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公辦都更,落選或認為程序有問題,還有救濟的路嗎?有,但順序固定:先向主辦機關提「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逾期不處理,才能向主管機關提「申訴」(都市更新條例第14條)。處理規則第10條第2項第2款明定,未經異議程序逕行提出申訴的,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每一步都有期限,逾期就不受理,所以投標前就該把期限記在行事曆上。評選程序本身怎麼進行,見〈公辦都更的公開評選怎麼進行?評選會怎麼組成、資格審查和綜合評選看什麼?〉。
誰可以提異議和申訴?
條例第14條第1項寫的是「參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申請人」,要認為申請及審核程序「違反本條例及相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才能提異議。處理規則把不是申請人提的異議列為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第5條第5款)。
也就是說,異議與申訴是申請人的救濟管道;地主若不是參與公開評選的申請人,不能僅以地主身分循這套程序救濟。地主在實施者選出之後能做什麼,見〈公辦都更選出的實施者出了問題,地主可以怎麼辦?〉。
一張表看完所有期限
先把各步驟的期限、受理對象與依據排在一起:
| 步驟 | 向誰提 | 期限 | 依據 |
|---|---|---|---|
| 異議(對公告徵求申請文件的規定) | 主辦機關 | 自公告之次日起至截止申請日之三分之二;尾數不足一日以一日計;不得少於十日 | 條例第14條第1項第1款 |
| 異議(對申請及審核之過程、決定或結果) | 主辦機關 | 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三十日;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次日起三十日 | 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款 |
| 主辦機關處理異議 | — | 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異議人 | 條例第14條第2項 |
| 申訴 | 主管機關,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 | 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主辦機關逾期不處理的期限屆滿次日起十五日內 | 條例第14條第3項 |
| 申訴審議 | 都更評選申訴會 | 收受申訴書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 條例第16條第3項 |
| 審議判斷書 | 主管機關送達申訴人及主辦機關 | 完成審議之次日起十日內製作;必要時得延長五日 | 處理規則第11條 |
| 行政訴訟 | 高等行政法院 | 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 處理規則第12條第1項 |
兩種異議的期限要看清楚,對公告文件的規定不服,是在申請期間內提;對結果不服,是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提。
假設例:某案公告次日起至截止申請日共20日。三分之二是13.33日,尾數不足一日以一日計,異議期限為14日。若期間只有12日,三分之二是8日,但條文規定不得少於十日,期限就是10日。數字是假設,算法依條例第14條第1項第1款。
異議怎麼提?主辦機關怎麼處理?
異議要具異議書,以中文載明異議人的名稱、地址、電話與負責人資料,有代理人者載明代理人資料,主辦機關,異議的事實、理由及證據,以及異議的年月日,由異議人簽名或蓋章,向主辦機關提出(處理規則第2條第1項)。附有外文資料的,要就有關部分檢具中文譯本(第2項)。
異議書不合規定但可以補正的,主辦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第2條第4項)。有補正時,十五日的處理期限自補正的次日起算;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的,自補正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第4條)。異議誤向主辦機關以外的機關提出,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出異議之日(第3條)。
主辦機關處理異議後,如果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徵求申請文件,要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公開評選的申請期限(條例第14條第2項)。
異議有下列情形之一,主辦機關不予受理(處理規則第5條):
| 款 | 情形 |
|---|---|
| 第1款 | 提出異議逾法定期間 |
| 第2款 | 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
| 第3款 | 對於已有異議處理結果或已經審議判斷之事件復為同一之異議 |
| 第4款 | 主辦機關自行依異議人的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原公告、申請、審核的過程、決定或結果 |
| 第5款 | 非由參與公開評選實施者之申請人提出異議 |
| 第6款 | 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應不予受理之情形 |
申訴怎麼提?向誰提?
