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換計畫裡每一戶的面積,是依建築設計圖算出來的預計面積;房子蓋好後,地政機關實際測量的結果,才是登記的依據。兩者不一致時,實施者應依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釐正相關圖冊的記載(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3項),這就是「釐正圖冊」。簡單說,釐正圖冊是在登記之前,把計畫上的數字對齊測量成果;對齊之後多出或少掉的面積,再按評價基準日評定的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差額價金找補(辦法第30條)。
為什麼完工後的面積會和計畫不同?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時,房子還沒蓋。估價師評估更新後權利價值所用的面積,臺北市估價報告書範本明定「應請委託人提供更新後預計產權登記面積」,也就是依設計圖說推算的數字。換句話說,計畫裡的面積本質上是預估值。
完工後,實施者申領使用執照時,可以申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依計畫中的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更新後土地分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辦理地籍測量及建築物測量(辦法第28條第2項)。測量是依實際完成的建物量測,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的面積,和設計階段的推算數字有出入,並不少見。
值得注意的是,測量結果和計畫不同,本身不代表誰做錯了。法規早就預期這種落差,所以直接規定處理方式:以測量結果為準,回頭修正計畫。
從測量到登記,釐正圖冊排在哪一步?
釐正圖冊夾在「測量」與「登記」之間,是囑託登記前的必要前置。整個順序可以整理如下:
| 階段 | 辦理事項 | 依據 |
|---|---|---|
| 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 | 實施者得視地籍整理計畫需要,申請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範圍邊界的鑑界、分割測量及登記 | 辦法第28條第1項 |
| 申領使用執照時 | 得辦理實地埋設界樁,申請囑託辦理地籍測量及建築物測量 | 辦法第28條第2項 |
| 測量面積與分配清冊不符 | 依測量結果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釐正相關圖冊 | 辦法第28條第3項 |
| 完成水電等配管後 | 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於三十日內接管 | 辦法第27條 |
| 接管後 | 面積差額按評價基準日評定的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差額價金,自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或領取 | 辦法第30條 |
| 列冊囑託登記 | 依權利變換結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換發權利書狀 | 條例第64條;辦法第31條 |
| 登記完竣後 | 登記機關通知權利人於三十日內換領書狀 | 辦法第31條第3項 |
從這張表可以看出,釐正圖冊完成,後面的找補、稅捐申報與登記才有確定的依據。臺北市地政機關的作業也明確要求,囑託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要先確認囑託標的沒有其他都市更新程序仍在進行,例如釐正圖冊程序尚未完成。
依臺北市費用提列總表說明二十,貸款利息的計息期間中「取得使用執照後至產權登記完成」以6個月計列;非權利變換的實施方式以3個月計,理由正是後者沒有釐正圖冊、囑託登記等行政程序。這也說明,釐正圖冊在實務時程中是一段實實在在的工作。
釐正圖冊可以走簡化程序嗎?
可以,而且程序相當簡化。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第1款第5目,把「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列為權利變換計畫變更的簡化事由,免辦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理由很直接:測量成果是地政機關的客觀結果,不涉及實施者或地主的選擇,沒有必要重走一次完整程序。
不過,簡化的範圍要看清楚。條例第49條把簡化分成兩個層次:
| 條款 | 情形 | 可免除的程序 |
|---|---|---|
| 第1款第5目 | 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 | 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 |
| 第1款第1目 |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更正 | 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 |
| 第2款第3目 | 第1款各目事項的變更,連帶涉及其他計畫內容變動,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權利變換計畫 | 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仍須審議) |
也就是說,單純依測量成果對齊面積,可以四項全免;但如果因為面積變動,連帶牽動其他計畫內容,要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計畫,才能依第2款第3目免辦公聽會、公展與聽證,而且審議這一關沒有省掉。
臺北市另有一個具體的判斷基準。第49條第1款第1目、第2目及第5目的變更如果連動到財務計畫,以共同負擔比率來認定:共同負擔比率減少或維持(由實施者自行吸收),且每戶更新後單價不變,才得以簡易變更程序辦理;共同負擔比率增加的,因為會影響所有權人選配的權值,要以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一併完整變更。
另外,內政部98年1月19日內授營更字第0980800485號函說明,簡化程序的變更核定後,免公告、刊登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但涉及相關權利變動時,仍應通知權利變動的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哪些情形不算釐正圖冊?
