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都更的地主最常問哪些估價問題?

權利變換的估價有法定程序:三家以上估價者、同一個評價基準日、評的是土地權利,裝潢與違章增建不進權利價值。本文把地主最常問的十個估價問題逐題回答,每題先給結論,再說明依據與該準備什麼。

約 11 分鐘閱讀 · 更新 · 作者 陳志豪 不動產估價師

參加權利變換的地主,問題多半集中在兩件事:我原本的房地值多少?更新後能換回什麼?估價是計算分配的基礎,實際能分回什麼,還要看共同負擔、選配內容與差額價金;而權利變換的估價有一套法定程序:由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在同一個評價基準日、依同一份估價條件查估。簡單說,估價不是建商一個人說了算,也不是看你花了多少錢整修。以下把說明會上最常被問到的十個問題,逐題先給答案,再說明依據。

我的房子值多少,是誰決定的?

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第1項)。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實施者只能指定一家,其餘兩家必須從主管機關的建議名單中公開、隨機選出(第50條第2項)。

所謂「共同指定」,是實施者與權利變換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一起指定(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只要有一位地主不同意,就要走公開隨機選任。選任程序也有規定,我們整理如下:

項目 規定(實施辦法第7條)
辦理時點 擬具權利變換計畫、舉辦公聽會之前
地點 更新單元所在村(里)或鄰近地域的適當場所
通知 選任十日前通知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
見證 應有公正第三人在場
方式 依主管機關建議名單抽籤,正取二家、備取數家

換句話說,實施者和地主無法共同指定時,三家之中有兩家要公開隨機選任,抽籤當天你可以到場看。主管機關審議時,認為有必要還可以另外委任專業估價者或專業團體提出複核意見(第50條第3項)。三家結果有差距時怎麼選定,我們在三家估價結果的判讀一文另有說明。

估價看的是哪一天的價格?

看的是評價基準日那一天。評價基準日由實施者決定,但只能落在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實施辦法第13條)。更新前的土地權利價值與更新後的房地價值,都以同一天為準。

為什麼要固定一天?房價會漲跌,如果更新前用三年前的行情、更新後用今天的行情,市場波動就會混進分配結果。固定同一天,比的才是地主之間、以及地主與實施者之間的相對價值。也就是說,更新後的房地是以評價基準日當時的新成屋價格查估(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8條),不是將來建商開賣的預售價。

值得注意的是,完工後結算差額價金,同樣按評價基準日評定的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實施辦法第30條第1項)。因此,計畫核定後房價上漲或下跌,都不會回頭改變你的應分配價值。

土地面積和鄰居一樣,為什麼權利價值不同?

因為土地價值不只看面積。更新前的土地,估價師會先選一塊條件居中的比準地,以比較法與土地開發分析法評出比準地單價,再逐筆比較每一筆土地與比準地的差異。常見的比較項目如下:

條件 為什麼影響價值
臨路路寬、臨路面寬、臨路數量 路越寬、面寬越大、雙面臨路或角地,使用彈性與商業效益通常越高
形狀、平均寬深度、地勢 方正的土地好規劃,三角形或狹長形會降低使用效率
面積 面積太小的土地單獨開發困難,開發適宜性較低
容積 法定容積或原有容積不同,可蓋的樓地板面積就不同
商業效益、使用現況 店面街與住宅巷弄的價值落差

各筆土地評完後,再依技術規則第84條,以合併後土地價格乘上各筆土地合併前價值的比例,分算每一筆土地的價值。所以兩塊面積相同的土地,一塊臨大馬路、一塊在後巷,權利價值比例就會不同。另外,公告土地現值是課稅基準,不是市價,不能拿公告現值的高低來推論估價結果。

公寓的樓層、位置、採光,會影響我的權利價值嗎?

會。更新前如果是公寓或大樓這類區分所有建物,估價師會先評出每一戶的房地總價,再拆出其中屬於土地的部分。每一戶的房地總價,是以比準單元價格為基礎,依樓層別效用比與位置差異(例如採光面數、邊間或中間戶)逐戶推算。

拆土地的方法規定在技術規則第125條:各區分所有建物的基地權利價值=各戶房地總價×全棟的基地價值比率。基地價值比率是全棟素地價值,占素地價值加上建物折舊後成本的比例。如果全棟的基地總價值反而低於素地總價值,則改依第126條,以素地總價值按各戶比例重新分算。

假設例:同一棟四層公寓,全棟基地價值比率為85%。二樓房地總價1,800萬元,基地權利價值=1,800×85%=1,530萬元;四樓房地總價1,650萬元,基地權利價值=1,650×85%=1,402.5萬元。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同一棟裡各戶的差異,來自房地總價的差異,而房地總價反映的正是樓層與位置。更完整的計算步驟,可以參考更新前權利價值一文。

房子很舊了,建物本身還算不算錢?

