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幹事會是什麼?送件後卡在哪一關最久?

臺北市的都更幹事會,由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都市更新處等機關指派的幹事組成,先查核計畫書件、程序與各機關主管的法規,再提出建議給審議會。以臺北市民國 102~106 年送件、已核定的案件來看,從召開幹事會到審議通過,半數約 2.1 年內完成;把程序分成三大段比較,這一段最長。本文整理幹事會由誰審、開完會多久要送回修正,以及每一關大約花多久。

約 9 分鐘閱讀 · 更新 · 作者 陳志豪 不動產估價師

臺北市的都更幹事會,是審議會設置、協助審查的會議:由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都市更新處等機關指派的幹事,先查核計畫書件、送審程序與各機關主管的法規,再對案件提出建議,之後才提審議會。以臺北市民國 102~106 年送件、已核定的案件來看,送件後半數約 11 個月內召開幹事會;從召開幹事會到審議通過,半數約 2.1 年內完成。如果把程序分成「送件到召開幹事會」「召開幹事會到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到核定」三大段,召開幹事會到審議通過這一段最長。

都更幹事會是什麼?由誰審?

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第5點規定,審議會為提升審議效率,得設幹事會協助審查。幹事會置幹事 12 人至 25 人,由財政局、工務局、交通局、社會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消防局、地政局、法務局、都市更新處及建築管理工程處等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並擔任主席,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審查。

同要點第6點列出幹事會協助審查的範圍:

  1.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必備書件與送審程序。
  2. 權利變換計畫的必備書件與送審程序。
  3. 各機關就自己主管的法規查核。
  4. 對審議案件內容提出建議事項。

審查權利變換計畫時,市府得另設「權利變換計畫審查小組」(權變小組),由市長遴聘熟悉權利變換制度的專家學者組成,協助幹事會審查(同要點第7點)。

開完幹事會,實施者要多久送回修正?

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撤銷同意作業要點,對每一階段送回修正的期限有規定(註1)。下表是一般情形的期限:

階段 實施者要在多久內送回 沒有如期送回
公展、公聽會之後 公開展覽屆滿 30 日內,檢送計畫書續審 可以敘明原因申請展延,不超過 30 日,各階段一次;沒有申請展延或逾期沒送,駁回申請
幹事會或權變小組會議之後 除會議另定期限外,接到會議紀錄後 30 日內,送修正後計畫書續審 同上(作業要點第8點第3項)
審議會修正後通過 除審議會另定期限外,3 個月內送修正後計畫書圖報府核定 逾期要重新提會審議
審議會修正後再提會 依會議決議的期限續審 可以敘明原因申請展延一次、最長 3 個月;沒有申請展延或逾期沒送,駁回申請

案件如果還要辦理其他必要的行政程序,實施者書面說明無法在上述期限內送審的原因後,可以改在接到該程序審議通過的公文或會議紀錄起 30 日內送審或報府核定;逾期沒送,前者駁回申請,後者要重新提會審議(作業要點第8點第4項、第9點第2項)。

所以開完幹事會後,除非會議另定期限,實施者原則上要在接到會議紀錄後 30 日內送回修正後的計畫書;之後再依審查情形辦理下一步。

TAIPEI / DEADLINE

開完會後,多久要送回?

依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撤銷同意作業要點第8點、第9點整理,以一般情形為準。

01

送回修正的期限

公展屆滿後,或接到幹事會、權變小組會議紀錄後,原則上30日內送回;無法如期送回的,可以敘明原因申請展延一次,不超過30日。

幹事會、權變小組會議另定期限的,依會議期限;審議會另定期限的,依審議會期限。審議會修正後再提會的,依決議期限續審,可展延一次、最長3個月,逾期駁回。

關鍵關係

幹事會或權變小組會議後,除會議另定期限外,實施者要在接到會議紀錄後30日內送回;未申請展延而逾期,或展延屆期仍未送回,駁回申請。

另須辦理其他必要行政程序、並書面說明無法如期辦理原因的,改在接到該程序審議通過的公文或會議紀錄起30日內送審或報府核定;逾期未送審的駁回,逾期未報府核定的要重新提會。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撤銷同意作業要點第8點、第9點(115年8月7日修正)整理。圖解不取代原文或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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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後要多久才開幹事會?

以臺北市民國 102~106 年送件、已核定的案件來看,每一關都從送件時起算,半數案件在送件後多久走到這一關(註2):

關卡 送件後半數案件走到的時間
公告公展 約 6 個月
公展公聽會 約 7 個月
召開幹事會 約 11 個月
召開幹事複審 約 22 個月
召開聽證 約 2.4 年
審議通過 約 3.4 年
核定 約 4.1 年

逐案計算,從召開幹事會到審議通過,半數案件在約 2.1 年內完成;這是兩次會議之間的總經過時間,依各案情形,期間可能經過幹事複審、聽證等程序。送件到召開幹事會約 11 個月、審議通過到核定約 7 個月,都比這一段短。

這些時間是這批已核定案件的實際情形,不是個案的期限。送件後整體多久核定、近年有沒有變快,見〈都更已送件,為什麼還沒核定?〉。

TAIPEI / TIMELINE

送件後,多久走到各關卡?

