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清楚這些名詞,我們可以先看容積從哪裡來,再看如何取得。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是兩種不同的容積來源,容積代金則是容積移轉的一種繳納方式。簡單說,採用代金方式,就是不另找送出基地,而是直接繳款給主管機關。釐清這個關係後,再看各自適用的法源、取得條件、上限與共同負擔款別,就比較容易理解。
| 容積獎勵 | 容積移轉 | 折繳代金 | |
|---|---|---|---|
| 法源 | 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容移辦法) | 容移辦法第9條之1;臺北市另有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
| 容積從哪裡來 | 主管機關依本案符合的獎勵條件給予 | 從另一宗土地(送出基地)移入 | 不指定送出基地,由主管機關以代金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
| 如何取得 | 符合獎勵項目的條件 | 取得送出基地的容積 | 繳納代金 |
| 上限 | 獎勵後不超過1.5倍基準容積,另有三款例外 | 以接受基地基準容積30%為原則,實施都市更新地區等最高40% | 同容積移轉 |
| 容積量怎麼算 | 依辦法公式計算獎勵額度 | 按公告土地現值比值換算移入容積量(第9條) | 依接受基地申請並經核准的移入容積量;代金金額另依第9條之1查估評定 |
| 金額怎麼定 | 獎勵額度是容積量,不是價款 | 公式算的是容積量,不是價款 | 由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 |
| 權利變換共同負擔款別 | 第19條第1項第9款(申請容積獎勵所需費用及委辦費,未納入本條其餘各款者,列第9款) | 第19條第1項第10款 | 第10款(容積購入費用) |
從表中可以看出,容積從哪裡來、可以取得多少,以及要支付多少費用,是不同的問題。獎勵項目與額度可參考〈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上限怎麼算?〉。以下我們先從容積移轉與代金談起,再看都更區內移轉的特別規定,以及上限與共同負擔如何認列。
容積移轉怎麼移,又能移入多少?
理解容積移轉,可以依序看送出基地、接受基地,再看移入量的換算與上限。並非所有土地都能送出容積,容移辦法第6條將送出基地限於三類:
- 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的建築所定著的土地。
- 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公共開放空間的可建築土地。土地須坵形完整,面積不小於500平方公尺;但因法令變更而不能建築,或經勘定無法合併建築的小基地除外。
- 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那麼,容積可以移到哪裡?接受基地以同一主要計畫地區內的其他可建築用地為限(第7條)。送出基地可以分次移轉,但第二類公共開放空間土地除外;接受基地則可在上限內,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的容積(第10條)。接受基地若因基地條件限制,用不完已移入的容積,可以再移轉一次,並以一次為限(第11條)。
移入量的換算公式(第9條)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的容積=送出基地面積×(申請當期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申請當期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接受基地容積率
送出基地屬第一類(保存建築)者,再乘〔1-(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送出基地基準容積)〕。
假設例:送出基地面積為5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萬元;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0萬元,容積率為300%。移入容積=500×(20÷40)×3=750平方公尺。
也就是說,送出基地的面積不會直接等於移入容積,還要透過兩地的公告土地現值比值與接受基地容積率換算。算出移入量後,仍要看接受基地的容積移入上限。依第8條,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其基準容積30%為原則;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的接受基地,最高不超過40%。
假設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為3,000平方公尺,一般上限就是900平方公尺,都更地區最高則為1,200平方公尺。這裡算的是接受基地最多能移入多少容積,與前面的移入量換算公式要分開理解。
折繳代金怎麼辦理?臺北市有哪些規定?
折繳代金讓接受基地可以透過繳款取得移入容積,但這筆款項有明確的用途與適用條件。依容移辦法第9條之1,接受基地可用折繳代金的方式移入容積,代金由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負擔。代金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內的第三類(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如果同一主要計畫區內沒有這類土地可供取得,就不得以代金方式移入容積。
臺北市對移入方式另有規範。依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2條之1,接受基地移入容積的方式,限於繳納容積代金、臺北市歷史建築所定著的私有土地,以及依第4條贈與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三種。其中,移入容積量須有50%以上以繳納容積代金辦理。代金同樣由三家以上估價者查估,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負擔;代金收入則優先用於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都市建設。
那麼,代金額度什麼時候會確定?依臺北市費用提列總表(113年10月版)說明十九註1,代金額度須經三家查估、估價工作小組、容積代金審議委員會評議,再報市府核定,時點一般在事業計畫報核之後。因此,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時,會先以評價基準日的「容積市場價格」暫估,之後再以市府核定的額度為準。
新北市 TOD 增額容積的增額容積價金、公益性設施與公共停車位,見〈新北市 TOD 增額容積要繳哪幾筆錢?公益設施與公共停車位怎麼處理?〉。
都更區內的容積移轉有什麼不同?(條例第66條)
都更區內的容積移轉,另有適用對象與準用範圍的規定。更新地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或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的建築所坐落的土地或街區、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及依第29條審議保留的建築,以及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的土地,其建築容積可一部或全部移轉到其他建築基地(條例第66條)。與一般容積移轉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 項目 | 一般容積移轉 | 條例第66條 |
|---|---|---|
| 送出基地 | 容移辦法第6條所列三類 | 更新地區內的上述幾類土地 |
| 準用範圍 | 全部 | 僅準用六項: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地區範圍、接受基地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 |
| 全部移出的私有土地 | 依辦法規定辦理 | 原為私有的土地應登記為公有 |
| 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 核發 | 臺北市技術會報(111年1月20日)結論:不必核發,移入容積可由使照或謄本的土地參考資訊檔證明 |
| 公告現值計算時點 | 申請當期 | 無都市計畫變更時,以事業計畫報核日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同技術會報) |
換句話說,都更區內移轉雖然同樣涉及容積移入,但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容積移轉的全部規定。專書所載的處理原則還有兩點。接受基地以權利變換實施重建者,須先擬訂事業計畫報核、表明採權利變換方式並取得法定同意比例,才具備申請資格(內政部103年7月9日台內營字第1030199338號函)。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都在同一更新單元內時,則不必再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因為權利變換案件依條例強制實施(營建署110年12月24日函)。
容積上限為什麼要分開看?
