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案由「實施者」負責推動。實施者是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主體,法律列了四種: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條例第3條第6款)。前兩種屬於政府主導,民間自辦的案件只有兩種選擇:所有權人自己組成都市更新會,或委託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簡單說,更新會是地主自己擔任實施者、由會員大會決策;事業機構則是由公司擔任實施者。實務上常見的運作是:更新會由會員籌資或另行融資,事業機構由公司出資整合、以分回房地作為報酬;實際出資與風險怎麼分,看事業計畫、章程與契約怎麼約定。
法律上有哪幾種實施者?
先把實施者的類型排清楚,才看得出民間能選的路有哪些。條例對每一種實施者的資格都有明文:
| 實施者 | 誰來擔任 | 法源 |
|---|---|---|
| 政府機關(構) | 主管機關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也可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或公開評選委託 | 條例第12條 |
|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 以依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 條例第26條 |
| 都市更新會 | 逾七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時組織,應為法人 | 條例第27條 |
從表中可以看出幾個常被誤會的地方。第一,重建案的事業機構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建築師事務所都不能擔任。第二,第26條但書讓整建維護案不受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所以已立案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以擔任整建維護案的實施者,但重建案要自組團體,就必須成立更新會,不能由管委會出面。第三,主管機關曾表示,信託的受託銀行不適合擔任實施者,因為擬訂計畫、拆除地上物、申請建照、通知接管等工作,已超出信託業與銀行業的業務範圍(金管會93年12月15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2036號函)。
另外,一個更新案只能有一個明確負責的主體。內政部函釋認為,所有權人不得委託兩家以上的事業機構擔任共同實施者,以免後續監督與罰則無從執行。
更新會和事業機構,差在哪裡?
兩者最根本的差別,在於誰出錢、誰承擔風險、誰拿利潤。我們把幾個面向放在一起比較:
| 面向 | 都市更新會 |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
|---|---|---|
| 組成 | 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都是當然會員 | 股份有限公司,地主是委託人而非股東 |
| 決策 |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依法定比率表決 | 公司內部決策,對外受事業計畫同意門檻與審議拘束 |
| 資金 | 地主自籌或以更新會名義向銀行融資 | 公司自有資金或融資 |
| 工程與銷售 | 更新會自己發包、管理工程、銷售餘屋 | 由公司負責 |
| 報酬 | 沒有建商利潤;完工後餘屋盈餘依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分配 | 以共同負擔折價抵付取得房地,作為出資與利潤的回收 |
| 風險 | 資金缺口、工程延宕、餘屋賣不掉,都由地主共同承擔 | 主要由公司承擔,但公司經營出狀況時,案件可能停擺或易手 |
換句話說,自組更新會省下的是建商利潤,換來的是地主得親自扮演建商的每一個角色:整合、融資、找建築師、發包、管工程、賣房子。這也是更新會案件數量遠少於建商實施案件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更新會的會員資格來自所有權,不來自是否配合出資。內政部曾函釋,更新會不得以會員大會決議,把不參與信託或不配合融資的地主排除為不參與分配戶;更新所需經費,仍依共同負擔與差額價金的規定處理(內政部94年12月9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7746號函)。
更新會要怎麼成立?
更新會從發起到能夠實施,要經過籌組、成立、立案三關,每一關都有期限。依《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以下稱更新會辦法):
| 階段 | 條件與期限 | 依據 |
|---|---|---|
| 發起籌組 | 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附章程草案、發起人謄本,以及已核准的事業概要或達條例第22條第2項前段比率的同意籌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 | 更新會辦法第3條 |
| 召開成立大會 | 自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並通知主管機關派員列席;逾期未成立,主管機關得廢止核准籌組 | 更新會辦法第4條 |
| 立案 | 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與理監事名冊、圖記印模及大會紀錄報請核准立案;同一更新單元內核准立案的更新會以一個為限 | 更新會辦法第5條 |
這裡有一個常見的混淆。發起籌組只要七人以上即可,但條例第27條要求組織更新會的,是「逾七人」的所有權人,也就是八人以上。七人以下的所有權人要以重建方式辦理都更,主管機關的見解是應委託或自行設立事業機構擔任實施者,而不是組更新會。
至於條例第22條第2項前段的比率,是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以及土地總面積、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四項均超過二分之一。也就是說,想跳過事業概要直接組更新會,同意籌組的文件仍要達到這個門檻。
更新會內部怎麼做決定?
更新會的最高決策機關是會員大會。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的門檻不同,計算的分母也不同,這是更新會運作最容易出錯的地方(更新會辦法第10條):
| 決議類型 | 出席門檻 | 同意門檻 |
|---|---|---|
| 一般事項 | 會員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且其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出席 | 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且出席者的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
| 重大事項(八款) | — | 全體會員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且其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
重大事項包括:訂定及變更章程、會員權利義務、選任或解任統籌處理都市更新業務的機構及其方式、議決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的草案、議決權利變換估價條件及評定方式、理事及監事的選任改選解任、解散,以及清算決議與清算人選派。
假設例:某更新會有40位會員,土地總面積2,000平方公尺、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6,000平方公尺。某次大會出席22人,持有土地1,100平方公尺、樓地板3,200平方公尺。一般事項只要出席者中超過11人、土地超過550平方公尺、樓地板超過1,600平方公尺同意即可通過。但若議題是「議決權利變換估價條件」,同意者必須超過20人、土地超過1,000平方公尺、樓地板超過3,000平方公尺,分母是全體會員而不是出席者。
這個算例說明,重大事項的門檻其實接近「全體過半」,出席的人如果只是勉強過半,幾乎要全數同意才能通過。主管機關也曾表示,會員大會決議不符法定比率時,應重新召開大會補正,不能拿前次投票結果替代。
除了會員大會,更新會辦法還規定了日常治理的骨架:
| 事項 | 規定 | 依據 |
|---|---|---|
| 會員大會 | 定期會議每六個月至少一次;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可召開臨時會議;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 | 第7、8條 |
| 理事 | 由會員中選出,不少於三人,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除章程另訂外為無給職 | 第13、15、18條 |
| 監事 | 至少一人,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負責監察計畫執行、查核帳簿及財務 | 第26、27條 |
| 理事會 | 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章程變更提議、計畫研擬執行、預決算等事項,須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 第22、23條 |
| 申報與決算 | 每六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製決算報表,經監事查核、會員大會承認後送備查 | 第29、30條 |
| 解散 | 撤銷更新核准、章程所定事由,或事業計畫依條例第78條完成備查;解散後應行清算 | 第33、34條 |
更新會可以請專業機構代辦嗎?
