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臺北市公開系統為例,都更事業計畫送件(報核)之後,要經過公開展覽、公聽會、幹事會、聽證、審議會與核定等關卡,過程中常因補正或審議意見修正計畫。法規給主管機關的審核期限,是自受理收件日起 6 個月,情形特殊時得延長一次、最長 6 個月,而且實施者補正、依審議結果修正計畫的時間要扣除;所以 6 個月不是送件到核定的日曆總天數。以臺北市民國 102~113 年送件的案件來看,3 年內核定的約兩成,8 年內核定的約一半。
送件之後,案子要經過哪些關卡才會核定?
下表以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開系統列出的節點說明,並標出相關的法定要求;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可以縮短或免辦部分程序:
| 臺北市系統的節點 | 相關法定要求 | 地主要注意的事 |
|---|---|---|
| 申請計畫(報核) | 施行細則第20條:審核期限自受理收件日起算 | 實施者送件,主管機關開始審查 |
| 公告公開展覽、公展公聽會 | 條例第32條第3項:送審議前公開展覽 30 日並舉辦公聽會;已取得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縮短為 15 日。第4項:公展期間任何人民或團體得以書面提出意見。第5項:依第7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得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免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 任何人民或團體都可以在公展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供參考審議;同意比率原則上以公展期滿時審核 |
| 幹事會(必要時幹事複審) | 臺北市系統列出的審查節點 | 幹事提出審查意見,實施者依意見修正後再送 |
| 聽證 | 條例第33條:核定前,除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例如核定前已無爭議)外,應舉行聽證 | 聽證是原則上應辦的程序 |
| 審議會審議通過 | 條例第32條第1項: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 | 審議會會決議通過、修正後通過,或要求修正後再提會 |
| 申請報府核定、核定 | 條例第32條第1項:核定發布實施後並即公告 30 日,通知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等法定對象 | 臺北市系統另列「申請報府核定中」的作業狀態 |
條例第37條第4項寫明,主管機關對同意比率的審核,原則上「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以公展這一關,是地主核對計畫內容與自己分配條件的重要時間點。
URBAN RENEWAL / AFTER FILING
送件後到核定,會經過哪六道關卡?
把上表六道關卡拆成六張卡:每一關的法規依據,以及地主可以留意的事。
申請計畫(報核)
實施者送件,主管機關開始審查。
審核期限原則6個月;情形特殊得延長一次、最長6個月。計算時扣除依通知補正及依審議結果修正計畫的期間。
公告公展、公聽會
已取得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展得縮短為15日。
同意比率原則上以公展期滿時審核;符合第32條第5項條件者,得免辦公展及公聽會。
幹事會(必要時複審)
幹事提出審查意見,實施者依意見修正後再送。
臺北市系統另列幹事複審的節點。
聽證
核定前,除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例如核定前已無爭議)外,應舉行聽證。
審議會審議通過
審議會會決議通過、修正後通過,或要求修正後再提會。
申請報府核定、核定
核定發布實施後公告30日,並通知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等法定對象。
臺北市系統另列「申請報府核定中」的作業狀態。
公展期間符合條件時可以縮短,公展、公聽會與聽證各有法定免辦條件;幹事會與審議會則常要求依意見修正後再送或再提會。關卡數量不多,往返的次數因案而異。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開系統的節點繪製;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可以縮短或免辦部分程序。路線表示閱讀順序,與各關所需時間無關。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本篇引用的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1項、第3項至第5項,第33條,第37條第4項,以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繪製;幹事會與幹事複審為臺北市系統列出的節點。圖解不取代原文或個案判斷。
閱讀本篇公開版本 ↗法規不是規定 6 個月內要審完嗎?為什麼會等好幾年?
法規確實有審核期限,它有起算點、延長條件,也有扣除規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實施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案件,應自受理收件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審核。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審核期限一次,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同條第3項接著規定:「第一項審核期限,應扣除實施者依前項補正通知辦理補正及依各級主管機關審議結果修正計畫之時間。」
換句話說,地主在日曆上感受到的等待,包含這些依法扣除的期間。是否逾期,要核對受理日期、有沒有延長,以及依法扣除了哪些期間。
已經送件的案子,實際上多久會核定?
