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都中心不是一般的政府機關,也不是民間建設公司,而是依專法設立的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寫得很直接:「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內政部。」在公辦都更裡,它可以擔任實施者,也可以受託辦理實施者的公開評選與履約管理;其他機關(構)申請委託它擔任實施者,須經中心董事會審議通過,再報內政部核定。下面我們從法律地位、業務範圍、接案門檻一路看到地方的住都中心,讀者不論是地主還是想投標的建商,都可以先弄清楚:這個單位出現在公告裡時,到底站在哪個位置。
住都中心在法律上是什麼身分?
先把基本資料並排看。設置條例第1條說明設立目的,是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提升都市機能,增進公共利益,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目標。
| 項目 | 條文內容 | 依據 |
|---|---|---|
| 法律性質 | 行政法人 | 設置條例第2條第1項 |
| 監督機關 | 內政部;內政部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業務 | 第2條第1項、第2項 |
| 董事會 | 董事11人至15人,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 第6條 |
| 監事會 | 監事3人至5人,同樣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 | 第7條 |
| 經費與資產 | 包含政府核撥及捐(補)助、營建建設基金提撥、政府捐贈的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價購取得的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以及實施、營運、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的收入等 | 第4條 |
從表中可以看出兩件事。第一,董事裡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至少占一半,董事和監事都由監督機關遴選。第二,它的經費來源包括「本中心實施、營運、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也就是說,條例把它自己實施、投資都更所得的收入,明列為經費來源之一。
條例給了它哪些業務?
設置條例第3條列了八項業務。其中跟都更直接相關的是第2款到第4款,我們把八項整理成一張表:
| 款次 | 業務 | 與公辦都更的關係 |
|---|---|---|
| 一 | 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 | 屬社會住宅業務 |
| 二 | 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 | 都更直接相關 |
| 三 | 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 都更直接相關,中心自己當實施者 |
| 四 | 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 | 都更直接相關,中心協助辦理評選與履約管理 |
| 五 | 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 | 屬不動產管理營運 |
| 六 | 住宅、都市更新之資訊蒐集、統計分析、研究規劃、可行性評估及教育訓練 | 屬研究與教育訓練 |
| 七 | 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 | 依監督機關指示 |
| 八 | 其他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之業務 | 概括規定 |
第3款和第4款要分開看。第3款是中心自己擔任實施者,權利義務直接落在它身上;第4款是中心受託辦理公開評選與後續履約管理,實施者是被評選出來的事業機構,中心扮演的是辦評選、管履約的角色。換句話說,同樣看到「住都中心」四個字,公告上它可能是實施者,也可能是替委託機關辦評選的單位,要看公告與契約寫的是哪一種。
接案之前,要先過哪幾關?
設置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本中心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業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所以不管是擔任實施者還是投資,都要先過董事會,再由內政部核定。
這一套門檻,條例第5條第3項授權中心訂規章,也就是《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條件規章》。這份規章經中心107年8月1日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內政部107年11月15日內授營更字第1070818391號函備查,中心網站頁面所載更新日期是2019年4月25日。它的前五條把流程講得很清楚:
| 條次 | 內容 |
|---|---|
| 第1條 | 依設置條例第3條第3款及第5條第3項訂定 |
| 第2條 | 其他機關(構)提出委託本中心擔任實施者申請,應檢附申請委託計畫,經本中心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定後,本中心始得接受委託 |
| 第3條 | 申請委託計畫的內容:計畫目的;計畫內容(計畫範圍、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現況、相關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土地及建築物權屬、同意參與比例計算);財務及執行可行性;其他須表明事項 |
| 第4條 | 本中心依第2條程序接受委託後,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始得擔任實施者 |
| 第5條 | 其他機關(構)提出申請前,應先完成先期規劃作業、劃定更新地區審議作業,涉及都市計畫主要、細部計畫變更者,還要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審議作業 |
值得注意的是第4條。接受委託並不等於自動取得實施者身分,後面仍然要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另外,第5條要求委託機關在申請前,先完成先期規劃及劃定更新地區的審議作業。
什麼樣的案子,才符合委託條件?
