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會讓都更案重新公展?

公展之後計畫內容要修改,不一定要重新公展:經主管機關審議修正的,依法免再公開展覽;臺北市另外規定,公展後實施者自行提出修正、幅度過大又不符合簡易變更程序的,要依處理程序決定是否重行公展。本文整理臺北市會重新公展的情形、次數與期限,以及紀錄提到重行公展的案件時間差多少、地主可以先確認哪些事。

約 10 分鐘閱讀 · 更新 · 作者 陳志豪 不動產估價師

都更事業計畫公展之後,計畫內容要修改,不一定要重新公展。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經主管機關審議修正的,免再公開展覽。臺北市另外規定,公展後由實施者自己提出修正,而且修改幅度過大、不符合簡易變更程序的,要依一套處理程序決定是否重新公展。以臺北市的辦理紀錄來看,紀錄提到重行公展的案件,半數在送件後約 6.4 年內核定;沒提到的約 3.3 年。

審議會要求修改,也要重新公展嗎?

不用。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4項規定:

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

所以,經主管機關審議後要求修正、依審議結果修改的計畫,不必因此重新公展。會走到重新公展的,主要是實施者自己提出、而且幅度過大的修改,以及下面幾種臺北市規定的情形。

臺北市有哪些情況會重新公展?

臺北市與重新公展有關的規定,主要有下面四項(註1):

情形 依據 怎麼處理
公展後,實施者自提修正計畫內容幅度過大,不符合都市更新簡易變更程序 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115年5月26日公告版)「都市更新案自提修正幅度過大,更新程序處理方式」 實施者申請重行公展、公聽會的,免經幹事會討論,直接辦理。沒有申請的:全體同意且無爭議的案件,可以召開說明會,說明會上無異議,並檢附全體所有權人的修改內容同意書,送更新處審核後續行審查;所有權人在說明會表示異議的,要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是全體同意的案件,由幹事會討論是否重行公展、公聽會及後續程序
聽證之後,實施者自提修正計畫內容幅度過大 同上審議原則 除了重行上述程序,有影響所有權人選配或權益的,至少要再召開一場幹事及權變小組審查會議,並重新召開聽證,再提審議會審議
審查中因故無法申請容積移轉 同上審議原則「容積移轉」類 應重行辦理公開展覽程序
民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條例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的事業計畫,想改用修正後較有利的容積獎勵規定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 這類案件原本可以適用修正前的規定;修正後規定較有利的,經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可以全部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簡單說,先看修改是誰提出的:審議修正免再公展;實施者自提修正、幅度過大且不符合簡易變更程序的,再看實施者是否申請重行公展、是不是全體同意且無爭議,決定走哪一條路。全體同意案件要開的說明會,和核定前的聽證有什麼不同,見〈都更聽證會和說明會有什麼不同?收到通知要怎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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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展後要修改,會不會重新公展?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4項,以及臺北市通案重要審議原則(115年5月26日公告版)的自提修正處理方式整理。

01

公展後修改計畫的判斷流程

先看修改是誰提出的:審議修正免再公展;實施者自提修正、幅度過大且不符合簡易變更程序的,再看是否申請重行公展、是否全體同意且無爭議。

另有兩種臺北市規定的情形:審查中因故無法申請容積移轉,應重行辦理公開展覽;108年修法前報核的案件改用較有利的容積獎勵規定,要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關鍵關係

公展後因自提修正幅度過大、經市府同意重行公展的,以二次為限,經審議會同意的可以不受二次限制;市府同意後6個月內要送回續審,可展延一次、最長3個月。

這張圖整理程序規定,不涉及個案判斷;是否屬於「幅度過大」,依主管機關認定。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4項、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撤銷同意作業要點第10點、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以及臺北市通案重要審議原則(115年5月26日公告版)整理。圖解不取代原文或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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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公展有次數和期限限制嗎?

有。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撤銷同意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公展後因實施者自提修正計畫內容幅度過大、經市府同意重行公展的,以二次為限;但經審議會同意的,可以不受二次的限制(註2)。

實施者要在市府同意辦理時起 6 個月內,檢具修正後的計畫書圖送都發局續審。不能如期送回的,可以敘明原因申請展延一次、最長 3 個月;沒有申請展延或展延後仍逾期的,駁回申請。

也就是說,自提修正幅度過大、經市府同意重行公展的,原則以二次為限;沒有依期限送回續審、也沒有申請展延,或展延後仍逾期的,會被駁回申請。

紀錄提到重新公展的案件,時間差多少?

