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在算什麼?重建成本、總成本與適用時機怎麼看?

成本法是先算出在價格日期重新建造要花多少錢,扣掉累積折舊額,再加上土地,推算出成本價格。本文講成本價格的公式、八個估價步驟、重建成本與重置成本的差別,以及什麼情況適合只用成本法。

約 12 分鐘閱讀 · 更新 · 作者 陳志豪 不動產估價師

成本法是先算出在價格日期把標的重新建造一次要花多少成本,再扣掉已經耗損的部分,推算出價格。房地合併估價時,成本價格等於土地價格,加上建物總成本減去累積折舊額。如果把三種估價方法比作武器,比較法像長劍、收益法像弓箭,成本法就是盾牌:市場案例不足或收益資料不穩時,它提供一個穩定、可以逐項驗證的基礎。總成本與折舊另有兩篇進階文章拆開講;本文先講整體架構、重建與重置的差別,以及什麼時候適合用成本法。

成本法算出來的是哪一種價格?

技術規則第48條第1項這樣定義:「成本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其累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依這個方法求得的價格,第2項稱為成本價格。

房地合併時的算式在第69條第1項:

項目 算式
土地價格 土地總成本
建物成本價格 建物總成本-建物累積折舊額
房地成本價格 土地價格+建物成本價格

假設例:土地價格3,000萬元,建物總成本1,000萬元,累積折舊額380萬元(折舊怎麼來的,見〈建物折舊怎麼算?耐用年數、殘餘價格率與老屋怎麼處理?〉)。建物成本價格=1,000-380=620萬元,房地成本價格=3,000+620=3,620萬元。

簡單說,3,620萬元是把地和房子重新準備一遍、再扣掉用舊的部分;它不是成交價,也不是租金推出來的價格。

為什麼重新蓋的成本可以拿來推價格?成本法有兩個前提:成本投入合理、效用符合市場需求的全新建物,重新蓋的成本可以作為推估價值的基礎;現況建物和全新複製品之間的差距,就是折舊。換句話說,成本法也是替代原則的應用,可以看成一種控制條件很嚴的比較法:比較法要從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個別四類因素,把比較標的調成勘估標的;成本法的比較對象是勘估標的自己的全新複製品,要調的主要只剩折舊。

兩個容易混淆的名詞先分開。成本法不同於會計上的「成本模式」,後者是財報的衡量方式,見〈成本模式與公允價值模式怎麼選?選了公允價值要做什麼?〉。成本法也不同於土地開發分析法:土開法是從開發後的總銷售金額往回扣成本、利息與利潤,求開發前的土地價格,見〈土地開發分析法怎麼用在基準地?基地太小、容積不符怎麼處理?〉。

COST APPROACH / BUILD-UP

成本價格是怎麼一步一步組出來的?

沿用本篇假設例:土地3,000萬元、建物總成本1,000萬元、累積折舊額380萬元。

01

建物總成本

在價格日期重新蓋一棟要花的錢。

建物總成本
1,000萬元

02

扣累積折舊

虛線框是已經用掉的部分。

累積折舊額
380萬元

03

建物成本價格

1,000-380=620萬元。

建物成本價格
620萬元

04

加上土地價格

3,000+620=3,620萬元。

房地成本價格
3,620萬元

關鍵關係

本例380萬元是建物累積折舊額;土地另行估價,在建物成本價格算完之後才加上去。已投入的土地開發改良,其減損得依第69條第3項另行考量。

假設例,單位萬元。四張圖共用0~4,000萬元的直條尺度與零點;第04格下段為土地、上段為建物成本價格。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本篇原文整理閱讀順序;完整條件、方法、例外與來源,請連同下文核對。圖解不取代原文或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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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的估價程序有哪八步?

