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計畫核定前,為什麼要先預檢地籍線和建築線?

地籍線和建築線若不一致,常到計畫核定後申請建照鑑界才被發現,一旦要面積更正或逕為分割,已核定的範圍、面積與權利價值都可能要重來;臺北市因此在113年1月訂定預檢作業程序,讓實施者在事業計畫公展後、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先檢測一次。本文說明兩條線為什麼會不一致、不一致會牽動計畫哪些內容,以及臺北市預檢的申請條件、文件、檢測項目與回覆方式。

約 11 分鐘閱讀 · 更新 · 作者 陳志豪 不動產估價師

都更計畫核定前先預檢地籍線和建築線,是為了把一個「越晚發現越貴」的問題提早挖出來。地籍線是地政機關地籍圖上的產權界線,建築線是建管機關指定的建築基地與道路之間的界線,兩條線不一定重合,例如都市細部計畫要求退縮建築時就會分開;該重合的地方卻對不上,才是要查處的偏差。臺北市地政局在113年1月22日訂定的預檢作業程序開宗明義就說,這類不一致多半是在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實施者為申辦建照去鑑界時才發現;若查處結果須辦理土地面積更正或逕為分割,會嚴重影響已核定的計畫內容。簡單說,預檢就是讓實施者在事業計畫公展後、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一次免費的檢測,把疑義留在計畫還能修的階段處理。

地籍線和建築線,各是誰畫的線?

兩條線出自不同的機關、不同的法規,這是它們會不一致的根本原因。建築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法第48條規定,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現有巷道則在必要時另定建築線。地籍線則是地政機關依測量成果劃出的各宗土地界線。

兩者的銜接點是都市計畫樁。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41條,樁位公告確定後,測定機關要把樁位坐標表、樁位圖等資料送地政單位並實地點交,「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都市計畫變更後,第45條也要求重行辦理地籍分割。我們可以把兩條線的差異整理如下:

面向 地籍線 建築線
代表什麼 各宗土地的產權範圍 建築基地與道路(或現有巷道)的界線,建築物不得突出
主管機關 地政機關 主管建築機關,依都市計畫樁位指示
主要依據 地籍測量成果、分割與重測紀錄 建築法第48條、都市計畫樁位
可能的差異來源 地籍控制測量、界址測量與分割複丈的成果 都市計畫樁位、建築線指示與早期樁位

換句話說,一條線看的是「這塊地是誰的」,另一條線看的是「房子可以蓋到哪裡」。兩者只要有一方的測量成果或計畫內容變過,另一方沒有同步更新,就會出現偏差。

兩條線不一致,會牽動計畫的哪些內容?

不一致本身只是測量問題,麻煩在於查處後的結果會回頭改動計畫的基礎資料。若是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或抄錄錯誤,登記機關可以逕行更正;其他錯誤則要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不論哪一種,結果都是登記面積或宗地範圍改變。

而這些數字,正是都更計畫的地基。事業計畫第一項應表明事項就是「計畫地區範圍」(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款);權利變換計畫要表明實施地區的範圍及總面積、更新前各宗土地的標示與權利價值(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條);事業計畫的同意比率,也要以私有土地總面積計算(條例第37條)。我們用一張表看連鎖反應:

地籍變動 可能牽動的計畫內容
部分土地須逕為分割為道路用地 更新單元範圍與總面積、是否仍符合單元劃定基準
某宗土地面積更正 該宗土地的權利價值與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同意比率的面積分子分母
建築線位置改變 建築配置、法定空地、容積與建蔽率的基地面積

值得注意的是,更新單元範圍屬於事業計畫第1款,範圍有變動就要辦理事業計畫變更。條例第34條第2款、第3款免辦審議的簡化程序並不包括這一款;只有符合同條第1款全體同意等條件,才可免辦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仍要經審議;變更路徑的判斷另見建照階段改了設計、面積或基地,要變更哪一份計畫。

假設例:臺北市某更新單元位於市府劃定的更新地區內,依登記面積合計2,010平方公尺,以「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符合自治條例第12條第2款。若檢測發現其中30平方公尺應屬計畫道路而須逕為分割,街廓內面積剩1,980平方公尺,就不再符合第2款,要改檢討其他款次或調整範圍。

假設例:同一單元內甲地主土地原為200平方公尺,全區2,000平方公尺,假設各宗土地單價相同,甲的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為10.0000%。若甲地面積更正為190平方公尺、全區變為1,990平方公尺,比率就變成9.5477%。

這兩個例子說明,幾十平方公尺的差距,就足以改變單元能不能成立,以及每位地主分配的基礎。若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才發現,就要依查處結果檢討估價、分配與清冊是否受影響,並辦理必要的計畫變更。

臺北市的預檢,誰可以申請、什麼時候申請?

