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的聽證,是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在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舉行的法定程序;除了條文列出的情形外,都要舉行。聽證適用行政程序法的聽證規定,要作成聽證紀錄,主管機關核定時要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說明會則依各自的規定辦理,例如實施者報核後、公展前自行修正計畫,或公開評選實施者之前;辦過說明會,本身不是免辦聽證的理由。收到聽證通知,可以先看通知上的事由、期日與場所,整理要表達的意見與證據;不能出席的,可以委託代理人。
都更的聽證是什麼?由誰舉辦?
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規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應舉行聽證;主管機關應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作成核定:
- 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
- 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 事業計畫的變更,符合同條例第34條第2款或第3款的簡化程序,例如依規定更換實施者並經公證,或特定事項的變更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計畫。
- 依同條例第43條第1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聽證由主管機關舉行。行政程序法第54條規定,依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時,適用行政程序法的聽證規定,所以都更聽證也依這些規定進行(註1):
| 規定 | 內容 |
|---|---|
| 事前通知(第55條) | 機關要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已知的利害關係人,寫明聽證的事由與依據、期日與場所、主要程序、可以選任代理人、缺席的處理等;必要時並公告 |
| 主持人(第57條) | 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主持,必要時可以請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悉法令的人在場協助 |
| 公開(第59條)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開以言詞進行;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或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的,主持人可以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
| 紀錄(第64條) | 要作成聽證紀錄,載明到場人陳述或發問的要旨、提出的文書與證據,以及當事人聲明異議的事由與主持人的處理 |
不服依第33條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第2項)。
都更的說明會是什麼?什麼時候會開?
說明會不是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的程序。下列規定要求或允許辦理說明會(註1):
| 情形 | 誰辦、怎麼辦 | 依據 |
|---|---|---|
| 報核後、市府辦理公展前,實施者自行修正計畫內容 | 自行修正以一次為限;實施者要在市府同意辦理時起 6 個月內舉辦說明會;未依規定辦理或逾期未辦理,駁回申請 | 臺北市作業要點第10點第1項 |
| 公展後自行修正幅度過大、不符合簡易變更程序,實施者未申請重行公開展覽及公聽會,而且是全體同意且無爭議的案件 | 實施者「得」召開;說明會上沒有異議,並檢附全體所有權人的修改內容同意書,經更新處審核後續審;所有權人表示異議的,要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 臺北市通案重要審議原則第六點 |
| 單獨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沒有和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 申請人應在送件前一年內辦理,並調查所有權人參與更新的意願 | 臺北市自劃更新單元作業須知第8點 |
| 依條例第12、13條公開評選實施者的案件,公告徵求實施者前 | 主辦機關應舉行;說明評選資格、條件及民眾權益保障,並聽取民眾意見 | 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施行細則第6條 |
報核後、公展前的說明會,通知對象及通知方式準用施行細則第8條,也就是公聽會的通知規定。公展後要大幅修正的完整處理方式,見〈什麼情況會讓都更案重新公展?〉。
TAIPEI / HEARING
公聽會、說明會、聽證,各在哪一段?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33條、行政程序法,以及臺北市作業要點第10點、通案重要審議原則第六點整理。
送件前後要開的會
公聽會在擬訂期間與公展時舉辦;圖中兩種說明會,只在符合各自條件時辦理;聽證在核定前由主管機關舉行。
另有兩種說明會:單獨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的,申請人在送件前一年內辦理;依條例第12、13條公開評選實施者的案件,主辦機關在公告徵求實施者前辦理。
聽證要作成聽證紀錄,核定時要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辦過說明會或公聽會,本身不是免辦聽證的理由。
本圖標示程序的大致位置;幹事會、聽證與審議會的安排,以及個案是否需要辦理,依主管機關認定。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3、32、33條、施行細則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撤銷同意作業要點第10點(115年8月7日修正)、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8點(115年8月4日修正),以及臺北市通案重要審議原則(115年5月26日公告版)整理。圖解不取代原文或個案判斷。
閱讀本篇公開版本 ↗聽證和說明會有什麼不同?