技術規則第49條把成本法的程序列成八款,可以分成資料、總成本、折舊、價格四段來讀:

順序 步驟
一 蒐集資料
二 現況勘察
三 調查、整理、比較及分析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等資料
四 選擇適當方法推算營造或施工費
五 推算其他各項費用及利潤
六 計算總成本
七 計算建物累積折舊額
八 計算成本價格

第三步要蒐集的資料,第51條限定在「與勘估標的同一供需圈內」,包括施工材料與人工的價格水準、營造到稅捐等費用資料、資本利率,以及開發或建築利潤率。第52條第3項還要求,總成本各項計算過程「應核實填寫於成本價格計算表內」,所以拿到成本法報告時,這張計算表是核對的起點。第四到第六步怎麼算,見〈成本法的總成本各項怎麼算?營造施工費、間接費用、資本利息與利潤怎麼定?〉。

COST APPROACH / EIGHT STEPS

八個步驟,可以分成哪四段看?

技術規則第49條的八款,依「資料、總成本、折舊、價格」四段閱讀。

01

第一~三步:備齊資料

蒐集資料、現況勘察,整理同一供需圈的成本與費用資料。

第51條限定在同一供需圈內蒐集。

02

第四~六步:算總成本

推算營造或施工費、其他費用與利潤,合計成總成本。

各項算法見〈成本法的總成本各項怎麼算?〉。

03

第七步:扣累積折舊

依耐用年數、殘餘價格率與折舊路徑,算出累積折舊額。

算法見〈建物折舊怎麼算?〉。

04

第八步:成本價格

總成本減累積折舊額,房地合併再加土地價格。

各項計算過程應核實填寫於成本價格計算表。

關鍵關係

拿到成本法報告,也照這四段核對:資料從哪來、總成本怎麼組、折舊參數為何、最後加了多少土地。

閱讀分段示意,條文本身列的是八款順序;圖中量體與文件不代表實際比例。

圖解說明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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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成本和重置成本差在哪?

一句話:重建是照原樣複製,重置是做出效用相同的建物。第48條第3項說:「建物估價以求取重建成本為原則。但建物使用之材料目前已無生產或施工方法已改變者,得採重置成本替代之。」兩個名詞的定義在第4、5項:

名詞 條文定義
重建成本 「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極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重置成本 「與勘估標的相同效用之建物,以現代建材標準、設計及配置,於價格日期建築所需之成本」

假設例:一棟老式建築外牆使用的某種手工磚已經停產,施工方法也早已改變,照原樣複製做不到。這時估價師可以改算功能相同、用現代建材與設計蓋一棟所需的成本,也就是重置成本。

兩者的差別也會影響後面的折舊。重建成本連過時的設計與配置一起複製,功能落伍造成的減損還在成本裡,要在折舊另外扣;重置成本已經改用現代設計,這部分多半不在成本裡,不必重複扣。也就是說,選了哪一種成本,就要對應檢查折舊扣了哪些項目,見〈建物折舊怎麼算?〉。

全聯會第四號公報的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也是這樣分的:公報說明事項第2點寫明,標準表適用於辦公室、住宅、工廠(廠房)、倉庫的重建成本,「重置成本可參考本標準表酌予調整」。

土地價格怎麼放進成本法?

總成本裡的土地價格,第69條第1項寫的是「土地價格=土地總成本」。但土地的成本常常求不出來,第2項因此允許:「前項土地價格之求取有困難者,得以比較法或收益法計算之,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用比較法或收益法求土地時,還要考量土地部分的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資本利息及利潤是否合理。

土地用比較法求,是不是就等於用了兩種估價方法?全聯會第三號通用原則第3條回答:「不同的估價方法係指評估勘估標的整體所採用的方法。」它說明所舉的例子是非高度開發的透天產品,土地用比較法或收益法、建物用成本價格,對整體而言仍是成本法一種方法。

什麼情況適合用成本法,什麼情況不適合?