預檢的重點在「時點」:必須在計畫還沒定案時做,才有修正的空間。依113年1月22日的預檢作業程序,受理條件如下:

項目 規定
申請人 都市更新案的實施者
受理期間 事業計畫公開展覽後,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未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為事業計畫核定前
申請方式 向土地所在地轄區地政事務所填寫土地複丈申請書;申請原因勾選「其他」並加註「都市更新案地籍線與建築線預檢」,坐落欄填更新範圍全部地號,備註欄註明案名
次數與費用 同一更新單元地區範圍以受理1次為限,不另收費
應備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市府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函(符合條例第32條第5項免辦公展公聽會者除外);有效期限內的建築線指示圖;地籍整理計畫表(無整理需求者在申請書備註欄切結)

這張表裡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受理期間。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開報核的案件,即使事業計畫已經核定,只要權利變換計畫還沒核定,仍在可申請的期間內。另外,建築線若是依都市計畫樁位指示、而現場已經沒有樁位,要先向都市發展局申請恢復樁位,才能取得可用的指示圖。

也就是說,預檢不是報核時一起交的文件,而是實施者在公展後主動排進時程的一道檢測。每一個單元只有一次機會,最好在範圍確定、指示圖有效時申請。

地政事務所會檢查哪些項目?結果怎麼回覆?

預檢分成三個階段:受理審查、實地檢測、結案。受理後,地政事務所先審查資格、文件,以及現場能否檢測;有不符的,開立補正通知書,申請人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就駁回。這15日是補正期限,不是整個預檢的辦理天數。

排定測量日期後,地政事務所人員依建築線指示圖到現場檢測下列四件事:

檢測項目 檢查的問題
寬度與路型 地籍與都市計畫的道路寬度、路型是否一致
兩線位置 地籍線與建築線的位置偏差是否在容許誤差內
面積較差 更新後土地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的較差是否在容許誤差內
其他疑義 有無其他地籍疑義

檢測發現與規範不符或有疑義時,由地政事務所循市府地政局的疑義通報機制,函請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及都市發展局查處;不屬於地籍線與建築線的疑義,免通報都市發展局。查處完竣後,流程會回到「兩線是否相符」的判斷,而不是送出查處就算過關。

結案時,地政事務所依結果函復,文字有兩種。直接相符的,函復「(案名)案土地依臺端/貴公司所附資料檢核結果,地籍線與建築線相符」;經查處後相符的,函復「涉及地籍線與建築線疑義,經查處完竣後,地籍線與建築線相符」。換句話說,這份函說的是「依所附資料檢核」兩線相符,它回答的是界線問題,不代表土地權屬、通行權利或後續地籍整理都已確定。

預檢之外,地籍整理計畫要先想好什麼?

預檢的應備文件裡有一張「地籍整理計畫表」,這提醒我們,地籍問題不只在計畫核定前,還延續到施工前與完工後。地籍整理計畫本來就是權利變換計畫的應表明事項(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依辦理時點可以分成兩段:

時點 作業內容 依據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 視地籍整理計畫需要,申請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範圍邊界的鑑界、分割測量及登記 實施辦法第28條第1項
工程完竣、申領使用執照時 申請囑託辦理地籍測量及建築物測量;測量面積與分配清冊不符時,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釐正圖冊 實施辦法第28條第2項、第3項

前一段處理的是更新單元和外面土地之間的界線,後一段處理的是更新後每一戶的登記面積。預檢做得好,第一段的範圍邊界分割就比較單純;完工後的釐正圖冊,另見權變完成後登記面積和計畫不一樣怎麼辦。

對估價來說,更新前權利價值是以各宗土地的標示與登記面積為基礎評定的。預檢若發現面積須更正或分割,實施者應在估價前把更新後的面積資料提供給估價單位;若估價已完成,就要以變更後的估價條件重新檢討受影響的宗地。值得注意的是,這個順序越早定下來,三家估價與後續審議要回頭修改的地方就越少。

常見問題

錯過預檢的受理期間怎麼辦?

這套程序只受理事業計畫公展後、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或未採權利變換者事業計畫核定前)的申請。期間過了,就不能再以預檢程序申請,兩線是否相符,要儘早洽地政與建管機關,依一般鑑界與疑義查處程序確認;屆時若須面積更正或分割,就回到計畫變更的程序。

預檢要收費嗎?可以申請幾次?

不收費。同一個更新單元地區範圍以受理1次為限,所以申請前最好先確認範圍、地號與建築線指示圖都已定案。

其他縣市也有這套預檢程序嗎?

本文說明的是臺北市地政局訂定的作業程序。其他縣市是否有類似作業,請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洽詢;即使沒有專屬程序,實施者在事業計畫階段先比對地籍圖與建築線指示圖,也能及早發現偏差。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建築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與臺北市地籍線與建築線預檢作業程序(113年1月22日)撰寫;其他縣市以當地規定為準。

公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