算,但不是算在權利價值裡。更新前權利價值評的是土地權利;只有土地和合法建物分屬不同人時,才會從土地權利價值中拆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的權利價值(條例第60條第2項)。至於建物本身,因為要拆除,改由條例第57條第5項補償其殘餘價值。

換句話說,第125條是用「基地價值比率」從房地總價中分算出土地權利價值,這個比率的分母包含了建物折舊後的成本(營造或施工費單價×(1-累積折舊率)×全棟建物面積)。你參與分配的是分算出來的土地權利價值;建物則另依條例第57條評定殘餘價值、發給拆遷補償,兩者是分開算的。屋齡高只影響折舊程度,殘餘價值不會因此直接歸零,計算方式可以參考拆遷補償一文。

裝潢、頂樓加蓋、一樓外推,會讓我多分嗎?

不會讓你多分,但不等於完全沒有補償。估價時建築物的考量因素是屋齡、構造、樓層、位置、採光等,不考量裝潢或增建。裝潢的部分,因為都更以拆除重建為目的,若把裝潢計入權利價值,對土地持分相同、但沒有裝潢的鄰居並不公平。

頂樓加蓋、一樓外推等增建,不是合法建築物,不屬於得參與權利變換分配的權利,不得列入更新前權利價值(內政部94年5月12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3192號函)。不過,臺北市費用提列總表說明十五把「合法建築物增建部分(如頂樓加蓋、違法增建等)」列為其他土地改良物,同樣依殘餘價值補償。裝潢在補償上怎麼處理,我們在裝潢價值一文另有完整說明。

沒有登記的陽台或地下室,會不會被漏掉?

不會被直接忽略,但要寫進估價條件。陽台、地下室和裝潢不同,它們是建物本身的面積,只是沒有登記。

臺北市估價報告書範本(114年5月)規定,更新前區分所有建物有「地下室或附屬建物未登記」、「約定專用空間使用權屬」、「法定用途與現況用途不同」等情形時,委託人應說明評估前提,以書面方式告知不動產估價師,並檢附相關資料、載入估價條件。新北市的估價報告書通則範本更進一步,規定屬更新前合法建築物的陽台面積,無論是否登記都應採公平一致性處理原則,並納入估價條件;要視同有登記者,需檢具證明文件,無法檢具但實際外觀一致者,也得採公平一致性處理,一樓未登記平台或其他附屬建物亦同。

所以,如果你家有原始設計就有、但當年沒登記的陽台,最好盡早向實施者提出,並準備使用執照圖說或建物測量成果圖等可以佐證的文件。能補辦登記的附屬建物,先去辦登記最為單純。

都更可以一坪換一坪嗎?

沒有法律保證。權利變換換的是價值,不是坪數:你能分回的坪數,大致等於應分配價值÷所選房屋的單價。應分配價值則是更新後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後,再乘上你的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實施辦法第15條第1項)。

因此,地點好、房價高、土地持分多的地主,比較有機會換回相同或更多坪數;選高樓層、選車位,同樣的價值能換到的室內坪數就會變少。另外,「一坪」到底是指室內坪還是含公設的權狀坪,要先講清楚。這個問題牽涉的面積口徑與換算,我們另寫了一坪換一坪一文詳細說明。

不想參與分配,可以只拿現金嗎?

可以。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的房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無法分配的地主,可以領現金補償(條例第52條第1項但書)。現金補償的數額,以評定的更新前權利價值計算(內政部營建署93年3月30日營署都字第0930019617號函)。

依同一函釋,權利價值確定後,不論各宗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參與分配,價值比例都不變。實施者應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受通知者應於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領取(實施辦法第10條第2項)。是否參與分配和有沒有簽同意書無關,選配與現金補償的完整規則,可以參考選配與差額價金一文。

對估價結果有意見,什麼時候可以提出?

核定前、核定後都可以,但管道不同。核定前提出,意見可以在審議時就被處理;核定後才提,就要走異議程序。我們依時間順序整理如下:

階段 你可以做什麼 依據
選任估價者 選任十日前會收到通知,可到場見證抽籤 實施辦法第7條
擬訂權利變換計畫 參加公聽會表達意見 條例第48條第1項、第32條第2項
送審前公開展覽 公開展覽三十日(全體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縮短為十五日),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條例第48條第1項、第32條第3項、第4項
核定前聽證 除核定前已無爭議等法定情形外,主管機關應舉行聽證 條例第48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
核定發布實施後 二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主管機關三個月內審議核復,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條例第53條第1項

值得注意的是,異議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的進行;處理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的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第53條第2項、第3項)。換句話說,越早提出意見,越有機會在計畫核定前就調整,而不是事後以現金找補。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以及臺北市、新北市估價報告書範本撰寫;其他縣市以當地規定為準。

公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