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配時會遇到兩種「搶」。一種是兩位以上的地主都想要同一戶,這時依法直接公開抽籤(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7條第1項但書)。另一種是想選的房地價值超過自己的應分配價值:在事業計畫選配原則允許的額度內,照常選配,事後繳納差額價金;超出額度的部分,屬於實施者分回的房地,要與實施者合意,而且以不影響其他人應分配部分的優先選配為限,不和大家一起抽籤(內政部100年12月7日台內營字第1000810535號函)。也就是說,選配原則額度內的申請先選、先抽,超出額度的需求排在後面處理。
選配原則是誰訂的?
位置怎麼分,要依事業計畫表明的分配及選配原則辦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為什麼放在事業計畫,而不是權利變換計畫?因為事業計畫有同意書門檻,權利變換計畫沒有。選配原則通常經過三個階段才確定:
| 階段 | 做什麼 |
|---|---|
| 實施者草擬 | 實施者先提出選配原則,例如地主由低樓層往上選、店面選店面、所選價值的上下限 |
| 寫入事業計畫 | 地主看過選配原則再決定是否出具同意書,等於用同意門檻測試地主的接受度 |
| 審議核定 | 主管機關審查、審議會審議;有損地主權益的,會要求修正,必要時重新選配 |
108年1月30日修正施行前已報核、事業計畫又沒有表明選配原則的舊案,才由所有權人自行選擇;之後的案件都必須載明。另外,權利變換計畫還要表明「申請分配及公開抽籤作業方式」(辦法第3條第1項第14款),所以抽籤怎麼辦,在計畫裡就要寫清楚,不是選完才臨時決定。
選配原則也有不能寫的內容。以新北市為例,審議原則第26點規定,選配原則不得限制所有權人只能選配特定樓層的房屋單元或停車位,但保障更新前持有店鋪的所有權人選配店鋪,不在此限;其他經審議會認為限縮選配的事項,也不得載明。臺北市則另訂有選配作業須知。
什麼情況下會抽籤?
公開抽籤只在兩種情形發生,觸發原因與後果不同:
| 觸發情形 | 依據 | 結果 |
|---|---|---|
| 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 | 辦法第17條第1項但書 | 由申請同一位置的人公開抽籤決定 |
| 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分配位置申請 | 辦法第17條第2項 | 由實施者以公開抽籤方式為其分配;申請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
先看第一種。條文寫的是「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所以選配原則若改訂成「差額最小者優先」「先來先選」這類排序,容易引起爭議。同一位置的重複申請,直接抽籤,最不會被質疑公平性。
再看第二種。地主不同意這個更新案,不代表可以不理會選配通知。逾期未申請,實施者依法以公開抽籤為他分配,抽到的位置與格局可能不如己意,事後要調整,只能在其他人同意、且不影響他人權益的前提下協議互換。換句話說,即使反對更新,收到選配通知時仍應出面表達自己想要的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沒有提出申請不等於不願參與分配。逾期未申請的人仍然依應分配價值分到房地,只是位置由抽籤決定。
超過應分配價值,可以選到多少?
能超選多少,由事業計畫的選配原則決定,條例沒有全國統一的比例。常見的額度類原則有三種:
| 額度寫法 | 意思 |
|---|---|
| 應分配價值的上下5% | 所選房地總價值在應分配價值95%至105%之間 |
| 應分配價值的上下10% | 所選房地總價值在應分配價值90%至110%之間 |
| 以一個分配單元為限 | 實際選配後的找補,不超過一個分配單元的價值 |
在額度內的選配,就是一般的選配申請:撞到同一位置就抽籤,選定後依實際分配與應分配的差距找補(條例第52條第2項)。超出額度的部分,內政部100年10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00809224號函說明,超出應分配價值一個或數個單元的多選部分,屬實施者由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或現金補償後取得的房地,宜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合意為之。新北市審議原則第26點把這兩項寫成規定:多選配部分「應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合意為之」,超額選配的申請以不影響其他所有權人分配部分優先選配權益為限,且不得併同抽籤處理。
處理順序可以用一個例子看清楚。
假設例:某案選配原則規定,所選房地總價值以應分配價值的110%為上限。7樓A戶價值3,250萬元,三位地主都申請:
地主 應分配價值 3,250萬元占應分配比 定性 甲 3,000萬元 108.3% 額度內申請 乙 3,200萬元 101.6% 額度內申請 丙 2,000萬元 162.5% 超額申請 甲、乙都在額度內,同一位置兩人申請,由甲、乙公開抽籤。丙超出額度,不參加這次抽籤;要等額度內的申請處理完,再就剩下可提供的單元與實施者協議。若甲抽中,甲應繳差額價金3,250-3,000=250萬元;乙改選其他單元,另計差額。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超額申請不是被禁止,而是排在後面,而且要和實施者談。原因在於超額取得的,本來是實施者分回、準備銷售的房地;若超額申請與應分配範圍內的申請一起抽籤,等於讓原本選不到額度外房地的人,與依權利本來就能選的人搶同一戶。
額度為什麼常訂在5%、10%或一個單元?
額度訂太緊或太鬆,都會有人吃虧。訂得太鬆,地主多選越多,雖然會繳差額價金,但在房市好的時候,會排擠實施者預期折價抵付後可銷售的房地。訂得太緊,又會碰上設計的現實:更新後估價會浮動,建築設計很難規劃出價值剛好等於每位地主應分配價值的單元。
所以審議實務上,常見的作法是給一個合理的浮動空間。內政部營建署97年11月的都市更新作業手冊,在選配限制的範例中就寫「實際選配後找補以不超過1個分配單元為原則」。反過來,若選配原則訂成凡超出應分配價值就一律要與實施者協議,或超額者只能在其他人選完後挑剩餘單元,只要超出一、二坪的價值又與他人重複,就得退出第一輪選配,審議時常被質疑不合理。
還有一種情形要先在選配原則裡寫清楚:一位地主的應分配價值可以選兩個單元,兩戶合計超出額度,而且兩戶都和別人重複。單看任何一戶都沒有超額,那要退出哪一戶?選配原則若沒有交代,事後就很難處理。
超額選到的房地,差額價金怎麼算、何時繳?
不論額度內或超額選配,差額價金都按評價基準日評定的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辦法第30條第1項),不是用選配當時或交屋時的市價。實施者會通知於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辦法第30條第2項)。
假設例:丁的應分配價值為4,000萬元,選配原則上限110%,即4,400萬元。他在額度內選了4,350萬元的房地與車位,另與實施者合意,多取得一個價值1,200萬元的單元。實際分配價值=4,350+1,200=5,550萬元,應繳差額價金=5,550-4,000=1,550萬元。
這筆錢經催告仍不繳納,由實施者報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繳清前,獲配的房地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因繼承而移轉的除外(條例第52條第5項、第6項)。所以超額選配之前,最好先估算自己在接管後三十日內拿得出這筆差額。
常見問題
抽籤結果不滿意,可以重抽嗎?
不能要求重抽。核定前,可以與其他分配人協議互換;核定後,分配單元或停車位的變動經變動雙方同意,依條例第49條第1款第2目辦理變更,詳細程序可參考〈選配、找補與差額價金是怎麼一回事?〉。
車位也會抽籤嗎?
會。車位是更新後分配的位置之一,同一車位有二人以上申請,同樣以公開抽籤決定;額度計算時,所選車位的價值也要算進實際分配價值。
我的房地被查封,會影響選配嗎?
一般選配不受影響,但更新前原土地或建築物如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不得與他人合併分配(辦法第18條)。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與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撰寫;臺北市及其他縣市的選配作業規定,以當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