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估價的估價條件由誰提供?估價師要負責到哪裡?

權利變換估價的委託人是實施者,影響價值的假設條件由實施者以函文或合約書面提供,估價師在這些條件下估價;但條件不得違反法令,事實描述、專業判斷與業務義務仍由估價師負責。本文說明估價條件的四種類型、權變案件要由實施者書面確認的事項,以及委託契約可以怎麼分工。

約 12 分鐘閱讀 · 更新 · 作者 陳志豪 不動產估價師

權利變換估價的委託人是實施者: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第1項),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自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同條第2項)。估價條件也由實施者以函文或合約書面提供,估價師在這些條件下估價。簡單說,條件的前提由實施者決定並負責提供,條件之下的事實查證、專業判斷與報告內容,仍由估價師負責。法令沒有任何一條規定,條件由實施者提供,估價師就可以免責。下面我們從估價條件是什麼談起,再說明權變案件的分工與責任界線。

為什麼估價條件會左右權利價值?

估價條件是推論價值的前提。同一塊土地,假設能廢巷或不能廢巷、未登記的地下室計不計入、獎勵容積算到多少,估出來的價值就不一樣。全聯會第四號估價作業通用原則第1條的說明講得很直接:訂定不同的估價條件,將造成估價金額的變動。

正因如此,估價條件在作業流程裡排在最前面。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8條把「確定估價基本事項」列為估價作業的第一步,第9條再把「價格種類及條件」列為基本事項之一。也就是說,條件要在蒐集資料、勘察標的之前就先確定,而不是寫報告時才補上。

在權利變換裡,估價條件還有一層程序上的份量。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款把「估價條件及權利價值之評定方式」列為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的事項,所以條件會隨計畫公開展覽、舉辦公聽會,並經審議會審查。若實施者是自組的都市更新會,「議決權利變換估價條件及評定方式」屬於會員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須經會員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且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第5款)。

估價條件分成哪幾類?各由誰決定?

全聯會第四號估價作業通用原則把估價條件分成四類,關鍵差別在於由誰提供:

類型 由誰決定 處理方式 例子
技術規則規定的情形 法規 依規定敘明 以特定價格估價,應敘明估價條件(技術規則第6條)
公報、通用原則、範本規定的情形 公會規範 依其規定載明 權變估價報告書範本要求載入估價條件的事項
假設條件 委託人 由委託人明確提供,載明於估價委託契約,可用電子郵件、書面或函文補充 尚未取得的容積移入或都更獎勵、與現況不符的使用假設、排除地上權或三七五租約的影響
不確定因素 估價師 估價師評估時發現,自行載明並排除或納入其影響 無法查證是否有占用、海砂屋、漏水或非自然死亡等情事

從這張表可以看出,估價條件不是全部由實施者說了算。法規與範本已經規定的,雙方都要照辦;估價師自己查不清楚的事,由估價師載明處理方式。真正由實施者提供的,是第三類「假設條件」,而通用原則同條也有一句但書:委託人提供的估價條件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令。

值得注意的是,通用原則前言也提到,擬定估價條件時,估價師得與委託人溝通討論,使其了解相關限制與可能影響價格的情形。所以條件不是委託人單方面交付、估價師照單全收,而是在雙方溝通後,以書面確定下來。

權變估價裡,哪些事項要由實施者書面確認?

臺北市權利變換估價報告書範本(114年5月)規定,報告書的估價條件要寫明「依委託者提供民國○○年○○月○○日○○號函或合約載明」,分更新前與更新後兩部分列示,並應檢具委託者發文函件或於合約書內載明,估價條件變動時亦同。宗地劃分、更新前區分所有建物的特殊情形、專屬容積與獎勵上限、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價值的年數與地租、更新後約定專用等事項,〈委託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前,要先準備哪些資料?〉已逐項列出,這裡補充範本另外點名要載入估價條件的事項:

事項 範本要求 誰提供前提
比準地選定 估價師事務所應將選定原則向委託人、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說明,經委託人提供經確認的書面資料後,載入估價條件 委託人確認
商業區法定容積分配 商業區土地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檢討整體開發的法定容積後,分配各筆土地的法定容積,載入估價條件 範本未指定
容積尚未用完的法定空地 實施者參考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分割出建地,視為單獨宗地評估,無須實質辦理分割,並將分割後的地籍套繪圖列入估價條件 實施者
權利變換關係人 委託人先釐清土地所有權人與關係人的法律關係,再提供技術規則第31、32、47、116條所需參數,如可收益年數、期末價值、地上建物滅失後是否繼續持有、能否轉讓、地租收取狀況 委託人
無期限的地上權 範本未明文;本所做法是期限由實施者以書面提供,納入估價條件,並在報告中註明期限的來源,主管機關未見明文 實施者

換句話說,凡是涉及法律關係認定、事業計畫內容或規劃選擇的前提,都要由實施者以書面確定。比準地與宗地劃分這兩項,範本還特別要求估價師先說明原則,再取得委託人確認,因為它們對每位權利人的權利價值影響很大。

範本算例:更新單元內A地500㎡、B地1,500㎡,法定容積率都是225%,A地有專屬獎勵容積8%。範本的算式是500×225%×8%÷[(500+1,500)×225%]=90÷4,500=2%。若事業計畫的獎勵總額超過上限,實施者決定下調哪些獎勵項目並載入估價條件;下調若涉及A地這項專屬獎勵,比例才會跟著改變;例如由8%調降為6%,本例就由2%降為1.5%。

這個例子說明,估價條件的一個選擇,就會改變權利價值的計算基礎。因此,條件要有書面來源,而且要讓三家估價者使用同一版。

條件由實施者提供,估價師就不用負責嗎?