| 比較 | 聽證 | 說明會 |
|---|---|---|
| 法規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 | 依情形不同,見上一節的規定 |
| 誰辦 | 主管機關 | 多數是實施者或申請人;公開評選實施者前,由主辦機關辦理 |
| 什麼時候 | 核定計畫前;符合第33條列出的情形才可以不舉行 | 只在上一節列出的特定情形 |
| 現場可以做什麼 | 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可以向機關指定的人員、其他當事人等發問 | 依類型不同;例如公開評選前的說明會要聽取民眾意見,全體同意的大幅修正案,所有權人可以在會上表示異議 |
| 結果怎麼用 | 作成聽證紀錄;主管機關核定時要斟酌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 | 依類型不同;例如全體同意的大幅修正案,有人表示異議,就要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
另一個常被混在一起的程序是公聽會。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擬訂或變更事業計畫期間要舉辦公聽會;送審議前公開展覽 30 日時,也要舉辦公聽會。已取得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的,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 15 日;符合同條第5項或第34條規定的,另有得免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的情形。公聽會和聽證是不同的程序,辦過公聽會不等於辦過聽證。
收到聽證通知,地主可以怎麼準備?
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註1):
- 當事人在聽證時可以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向機關指定的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第61條)。
- 當事人可以選任代理人;通知上會寫明這一點(第55條)。
-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在聽證進行中的處置違法或不當,可以即時聲明異議(第63條)。
- 有陳述或發問的人,要在紀錄上簽名或蓋章:紀錄當場製作完成的,當場簽;沒有當場完成的,由主持人指定日期、場所供閱覽後簽。對紀錄的記載有異議,可以即時提出(第64條)。
下面是依上述規定整理的準備建議,不是法規另訂的必備清單:
| 準備的事 | 為什麼 |
|---|---|
| 讀通知上寫的聽證事由、期日、場所與主要程序 | 知道這次聽證要談什麼、自己要不要出席 |
| 把要表達的意見整理成幾點,附上相關的文件或證據 | 聽證紀錄記載的是陳述的要旨及提出的文書、證據 |
| 不能出席的,確認通知上寫的缺席處理方式,必要時委託代理人 | 當事人無故缺席,主持人可以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第62條) |
| 有發言的,確認紀錄的閱覽與簽章安排 | 記載有誤,要在當場或指定閱覽時即時提出異議;核定時主管機關也要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 |
聽證前後的幾段,各花多久?
以臺北市民國 102~106 年送件、已核定的案件來看,送件後半數約 2.4 年內召開聽證;從申請聽證到召開聽證,半數約 4 個月;從召開聽證到下一場審議會,半數約 2 個月(註2)。另看審議通過到核定,半數約 7 個月。
各段分別計算,不能直接相加:「送件到召開聽證」已經包含「申請聽證到召開聽證」;每一段有日期的案件不同,各自取排序中間的值;「召開審議會」和「審議通過」也是不同的節點。
聽證之後如果實施者要大幅修改計畫,臺北市通案重要審議原則另有規定:除了要依公展後大幅修正的處理程序辦理(重行公展公聽會、全體同意且無爭議時召開說明會,或由幹事會討論),有影響所有權人選配或權益的,至少要再召開一場幹事及權變小組審查會議,並重新召開聽證後,再提審議會審議。
幹事會與各階段時間的完整整理,見〈都更幹事會是什麼?送件後卡在哪一關最久?〉。
送件後整體多久核定,見〈都更已送件,為什麼還沒核定?〉;案子目前走到哪一關,可以依〈都更進度怎麼查?一直顯示審查中,要問實施者什麼?〉的方法查詢。
常見問題
都更一定要辦聽證嗎?
原則上要。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列出可以不舉行聽證的情形,包括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以及特定處理方式且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等。辦過說明會或公聽會,本身不是免辦聽證的理由;能不能不舉行聽證,仍要看案件是否符合第33條列出的情形。
沒有去聽證,會怎樣?
行政程序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的,主持人可以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通知上會寫明缺席的處理方式,可以先確認,必要時委託代理人出席。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行政程序法、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撤銷同意作業要點、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以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開的案件清單與程序資料撰寫;文中統計涵蓋臺北市。
這些數字是怎麼算的?
- 註1 法規版本: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行政程序法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作業要點依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所載 115 年 8 月 7 日修正版本;自劃更新單元作業須知依 115 年 8 月 4 日修正版本;通案重要審議原則依 115 年 5 月 26 日公告版。
- 註2 聽證前後的時間: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開的案件清單與各案程序節點,民國 115 年 11 月 3 日擷取。民國 102~106 年送件、已核定的 243 件;送件到召開聽證,228 件有日期,半數 887.5 天。申請聽證到召開聽證 193 件、半數 119 天;召開聽證到召開審議會 220 件、半數 59 天;審議通過到核定 238 件、半數 204 天;這三段先排除日期早於前一個節點的紀錄。「半數」是依時間排序後的中間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