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單元裡有計畫道路,道路用地在權利變換怎麼估、能分回多少?

單元內私有的計畫道路用地不能蓋房子,臺北市範本因此不按一般建地估,而是從它替全案帶來的容積回推更新前權利價值,再依權利價值比率參與分配。本文說明哪些道路適用這套算法、新舊法令兩種算法的步驟、多筆道路如何分算,以及分回多少怎麼看。

約 10 分鐘閱讀 · 更新 · 作者 陳志豪 不動產估價師

更新單元裡如果有一條私人持有的計畫道路,這塊地不能蓋房子,權利價值怎麼評?臺北市估價報告書範本(114年5月)的做法,是看這塊道路用地替全案換來多少容積,再把這些容積折算成更新前權利價值;分回多少,則和其他地主一樣,依權利價值比率計算。下面我們分四件事說清楚:哪些道路適用、新舊法令兩種算法、多筆道路怎麼分,以及最後能分回多少。

單元內的計畫道路,哪些要用這套算法?

先分清楚兩種道路,因為它們的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道路的情形 在權利變換裡的角色 估價處理
私人持有、由全案協助開闢,並為全案取得容積獎勵或容積移轉 有權利人,要估更新前權利價值 依本文的容積貢獻算法
原有的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或得無償撥用取得的公有道路 用來抵充公共設施用地 本所做法是不計權利價值,主管機關未見明文(見下方連結)

第二種屬於「抵充」,條文的認定要件和用地負擔怎麼算,我們另外整理在〈更新單元裡的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與公有道路溝渠,怎麼抵充、怎麼算進用地負擔?〉。本文只談第一種:道路有地主、全案為了取得容積而協助開闢的情形。

臺北市範本把這類土地稱為「協助開闢計畫道路用地」。範本接著規定,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依同樣的法令申請容積獎勵或容積移轉,估價也適用這套算法。換句話說,這些用地只要走同樣的路徑,算法是一樣的。

為什麼不能把道路當一般建地來估?

因為這塊地本身沒有建築價值,它的價值來自「替全案貢獻了容積」。

道路用地不在建築基地範圍內,蓋不出房子。但全案因為協助開闢道路,或把道路用地的容積移入基地,得到了額外的樓地板面積。簡單說,道路地主的地沒有蓋房子,卻讓整個案子多出可蓋的面積,所以範本才要求回頭計算這份貢獻。

全聯會第六號公報的範本對這一點只寫了原則:考量道路用地依規定可申請容積獎勵時,對更新後總允建容積之整體貢獻度。具體的算式,則是臺北市範本才有的細部規定。

新舊法令的兩種算法,各怎麼算?

臺北市範本依容積獎勵申請時適用的法令,分成兩種算法:

項目 算法一 算法二
適用情形 容積獎勵依民國108年1月30日以前的法令申請 108年1月30日以後;分兩種申請方式:依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申請協助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獎勵,或依條例第66條申請更新地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
第一步 估算道路用地對更新後總允建容積的整體貢獻度 以道路用地可申請容積與道路用地面積,算出貢獻容積率
第二步 以建地容積獎勵係數,還原道路用地更新前所值的容積量 以更新單元申請容積總值,扣除道路用地與處理占有他人土地舊違章建築戶的申請容積,調整貢獻容積率
第三步 以還原的容積量與公告現值比例,計算其價值 以調整後容積率、道路用地面積及移入基地容積單價,核算更新前權利價值
多筆道路 可以各筆公告現值總值占全部道路用地公告現值總值的比例分算 同左

算法二的第三步有一個細節:因為建築基地範圍不包含更新單元內的道路用地,範本說得考量容積性質差異,調整容積單價。調整多少由估價師依個案判斷,範本沒有訂定固定數字。

另外,範本對適用時點也有一個過渡規定:範本公布前已報核的案件,道路用地如果以108年1月30日以後的法令申請容積,兩種算法都可以適用。

算法一還原容積時,哪些獎勵不算道路的貢獻?