臺北市民國102~106年送件、已核定的案件,每一關都從送件日起算。

01

送件到召開幹事會,各花了多久

240件中,130件在送件後未滿12個月召開幹事會;3年以上才召開的有18件。

前12根柱子,每根是一個3個月區間內召開幹事會的件數;最右邊淺色柱子合計3年以上才召開的案件。直線是半數案件召開幹事會的時間。

02

送件後幾年內,已走到這一關的比例

半數案件約7個月內辦完公展公聽會、約11個月內召開幹事會、約3.4年內審議通過。

每條線往上一格,代表又有一件案子走到這一關;圓點是半數案件走到的時間。各關只計入有該關日期的案件。

關鍵關係

逐案計算,從召開幹事會到審議通過,半數案件在約2.1年內完成,期間可能經過幹事複審、聽證等程序;這是每件案子兩個日期相減,不等於右圖兩關時間直接相減。

只計入已核定的案件;撤回、駁回與仍在審的案件不在圖中。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開的案件清單與各案程序節點整理,資料截至民國115年11月,以案號計算。圖解不取代原文或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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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關本身要花多久?

把程序切成六個階段,每個階段從前一個階段的結束時間,算到本階段的結束時間(註3),結果見下圖。這和上一張表的起算點不同,兩者的數字不能直接相加或相減。

以各段半數案件完成的時間比較,幹事複審(召開幹事會到召開幹事複審)這一段約 9 個月,在六段中最長;其中「開完幹事會到申請複審」半數約 4 個月。幹事會、幹事複審、聽證三種會議,「申請開會到召開會議」各自半數約 3~4 個月。召開審議會和審議通過記在同一天的,231 件中有 150 件,占 64.9%。

TAIPEI / PHASES

各段程序之間,經過多久?

臺北市民國102~106年送件、已核定的案件;各段依標示的起訖節點計算,未必每件都有六段。

01

各段經過的時間

以各段半數案件完成的時間比較,幹事複審這一段約9個月,在六段中最長;中間一半案件落在約6個月到約20個月之間。

「前次會」:聽證從幹事複審起算,沒開複審的從幹事會;審議會從聽證、幹事複審或幹事會中日期最晚的一場起算。件數:公展242件、幹事會237件、幹事複審178件、聽證222件、審議會235件、核定238件。

關鍵關係

各段分別計算,不能把六段的半數時間相加,當成整體所需時間。

只計入已核定、起訖日期齊全且先後順序可用的案件,所以各段件數不同。

圖解說明與依據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開的案件清單與各案程序節點整理,資料截至民國115年11月,以案號計算。圖解不取代原文或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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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可以怎麼掌握幹事會的進度?

可以請實施者說明:

想知道的事 可以這樣問
開過幾次幹事會 幹事會、複審各開過幾次?最近一次是哪一天?
幹事會要求修改什麼 會議紀錄要求修正哪些內容?會不會影響自己的分配?
什麼時候送回 接到會議紀錄後,預計哪一天送回修正後的計畫書?有沒有申請展延?
下一步是什麼 下一次是複審、聽證,還是可以提審議會?

查詢案件目前辦理情形的方法,見〈都更進度怎麼查?一直顯示審查中,要問實施者什麼?〉;幹事會後如果實施者要大幅修改、重新公展,見〈什麼情況會讓都更案重新公展?〉;收到聽證通知可以怎麼準備,見〈都更聽證會和說明會有什麼不同?收到通知要怎麼準備?〉。

常見問題

開完幹事會,就快核定了嗎?

還有一段。以這批已核定案件來看,從召開幹事會到審議通過,半數約 2.1 年內完成;另看審議通過到核定這一段,半數約 7 個月內完成。

幹事會和審議會有什麼不同?

幹事會是協助審查的會議,由各機關指派的幹事查核書件、程序與法規,並提出建議;審議會才審議計畫是否通過。審議會修正後通過的,除審議會另定期限外,實施者要在 3 個月內送修正後計畫書圖報府核定。

本文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撤銷同意作業要點,以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開的案件清單與程序資料撰寫;文中統計涵蓋臺北市。

這些數字是怎麼算的?

  • 註1 期限規定:作業要點第8點、第9點,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所載 115 年 8 月 7 日修正版本;設置要點第5點至第7點,113 年 8 月 14 日修正版本。
  • 註2 各關卡的時間: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開的案件清單與各案程序節點,民國 115 年 11 月 3 日擷取。民國 102~106 年送件、已核定的 243 件;每一關的時間=該關日期減送件日期,各關分別計算。召開幹事會有 240 件、幹事複審 180 件、聽證 228 件有日期,只計入有日期的案件。逐案計算召開幹事會到審議通過的時間,239 件中半數在 754 天內完成;有 1 件的審議通過日期早於召開幹事會日期,沒有納入。
  • 註3 各階段的時間:同一批 243 件;六段的起訖:公展=送件到公展公聽會;幹事會=公展公聽會到召開幹事會;幹事複審=召開幹事會到召開幹事複審;聽證=召開幹事複審到召開聽證,沒有幹事複審日期的從召開幹事會起算;審議會=聽證、幹事複審或幹事會中日期最晚的一場到審議通過;核定=審議通過到核定。只計入起訖日期齊全的案件,日期早於前一個節點的,先排除這個日期,所以件數和註2略有不同。各階段件數、半數天數與中間一半的天數:公展 242 件、208 天(124~336 天);幹事會 237 件、98 天(71~161 天);幹事複審 178 件、264.5 天(173~596 天);聽證 222 件、193.5 天(138~377 天);審議會 235 件、113 天(49~335 天);核定 238 件、204 天(144~271 天)。申請開會到召開會議的半數天數:幹事會 78 天(212 件)、幹事複審 109 天(155 件)、聽證 119 天(193 件);召開幹事會到申請幹事複審 124 天(160 件)。「半數」是依時間排序後的中間值,「中間一半」是把案件依時間由短到長排列,排在第 25% 到第 75% 之間的案件。

公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