不是。條件由實施者提供,改變的是「前提從哪裡來」,不是「報告由誰負責」。我們把相關規定整理如下:

事項 規定 依據
書面約定工作範圍 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5條
業務義務與賠償 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或廢弛業務上應盡的義務;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估價師法第16條
懲戒 違反第16條第1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估價師法第36條第3款
報告簽名與保存 依技術規則製作報告書,簽名後交付委託人;委託書及估價工作記錄至少保存十五年 估價師法第19條
客觀公正 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行估價 技術規則第5條
事實描述 應真實確切;有難以確定的事項,應說明其可能影響權利或價值的情形 技術規則第17條
無法確認範圍或入內 委託人未領勘,無法確認範圍或無法進入室內勘察時,應於報告書敘明 技術規則第13條第2項
條件不得違法 委託人提供的估價條件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令 第四號通用原則第4條

值得注意的是,估價師法第16條的賠償對象不只委託人,還包括利害關係人。權利變換的權利價值直接決定每位地主的分配,地主正是利害關係人。

實施者與估價師之間是什麼關係?內政部101年9月17日函認為,實施者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權利價值,性質適用民法委任的規定。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的指示,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也就是說,估價師要依實施者提供的前提作業,但執行時仍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前提本身有疑問,不是照抄進報告就算盡責。

範本也把這層關係寫進報告的使用限制。臺北市範本要求載明:本估價報告書評估結果係在實施者提供之估價條件下形成,委託人或使用報告書者應了解報告中所載的估價條件,以避免誤用估價金額。這句話的作用,是讓讀報告的人知道價值成立的前提,而不是替估價師免除責任。

委託契約可以怎麼約定分工?

法令只規定到原則,實際分工最好在委託契約裡寫清楚。全聯會第十六號公報(不動產估價委託契約書訂定指引)第二點,把估價條件列為委託契約書應載明的估價基本事項之一;公報附錄的權利變換委託契約參考範本,則提供了一套分工寫法:

範本條文 約定內容
第六條 價格種類及估價條件 估價條件由委託人以書面函件提供,價格種類屬有條件之正常價格;估價師協助擬具的,只限一般估價條件的制式格式,委託人仍應擔保內容真實合法
第六條 疑問的處理 估價師對條件有疑問,得書面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提出第三方書面報告;委託人不為或不能提出時,估價師依技術規則第17條在報告書中載明,委託人不得異議
第八條 資料保證 委託人應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且合法
第十條 說明義務 委託人除說明謄本登載內容外,租賃、公共設施專用、車位使用權及產權糾紛等影響估價的狀況也應說明;未說明致估價時未考量,不得歸責估價師
酬金條款第三點 條件變動 估價條件大幅變動,例如更新範圍、評價基準日或更新後產品用途大幅更動,致須重新或修改報告者,得協議酬金另訂補充契約

從這套範本可以看出分工的邏輯:事實與前提由委託人提供並擔保;有疑義時要求第三方書面佐證;無法佐證的,由估價師在報告中揭露可能的影響。例如未登記地下室能不能登記、既成巷道能否廢止、陽臺是否約定專用,屬於事實或其他專業的認定,由實施者確認,必要時附建築師、地政士等專業意見;估價師負責的是在這些前提下,把價值估得正確。

估價師在條件之下還要做哪些事?

條件確定後,估價師的工作並沒有因此減少。依前面的規定,下面幾件事不會因為條件由實施者提供而移轉:

工作 依據
確認每一項條件都有書面來源,記下函文日期文號或合約條次;條件變動也要有新的書面 臺北市範本注意須知
比準地、宗地劃分原則,先向委託人說明,再取得經確認的書面資料 臺北市範本
評估中自己發現的不確定因素,與委託人提供的假設條件分開載明,並說明是排除或納入 第四號通用原則第5條
事實描述真實確切,難以確定的事項說明對價值的可能影響 技術規則第17條
無法勘察的部分在報告書敘明 技術規則第13條第2項
在報告的使用限制中揭露估價條件 臺北市範本

至於三家估價者使用的條件要一致,這一點在〈都更三家估價結果不同怎麼看?〉已有說明,這裡不重複。

常見問題

地主可以看到估價條件嗎?

可以。估價條件是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的事項(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款),也是估價報告書應載明的事項(技術規則第16條第2項第5款)。地主在公開展覽、公聽會與聽證時都能看到,並可以對條件提出意見。

地主對估價條件有意見,要向誰反映?

核定前,在公聽會、公開展覽或聽證時提出,由審議會審查;核定後,對權利價值不服,則依條例第53條提出異議。條件既然是實施者提供,針對前提本身的意見,向實施者與主管機關反映,比只向估價師反映更有效。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聯會第四號估價作業通用原則與第十六號公報,以及臺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範本(114年5月)撰寫;其他縣市以當地規定為準。

公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