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都更要確認自己有什麼權利,看的是登記謄本,不是權狀。謄本抄自登記簿,同一筆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人、持分、抵押權、查封等負擔,全部登載在上面;權狀只是登記完畢後發給權利人的憑證,一張只記持有人自己那一份。都市更新條例計算同意比率,以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或合法建物證明記載者為準(第39條),施行細則第12條要求的證明文件也是報核當日核發的謄本,權狀不在名單裡。也就是說,權狀適合拿來對照人名、地號建號與持分,真正作準的是謄本;至於三七五租約、一般租約、占有與信託內容,連謄本都看不完整,要另外調閱。
謄本和權狀,本質上差在哪裡?
兩者的差別,在於一個是登記本身,一個是登記後發的憑證。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效力來自登記,而不是來自書狀。我們把兩者放在一起看:
| 面向 | 登記謄本 | 權利書狀(權狀) |
|---|---|---|
| 性質 | 登記簿的抄本,反映申請當時的登記內容 | 登記完畢後發給申請人的憑證(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 |
| 共有時 | 一份謄本列出全部共有人與各自權利範圍 | 按各共有人分別發給,只記該共有人的權利範圍(第66條) |
| 他項權利與限制登記 | 抵押權、地上權、查封、假扣押等都看得到 | 看不到別人在這筆權利上設定的負擔 |
| 區分所有建物的共有部分 | 另編建號,建立標示部及附表 | 不另發所有權狀,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記在各專有部分的權狀中(第81條) |
| 時效 | 每次申請都是當時的最新狀態 | 變更登記後可能換發新狀,也可能只在原狀加註(土地法第75條) |
從表中可以看出,權狀只記錄持有人手上的那一份,謄本才呈現這筆不動產的全部狀態。一張權狀放在抽屜十年,期間設定的抵押權或法院查封,都不會出現在上面。
謄本三部各能證明什麼?
登記簿分為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土地登記規則第16條)。三部各管一件事,讀謄本時要分開看:
| 部別 | 能證明的事 | 規則依據 |
|---|---|---|
| 標示部 | 土地的地號與面積;建物的建號、門牌與面積。區分所有建物在標示部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 第83條 |
| 所有權部 | 所有權人與權利範圍(持分)。信託登記除登載於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外,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 第130條 |
| 他項權利部 | 地上權、農育權記明設定目的、範圍及約定的存續期間、地租、權利價值、使用方法、讓與限制;典權記明範圍及典價;普通抵押權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種類及範圍 | 第108-1、109-1、111-1條 |
另外還有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第136條)。這類登記對權利變換影響很直接:更新前土地或建築物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不得合併分配(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8條)。抵押權與限制登記在權利變換中如何轉載、塗銷,本站〈土地有抵押權、查封或限制登記,還能參加權利變換嗎?〉已有說明。
謄本有分類,哪一類才看得完整?
謄本不是只有一種。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把登記資料分為三類,看得到的內容不同:
| 類別 | 內容 | 誰可以申請 |
|---|---|---|
| 第一類 | 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 |
| 第二類 | 隱匿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等;限制登記及非自然人的姓名、統一編號不隱匿 | 任何人 |
| 第三類 | 隱匿統一編號、出生日期 | 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
換句話說,任何人都申請得到的第二類謄本,看得到有沒有抵押權、查封,但看不到完整姓名與債務額比例。地主自己申請第一類,就能完整核對自己的資料;要建立整個更新單元的權利人名冊,則依各申請人的身分取得相應類別。
都更程序採認的是哪些文件?