把臺北市民國 102~113 年送件的 895 件案件都算進來,包括後來撤回、被駁回與仍在審的案件,合併各年送件資料估計,送件後幾年內核定的比例如下(註1、註2):
| 送件後 | 已核定的比例 |
|---|---|
| 1 年內 | 1.3% |
| 2 年內 | 10.2% |
| 3 年內 | 22.2% |
| 5 年內 | 39.4% |
| 8 年內 | 54.1% |
這是歷年案件統計(含還沒核定、撤回與駁回的全部送件案件):送件約 3.2 年後,核定到四分之一;約 6.6 年後,核定到一半。5 年、8 年內的比例主要反映早期送件的案件,不是新送件案件的預測;另看已追蹤超過 8 年的民國 102~106 年送件案件,實際有 53.3% 在送件後 8 年內核定。
如果只看其中已經核定的 385 件,半數在送件後約 3.1 年內核定。這是已核定案件統計,只算已核定的案件,沒有算進撤回、駁回與還在審的案件,所以看起來快很多。
至於沒在幾年內核定的案子後來怎麼了,可以看送件已超過 8 年的民國 102~106 年送件案件。追蹤到民國 115 年 11 月,這 396 件中,61.4% 曾經核定,17.4% 實施者自行撤回、12.9% 被駁回、8.3% 仍在審查中;曾經核定的案件裡,有 8 件核定後被撤銷,占全部 396 件的 2.0%。這是追蹤到資料擷取時的狀態,不是 8 年內的比例。
TAIPEI / TIME TO APPROVAL
送件後要等幾年才核定?
臺北市民國102~113年送件的案件,用兩種方式看等待時間。
送件後幾年內,已核定的比例
合併各年送件資料估計,約3.2年核定到四分之一、約6.6年核定到一半;只看已核定的案件,約3.1年就到一半。
深色線算進全部送件案件,撤回、駁回的案件算成沒有核定;較長年限主要反映早期送件的案件,不是新送件案件的預測。淺色線只算截至民國115年11月已核定的案件。
只看已核定的案件,時間會比較短,因為還沒核定、撤回與駁回的案件都不在裡面。兩條線的分母不同,不能互相換算。
資料截至民國115年11月。核定後被撤銷的案件也算核定。
TAIPEI / OUTCOMES
送件超過8年,這些案子目前結果如何?
臺北市102~106年送件的396件,到民國115年11月都已送件超過8年。每一格代表一件。
截至民國115年11月的結果
曾經核定61.4%(其中核定後被撤銷8件,占全部396件的2.0%),實施者自行撤回17.4%,被駁回12.9%,仍在審8.3%。
送件超過8年後,六成以上曾經核定,約三成撤回或被駁回(30.3%),還有33件仍在審查。
比例由件數計算,四捨五入到小數一位。這是截至民國115年11月的狀態,不是送件滿8年當天的結果。
時間主要花在哪一關?
以民國 102~106 年送件、已核定的案件來看,半數在送件後約 11 個月內召開幹事會;逐案計算,從召開幹事會到審議通過,半數約 2.1 年內完成;如果把程序分成「送件到召開幹事會」「召開幹事會到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到核定」三大段,召開幹事會到審議通過這一段最長。這段期間包含幹事複審與聽證,以及依審查意見修正、再提會的時間。幹事會由誰審、開完會多久要送回修正、每一關大約花多久,見〈都更幹事會是什麼?送件後卡在哪一關最久?〉。
近年送件的案子,核定得比較快嗎?
把不同時期送件的案件分開來看(註3):
| 送件年份(民國) | 2 年內核定 | 3 年內核定 |
|---|---|---|
| 102~104 年 | 6.8% | 17.6% |
| 105~107 年 | 19.0% | 29.4% |
| 108~110 年 | 19.3% | 36.7% |
| 111~112 年 | 11.9% | 尚未全數滿 3 年 |
3 年內核定的比例,從 102~104 年送件的 17.6%,提高到 108~110 年送件的 36.7%。111~112 年送件的案件尚未全數追蹤滿 3 年;比較相同的 2 年期限,它們的核定比例是 11.9%,低於 105~110 年送件的案件。113 年送件的案件尚未全數追蹤滿 2 年,沒有列入。
TAIPEI / TREND
不同時期送件,核定比例差多少?
臺北市各時期送件的全部案件,每一條線只畫到該時期每一件都已追蹤到的時間。
各時期送件案件,送件後幾年內已核定的比例
3年內核定的比例,從102~104年送件的17.6%,提高到108~110年送件的36.7%。
111~112年送件的案件尚未全數追蹤滿3年;比較相同的2年期限,核定比例是11.9%,低於105~107年、108~110年。
102~104年到108~110年送件的案件,3年內核定的比例逐期提高;111~112年送件的案件,2年內核定的比例低於前兩期,但還不足以判斷整體審查是否變慢。
比例的分母包含撤回、駁回與仍在審的案件。在相同的送件後年數,線越高,代表那個時期送件的案件已核定的比例越高。各時期送件數量不同(102~104年295件、105~107年126件、108~110年109件、111~112年194件),這裡只比較結果,沒有拆出原因。
案子為什麼會拉長?