算法一要拆開看每一項獎勵,到底是道路用地單獨貢獻的,還是道路與建築用地一起貢獻的。範本的分法如下:

類別 獎勵項目
道路用地貢獻的容積獎勵 △F4-2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毗鄰基地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道路用地與建築用地共同貢獻 △F3 更新時程獎勵、△F5-1 建築設計、△F5-3 人行步道

其中有兩處需要留意。第一,還原用的建地容積獎勵係數,是以建築用地為基準計算獎勵容積,但不包含△F4-2 與△F6。第二,△F4-2 如果對應的工程或拆遷安置經費,已經提列在共同負擔並申請容積獎勵,範本明定:

該容積不視為道路用地之貢獻

換句話說,成本已經由共同負擔支付的那部分容積,不再算成道路地主的貢獻。至於人行步道,範本提醒須考量道路用地是否鄰接人行步道。

一個假設例,算法二算出來是什麼?

模擬例(假設數字,僅供說明,不是建議值):更新單元內有兩筆協助開闢的道路用地,合計面積200平方公尺,經算法二的第一、二步,調整後容積率為100%。移入基地的容積單價假設為每平方公尺20萬元,考量容積性質差異後,模擬以八折計,即每平方公尺16萬元。道路用地更新前權利價值=100%×200×16萬元=3,200萬元。若兩筆道路用地的公告現值總值分別為600萬元與400萬元,則分算為1,920萬元與1,280萬元。

這個例子說明,算法二先求出全部道路用地的整體權利價值,再依公告現值總值比例分給各筆。此例的容積率與單價純屬假設,實際數字依個案的事業計畫與估價結果而定。

各筆道路用地申請多少容積,範本要求要以事業計畫所載為準,並載入估價條件:

各筆道路用地之容積申請額度應依據事業計畫所載內容,並載入估價條件中

協助開闢獎勵與區內容積移轉,法律上差在哪裡?

算法二涉及的兩條法令,要拿到的容積和限制都不一樣,我們把條文的重點列出來。

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協助取得及開闢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告土地現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建築基地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容積率

同條第2項也規定,這塊公共設施用地應開闢完成,且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第4項則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

條例第66條則是另一條路,容積可以移出到其他建築基地。其第2項規定,建築容積經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其原為私有之土地應登記為公有。兩條路徑的登記效果不同:依獎勵辦法第8條辦理的,公共設施用地須移轉登記為公有;依條例第66條辦理的,以容積全部轉移為前提,原為私有的土地才應登記為公有。

道路地主最後能分回多少?

道路用地算出權利價值後,就和其他地主一樣放進分配公式。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

更新後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應以權利變換範圍內,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計算之。

也就是說,道路地主分回多少,取決於三件事:更新後的總權利價值、全案共同負擔,以及他那份道路用地權利價值占全案的比率。把上面模擬例假設的3,200萬元放進分母,這個比率就會把全案其他地主的比率稀釋一些,這是估價時把道路用地權值算清楚的原因。

分母要不要包含抵充用地,是另一個問題,答案不同,詳見前面連結的文章。更新後共同負擔怎麼判讀,可以看〈共同負擔比要怎麼判讀?有沒有合理的數字?〉。

常見問題

道路用地的獎勵容積,會不會又被當成共同負擔的成本?

要分開看。△F4-2 所需工程或拆遷安置經費如果已經提列共同負擔並申請容積獎勵,這部分容積就不視為道路用地的貢獻。

容積獎勵歸誰,和道路用地的估價有什麼關係?

道路用地的貢獻,是從全案申請的容積中拆出來的,因此和專屬、共享獎勵的歸屬有關。這個議題可以看〈容積獎勵帶來的價值歸誰?為什麼估價時要考慮折減?〉,容積獎勵的上限則看〈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上限怎麼算?〉。

這套算法其他縣市也適用嗎?

不一定。本文的算法來自臺北市估價報告書範本,其他縣市有各自的範本與審議原則;全聯會第六號公報只寫到整體貢獻度的原則,沒有細部算式。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全聯會第六號公報及臺北市估價報告書範本(114年5月)撰寫;其他縣市的做法,以當地規定為準。

公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