都更的每一個關卡,採認的都是登記資料或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權狀從頭到尾不是法定證明文件。我們依程序整理:
| 程序 | 採認的文件 | 依據 |
|---|---|---|
| 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同意比率 | 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或合法建物證明;其中各類謄本限於概要或事業計畫報核之日所核發者 | 條例第39條、施行細則第12條 |
| 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 | 繼承:死亡記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強制執行:權利移轉證書;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的公文書;法院判決: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 條例第39條、施行細則第12條第4項 |
| 信託方式實施 | 計算所有權人人數比率時,以委託人人數計算 | 條例第25條 |
| 參與權利變換與分配登記 | 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名義人參與權利變換計畫,獲配者以登記名義人名義辦理囑託登記 | 條例第64條第3項 |
這裡最容易出錯的是日期。謄本必須是報核當天核發的,內政部函釋認為報核日謄本是確認同意比例的必備文件,不得任意以地政機關核發的其他文件替代(內政部101年2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10084544號函)。所以送件前要逐筆核對每份謄本是否都是報核當天核發、是否備齊;報核當天沒有申領的謄本,事後不能用其他日期的謄本代替。
那麼,所有權人過世但還沒辦繼承登記,該找誰?內政部的見解是,不論登記名義人是否亡故,參與分配與囑託登記都以登記名義人為對象;繼承人想積極參與,可以盡速辦理繼承登記(內政部100年2月8日內授營更字第10000800634號函)。至於同意比率,繼承人即使還沒辦繼承登記,報核時也可以依第39條提出繼承證明文件,以繼承人計算同意;公同共有的同意人數與面積,依同條第2項按同意人數占全體人數的比率計算。
謄本看不到的權利,要去哪裡找?
權利變換計畫要表明的名冊,不只有所有權人,還包括他項權利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限制登記權利人、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其中好幾類不在地政謄本上:
| 對象 | 去哪裡找 | 依據 |
|---|---|---|
| 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 | 租約登記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載於公所的登記簿;要向公所調閱租約登記資料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2、10條 |
| 信託的內容 | 謄本只記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信託條款要看信託專簿 | 土地登記規則第130條 |
| 未登記的合法建築物 | 合法建物證明;因災害受損拆除或經同意先行拆除的合法建築物,可由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 | 施行細則第12條 |
| 一般租賃、占有人 | 租約與現況調查;這些不是物權登記 | — |
| 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 現況調查與地方政府認定所需的稅籍、門牌、水電等資料 | 條例第62條 |
這張表提醒我們,謄本上「查無」某種權利,不等於這種權利不存在。三七五租約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它影響地主能分配多少(條例第60條,承租人按租約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率分配或補償),卻不登載在土地登記謄本上。
假設例:一筆土地面積120.50平方公尺,謄本所有權部登記甲、乙各1/4,丙1/2,三人持分合計為1,持分面積分別是30.1250、30.1250、60.2500平方公尺,合計120.5000平方公尺。若產權清冊把丙抄成1/3,合計只有5/6,不等於1,就知道清冊與謄本有出入。
這是作業上的算術核對:同一筆土地全部共有人的權利範圍加總應為1,加總不等於1,就要回謄本找出抄錯或漏列的人。
估價報告用的是哪一天的謄本?
估價端以委託者提供的產權清冊為準,估價師核的是清冊與謄本、測量成果圖是否一致,不另行認定權利人。報告書所附謄本,第六號公報範本規定申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報告書所載勘察日期前3個月,三家估價者只出具一份;謄本上登載假扣押、查封、預告登記等限制登記時,報告書要提醒使用者注意。臺北市範本另要求,所有權人為信託受託人時,在所有權人後加註委託人。
常見問題
權狀遺失了,會影響參加都更嗎?
不會影響權利本身。權利以登記為準,都更程序採認的也是謄本。權利變換完成後,實施者列冊送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換發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原權利書狀由登記機關公告註銷(條例第64條第1項)。
權狀上的面積和謄本不一樣,以哪一個為準?
以謄本為準。權狀反映的是發狀當時的內容,之後若有分割、合併或標示變更,可能只在原狀加註,也可能換發新狀;謄本則是申請當時登記簿的最新狀態。兩者不一致時,回地政事務所查明原因。
公寓的共有部分沒有權狀,算不算我的?
算。區分所有建物的共有部分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只是不另發所有權狀,建號、總面積及你的權利範圍,記在你專有部分的權狀上(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要完整查共有部分,就申請該共有部分建號的謄本。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權利變換實施辦法、土地登記規則與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撰寫;直轄市的耕地租約登記與各縣市送件要求,以當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