下面幾種情況,會讓程序多走一輪:
| 情況 | 說明 |
|---|---|
| 依審查意見反覆修正 | 幹事會、複審與審議會都可能要求修正後再送或再提會。每次修正、送回、排會都要時間;怎麼確認現在是在等修正還是等排會,見〈都更進度怎麼查?〉 |
| 重新公開展覽 | 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4項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的,免再公開展覽;臺北市另訂有實施者自提修正幅度過大時的重行公展程序,個案也可能因其他法規適用需要重新公展。紀錄提到重行公展的案件,整體時間比較長,這不代表差距都是重新公展造成的(註4)。詳見〈什麼情況會讓都更案重新公展?〉 |
| 聽證後再修正 | 聽證原則上應辦。依臺北市通案重要審議原則,聽證之後實施者自提修正幅度過大的,除了重行自提修正的處理程序,有影響所有權人選配或權益的,至少再開一場幹事及權變小組審查會議,並重新召開聽證,再提審議會審議。聽證和說明會的差別,見〈都更聽證會和說明會有什麼不同?收到通知要怎麼準備?〉 |
紀錄提到重行公展的案件,時間比較長;這是兩組紀錄的差異,不是重行公展程序本身增加的時間。
案子現在在哪一關,要怎麼查?
臺北市的案件,可以在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的「更新審議辦理情形」頁面,查到目前辦理情形與各節點的日期。系統寫的是案子走到哪一關,沒有寫現在由誰處理;要知道在等什麼,可以請實施者說明最近一次會議、公文或補正通知與回覆日期。查詢步驟、辦理情形怎麼看、目前仍在審查中的案件已經等多久,以及可以請實施者說明的事,見〈都更進度怎麼查?一直顯示審查中,要問實施者什麼?〉。
等待可以理解,但進度不應該只有一句「還在審查中」。
常見問題
送件之後,還能撤銷同意書嗎?
要看是否符合撤銷事由。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公開展覽之計畫所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時,所有權人「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共有、繼承與其他撤銷情形,見〈土地或房子是共有、公同共有,都更同意比例怎麼算?簽了同意書還能撤銷嗎?〉。
全體同意的案子會比較快嗎?
法規上有程序縮短的規定:已取得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從 30 日縮短為 15 日。臺北市與新北市另有給全體同意、沒有爭議案件的審議加速專案,各專案的適用條件與天數算法不同,見〈全體同意、沒有爭議的都更案,有哪些加速審議的專案?〉。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撤銷同意作業要點、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115年5月26日公告版),以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開的案件清單與程序資料撰寫;文中統計涵蓋臺北市。
這些數字是怎麼算的?
- 註1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開的案件清單與各案程序節點,民國 115 年 11 月 3 日擷取。只計入可分析的「擬訂」事業計畫(含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併送),以案號計算;有 470 個案號沒有可用的申請日期,未納入統計。
- 註2 兩種統計:歷年案件統計的分母是民國 102~113 年送件的全部 895 件,包括撤回、駁回與仍在審的案件;送件還不滿 N 年的案件,只用到資料擷取日之前的部分(統計上稱為存活分析),所以 5 年、8 年內的比例主要來自較早送件的案件。送件已超過 8 年的民國 102~106 年送件案件,直接計算的 8 年內核定比例是 53.3%。已核定案件統計只看其中已核定的 385 件,「半數」是把送件到核定的時間排序後取中間值,件數為偶數時取中間兩件的平均;歷年案件統計的「核定到一半」,則是合併不同追蹤長度的資料,估計核定比例達到 50% 的時間。撤回、駁回的案件仍留在原送件案件中,算成截至資料擷取日沒有核定,不表示仍在審查。
- 註3 各時期比較:每一期的分母都是該期全部送件案件(102~104 年 295 件、105~107 年 126 件、108~110 年 109 件、111~112 年 194 件),包括撤回、駁回與仍在審的案件;表中只列該期每一件都已追蹤滿 2 年或 3 年的比例,圖中每條線只畫到該期每一件都已追蹤到的時間。各時期送件的案件數量與性質不同,這裡只比較結果,沒有拆出變快或變慢的原因。
- 註4 重行公展:本次只對民國 100~110 年送件、已核定、程序節點日期完整且有辦理紀錄的 309 件案件做紀錄文字標記。紀錄提到重行公展的 89 件,半數在 2,339 天內核定;沒提到的 220 件是 1,206.5 天。這是兩組紀錄的差異,不代表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