申訴要具申訴書,載明的事項與異議書相近,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向主管機關提出並繳納審議費,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處理規則第6條)。主管機關是哪一級,條例第15條依主辦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機關(構)分開:分別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都更評選申訴會處理。
申訴人誤向該管申訴會以外的機關申訴,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收受機關要在收受日次日起三日內,把申訴書移送該管申訴會,並通知申訴人(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項)。
提出申訴後,主辦機關要在收受申訴書副本的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處理規則第9條第1項);主管機關也可以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以外參與同一案件的其他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第2項)。
主管機關審查時先看程序、再看實體。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處理規則第10條第2項):
| 款 | 情形 |
|---|---|
| 第1款 | 提出申訴逾法定期間 |
| 第2款 | 未經異議程序逕行提出申訴 |
| 第3款 | 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
| 第4款 | 未繳納審議費,經限期命繳納,屆期未繳納 |
| 第5款 | 對於已經審議判斷或已經撤回之申訴事件復為同一之申訴 |
| 第6款 | 主辦機關自行依申訴人的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異議處理結果 |
| 第7款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不予受理之情形 |
申訴案怎麼審?可以補正或撤回嗎?
申訴以書面審議為原則;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主辦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也可以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的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條例第18條第1項至第3項)。審議期限從收受申訴書的次日起算;有通知補正的,自補正的次日起算,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的,自補正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處理規則第8條)。
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情形可以補正的,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才不予受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申訴人可以在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申訴,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的申訴(條例第17條第2項)。委任代理人時,代理人撤回申訴須經特別委任(處理規則第7條第2項)。
申訴會的組成也有規定。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要具有法律專門知識,機關代表最多三人且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2條)。召集人得指定一至三名預審委員,對無不予受理情形的案件進行實體審查,並以書面作成預審意見(第6條)。委員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曾為該公開評選案件的承辦人員、評選會委員或工作小組成員等情形,應行迴避(第9條)。
申訴要付多少錢?
審議費依收費辦法計算:
| 項目 | 規定 | 依據 |
|---|---|---|
| 審議費 | 每一申訴事件新臺幣十萬元;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 收費辦法第3條 |
| 未繳納 | 應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納者,不受理其申訴 | 收費辦法第2條第2項 |
| 不予受理 | 不適用十萬元的規定;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審議費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 收費辦法第4條 |
| 鑑定費 | 申訴會決議辦理鑑定者,通知申訴人限期繳納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收費辦法第5條 |
| 撤回申訴 | 已繳納的審議費不予退還;已繳納而尚未發生的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無息退還 | 收費辦法第6條 |
簡單說,申訴一旦撤回,審議費就拿不回來。申訴決定要不要提之前,先算清楚這筆費用。
申訴有理由時會怎樣?判斷有什麼效力?
主辦機關認為異議或申訴有理由時,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公開評選程序的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的必要者,不在此限(條例第19條第1項)。依申訴而為這些處理時,主辦機關要把結果即時通知該管申訴會(第2項)。
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條例第20條第1項)。審議判斷指明原公開評選程序違反法令的,主辦機關應另為適法的處置,申訴人得向主辦機關請求償付其申請、異議及申訴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第2項)。審議判斷書要附記不服者得於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處理規則第12條第1項)。
要注意的是,提出申訴並不會自動讓評選停下來。處理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公開評選實施者申請及審核程序的進行,不因提出申訴而停止。但程序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或進行程序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進行程序。
常見問題
對評選委員的評分不服,可以調閱嗎?
公開評選辦法第11條規定,委員綜合評選後彙總製作的總表和評選會各次會議紀錄,除涉及個別申請人的商業機密外,申請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各出席委員的綜合評選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
異議被駁回,馬上就可以申訴嗎?
可以,但要在收受異議處理結果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條例第14條第3項);主辦機關逾期不處理,自期限屆滿次日起算十五日。
地主可以對評選結果提異議嗎?
條文只給參與公開評選的申請人,見前文。地主的管道見〈公辦都更選出的實施者出了問題,地主可以怎麼辦?〉。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4條至第20條、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撰寫,均為全國適用的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