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申報地價與市價,代表不同制度與用途,不能互相替代。土地有一個公告數字,不代表實際買賣、遺產分割或共有補償都應按該數字計算,也沒有適用全臺的固定倍數可直接換成市價。
四種地價先按用途區分
| 名稱 | 判讀重點 |
|---|---|
| 公告土地現值 | 政府按制度評定並每年公告,供土地移轉現值申報等法定用途參考;不是每宗土地的實際成交價 |
| 公告地價 | 規定或重新規定地價的公告基礎,與申報地價及地價稅制度相連 |
| 申報地價 | 依規定申報或認定的地價,地價稅原則上依其課徵 |
| 市場價值 | 依價格日期、權利內容、使用條件與正常市場證據評估的價值 |
此表協助辨認數值性質,不是個案稅額試算。稅務仍須依稅目、取得及移轉情形、優惠與有效規定另行確認。
一塊10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總額就是可賣價格嗎?
假設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當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萬元,兩者相乘為1,000萬元。這是教學範例,表示按該單位公告現值換算的總額,並不能證明市場可售1,000萬元。
估市價仍須查明臨路、形狀、使用分區、建築限制、占用或租賃、權利範圍與可比成交。即使鄰地公告現值相同,面寬、出入條件不同,也可能有不同市場價值。
未申報地價,是否就等於沒有課稅基礎?
不是。規定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未在公告期間申報者,依法以公告地價80%作為申報地價;超過120%及未滿80%的申報,另有法定處理方式。這些百分比是申報制度規則,不能拿來推論市價的高低。
重新規定地價原則上每二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延長;查詢時應核對縣市、年度、地段地號與數值單位。歷史地號如經分割、合併,也不能直接把舊地號數值貼到新宗地。
協商分割或繼承時,應先約定要回答哪一種價值問題
若當事人同意以公告數值分配,可以作為協議的計算基準之一,但須知道其不等於市價衡平。若要比較各人取得財產的經濟價值,宜以一致價格日期及權利條件評估,再另行處理稅負、債務與補償。
分割情境可閱讀遺產分割不動產價值認定;政府查估的另一種代表性價格,可參考基準地與基準地價。
常見問題
公告現值上漲,就表示我的土地等幅上漲嗎?
不能直接推論。公告制度與市場交易的時點、範圍及方法不同,個別宗地仍須看當時條件與市場證據。
用公告現值乘兩倍或三倍估市價,可以嗎?
只能是未經驗證的粗略猜測。不同地區、年度與產品的落差不同,正式價值判斷應回到可比交易與合理估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