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權利變換的評價基準日,是查估權利價值共同採用的時間基準,原則上由實施者訂定,限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它不是報告完成日,也不是未來交屋日。更新後房地雖然還未完工,估價仍須依規劃條件,以基準日當時的新成屋價格查估。
四個日期,各回答不同問題
| 日期 | 代表的意義 | 不能直接推論的事 |
|---|---|---|
| 評價基準日 | 這次權利價值反映哪一天的價格條件 | 未來交屋時一定賣得多少 |
| 勘察日期 | 何時實際調查現場 | 現場調查日必然就是價格日期 |
| 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 | 計畫何時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 核定完成日與報核日相同 |
| 預定交屋日 | 規劃何時交付更新後房地 | 可以預先把未來漲幅加入權值 |
日期對不上時,應先查報告的估價條件及計畫書,不宜只看封面日期判斷。更新前土地、更新後房地與相關清冊也應檢查是否採一致的價值基準。
報核延後,不是只換封面日期
假設某案原定於六月報核,採三月一日為基準日,後來延至十二月才報核。這是教學情境,實際期間計算仍須依個案日期確認;重點是不能繼續假設原來日期當然符合報核前六個月的窗口。
應先確認是否需要調整基準日,再檢查市場案例、成本、權利資料與規劃版本是否需要更新。未改變的權利資料可否沿用,與價格資料是否仍適用,是兩件不同的事。日期調整也不能只更新房價,而讓共同負擔與分配清冊停留在另一套條件。
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三條另有早期案件的特定例外,適用須同時核對事業計畫核定時間及當時申請報核條件,不能將舊案例外套用到所有案件。
房價上漲後,為什麼分配表沒有同步加價?
假設某戶更新後房地在基準日的評定價值為三千萬元,數年後附近新案成交三千六百萬元,這只能說明另一時點的市場資訊。兩者可能還有產品、車位、面積及付款條件差異,不能直接據此認定原來權值少估六百萬元。
應先回到原基準日,確認當時選用的比較案例與調整是否合理;若是依法辦理計畫變更或重新查估,則另行確認是否調整日期及相關項目。差額價金也有其計畫與法規計算基礎,不能自行改用交屋時的廣告開價。
更新後查估條件可接著閱讀更新後房地價值如何評估;分配金額與實際選配的關係,見選配、找補與差額價金。
閱讀不同階段的報告時,也應保留版本日期,避免把最初試算與後續正式查估當成同一組資料。
常見問題
評價基準日越晚,地主一定越有利嗎?
不一定。日期變動可能同時影響更新前權值、更新後總值、成本及共同負擔。須看整套條件與個人相對比率,不能只看新屋單價上漲。
報告超過六個月,就一律作廢嗎?
應確認的是法定日期窗口、報核時點及適用例外,再由估價者檢視更新範圍。不能把所有資料視為一律失效,也不能未檢討就整份沿用。
可以用交屋時的市價檢查報告嗎?
可以作為理解市場變化的資料,但不能直接當成原基準日的價格證據。檢查原估值是否合理,仍要使用對應日期與條件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