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主以為,都更完成、換了新權狀,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就要從新登記日重新算起,賣得早就會被課高稅率。其實不是這樣。依財政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115年4月21日修正),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分配取得的土地,取得日是你原來取得參與更新前土地的那一天;分配取得的房屋,持有期間也以該土地的持有期間為準。簡單說,持有期間從你當初買進或取得老房子底下那塊地起算,算到這次賣出完成移轉登記為止,中間的重建期間一併算進去。
為什麼分回的房子不是從登記那天起算?
這要從法律怎麼看待「分回」說起。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規定,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地主拿到的新房地是原有權利的延續,不是向實施者買來的,所以應分配土地的取得日往回接。房屋是新蓋的,取得日另依新屋登記認定,但計算稅率用的持有期間跟著土地。
申報作業要點把取得日分成幾種身分處理,我們把和都更有關的列出來:
| 身分 | 取得日 | 依據 |
|---|---|---|
| 原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分配取得的土地 | 原取得參與都市更新前土地之日 | 要點第四點第九款 |
| 同上,應分配的房屋 | 取得日為新建房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為核發使用執照日);持有期間以該土地的持有期間為準 | 財政部111年1月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89400號令第一點、要點第五點 |
| 多分配(多選)的房屋、土地 | 各以多分配部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持有期間自該日起算 | 同上111年令第一點 |
| 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取得的房地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 | 要點第四點第七款 |
| 一般買賣取得 |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 要點第四點本文 |
從表中可以看出,同一棟新大樓裡,地主分回的戶與實施者分得的戶,取得日完全不同。地主接的是自己原來的土地取得日;實施者是從事業計畫核定那天才開始算。也就是說,你在權變登記後隔年就賣,持有期間仍可能已經超過十年。
持有期間算出來,對應哪一級稅率?
持有期間的終點是交易日,也就是所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要點第三點),不是簽約日。起點與終點確定後,再對照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的稅率。境內居住的個人適用以下級距:
| 持有期間 | 一般稅率 | 參與都更分回、第一次移轉 |
|---|---|---|
| 二年以內 | 45% | 20% |
| 超過二年、未逾五年 | 35% | 20% |
| 超過五年、未逾十年 | 20% | 20% |
| 超過十年 | 15% | 15% |
右欄的依據是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7目: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目的「五年以下」用的也是上面算出的持有期間;原土地持有很久的地主,本來就落在20%或15%,這一目主要照顧的是參與都更前才剛取得土地的人。
假設例:甲於108年3月1日買進一間老公寓,參與權利變換後分回一戶,於116年6月1日完成出售的移轉登記。持有期間自108年3月1日算到116年6月1日,共八年三個月,屬超過五年、未逾十年,稅率20%。若甲是112年3月1日才買進,同日出售,持有期間四年三個月,一般要課35%,但因屬參與都更分回後第一次移轉,改按20%計算。
換句話說,起算點一往回接,多數長期持有的老屋地主賣分回的房子,並不會因為新權狀日期而跳到高稅率。
105年以前就持有的土地,分回後要繳房地合一稅嗎?
房地合一的適用範圍,是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既然分配取得的土地取得日回溯到原取得日,105年以前取得的土地分回後再出售,應分配的土地部分仍不落入第4條之4(多分配的土地另以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不在此列);在舊制下,個人出售土地的所得依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
房屋部分就要多看一步。申報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第3目規定,以適用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徵所得稅的土地換入房屋者,房屋的成本按換入時的價值認定,也就是營利事業開立統一發票所載的含稅銷售價格。要點對這種「舊土地換新房屋」另訂了房屋成本,出售時房屋所得怎麼申報,建議賣出前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確認申報方式。
另一個常被問到的是領現金的情形。地主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領現金補償、或少選而領差額價金,財政部108年8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800539390號令認為核屬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土地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該令規範的是營業稅,並未規定個人所得稅怎麼課;所得稅部分,依前面說明的新舊制劃分,看的仍是原土地的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者免徵,以後取得者應徵,實際申報請另向國稅局確認。
多選繳差額價金、少選領差額價金,會影響什麼?
