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都更和民間自辦有什麼不同?實施者怎麼決定、要多少人同意?

公辦都更的實施者由主管機關自行擔任、公開評選或同意其他機關(構)擔任,民間自辦則由所有權人自組更新會或委託事業機構;事業計畫的同意門檻,公開評選案為四項均過半,民間自辦依地區為過半、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本文說明公辦的四種路徑、公開評選怎麼進行、第37條門檻怎麼算,以及公辦案地主有哪些保障。

約 12 分鐘閱讀 · 更新 · 作者 陳志豪 不動產估價師

公辦都更與民間自辦,差別從「誰有權決定實施者」開始。公辦走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實施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自己實施、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民間自辦走第22條或第23條,實施者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決定:自組都市更新會,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到了事業計畫報核,兩條路都要過第37條的同意門檻:公開評選案是四項比率均超過二分之一,民間自辦則依地區是二分之一、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簡單說,公辦案地主不選實施者,但仍要對事業計畫表示同意;民辦案地主既選實施者,也要表示同意。

公辦和民辦的入口在哪裡分開?

兩條路的分界,在於案件從哪一條條文啟動。我們先把主要差異並排:

面向 公辦(條例第12條) 民間自辦(條例第22條、第23條)
前提 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 已劃定地區(第22條);或未劃定地區符合第6條第1至3款、第6款情形,按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第23條)
誰啟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實施者 主管機關自行實施、公開評選委託事業機構;或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公開評選委託事業機構 所有權人自組都市更新會,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事業概要 免擬具事業概要 須經私有土地與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同意已達第37條比率者得免
事業計畫同意門檻 公開評選委託:四項均超過二分之一,公有土地過半另有例外 第7條迅行劃定地區二分之一;其餘地區四分之三;自行劃定五分之四
可用的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外,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實施(第43條第1項但書) 權利變換;全體同意或依第44條條件時得協議合建

從表中可以看出,公辦的前提是政府已經劃定更新地區,自行劃定的更新單元只能走民間自辦。另外,徵收、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條文只開放「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使用,這是民間實施者沒有的工具。

公辦案的實施者有哪幾種?

第12條第1項分兩款,組合起來共有四種路徑。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機關「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與主管機關「委託」事業機構實施,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

路徑 實施者是誰 法源
主管機關自行實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身 第12條第1項第1款
主管機關公開評選委託 評選出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股份有限公司) 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3條
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 經同意的其他機關(構) 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其他機關(構)公開評選委託 由該機關(構)擔任主辦機關評選出的事業機構 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13條

那麼,「其他機關(構)」包括誰?內政部108年6月19日的認定意見,列了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特定公營事業機構,以及依第30條設立的專責法人或機構,例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也把「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與「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並列為業務。換句話說,住都中心在一個案子裡可能是實施者,也可能只是代辦評選與履約管理的主辦單位,要看公告與契約怎麼寫。

公辦案也有期限壓力。依施行細則第4條,主管機關委託事業機構或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時,應規定期限令其擬訂事業計畫報核;逾期且經催告仍未報核,可以另行委託或另行同意。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而需要資金時,第21條允許公開徵求「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的對象,但這時法定實施者仍是機關。

公開評選是怎麼進行的?

公開評選的目的,是用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挑出實施者,所以每一步都有法定要求(條例第13條)。我們依時序整理:

階段 法定要求 依據
說明會 公告徵求前,在擬實施地區舉行;說明評選資格、條件及民眾權益保障,並聽取民眾意見;日期地點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條例第13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6條
公告 載明事業計畫範圍、實施方式及完成期限、申請人資格條件、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申請程序及保證金等;張貼於主辦機關公告欄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 公開評選辦法第2、3條
評選文件 包括事業計畫建議書內容格式、對第三人之權利保障程序、委託實施契約草案、政府機關(構)承諾或協助事項等 公開評選辦法第2條第4項
評選會 委員7至17人;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或熱心公益人士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評選會組織辦法第4條
異議申訴 申請人對公告文件的異議,期限為公告次日起至截止申請日的三分之二,但不得少於十日;對審核過程或結果的異議為通知次日起三十日;主辦機關十五日內處理,不服可在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訴 條例第14、15條

這張表要留意兩件事。第一,評選文件必須寫出「對第三人之權利保障程序」與「政府機關(構)承諾或協助事項」,這些內容日後會影響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的條件,地主可以在說明會上要求說清楚。第二,異議與申訴是給參與評選的申請人使用的,更新單元內的所有權人不是異議主體;地主表達意見的管道,是說明會與後面事業計畫的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

民間自辦的實施者怎麼產生?