談容積上限時,要先分清楚使用分區容積上限與更新獎勵上限。兩者各有計算範圍,不能只看一個總數。臺北市開發許可另有優惠容積與回饋規定,也要分別理解。
先看使用分區容積上限。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3,將「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排除在外。該條對都市更新地區所訂的上限,是1.5倍法定容積,或0.3倍法定容積加原建築容積,移入容積則另行計算。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7條也有同樣的排除規定。
再看更新獎勵上限,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移入的容積,不包括在獎勵上限內。條例第66條的移入容積,也不包括在內。不過,專書引述的函釋提醒,性質相同的土管獎勵項目,仍須納入更新獎勵上限。
至於臺北市開發許可,土管自治條例第80條之2優惠容積併同其他法規獎勵容積(不含都市更新獎勵容積),額度以基準容積50%為限(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第5條)。這個50%指的是容積額度。另一個50%則是回饋比率:土管第80條之2規定,因優惠容積率所增收益,扣除營建及管銷成本後的淨利益,須提供市政府50%作為回饋(114年7月9日修正版)。兩個「百分之五十」的分母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前已申請或已核定的案件如何過渡,主管機關未見明文。回饋金屬於共同負擔中市府核定的費用,估價時依核定數額計入。
這些費用在共同負擔表上如何認列?
同樣與取得容積有關,費用在共同負擔表上的歸類卻不一定相同。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9條第1項逐款列出共同負擔範圍,其中第9款是「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指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需的費用及委辦費,且未納入本條其餘各款的費用。第10款則是「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容積購入費用及委辦費」。臺北市費用提列總表(113年10月版)的認列方式如下。
| 項目 | 對應款別 | 認列方式 |
|---|---|---|
| 容積代金、私有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 | 第10款(說明十九) | 容積代金依臺北市政府核定額度;其他須以合約等文件證明實際支付成本 |
| 大眾運輸導向開發許可地區的獎勵(△D5繳納代金、增額容積價金) | 第9款(說明十一) | 依容積代金審議委員會審定的金額 |
也就是說,看到代金或價金的名稱,還要回到取得容積的制度,才能理解它應列在哪一款。兩款都要求實施者在事業計畫報核時,檢附取得容積前、後的效益分析,分別呈現全案、地主與實施者的效益,供審議會判斷費用提列是否合理。臺北市通案審議原則另規定,容積移轉費用列入共同負擔時,事業計畫須納入「有無容積移轉」兩種情形下的共同負擔比率與權利人分配權益差異分析,並告知所有權人。審查期間若因故無法申請容積移轉,則須重行公開展覽。
融資方面,金管會109年5月18日金管銀法字第1090134231號函列示,實施者辦理容積移轉(或代金)的費用,於事業計畫報核後,銀行放款可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
哪些說法容易讓人誤解?
讀到這裡,我們可以用幾個常見說法,重新整理容積來源、數量與費用之間的關係。這些概念看似接近,實際上各有不同的計算與適用規定。
「獎勵和移轉都是容積,加起來算就好。」 兩者的來源、費用與共同負擔款別都不同,事業計畫須分別列示。獎勵有自己的1.5倍等上限,移轉則依容移辦法,有自己的30%或40%上限。因此,計算時要先分清楚各自適用的範圍與上限。
「代金是按公告現值算的。」 公告現值比值用在實體移轉的公式中,換算的是移入容積量。代金則依第9條之1,由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簡單說,容積量的換算與代金金額的評定,是不同的事情。
「繳代金比較快,隨時想繳就能繳。」 能否採用代金方式,仍受到土地取得條件的限制。同一主要計畫區內若沒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供取得,依法就不得以代金移入容積。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與臺北市規定撰寫;其他縣市的代金制度與可移入比率,以當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