「釐正」兩個字容易被擴大使用,實務上有兩種情形特別要分清楚。
第一種是預審面積。臺北市地政機關在建物結構體屋頂版完成後,可以受理建物第一次登記的預審,並提供建物面積清冊,方便實施者提早辦理變更。但預審不是正式的建築物測量結果,因此不能依第49條第1款第5目以釐正圖冊辦理;實施者若能說明計畫中哪裡誤寫、誤算,可改依第1款第1目的顯然錯誤更正,作為簡易變更的依據。
第二種是費用增減。主管機關的見解是,釐正處理的是權利變換完成後,實際分配面積與應分配面積的差異;如果面積沒有差異,而是實際支出比估列的費用多或少,就不在釐正範圍內。這類費用增減,若事業計畫已載明屬可變動的費用,才得在計算差額價金時一併找補;不是可變動的費用,既經審議通過發布實施,增減的風險由實施者自行承擔。
換句話說,釐正圖冊只處理「測量出來的面積」,不是完工後調整計畫內容的萬用通道。
面積差額怎麼找補?
面積釐正後,若某位地主實際分配的面積多於或少於應分配面積,就要以差額價金找補。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實際分配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價金,少於者應發給差額價金。至於差額怎麼計價,辦法第30條第1項寫得很清楚:應按評價基準日評定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
這句話的意思是,計價基礎固定在權利變換計畫的評價基準日,不是完工交屋時的市場行情。即使完工時房價已上漲或下跌,面積差也用原本評定的更新後單價換算,地主與實施者都不會因為時間差而多收或少收。
假設例:某戶選配單元,計畫所載主建物與附屬建物合計30.00坪,評價基準日評定的更新後單價為每坪80萬元。完工測量為30.25坪,多出0.25坪。假設原計畫選配與應分配之間沒有差額,該戶因這次釐正應增繳的差額價金=0.25×80=20萬元;若測量結果為29.80坪,則可領取0.20×80=16萬元。
可以看到,面積差額通常不大,但每一筆都有明確算式可循。繳領期限依辦法第30條第2項,由實施者通知於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或領取;應領人逾期不領、拒絕受領或所在地不明的,準用第10條第3項規定提存。
應繳而未繳的,條例第52條第5項、第6項另有效果:經實施者催告仍不繳納者,由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依限繳納,屆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在繳清以前,獲配的土地及建築物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登記時,登記機關會依辦法第31條第1項加註未繳納差額價金的字樣,繳清後再通知塗銷註記。
對釐正結果有意見,可以提出異議嗎?
可以,但有範圍限制。條例第53條的異議,是土地所有權人在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釐正圖冊也是一次計畫變更,因此內政部99年9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90175862號函說明,異議標的若為變更的計畫,異議內容以該次變更範圍為限。
進一步說,內政部102年4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20804994號函認為,釐正部分建物圖冊若不涉及權利價值變動,就沒有異議審議核復這道先行程序的適用;要以釐正後造成權利價值變動者為限,才得依條例提起異議。簡單說,單純對齊面積、權利價值沒有變動的釐正,不是重新爭執估價結果的機會。
釐正圖冊和稅捐、登記怎麼銜接?
釐正結果會影響契稅、土地增值稅的核課與後續登記;房屋稅籍則照期限申報,不等釐正確定。幾個容易混淆的時點整理如下:
| 事項 | 與釐正的關係 | 依據 |
|---|---|---|
| 房屋稅籍 | 使用執照核發後30日內以起造人名義申報設籍,不受釐正是否確定影響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4年10月21日北市稽財乙字第10431170500號函 |
| 契稅、土地增值稅 | 釐正圖冊未經核定前無法核算正確稅額;圖冊已在主管機關審核階段者,得先申請估算,核定後再檢附圖冊核課 | 同上 |
| 稅捐申報書件 | 實施者得檢具經更新主管機關釐正的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代替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申報書 | 內政部98年8月5日內授營更字第0980146757號函 |
| 權利變更原因發生日期 | 經釐正變更計畫者,以最後一次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公告實施期滿確定日為準 | 條例第56條「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的地政執行 |
從表中可以看出,釐正圖冊不只是修圖,它決定了契稅、土地增值稅的核課基礎,也決定了登記上權利變更的日期。實施者在排程時,最好把釐正圖冊的送審時間納入使照後的整體時程。
常見問題
釐正後面積變小,地主可以要求依交屋時行情補償嗎?
不行。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差額價金按評價基準日評定的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計價基礎是計畫的評價基準日,不隨完工時行情變動。面積變大要繳的差額,同樣以這個基礎計算。
釐正圖冊要重新做估價嗎?
一般不用重新估價。釐正處理的是面積,價格基礎沿用評價基準日評定的更新後權利價值,用原本的單價乘以面積差即可。只有面積變動牽動共同負擔比率、每戶更新後單價等其他計畫內容時,才會進入第49條第2款第3目或完整變更的程序。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與臺北市規定撰寫;其他縣市的審議與稅捐作業,以當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