可以。108年修法新增條例第28條:「都市更新會得依民法委任具有都市更新專門知識、經驗之機構,統籌辦理都市更新業務。」立法理由是更新會常缺乏專業技術與資金來源,所以讓它能把整合、規劃、審議、工程管理等工作委任出去。
關鍵在於,委任之後法定實施者仍然是更新會。受任機構依民法委任契約處理受託的業務,不是實施者;它能不能以更新會名義對外簽約,看更新會授權的範圍;會員大會、理監事的法定職權照舊存在,每六個月的申報、年度決算也不會因此免除。選任或解任這個統籌機構,本身就屬於更新會辦法第10條的重大事項,要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且兩種面積均過半同意。
實務上常見由建築經理公司這類機構擔任統籌角色,一般稱為「代理實施」。這種模式下,受任機構原則上不出資、不分房地,而是按約定收取服務費;地主分回的面積較多,但相對要自己承擔融資。由於受任方通常不願在整合與審議階段投入太多成本,銀行還沒核貸之前,前期費用可能需要地主先行籌措。
什麼情況適合自組更新會?
選哪一種實施者,沒有法定的優劣,要看社區條件。專業實務上常用的判斷因素,可以整理如下:
| 較適合自組更新會 | 較適合委託事業機構 |
|---|---|
| 住戶更新意願一致且強烈 | 住戶意見分歧 |
| 原本就有運作良好的社區組織,地主之間互信 | 地主之間沒有關聯或社區組織 |
| 產權單純,少糾紛與占用 | 產權複雜,或有長年無法排除的占用 |
| 有願意長期投入的熱心人士,部分地主具土地或建築專業 | 缺乏願意投入的核心人士與專業背景 |
| 多數地主經濟能力尚可,有出資或融資能力 | 地主不願出資,或經濟能力落差大 |
| 市場價格偏低、容積獎勵不足,建商缺乏投資意願 | 市場價格與容積獎勵具誘因,建商願意投資 |
表格右欄的條件愈多,自組更新會的難度就愈高。反過來說,當案子的預期利益太薄、分不出建商利潤,例如災後重建,自組更新會往往是唯一能推動的方式。
中途想換實施者,要怎麼辦?
換實施者的程序,取決於案子走到哪一個階段。我們依時序整理:
| 情境 | 處理方式 | 依據 |
|---|---|---|
| 更新會已成立,事業計畫尚未送件,改由建商實施 | 建商自行依條例第37條取得同意書並報核事業計畫,即成為實施者,不必辦理實施者變更;原更新會應依更新會辦法辦理解散 | 內政部94年5月24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3694號函 |
| 事業計畫審議中改變實施者 | 法律並未禁止,但除審議會審議修正者外,要重新辦理公開展覽與公聽會,核定前並應舉行聽證 | 內政部103年5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30805075號函 |
| 事業計畫核定後變更實施者 | 新實施者依條例第37條重新徵求同意,並由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即可免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審議 | 條例第34條第2款第1目 |
業界把核定後轉手的情形稱為「盤案」。它之所以被法律允許,是因為整合與營建本來就是不同專業,前手賺整合的利潤、後手賺營建銷售的利潤;而且地主的分配依權利變換計畫辦理,不會因為換手而改變。不過,新實施者必須重新取得法定門檻的同意,地主手上仍握有同意權。
條例第37條的同意門檻,計算的是四個比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私有土地總面積、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依更新單元的來源不同,門檻分別是:
| 路徑 | 四項比率均須超過 |
|---|---|
| 依第22條辦理,位於第7條迅行劃定的更新地區 | 二分之一 |
| 依第22條辦理,位於其餘更新地區 | 四分之三 |
| 依第23條在更新地區外自行劃定 | 五分之四 |
另外,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同意時,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常見問題
我們社區只有六戶,可以自組更新會嗎?
先看的不是戶數,而是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人數,一戶可能有好幾位共有人。條例第27條要求的是逾七人的所有權人才組更新會;所有權人若在七人以下、以重建方式辦理,依主管機關見解應委託或自行設立事業機構實施。地主若想保有主導權,可以合組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事業機構。
管委會可以直接當實施者嗎?
只限整建或維護案。已立案的管委會可以擔任整建維護案的實施者,但仍要取得法定同意比率;重建案則要依法組織更新會,不能由管委會出面。
更新會委任了建經公司,地主還要開會嗎?
要。委任只是把業務交給專業機構辦理,法定實施者仍是更新會。事業計畫草案、估價條件與評定方式等重大事項,仍要由會員大會依法定比率議決,理事會與監事也要照常運作。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撰寫;地方政府另有補助或作業規定者,以當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