先講結論:成本越接近市場價值、或市場越缺交易資訊,成本法越好用;市場願意付的錢遠高於成本時,成本法容易低估。

道理可以從市場競爭來看。在完全競爭的市場,買方可以自己買地蓋屋,賣方也只能賺合理利潤,價格會被合理成本加正常利潤拉住。不動產卻不是完全競爭市場,市場需求高、收益佳時,成交價可能高於成本價格,差距大小要個案分析。值得注意的是,成本法可以逐項查核成本資料,但土地價格與部分參數仍可能需要市場案例支持;折舊衡量的又是不易量化的效用減損,最需要交代依據。

技術規則第14條的原則是兼採二種以上方法,但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並於報告書敘明的,不在此限。全聯會第三號通用原則把成本法相關的情形列得很具體:

情形 通用原則怎麼說
估價目的只需要一種價格(第1條) 說明舉例:依都市更新條例評估建築物之殘餘價值、以火災保險為目的之估價,適宜採用成本法一種方法
不能採用成本法(第4條第4款第1目) 「勘估標的為區分所有建物,但無法有效掌握樓層別效用比及地價分配率時。」
不能採用成本法(第4條第4款第2目) 「勘估標的市場性及收益性極佳,成本價格無法合理反映該產品價值者。」

第2目的說明這樣寫:「成本法為供給面,收益法為需求面,比較法為供需層面,如果市場上產品需求較高,收益較佳,採成本法容易低估價格。」

另外兩種成本法專用的情況,技術規則也有規定。未完工的建物,第63條要求依實際完成部分估價,或以標準建物的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為基礎,參考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估算。因特殊狀況使投資無法產生相對正常報酬的成本,第64條允許於成本估價時不予計入或於折舊中扣除,並應於報告書敘明,這一類在瑕疵估價很常見,見〈瑕疵不動產適合用哪些估價方法?只用一種可以嗎?〉。

THREE APPROACHES / ROLES

成本法在三種方法裡,站在哪一面?

三種方法從不同方向推同一個價格;全聯會第三號通用原則以供給面、需求面、供需層面區分。

01

比較法|長劍

供需層面:從市場成交案例出發。

市場案例充足時,調整快、反應快。

02

收益法|弓箭

需求面:從未來的租金收益往回推。

適合以收益為主的不動產。

03

成本法|盾牌

供給面:從重新蓋一次的成本出發。

案例少、收益資料不穩時,提供可驗證的基礎。

關鍵關係

成本法看的是供給面。需求高、收益佳的產品,市場願意付的錢常高於成本,所以通用原則提醒,這類產品採成本法容易低估價格。

武器比喻只是幫助記憶的講法,不代表方法的優劣;方法怎麼選,仍依技術規則第14條與通用原則判斷。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本篇原文整理閱讀順序;完整條件、方法、例外與來源,請連同下文核對。圖解不取代原文或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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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成本法算出的價格,為什麼常和買賣成交價不同?

兩者問的問題不一樣。成本法問的是重新蓋一次要多少錢,成交價反映的是買賣雙方在市場上的出價;需求高、收益佳的產品,成本價格可能明顯低於成交價,原因見上文〈什麼情況適合用成本法〉一節。

裝潢要不要另外算進營造施工費?

不需要重複計入。第四號公報說明事項第12點寫明:「本標準表之單價,已反應建物之結構、機電與裝修成本。」建材、設計與設備特殊的,得敘明理由酌予調整。都更權利價值為什麼不計裝潢,見〈家裡裝潢很貴,都更估價會算進去嗎?〉。

拿到成本法報告,應該怎麼核對?

先找成本價格計算表,再照順序看:營造或施工費、其他各項費用、資本利息、利潤,合計成總成本;接著看累積折舊額用的耐用年數與殘餘價格率;最後才加上土地價格。各項的算法依序見〈成本法的總成本各項怎麼算?〉與〈建物折舊怎麼算?〉。

下一步讀什麼?


本文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聯會第三號估價作業通用原則與第四號公報(113年12月版)撰寫;其他縣市的標準單價表與審議規定,以當地規定為準。

公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