民間自辦由所有權人自己決定實施者。逾七人的所有權人自行實施,應組織都市更新會(第27條);委託實施則以依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整建或維護案不在此限(第26條)。更新會的籌組期限、會員大會門檻與更換實施者的程序,本站〈都更由誰來實施?〉已有完整說明,這裡不再重複。

事業計畫要多少人同意?

公開評選委託與民間自辦的案件,實施者擬訂或變更事業計畫報核時,原則上要依第37條取得同意,並注意公有土地過半等法定例外;機關自行實施的情形,後文另外說明。計算的是四項比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私有土地總面積、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一項都要「超過」門檻,剛好等於不算,一項超過也不能抵另一項不足。

路徑 四項比率均須超過 第37條第1項
第12條經公開評選委託事業機構 二分之一 第1款
第22條,位於第7條迅行劃定的更新地區 二分之一 第2款第1目
第22條,位於其餘更新地區 四分之三 第2款第2目
第23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五分之四 第3款

假設例:某更新單元私有土地所有權人10人、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8人,私有土地總面積1,000平方公尺,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公開評選案要超過二分之一,至少需土地所有權人6人、建物所有權人5人、土地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同意。若是民間自辦、位於一般更新地區,要超過四分之三,至少需8人、7人,面積超過750平方公尺、超過1,500平方公尺;若是自行劃定,要超過五分之四,至少需9人、7人,面積超過800平方公尺、超過1,600平方公尺。

從算例可以看出,同樣一塊基地,走公開評選與走自劃民辦,面積門檻相差300平方公尺。這也是為什麼政府已劃定的地區,整合起來相對容易。

第37條另有兩個特別規定:

規定 內容 適用範圍
面積超過十分之九 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同意者,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各款都適用
公有土地過半 公有土地面積超過更新單元面積二分之一者,免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之同意;但實施者應保障私有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規定 只寫在第1款,也就是公開評選委託案

同意比率的審核,以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發現公展計畫所載的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時,可以在公展期滿前撤銷同意(第37條第4項)。這一點公辦民辦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第37條第1項只列了「依第十二條規定經公開評選委託」的情形,沒有列出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舊法時期,內政部93年12月30日內授營都字第0930088519號函曾認為依舊條例第9條辦理的公辦案,無須擬具事業概要及取得同意書;108年修法後,自行實施路徑的同意要求如何適用,目前未見主管機關明文。

公辦案的地主還有哪些保障?

地主在公辦案中沒有選實施者的表決權,但後續程序與民辦案一樣完整,另外還多一道監督管道。我們整理如下:

保障 內容 依據
事業計畫程序 一樣要公聽會、公開展覽三十日、聽證,並經審議會審議後核定 條例第32、33條
權利價值保障 公有土地過半而免同意的案子,私有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後的權利價值不得低於法規規定 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但書
請求檢查 公開評選委託的實施者,事業計畫核定後有不法情事或重大瑕疵、對權利顯有不利時,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可請求主管機關檢查,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勒令停止營運,必要時派員監管或代管 條例第75、76、77條

第77條的請求檢查權,是專門為公開評選案設的。政府透過委託契約、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審議,以及這道檢查機制管控實施者;地主若發現實施者不依核定計畫執行,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提出。

常見問題

公辦都更是不是就不用地主同意?

不是。公開評選委託的案子,事業計畫報核仍要四項比率均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只有公有土地面積超過更新單元面積二分之一時,才免取得私有所有權人同意,而且實施者要保障私有所有權人的權利價值。

我們自己劃的更新單元,可以申請改成公辦嗎?

第12條的前提是「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走的是第23條,屬民間自辦路徑;要走公辦,基地須位於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的更新地區。

公辦案的估價和民辦案一樣嗎?

權利變換的估價規則相同:權利變換前後的權利價值,都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第50條)。差別在於公辦案的評選文件、委託實施契約與政府承諾事項,常會載明分回條件或保障內容,這些會成為估價條件與共同負擔的前提。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公開評選辦法與評選會組織辦法撰寫;各縣市的更新地區劃定與公辦招商作業,以當地規定為準。

公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