選配時多選或少選,依條例第52條第2項,多於應分配面積者繳納差額價金,少於者發給差額價金。這兩筆錢在房地合一裡影響成本與申報義務,多選還會影響持有期間。依財政部111年1月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89400號令,多分配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間自該多分配部分取得之日起算,不能沿用原土地。例外只有一種:應分配的持分合計因不足完整一戶而增購為完整一戶,且應分配及多分配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更新前原有土地面積,這一戶才可用應分配土地的持有期間計算,並以一戶為限。
| 情形 | 房地合一的處理 | 依據 |
|---|---|---|
| 多選,另繳差額價金 | 另給付的價金計入換入房屋的成本 | 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第2目 |
| 少選,領取差額價金 | 所收取價金部分的成本,自成本中扣除 | 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第1目 |
| 以土地交換房屋本身 | 免辦理申報 | 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三款 |
| 交換時另收取價金 | 收取價金部分仍應按比例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 要點第九點第二項 |
值得注意的是,第九點的「免辦理申報」只免了權利變換交換這一次,日後出售分回的房地,仍要依第14條之5申報。另外,多選部分在土地增值稅、契稅上不屬應分配範圍,日後出售沒有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款減徵四成,這一點和房地合一的處理方式不同。
出售時的所得與成本怎麼算?
房地合一的所得額,是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再減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算出的餘額還要再減除當次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才乘上稅率(同條第3項)。都更分回的房地,成本依要點第十二點認定:
| 參與身分 | 土地成本 | 房屋成本 |
|---|---|---|
| 以自有土地參與(第三款) | 土地的取得成本 | 換出土地的取得成本,依收取或另付價金增減 |
| 提供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第四款) | 房屋、土地合計一份:換出的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取得成本或提供的資金金額,依收取或另付價金增減 | 與左欄合計,不另計一份 |
假設例:乙原取得參與更新前房地的成本為2,000萬元,應分配持分不足一戶,選配時增購為完整一戶,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更新前原有面積,另繳差額價金150萬元,成本合計2,150萬元。分回後持有期間已逾八年,以3,60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50萬元,當次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應稅所得=3,600-2,150-50-400=1,000萬元,稅率20%,應納稅額200萬元。
這個例子說明,多繳的差額價金不會白繳,它會墊高成本;乙符合補足一戶的條件,整戶才能用原土地的持有期間。反過來,少選領取差額價金時,要從成本中扣除的是所收取價金那一部分所對應的成本,不是領到的金額全數。
拆掉自住的老房子參與都更,還能適用自住優惠嗎?
可以。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的自住優惠,要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六年內未曾適用。符合者,所得餘額四百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10%課徵(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
問題在於,重建期間老房子已經拆掉,戶籍與居住怎麼連續?申報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四款規定,個人以自住房屋參與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房屋,出售時依第4條之5計算持有期間,得將拆除的自住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併計的期間,以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換句話說,你在老房子設籍自住的那幾年可以接上去,但老房子出租的年數接不上。
賣出後什麼時候申報?向誰申報?
個人出售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課稅範圍的房地,有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等文件申報;有應納稅額的,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申報機關依序為申報時的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居留地稽徵機關、房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要點第十點)。
假設例:丙出售分回房地,116年6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自6月2日起算三十日,申報期限是7月1日。
常見問題
權變計畫核定、使用執照核發、新權狀登記,哪一天才是取得日?
土地與房屋要分開看。應分配土地的取得日是原取得參與更新前土地之日(要點第四點第九款);應分配房屋的取得日是新建房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為使用執照核發日,但計算稅率用的持有期間以土地為準(財政部111年1月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89400號令、要點第五點)。事業計畫核定日只對實施者有意義(要點第四點第七款)。
我是繼承來的土地,持有期間怎麼算?
繼承取得者,取得日為繼承開始日;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被繼承人持有的期間合併計算(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要點第五點第一款)。所以繼承後參與都更,起算點可以再往前接到被繼承人取得的時候。
持有期間超過五年,第7目的20%還有用嗎?
第7目限於持有期間五年以下。超過五年未逾十年本來就是20%,超過十年是15%,照一般級距即可,不必適用第7目。
本文依所得稅法、都市更新條例與財政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115年4月21日修正)撰寫;個人境內居住者適用,營利事業與非居住者的稅率另依同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