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估價報告時,很多人會問:更新後比更新前漲了幾倍才算合理?答案是,沒有這種標準。我們查閱的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以及臺北市與全聯會的範本,都沒有訂成長幅度應落在哪個範圍。能做的是兩件事:把報告裡的更新前後數字放在同一個基準上對齊,再確認權利價值比例是依法定算法得出。這篇文章就依這兩個方向,說明怎麼查、查哪裡。
法規有沒有規定成長幅度的合理範圍?
沒有。我們沒有在法規或範本裡看到任何「成長幅度應在多少以內」的規定,所以本文也不會給一個倍數或百分比。
本所做法是不設內部門檻,覆核時逐案判斷,主管機關未見明文。換句話說,成長幅度看起來高或低,要回頭檢查數字是怎麼來的,再逐案判斷。
報告裡的數字,從哪一張表看起?
臺北市估價報告書範本(114年5月修訂版)與全聯會第六號公報的範本,都有「更新前後權利價值分析表」:北市範本的摘要表是表七、正文是表十一,全聯會第六號公報是表七。表的內容如下:
| 更新前列的欄位 | 更新後列的欄位 |
|---|---|
| 比準地土地價格(元/坪) | 地面層平均建坪單價(元/坪) |
| 比準地土地總價(元) | 二樓以上平均建坪單價(元/坪) |
| 整體更新單元土地權利單價(元/坪) | 車位平均價格(元/個) |
| 整體更新單元土地權利總價(元) | 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元) |
兩欄是各自列出,同一列左右不是互相對應的項目。
範本的注意須知寫明,應視實際建築設計及規劃用途等,適當調整分析內容。也就是說,範本容許更新後權利價值分析依實際建築設計及規劃用途調整;個別項目少列時,要對照案件實際內容判斷是否漏列。
值得注意的是,更新前列的是土地權利的單價與總價,更新後列的是建坪單價、車位價格和總權利價值,兩邊的項目本來就不一樣。想比較成長,不能直接把兩邊最上面的數字拿來相除,要先看清楚各自是什麼口徑。
比較更新前後之前,要先對齊哪些口徑?
第一個要對齊的是評價基準日。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第1項規定:
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可以看出,更新前與更新後的權利價值,法條寫的是同一個評價基準日。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再規定,評價基準日由實施者定之,日期限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如果報告裡兩邊的價格日期對不起來,成長幅度就沒有比較意義。
第二個要對齊的是面積與單位。依上面的範本,更新前是土地權利,更新後是建坪單價,單位不同;要比較兩邊,就得先弄清楚每個數字用的是哪一種面積。
第三個是車位。範本把車位平均價格和各樓層平均建坪單價分列,所以看更新後的數字時,先確認它是建坪單價還是車位價格,不要把兩者混在一起。
這三項都是檢查「兩邊有沒有放在同一個基準上」,不是判斷成長幅度本身是否合理。
權利價值比例是怎麼算出來的?
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5條有三項,各自回答不同的問題:
| 項目 | 條文意旨 | 算法 |
|---|---|---|
| 第1項 | 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 | 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計算 |
| 第2項 | 權利變換分配比率 | 前項餘額,其占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之比率 |
| 第3項 | 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 | 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其占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餘額之比率 |
第1項計算的是應分配的權利價值(金額),第2、3項才是兩種比率,分母不同,不能混著用。第1項是算出每個人分得多少價值,第2項是整個案子的分配比率,第3項則是把個人的價值放回扣除共同負擔後的餘額裡看比例。報告若只寫「比率」兩個字,就要回頭確認它對應的是哪一項。
假設例: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1,000萬元,共同負擔400萬元,餘額為600萬元。某位土地所有權人的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為10%,他應分配的權利價值=600×10%=60萬元。權利變換分配比率=600÷1,000=60%;他的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60÷600=10%。數字只示範三種比率的分母,不代表任何案件應有的範圍。
簡單說,個人的比率是「占餘額」,全案的分配比率是「餘額占總價值」。看報告時,要先確認文字指的是哪一個比率,再去核對分母。
更新前的權利價值比例,為什麼不等於面積比例?
