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分析法在算什麼?公式怎麼來、程序怎麼走、什麼時候用?

土地開發分析法是從開發完成後的總銷售金額,扣掉成本、資本利息與利潤,倒推開發前的土地價格,公式是技術規則第81條的一行式子。本文講它的定義與適用情況、估價程序八步、公式從哪幾條條文推出來,以及結果怎麼和比較法放在一起看。

約 12 分鐘閱讀 · 更新 · 作者 陳志豪 不動產估價師

土地開發分析法是一種「逆推」:先估開發完成後賣得掉多少錢,扣掉蓋房子要花的成本、這段期間的資金利息和合理利潤,剩下的就是開發前這塊土地值多少。公式是技術規則第81條的 V=S÷(1+R)÷(1+i)-(C+M)。本文講定義、程序、公式來源與方法整合;總銷、成本各項怎麼定,見〈土地開發分析法的總銷、營造施工費與間接成本怎麼定?〉,利息與利潤率見〈土地開發分析法的資本利息綜合利率與利潤率怎麼取?〉。

土地開發分析法是什麼?

技術規則第70條給了定義:

「土地開發分析法,指根據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進行開發與改良所導致土地效益之變化,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扣除開發期間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資本利息及利潤後,求得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開發分析價格。」

這句話裡有三個關鍵:一是根據法定用途與使用強度,不是想像中的最大開發;合法只是第2條最有效使用的前提之一,還要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並能獲致最高利益;二是起點是開發後的總銷售金額;三是求出來的叫「土地開發分析價格」,是開發前的土地價格。

空地沒有收益、素地成交又少且條件各異時,收益法與比較法常不好用,這時可以從它未來能蓋什麼、賣多少往回推;其他方法能不能用,仍要個案判斷。

全聯會第十五號公報(112年10月19日發布)進一步說明,土地開發分析法是成本法估價的應用方法。它列的適用情況不以此為限,常見五種如下:

情況 白話
建築基地建築前土地價格評估 一塊可以蓋房子的地,估它蓋之前的價格
開發前預期建築基地的開發前土地價格評估 例如山坡地開發前的土地
地上權權利價格評估 地上權的價格
開發中或建築中、尚未取得使用執照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整體價格 蓋到一半的案子
土地上有建物、採獨立估價原則時的土地價格評估 土地與建物分開估

公報明文排除第十一號公報的市地重劃前後地價評估,那一類另有指引。權利變換、容積移轉代金、基準地查估等場合怎麼用這個方法,各有專文,可從〈土地開發分析法怎麼用在基準地?〉、〈都更估價報告審議時,常被問到哪些估價方法的問題?〉和〈容積移入前後的地價,要用什麼方法評?〉讀起。財報準則把它用在未開發土地的情形,見〈成本模式與公允價值模式怎麼選?選了公允價值要做什麼?〉。

估價程序有哪八步?

第71條把程序寫成八款,像一條生產線,前一款的產出就是下一款的輸入。每一款對到本系列哪一篇如下:

款 要做的事 在哪裡讀
一 確定土地開發內容及預期開發時間 本篇;面積見總銷與成本篇
二 調查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並蒐集市場行情等資料 總銷與成本篇
三 現況勘察並進行環境發展程度之調查及分析 本篇下表
四 估算開發或建築後可銷售之土地或建物面積 總銷與成本篇
五 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 總銷與成本篇
六 估算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 總銷與成本篇
七 選擇適當之利潤率及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利息與利潤率篇
八 計算土地開發分析價格 本篇,下一節

第72條說,除依第11條蒐集資料外,另得視需要蒐集開發構想、設計或配置圖說、建照、營造或施工費、各項費用、資本利率與利潤率等七類資料。第十五號公報另要求估價師盡力向委託人索取九類資料,有沒有提供、有沒有使用都要在報告書註明。

第73條要求的現況勘察有四項:影響總銷與成本費用的因素、工程進度與施工環境(並攝製必要照片或影像檔)、市場交易資料,以及週遭土地建物與公共設施的開發程度。

LAND DEVELOPMENT / PROCEDURE

第71條八款,各要到哪一篇找依據?

把八款程序對到本系列三篇,讀報告時就知道每個數字的依據在哪裡。

01

本篇

3款

確定開發內容、現況勘察、最後代入第81條。

面積的細節在總銷與成本篇。

02

總銷與成本篇

4款

蒐集資料,估可銷售面積、總銷 S、成本 C 與 M。

數字最多、最常被追問的一段。

03

利息與利潤率篇

1款

選利潤率 R 與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i。

利潤率依適用公報判定;綜合利率依第58、59、79條計算,符合調整情形時要敘明。

關鍵關係

前一款的產出是下一款的輸入:開發內容決定可銷售面積,面積乘單價得總銷,再扣成本、利息與利潤,最後才得到地價。

分篇閱讀示意,款次依第71條;不是法定作業時序的全部細節。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本篇原文整理閱讀順序;完整條件、方法、例外與來源,請連同下文核對。圖解不取代原文或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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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怎麼來的?為什麼要除以兩次?

