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北已核定的都更案中,臺北市的共同負擔比中位數約 37.6%,新北市約 49.9%;同一市內,各行政區的中位數也可以差到十幾個百分點。要理解這些差距,可以分成兩端來看:分子的費用跟著結構、地下室深度與當時適用的費用標準走,分母的更新後總價值跟著區位房價走。
本文先說明共負比的算式,再用國土署已核定重建案名冊的統計與同條件試算,分別從分子與分母看這些條件和共負比的關係。比較兩個案子之前,先把這些條件對齊,才不會在比兩件不同的事。
共同負擔比怎麼算?
共同負擔比=共同負擔金額÷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分子是不足的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以及容積獎勵、容積移轉等所支付的費用;這些費用由實施者先行墊付,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原則上以更新後應分配的房地折價抵付。分母是更新後全部土地及建築物的總權利價值,包含住宅、店面、辦公室等各種用途的房地與車位;本文的假設例只有住宅與車位。
在另一項不變時,費用增加或更新後總價值減少,共負比就上升;兩者同時變動時,要比較誰變得多。每一項費用怎麼提列,另一篇〈共同負擔比要怎麼判讀?有沒有合理的數字?〉已經詳細說明;本文後面依分子(費用端)與分母(價值端)兩端,說明哪些條件讓共負比變動。
COMMON BURDEN / FORMULA
共同負擔比由分子與分母兩端決定
以本文假設例說明:臺北市 113 年版費用表,基地 3,000 平方公尺、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RC 構造,住宅每坪 80 萬元、車位每個 250 萬元。
分子:共同負擔
工程、權利變換、利息、稅捐、管理及容積移轉等費用,由實施者先行墊付,經核定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更新後房地折價抵付。
分母:更新後總價值
更新後全部土地及建築物的價值,本例只有住宅與車位;同樣的費用,分母愈大,比率愈低。
兩者相除
共同負擔比=共同負擔金額÷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
比較兩個案子的共負比時,先分開看:費用端的結構、地下室、費用標準是否相同,價值端的區位房價與車位是否相同。
假設例,金額單位為億元。第一、二格共用 0~45 億元尺度;第三格比率線以 100% 為滿長。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本文「費用這一端」「價值這一端」兩節與假設例繪製;試算依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113 年 10 月),其他費目固定。圖解不取代原文或個案估價判斷。
閱讀本篇公開版本 ↗雙北的共負比大概落在哪裡?
臺北市的中位數約 37.6%,新北市約 49.9%;即使控制地上層數、地下層數、基地規模、結構與核定年代,臺北仍比新北低約 9.6 個百分點。
| 城市 | 件數 | 中位數 | 中間一半案件的範圍(P25~P75) |
|---|---|---|---|
| 臺北市 | 300 | 37.6% | 33.1%~42.8% |
| 新北市 | 122 | 49.9% | 46.1%~53.3% |
即使在同一個城市,各行政區差異也不小。臺北市大安區(38 件)中位數 31.7%,松山區 34.0%、信義區 35.2%;萬華區(14 件)43.6%、文山區(13 件)43.1%、南港區(30 件)42.9%。新北市 10 件以上的六個行政區,中位數都落在 48.4%~49.9%,差距很小。
這些數字是已核定案件的歷史分布,不是合理區間,也不是審議標準。一個案子落在中位數之上或之下,還要回頭看它的結構、地下室與核定時點。
COMMON BURDEN / DISTRIBUTION
已核定案件的共負比分布
依國土署已核定重建案名冊(2026 年 11 月 3 日)整理,兩格共用 25%~55% 的同一條刻度。
兩市的中間一半案件
色塊是 P25~P75,直線是中位數。兩市的中間一半案件沒有重疊。
同一市內也有差距
臺北市大安區與萬華區的中位數差約 12 個百分點;新北市 10 件以上的六個行政區差距很小。
這是已核定案件的歷史分布,不是合理區間,也不是審議標準。落在中位數之上或之下,還要回頭看結構、地下室與核定時點。
臺北市行政區只列本文提到的六區;新北市只標 10 件以上六個行政區中位數的範圍。
費用這一端,哪些條件會明顯改變共負比?
結構與地下室,是最常讓費用明顯變動的兩個條件;在下面的試算中,單一條件就能讓共負比移動 4.0~5.4 個百分點。依經驗,營建費用約占共同負擔的七成,所以決定營建單價的條件值得優先檢查。
臺北市與新北市的工程造價標準,都依結構與地上層數分級訂單價,鋼骨造(SC)高於鋼骨鋼筋混凝土造(SRC),SRC 又高於鋼筋混凝土造(RC)。以臺北市 113 年版第二級為例,11~15 層的 SC 單價是 RC 的 1.20 倍,16~25 層則是 1.29 倍。地下室則以地上層數決定「基準層數」,超過的樓層可依規定逐層加成 30%~60%。
假設例:臺北市 113 年版第二級,11~15 層 RC 每平方公尺 49,300 元、SRC 56,500 元、SC 59,200 元。基地 3,000 平方公尺、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住宅每坪 80 萬元、車位每個 250 萬元,銷售面積以地上樓地板面積的 1.1 倍計,其他費目固定,依臺北市 113 年版費用表試算:結構由 RC 改為 SRC,共負比約由 41.5% 升到 46.9%;地下室由 4 層增為 5 層,約升到 45.5%。
費用增加的幅度,比工程費本身還大。貸款利息、人事行政管理費與風險管理費的計算基礎都包含工程費;廣告銷售管理費以實施者獲配的房地價值計算,也會隨共同負擔增加。在上面 RC 改 SRC 的試算中,總費用的增加約是直接工程費增加的 1.3 倍。
價值這一端,由什麼決定?
