。

這個範圍表示,選配價值可以在原則允許的幅度內調整,選定後再計算與應分配價值的差額。

選配後想換屋,也要看計畫走到哪個階段。報核後、核定前,經雙方與實施者同意並出具已合意的證明文件,且不影響其他權利人,可互換並重新計算差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99年4月30日北市都新事字第09930668300號函)。核定後,分配單元或停車位的變動,經變動雙方同意,依條例第49條第1款第2目,可免辦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

遇到特殊權屬情形,如何辦理選配?

如果房地涉及信託、共有、所有權移轉或限制登記,選配意願的表達與後續登記方式會有所不同。以下整理常見情形,方便你對照。

狀況 做法
信託財產 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表達選配意願(內政部99年4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90066426號函)
公同共有 共有人有共識時,一併表達分配位置;意見不一致時,以公開抽籤辦理(內政部102年4月10日函)
選配後、分配結果確定前移轉所有權 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條例第56條)。「分配結果確定之日」是接管之日,或異議、行政救濟確定之日,並非選配完成時,因此這段期間的出賣不適用第56條。選配結果應告知買方;未告知時,買方可依民法瑕疵擔保向出賣人主張。核定發布實施後移轉所有權,在依法變更前,仍依核定計畫分配或給付現金補償(內政部營建署92年3月25日營署都字第0920013568號函)
所有權人已死亡,尚未辦理繼承 仍登記予被繼承人(內政部94年12月9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7746號函)
房地有查封等限制登記 所有權人若非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仍可依辦法分配,並在新房地登記前通知法院

差額價金怎麼算,什麼時候繳或領?

差額價金,是把實際分配價值與應分配價值之間的差距結清。權利變換完成後,實際分配的面積與應分配面積有差異,應按評價基準日評定的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辦法第30條第1項)。實施者會通知於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或領取(辦法第30條第2項)。

接管前須完成的程序,規定在辦法第27條:實施者申領使用執照,並完成必要公共設施的配管埋設後,以書面通知於三十日內辦理接管。差額價金的領取、繳納期限,另依施行細則第28條以三十日為限(條例第52條第4項領取補償現金或差額價金、第5項繳納差額價金)。

差額價金=實際分配價值-應分配價值,正數表示應繳,負數表示應領。

假設例(承上,應分配價值6,900萬元;實際分配價值=所選住宅加所選車位):

情境 實際分配價值(萬元) 差額與繳領方向
實際分配較少 6,750 6,750-6,900=-150,應領150萬元
實際分配較多 7,150 7,150-6,900=250,應繳250萬元

簡單說,選到的價值較少,就領回差額;選到的價值較多,就補繳差額。比較時,兩邊都採用同一份評價基準日的價格,不是更新前房價,也不是交屋時的新行情。有些報表寫的是「應分配減實際分配」,正負號會相反,因此收到通知書時,要核對表頭標示的是應繳還是應領。完整的全案對帳,包括為什麼差額加總不一定是0,見〈從更新前權利價值到選配差額,用一個假設例怎麼一路算到底?〉。

如果應繳而未繳,會有下列後果:

  • 經實施者催告後仍未繳納,由實施者報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則移送行政執行(條例第52條第5項)。
  • 獲配的土地及建築物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違反者無效,但因繼承而移轉者除外(條例第52條第6項)。實施者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須請登記機關加註;繳清後,應立即通知塗銷註記(辦法第31條)。

如果是應領取的差額價金,經核定後,應定期通知領取,逾期不領則依法提存(條例第52條第4項)。稅務方面,依財政部108年8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800539390號令,土地所有權人因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領取現金補償,或因實際分配少於應分配而領取差額價金,免徵營業稅。

三種「找補」有什麼不同?

實務上,有幾種不同的差額處理都會被稱為找補,但發生原因與計算基礎並不相同。理解它們的差別,才能看懂款項是從哪裡來的。

名稱 發生時點或原因 計算基礎
差額價金 已完成選配,實際分配與應分配有差額 評價基準日的更新後權利價值
異議後現金找補 權利價值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有差額(條例第53條第3項) 不願、不能參與分配者,以更新前權利價值計算;異議結果調整的是更新前權利價值時,參與分配者先以調整後的更新前權利價值重算比率,再重算應分配價值,並計算與原應分配價值之間的差額(臺北市審議會98年4月6日第14次會議紀錄)
土建持分不相當的群內找補 更新前土地持分與建物比例明顯不相當 在評估更新前權利價值時處理,不與前兩者相加

也就是說,選配產生的差額、異議結果產生的調整,以及更新前土建持分的處理,各有不同的計算脈絡,不能混為一談。

BALANCE PAYMENT / WHICH WAY

選多選少,差額往哪邊走?

沿用本篇假設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36,000萬元,共同負擔13,000萬元,某地主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30%。

01

左盤:應分配價值

36,000-13,000=23,000;23,000×30%=6,900萬元。

這是選配前就確定的份額,放在天平左邊。

02

選得較少:應領150萬元

所選住宅加車位6,750萬元,少於應分配,左盤較重。

差額為負,地主領取150萬元。

03

選得較多:應繳250萬元

所選住宅加車位7,150萬元,多於應分配,右盤較重。

差額為正,地主繳納250萬元。

關鍵關係

差額價金=實際分配價值-應分配價值,正數應繳、負數應領。天平兩邊都用評價基準日評定的更新後權利價值,不是更新前房價,也不是交屋時的新行情。

假設例,單位萬元。第01格橫條依0~36,000萬元同一比例;天平傾斜角度依差額比例放大(250萬元=8度),兩座天平共用,不代表價值比例。報表若寫「應分配減實際分配」,正負號相反。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本篇原文整理閱讀順序;完整條件、方法、例外與來源,請連同下文核對。圖解不取代原文或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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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可以領取什麼?

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領取的是以更新前權利價值為基礎的現金補償,依法定清償順序扣除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房屋稅,不扣除共同負擔(辦法第9條;內政部90年9月27日台內營字第9085560號函)。這和參與分配後的差額價金、選擇分配的權利金都不同。

合法建物被拆除者,還可另依條例第57條第5項領取殘餘價值補償;權利價值與拆遷補償評估的標的不同,兼領並不重複。對於109年版作業手冊「不發拆遷補償」的說法,本所不採;主管機關未見明文。領取時間、提存與登記,詳見〈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的地主,會拿到多少現金?什麼時候領?〉。

對權利價值有異議,該怎麼提出?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可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審議核復,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不服核復結果可提請行政救濟。異議或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進行(條例第53條)。異議後的找補怎麼算,詳見〈對自己的權利價值不服,要在多久內異議?之後怎麼救濟、怎麼找補?〉。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與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撰寫;其他縣市的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與選配作業規定,以當地規定為準。

公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