以臺北市民國 100~110 年送件、已核定且有辦理紀錄的 309 件案件來看(註3):

辦理紀錄 案件數 半數核定的時間
提到重行公展 89 約 6.4 年內
沒提到重行公展 220 約 3.3 年內

紀錄提到重行公展的案件,時間比較長;這是兩組紀錄的差異,不是重行公展程序本身增加的時間。臺北市送件後整體多久核定、時間花在哪一關,見〈都更已送件,為什麼還沒核定?〉。

辦理紀錄沒有固定欄位記載重行公展的原因。看同一份紀錄裡同時出現的事項,這 89 件中有 19 件提到下列事項:更新範圍調整或相關疑義 12 件、實施者自提修正計畫內容 5 件、更換實施者或規劃設計 2 件;其餘 70 件沒有出現這三類事項。同一份紀錄同時出現,不代表就是該次重行公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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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提到重行公展的案件,總歷時差多少?

臺北市民國100~110年送件、已核定且有辦理紀錄的309件。

01

送件到核定的時間

紀錄提到重行公展的89件,半數在送件後約6.4年內核定;沒提到的220件約3.3年。

色塊是中間一半案件落的範圍,直線是半數案件核定的時間。

02

89件的紀錄裡,同時出現哪些事項

有19件同時出現下列事項,以更新範圍調整或相關疑義最多,12件。

辦理紀錄沒有固定欄位記載重行公展的原因;同一份紀錄同時出現,不代表就是該次重行公展的原因。

關鍵關係

兩組半數核定的時間相差約3.1年;這是兩組紀錄的差異,不是重行公展程序本身增加的時間。

經主管機關審議修正的,免再公開展覽;臺北市規定,公展後因實施者自提修正幅度過大而重行公展的,原則以二次為限,經審議會同意的可以不受二次限制。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開的案件清單與各案程序節點整理,資料截至民國115年11月,以案號計算。圖解不取代原文或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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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可以先確認哪些事?

想了解案子後續有沒有可能重新公展,可以向實施者確認:

想知道的事 可以這樣問
範圍會不會再調整 更新範圍是否還在和鄰地協調?會不會擴大、縮小或合併?
公展版本會不會大改 公展版本和先前說明的內容有哪些不同?哪些設計、財務或分配內容還可能再改?
容積來源是否確定 計畫是否申請容積移轉?審查中如果無法申請,會怎麼處理?
適用哪一版規定 民國 108 年 1 月 30 日以前報核的案件,預計適用哪一版容積獎勵規定?

幹事會審查後要修改計畫的期限與流程,見〈都更幹事會是什麼?送件後卡在哪一關最久?〉。如果實施者已經提到要重新公展,可以追問:這是實施者自行修正,還是配合審議調整?改了哪些內容、會不會影響自己的分配?預計什麼時候送回續審?

常見問題

全體同意的案子,自提修正一定要重新公展嗎?

不一定。依臺北市通案重要審議原則,全體同意且無爭議的案件,實施者沒有申請重行公展時,可以先召開說明會;說明會上無異議,並檢附全體所有權人的修改內容同意書,經更新處審核後就能續行審查。所有權人在說明會表示異議的,仍要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重新公展和「變更計畫」一樣嗎?

不一樣。重新公展是再辦一次公開展覽;變更計畫是修改已經核定的計畫。本文說的是計畫審查期間的重新公展;已核定的計畫要變更,是否需要公展,要看適用免辦變更、簡易變更還是完整變更,見〈都更設計變更會影響估價嗎?〉。

怎麼知道自己的案子有沒有重新公展過?

可以在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的「更新審議辦理情形」頁面找到案件;頁面只列一個公展日期時,不能據此確認是否重新公展過。可以請實施者提供每一次公展的公告與日期。查詢步驟與可以請實施者說明的事,見〈都更進度怎麼查?一直顯示審查中,要問實施者什麼?〉。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撤銷同意作業要點、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115年5月26日公告版),以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開的案件清單與辦理紀錄撰寫;文中統計涵蓋臺北市。

這些數字是怎麼算的?

  • 註1 規定版本:臺北市政府 106 年 7 月 10 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631288600號函已訂有「自提修正幅度過大」的處理方式;本文依通案重要審議原則 115 年 5 月 26 日公告版轉述,其中全體同意案件要說明會上無異議,並檢附全體所有權人的修改內容同意書。
  • 註2 次數與期限:作業要點第10點第2項、第3項,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所載 115 年 8 月 7 日修正版本。
  • 註3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開的案件清單、各案程序節點與辦理紀錄,民國 115 年 11 月 3 日擷取。只計入程序節點日期完整、且有辦理紀錄的案件;「提到重行公展」指辦理紀錄的文字出現「重行公展」「重新公展」「第二次公展」等字樣。「半數核定的時間」指依送件到核定的時間排序後的中間值:提到重行公展的 89 件是 2,339 天,中間一半落在 1,735~3,073 天;沒提到的 220 件是 1,206.5 天,中間一半落在 802~1,799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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