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骨、SRC 和 RC,結構不同共同負擔比差多少?

雙北都更的工程造價標準依結構、地上層數訂單價,臺北市另分建材設備等級,新北市另分總樓地板面積級距。在相同條件下,鋼骨造(SC)高於鋼骨鋼筋混凝土造(SRC),SRC 又高於鋼筋混凝土造(RC);以臺北市 113 年版第二級為例,從 11~15 層進到 16~20 層,SC 與 RC 每平方公尺的價差由 9,900 元擴大為 15,500 元。本文用雙北費用標準試算,說明改變結構對共同負擔比的影響,以及兩種以上結構怎麼核計。

約 9 分鐘閱讀 · 更新 · 作者 陳志豪 不動產估價師

都更的工程造價標準,依建物的結構與地上層數訂定單價;臺北市另分建材設備等級,新北市另依總樓地板面積分級。在相同條件下,鋼骨造(SC)最高,鋼骨鋼筋混凝土造(SRC)其次,鋼筋混凝土造(RC)最低。在下面的臺北市試算中,地上 14 層由 RC 改為 SRC,共同負擔比約增加 5.4 個百分點;地上 22 層由 RC 改為 SC,約增加 12.7 個百分點。

這篇先說明造價標準怎麼依結構訂單價,再用同條件試算看共負比的變化,最後說明一棟建物有兩種以上結構時怎麼核計。共同負擔比的算式與其他影響條件,可參考〈雙北都更的共同負擔比實際落在哪裡?比較時要看哪些條件?〉。

造價標準怎麼依結構訂單價?

兩市都先依結構與整棟建物的地上層數分級,臺北市再看建材設備等級,新北市再看總樓地板面積,查出每單位面積的標準單價。臺北市的 RC、SRC、SC 都各有第二級(中高級建材)與第三級(高級建材)兩種單價,以下用第二級為例:

地上層數 RC(元/㎡) SRC(元/㎡) SC(元/㎡) SC 比 RC 每㎡多
6~10 層 43,900 52,800 54,700 10,800
11~15 層 49,300 56,500 59,200 9,900
16~20 層 53,600 62,600 69,100 15,500
21~25 層 59,000 68,700 76,100 17,100

級距依整棟建物的地上總層數決定,不是逐層累進。以單一結構、同一建材等級的建物為例,地上 14 層採 11~15 層的基本單價,地上 16 層改採 16~20 層的基本單價;地下室超建或樓層挑高的加成,另依規定計算。

臺北市的表上,1~5 層只列 RC,SRC 與 SC 從 6 層起列;RC 列到 25 層,SRC 列到 40 層,SC 列到 41 層以上。RC 26 層以上、SRC 41 層以上沒有一般標準單價,屬於特殊費用情形,要就必要性與費用合理性辦理審查,供審議參考。SC、SRC 的 1~5 層也沒有列單價;地下層連通、其中一種構造為 SC 或 SRC 的 1~5 層建築物,依該構造 6~10 層單價的 93% 提列。

新北市 112 年版工程造價表以「元/坪」計,三種結構都從 6 層起列;RC 列到 35 層,SRC 與 SC 列到 36 層以上。同一結構與層數下,總樓地板面積分成三級,面積愈大單價愈低。

假設例:新北市 112 年版,地上 11~15 層、總樓地板面積 2,500 坪以上未滿 7,500 坪,RC 每坪 147,815 元、SRC 171,577 元、SC 178,889 元。

跨過 15 層級距,結構的價差為什麼明顯拉大?

因為從 11~15 層進到 16~20 層時,SC 單價的漲幅明顯大於 RC。以臺北市 113 年版第二級為例,RC 由 49,300 元升到 53,600 元,約高 8.7%;SC 由 59,200 元升到 69,100 元,約高 16.7%。

所以在臺北市第二級的表列範圍內,6~15 層的 SC 每平方公尺比 RC 貴約 1 萬元,16~25 層則貴約 1.55~1.71 萬元。這個價差不是逐級擴大:6~10 層進到 11~15 層時,價差反而由 10,800 元縮小為 9,900 元。

STRUCTURE / UNIT PRICE

結構不同,標準單價差多少?

臺北市 113 年版工程造價標準單價,第二級(中高級建材),單位為每平方公尺。

01

三種結構的標準單價

同一層數級距下,SC 高於 SRC,SRC 高於 RC;層數級距愈高,三者單價都愈高。

02

跨過 15 層,價差明顯拉大

6~15 層的價差約 1 萬元,16~25 層擴大到 1.55~1.71 萬元;6~10 層進到 11~15 層時反而略縮小。

關鍵關係

整棟建物依地上總層數選一個級距;在本圖所列的臺北市第二級單價中,16~25 層的 SC 與 RC 每㎡價差,大於 6~15 層。

左格柱高共用 0~8 萬元/㎡ 的同一尺度,顏色依圖例區分 RC、SRC、SC;右格長條共用 0~1.8 萬元的同一尺度,金色標示 16~25 層級距,淺綠為 6~15 層。臺北市 RC 只列到 25 層,SC、SRC 的 1~5 層未列單價。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本文「造價標準怎麼依結構訂單價?」一節與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113 年 2 月)標準單價表繪製。圖解不取代原文或個案估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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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結構,共同負擔比差多少?