第81條的原文是:

V=S÷(1+R)÷(1+i)-(C+M)

V 是土地開發分析價格,S 是開發或建築後預期總銷售金額,R 是適當之利潤率,C 是直接成本,M 是間接成本,i 是開發或建築所需總成本之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為什麼要除兩次?原因是利息與利潤的計算基數都包含土地價格本身,而土地價格正是我們要求的未知數。把有關條文依序代入,可以看到公式是怎麼出來的(條文沒有把推導寫出來,這是代數整理):

步驟 依據 結果
1 第52條第2項:標的為土地者,總成本應加計價格日期當時的土地價格 尚未加計資本利息與利潤的投入額(含土地)=V+C+M;第52條的完整總成本另含資本利息與利潤
2 第58條第2、3項:資本利息按各項成本合計額乘以利率;為土地者,合計額另加土地價格。土地開發分析法的利率是第79條的綜合利率 i 資本利息=(V+C+M)×i
3 第60條第1、4項:利潤按各項成本與資本利息的合計額乘以利潤率;為土地者,合計額另加土地價格 利潤=(V+C+M)×(1+i)×R
4 總銷=成本+利息+利潤 S=(V+C+M)×(1+i)×(1+R)
5 把 V 移到等號左邊 V=S÷(1+R)÷(1+i)-(C+M)

值得注意的是,順序不能倒:先把總銷除兩次,最後才減成本;先減成本再除,等於讓成本不必負擔利潤與利息,算出的地價會偏高(上例會變成約665.55百萬元)。

假設例:S=1,196百萬元,R=15%,i=4%,C+M=400百萬元。V=1,196÷1.15÷1.04-400=1,000-400=600百萬元。反向驗算:資本利息=1,000×4%=40,利潤=(1,000+40)×15%=156,1,000+40+156=1,196,回到 S。

LAND DEVELOPMENT / FORMULA

為什麼要先除兩次,最後才減成本?

沿用本篇假設例:S=1,196百萬元、R=15%、i=4%、C+M=400百萬元。

01

從總銷出發

1,196百萬元

開發完成後全部賣出的總銷售金額 S。

假設例,不是市場資料。

02

÷(1+R)扣利潤

1,040百萬元

1,196 ÷ 1.15=1,040,拿掉的 156 是利潤。

利潤的基數含資本利息與土地,所以用除的。

03

÷(1+i)扣利息

1,000百萬元

1,040 ÷ 1.04=1,000,拿掉的 40 是資本利息。

利息的基數也含土地價格。

04

-(C+M)得地價

600百萬元

1,000 是土地加成本的投入額,減去 C+M 400,剩下 V。

最後一步才用減的。

關鍵關係

利潤與資本利息的計算基數都包含土地價格本身,只能用除的倒推回去;C+M 是固定金額,最後再減。順序倒過來,算出的地價就會錯。

假設教學情境,單位百萬元。四根直條共用同一零點與尺度(1,196百萬元=滿高);虛線框是前一步的金額。

圖解說明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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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銷變動時,土地價格為什麼變動更大?

土地是剩餘額,總銷的小變動會集中落到土地上。沿用上一節的假設例,一次只改一個數字:

變動 V 的變化
S 增加1%(11.96百萬元) V 由600變成610,增加約1.67%
C+M 增加10百萬元 V 減少10百萬元
S 每增加1單位 V 增加1÷(1.15×1.04)≒0.84單位

表中把 C、M 當成固定金額;實務上廣告、銷售、管理費與稅捐依第77條按總銷乘費率,S 變動時 M 也會動,實際影響會比表中小。權利變換審議常見的另一組算例,見〈都更估價報告審議時,常被問到哪些估價方法的問題?〉。

LAND DEVELOPMENT / RESIDUAL

總銷只多1%,地價為什麼多約1.67%?

同一組假設例(V=600百萬元),一次只改一個數字。

01

總銷多1%

+1.67%

S 多 11.96,V 由 600 變 610。

刻度0~2%。

02

成本多10

-10百萬元

V 由 600 變 590,一元換一元。

刻度0~10百萬元。

03

總銷每多1

+0.84

1 ÷(1.15 × 1.04)≒ 0.84,其餘被利潤與利息吃掉。

刻度0~1。

關鍵關係

土地是扣完其他項目後的剩餘額:總銷的變動大部分落到土地上,所以百分比會被放大;成本則是一元對一元地減少地價。

假設教學情境。三格各自標示刻度;把 C+M 當固定金額。實務上 M 有部分按總銷乘費率,總銷變動時 M 也會動,影響會比圖中小。

圖解說明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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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分析法的結果,怎麼和比較法放在一起看?

技術規則第14條規定:

「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第15條接著說,不同方法得到的價格要綜合比較:

「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其中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價種類目的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並將決定理由詳予敘明。」

這兩條沒有規定土地開發分析法與比較法各占幾成。法條寫的是:差異大的要重新檢討,採用理由要寫清楚。所以讀報告時,不要只看最後的加權,要看兩邊的價格差多少、哪一邊的資料可信度較高、理由有沒有寫。素地的比較標的怎麼選、兩種方法怎麼搭配,見〈查估基準地價要用哪幾種方法?〉。

常見問題

土地開發分析法算出來的,是開發商願意出的價格嗎?

第70條定義的是「土地開發分析價格」,是估價用的價格。總銷的單價依第75條要考量價格日期當時銷售可實現之價值,成本、利率與利潤率也要用價格日期當時的資料與法定條件求取。個別開發商自己的成本結構與出價策略,不是條文的輸入。

資本利息和利潤會不會重複計算?

不會。資本利息是資金使用的成本,依第58條按自有與借貸資金分別計息;利潤是對成本與利息的合計額乘以利潤率,依第60條計算。兩者定義不同,只是利潤的計算基數包含資本利息,也就是公式推導表的步驟3。

下一步讀什麼?


本文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4、15、52、58、60、70至73、75、77、79、81條與全聯會第十五號公報(112年10月19日發布)撰寫;各縣市作業要點另有規定者,以當地規定為準。

公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