數筆土地合併為一宗利用時,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84條第1項寫得很清楚:
數筆土地合併為一宗進行土地利用之估價,應以合併後土地估價,並以合併前各筆土地價值比例分算其土地價格。
分算的依據是價值比例,不是面積比例。
假設例:甲、乙兩筆土地合併後,估得合併後土地價格1,000萬元;合併前甲土地價值300萬元、乙土地價值200萬元,合計500萬元。甲占3÷5,分算600萬元;乙占2÷5,分算400萬元。兩筆土地面積即使相同,價值比例也不一定相同。
所以看權利價值比例時,如果發現某幾筆土地的比例和面積比例相差很大,先去查合併前各筆土地的價格是怎麼評定的,而不是直接判斷報告有誤。合併前後價格的差異,可以參考〈都更合併前、合併後地價差在哪?為什麼不能只按面積平均?〉;更新單元有計畫道路時的分算,則看〈更新單元裡有計畫道路,道路用地在權利變換怎麼估、能分回多少?〉。
報告裡的「總權利價值」和「總銷售金額」是同一個東西嗎?
不是,用語要分清楚。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5條用的是「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這是第2項「權利變換分配比率」的分母;個人的「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第3項),分母則是扣除共同負擔後的餘額。範本裡出現的「總銷售金額」,屬於土地開發分析法那一段的用語,兩者不要混用。
看報告時,如果同一份文件裡兩個詞並列,先確認你正在核對的比率,是用哪一個詞對應的數字當分母。
數字看起來怪的時候,要回頭查什麼?
當更新前後的數字看起來差距很大,或某幾筆土地的比例很特別,我們建議依下面順序往回查:
| 順序 | 檢查項目 | 要看什麼 |
|---|---|---|
| 1 | 評價基準日 | 更新前與更新後是否同一日,且在報核日前六個月內 |
| 2 | 單位與面積口徑 | 表內每個單價是土地權利單價還是建坪單價,有沒有註明換算 |
| 3 | 車位 | 更新後單價是否含車位,車位價格有沒有另列 |
| 4 | 比率分母 | 文字講的是第15條哪一項的比率 |
| 5 | 合併前各筆土地價格 | 分算依據是價值比例,不是面積比例 |
發現問題時,是回到源頭找原因,不是去調整結果。報告整體該怎麼讀,可以參考〈都更估價報告怎麼看?先核對這五組表與數字〉;分回面積的說明,則看〈都更可以「一坪換一坪」嗎?分回面積是怎麼決定的?〉。
常見問題
成長幅度越大,代表對地主越有利嗎?
不一定。成長幅度只是更新後價值和更新前價值的對照,地主實際分回多少,還要扣掉共同負擔,再按權利價值比率計算(辦法第15條第1項)。
成長幅度看起來偏低,該怎麼處理?
覺得數字有疑問時,先回頭看表中各欄位的基準日與口徑,找出差異的來源。
報告的分析表一定要照範本的欄位嗎?
範本的注意須知寫明,應視實際建築設計及規劃用途等,適當調整分析內容,所以更新後的分析欄位可以依案件調整;減列是否適當仍要核對案件內容,調整後也要能看出更新前、更新後各自是什麼價格。
更新前後的數字不同單位,是不是表示報告有錯?
不是。範本的更新前欄位列土地權利單價與總價,更新後欄位列建坪單價、車位價格與總權利價值,本來就是不同單位。要做的是在報告裡找出各自的面積口徑,而不是要求兩邊單位相同。
評價基準日是誰決定的,可以隨意選嗎?
不能隨意選。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評價基準日應由實施者定之,其日期限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換句話說,日期由實施者定,但範圍有限制;成長幅度檢視時,就從這個日期開始核對起。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以及臺北市估價報告書範本(114年5月修訂版)與全聯會第六號公報範本撰寫;其他縣市的範本以當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