在下面的試算中,結構由 RC 改為 SRC 或 SC,共負比都明顯上升;地上 22 層的增加幅度,又比地上 14 層更大。

假設例:基地 3,000 平方公尺,地上總樓地板面積固定為 14,000 平方公尺(14 層時每層 1,000 平方公尺,22 層時每層約 636 平方公尺),地下 4 層、每層開挖基地的 70% 且完整開挖。住宅每坪 80 萬元、車位每個 250 萬元,銷售面積以地上樓地板面積的 1.1 倍計。臺北市採第二級單價,新北市採 2,500 坪以上未滿 7,500 坪的單價。三種結構採相同的房價、標準工期與其他計算參數,只改結構;隨工程費連動的費用依試算模型重新計算;其中廣告銷售管理費以實施者實際獲配的價值計算,會隨共同負擔增加而提高。

試算條件 RC SRC SC
臺北市 113 年版,地上 14 層 41.5% 46.9%(+5.4) 48.9%(+7.4)
臺北市 113 年版,地上 22 層 48.6% 55.8%(+7.2) 61.3%(+12.7)
新北市 110 年基準(112 年造價表),地上 14 層 36.7% 41.8%(+5.2) 43.4%(+6.8)
新北市 110 年基準(112 年造價表),地上 22 層 42.5% 49.0%(+6.5) 53.7%(+11.2)

括號內是與 RC 相比增加的百分點,以四捨五入前的數值計算。兩市地下室加成的基準層數不同,新北市 22 層的地下 4 層不須加成,所以兩市的差距不能全部歸給結構單價。

共同負擔增加的金額,也比營建費用本身增加得多。在臺北市地上 14 層的試算中,RC 改 SRC 時營建費用約增加 1.72 億元,總費用約增加 2.26 億元,約為 1.3 倍;多出的部分來自風險管理費約 0.26 億元、銷售管理費約 0.14 億元、人事行政管理費約 0.09 億元與貸款利息約 0.06 億元。

這個試算只看費用端。結構不同時,更新後的房價是否不同,要由估價師依市場資料判斷,不在本文試算範圍內。

STRUCTURE / SIMULATION

各組條件固定,只改結構,共負比怎麼變?

各組內只變更結構,地上總樓地板面積固定為 14,000 平方公尺、地下 4 層,住宅每坪 80 萬元、車位每個 250 萬元,三種結構採相同房價與標準工期。臺北市依 113 年版第二級,新北市依 110 年基準與 112 年造價表 2,500 坪以上未滿 7,500 坪級距;其餘假設見正文。

01

臺北市 14 層

02

臺北市 22 層

03

新北市 14 層

04

新北市 22 層

關鍵關係

四組試算中,改為 SRC 或 SC 都讓共負比上升;22 層的增加幅度比 14 層大。臺北市 14 層 RC 改 SRC 時,總費用的增加約是營建費用增加的 1.3 倍。

假設例,四格長條共用 0~65% 的同一尺度;括號內是與 RC 相比增加的百分點,以四捨五入前的數值計算。兩市地下室加成的基準層數不同,兩市差距不能全部歸給結構單價。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本文「改變結構,共同負擔比差多少?」一節的試算表繪製。圖解不取代原文或個案估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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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棟建物有兩種以上結構時,怎麼核計?

兩市的算法不同。臺北市規定,建築物主體有兩種以上構造時,各樓層的單價分別按其構造的對應樓層單價計算;新北市則按各構造所占比率,以標準單價加權計算。兩市所稱的建築物主體,都是指地面層以上的結構,所以判斷是不是複合結構,只看地面層以上。

同一基地有多棟建物,分屬不同樓層數或不同結構時,臺北市規定單價個別計算;新北市規定分屬不同樓層數時,依各部分所占樓地板面積比率,以個別單價平均計算。看計畫書時,臺北市要逐棟、逐段核對每一層的結構與單價;新北市要核對構造比率與樓地板面積比率是否算對。

常見問題

改成鋼骨造,更新後的房價會一起提高嗎?

不一定。費用端依造價標準,結構改變時單價就跟著改變;價值端則要由估價師依市場上的比較案例判斷,兩者不一定同幅度變動。計畫書若變更了結構,費用與更新後價值兩邊都要一起看。

結構或工法不同,貸款利息的工期會跟著調整嗎?

標準工期沒有依結構區分,用來計算貸款利息的期間。臺北市的更新期間自開工之日起算至取得使用執照,以地下層每層 2.5 個月、地上層每層 1.2 個月計算;因施工困難、特殊構造設計等原因使實際工期較長時,要提出說明與佐證,經審議會同意才能提列;採雙順打或逆打等特殊工法時,要提出差異檢討並增減工期。

新北市的施工期間為申報開工至取得使用執照,以地下第一層 4 個月、每多一層加 2 個月、地上每層 1 個月計算;採逆打工法時,地下層每層減少 1.5 個月。貸款期間則是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後至產權登記,不得長於實際施工期間加 12 個月。

本文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113 年 2 月)、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113 年 10 月)、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110 年,工程造價依 112 年修正附表)撰寫;其他縣市以當地規定為準。

公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