規章第6條規定,擬委託中心擔任實施者的案件,必須符合四種條件之一。我們把它的數字攤開:
| 類型 | 區位或性質 | 公有土地或同意比例 | 投資報酬率 |
|---|---|---|---|
| 第1款 | 位處水岸、港灣、鐵路或捷運場站周邊地區,可改善都市機能 |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參與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文件或同意將管有土地讓售予中心;取得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意願書 | 條文未列 |
| 第2款 | 位處都市舊城區,具公共利益,可提供地區所需公共及公益性設施,具財務可行性 | 公有土地面積達更新單元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 | 中心投資報酬率可達5%以上 |
| 第3款 | 周邊地區公共及公益性設施需求較高,經評估由中心實施具財務可行性 | 公有土地面積達更新單元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 | 投資報酬率可達10%以上 |
| 第4款 | 協助弱勢窳陋地區、民眾無法自行實施或災後住宅重建等個案,確有更新必要性,所在地縣市政府承諾提供行政協助 | 委託機關(構)取得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之意願書 | 中心投資報酬率可達5%以上 |
這張表有兩個讀法。對地主來說,第1款和第4款都把所有權人意願書列為條件,比例分別是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對想投標的建商來說,第2款到第4款的投資報酬率是中心這一側的條件,規章只寫到「可達」某個百分比,沒有寫計算方式。
臺北市、新北市的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做什麼?
臺北市和新北市各有一個「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名稱相近,但設置法規不同於國家住都中心。本文沒有核對這兩個地方中心的設置法規,所以只寫官方專案頁面明寫的角色。
| 專案 | 官方頁面寫的內容 | 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角色 |
|---|---|---|
| 臺北市公辦都更7599專案計畫 | 鼓勵更新地區內自主整合意願達75%的社區申請;市府引入民間技術團隊辦理方案評估、財務試算及建築量體規劃 | 市府同意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及徵求出資人 |
| 臺北市危險建築物575專案計畫 | 針對危險建築物整合意願超過50%且尚未辦理自辦公聽會者,市府提供建築、財務草案;第二階段意願調查達75% | 市府同意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及徵求出資者;計畫文件寫明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由市府同意其擔任實施者,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
| 新北市危險建築物580專案計畫 | 社區自行整合意願逾50%後提出申請;經第二階段同意書調查比率逾80%,進入公辦招商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公辦都更方式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並在招商成功後協助實施者辦理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的擬訂、報核、審議、核定及後續重建 |
值得注意的是,同樣是地方住都中心,臺北市兩個專案是「由市府同意該中心擔任實施者」,新北市580專案則是「由該中心公開評選委託事業機構擔任實施者」。這個差別直接影響建商的投標方式:前者建商的切入點是出資人(見〈公辦都更「徵求出資人」是什麼?和公開評選實施者差在哪?〉),後者是參加公開評選爭取實施者資格。
地主和建商,分別該看公告的哪裡?
地主要看的是「實施者到底是誰」。以前面三個專案為例,臺北市575專案計畫寫明由市府同意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並由它辦理徵求出資者、擬訂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新北市580專案計畫則是由住都中心公開評選委託事業機構擔任實施者。兩種寫法,實施者就是不同的對象。公辦與民辦的整體差異,可以參考〈公辦都更和民間自辦有什麼不同?實施者怎麼決定、要多少人同意?〉;各類實施者的法律地位,則參考〈都更由誰來實施?更新會和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有什麼不同?〉。
建商要看的是這個案子對應哪一種進場方式。設置條例第3條第4款顯示,中心可以受託辦理公開評選,建商就以申請人身分參加評選;若中心擔任實施者並對外徵求資金,建商的角色則是出資人。公開評選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至第20條辦理;依第12條自行實施、並依第21條公開徵求提供資金者,其程序準用第13條至第20條,但徵求的對象不同。
常見問題
國家住都中心是不是政府機關?
法律上它是行政法人,監督機關是內政部(設置條例第2條)。以下是國家住都中心的規定;臺北市、新北市住都中心各有設置法規,本文未核對。董事裡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第6條),經費來源包括政府核撥及捐(補)助,以及政府捐贈的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第4條)。
其他機關(構)委託國家住都中心擔任實施者,要符合哪些條件?
這套規章只適用國家住都中心,不適用臺北市或新北市住都中心。依規章第2條,其他機關(構)要提出申請委託計畫,經中心董事會審議通過、報內政部核定後,中心才能接受委託;第6條還要求案件符合四種條件之一,第5條要求申請前先完成先期規劃及劃定更新地區的審議作業。
臺北市和新北市的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也是國家住都中心的一部分嗎?
本文沒有核對這兩個地方中心的設置法規,所以不下結論。官方專案頁只明寫它們在各專案中的角色:臺北市的7599與575專案是擔任實施者及徵求出資人(者),新北市的580專案是公開評選委託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本文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國家住都中心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條件規章(依該中心網站所載版本)及臺北市、新北市官方專案頁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