分母是更新後總價值,最直接的影響因素是區位房價。同樣的共同負擔費用,房價高的區位分母大,共負比就低。
臺北市的歷史案件也看得到這個關係:比較不同行政區時,以各行政區標準住宅價格衡量,區位房價每高 10%,共負比平均約低 1.4 個百分點;逐一排除任何一個行政區重算,方向都不變。大安區中位數明顯低於萬華區,與這個方向一致。
假設例:延續前例,車位維持每個 250 萬元,只改住宅單價;住宅每坪 64 萬、80 萬、96 萬元時,臺北市 113 年版試算的共負比約為 50.5%、41.5%、35.2%。
COMMON BURDEN / ONE CHANGE AT A TIME
同一個假設例,一次只改一個條件
延續前面的假設例,其他條件固定,只改結構、地下層數或住宅單價;各情境已包含該條件連動的費用與價值變化。
結構
SC、SRC 的標準單價高於 RC;在這個例子裡,只改結構就讓共負比上升 5.4 個百分點。
地下層數
超建層逐層加成,多出的車位價值補不回增加的費用;多挖一層讓共負比上升 4.0 個百分點。
區位房價
費用不變,只改住宅單價;房價愈高,分母愈大,共負比愈低。
結構改變主要影響費用;地下室多一層同時增加費用與車位價值,本例中費用增加較多,所以共負比上升;住宅單價變動則影響更新後總價值。
假設例,比率線共用 0~55% 的同一尺度;淺綠為基準 41.5%。
房價漲了,共負比為什麼不一定下降?
如果費用不變,房價上漲,共負比應該下降;但費用標準會隔幾年修訂。以臺北市 11~15 層 RC 為例,99、104、107、110、113 年版的標準單價一版比一版高,其中 110 年版比 107 年版上漲約 22.8%。
把歷史案件依報核時點分開看,會看到「鋸齒形」:同一時期內,房價較高的行政區,共負比較低;但以 110 年版費用表的報核門檻 2021 年 3 月 1 日區分,之後報核的臺北市案件,在相同區位房價下,共負比平均高約 6.6 個百分點。把同樣的切點放在 2015~2019 年任何一年,都沒有出現明顯差異。
值得注意的是,這段期間營造物價也明顯上漲,報核日也只能推估適用的版本,所以這個差距不能全部歸給費用標準修訂。比較不同年代的案子時,除了房價,還要看它當時適用哪一版費用標準;版本怎麼判斷,可參考〈共同負擔費用要用哪一版提列標準?版本不同差在哪?〉。
COMMON BURDEN / SAWTOOTH
房價與費用標準一起看,會出現鋸齒形
左格是同一時期內的關係,右格是跨過 110 年版費用表報核門檻後的變化。
同一時期:房價高,共負比低
在相同的費用標準下,房價較高的行政區,分母較大,共負比較低。
跨過報核門檻:相同房價下較高
以 2021 年 3 月 1 日區分,之後報核的臺北市案件,在相同區位房價下平均高約 6.6 個百分點。
同一時期內,房價較高的行政區共負比較低;以報核日區分,相同區位房價下,之後報核的案件整體較高。這是跨區比較的平均關係,不代表同一個案子會隨房價上漲沿線下降,差距也不能全部歸給費用標準修訂。
示意線,不是實際資料點,斜率與位置不代表實際數值;兩線間距只標示統計結果約 6.6 個百分點。這段期間營造物價也明顯上漲,報核日只能推估適用版本。
做容積移轉,會影響共負比嗎?
從新北市的已核定案件看,移入容積愈多,共負比平均愈高:在控制樓層、結構、基地與年代之後,移入量每多相當於基準容積的 10%,共負比平均約高 1 個百分點。
這和費用的算法有關。容積移轉的費用列入共同負擔,計算貸款利息時全額計入,工程費用則依公式乘以 0.5;臺北市還把它計入人事行政管理費與風險管理費的基礎,新北市則計入風險管理費的基礎。移入的容積同時增加可銷售面積,所以實際影響仍要看取得容積的成本,與這部分樓地板能賣多少。
拿到自己案子的共負比,可以先看哪些地方?
看共負比時,與其只問「高不高」,不如逐項確認它是怎麼來的。
| 檢查項目 | 看什麼 | 為什麼重要 |
|---|---|---|
| 費用標準版次 | 適用哪一年版的費用提列表與工程造價標準 | 不同版本的單價與提列條件不同 |
| 評價基準日與房價 | 更新後價值採用的房價水準 | 費用不變時,更新後總價值高 10%,共負比約由 41.5% 降到 37.7%,少約 3.8 個百分點 |
| 結構 | 地面層以上的主要構造 | SC、SRC 的標準單價高於 RC |
| 地下層數 | 是否超過基準層數、超建幾層 | 超建層逐層加成 |
| 管理費 | 人事行政、風險、銷售管理費套用的規模、人數、公有地比例與價值級距 | 級距或條件不同,提列金額就不同 |
| 容積移轉 | 移入多少、怎麼取得 | 計息時全額計入,並列入管理費的計算基礎 |
常見問題
各行政區的中位數,可以當作合理的共負比嗎?
不行。中位數只是過去已核定案件的分布,每個案子的結構、地下室、基地條件與適用標準都不同。比較時要先把這些條件對齊。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113 年 10 月)、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110 年)與國土署已核定重建案名冊(2026 年 11 月 3 日)撰寫;統計限臺北市與新北市,其他縣市以當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