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整理自我們觀察的公辦都更公開評選會議委員提問,屬實務觀察,不代表每一案都會問,也不是法定評選項目。觀察的評選同時包含兩類: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以及機關(構)擔任實施者後公開徵求出資者(條例第21條,程序準用第13條至第20條);後者的出資人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不是實施者。
先回答標題的問題:委員沒有固定題庫,但提問會落在幾個反覆出現的形態。最容易讓團隊被追問的,是不同文件之間口徑對不起來;估價與財務題則常問「差異從哪裡來」,回饋題問的是「怎麼落實」。投標前最有用的準備,是把這些形態當成自我檢查清單,逐項對照自己的建議書。
法規有沒有規定委員一定要問什麼?
沒有。公開評選辦法第二條規定,主辦機關的公告要載明「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也就是說,評什麼、怎麼評,是每一案的公告與評選文件自己訂的。評選會組織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則把「訂定或評定申請案件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列為評選會的任務。
組織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另外給了兩個方向:評選項目及基準「應以都市更新事業實施目的及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申請人為目的,且評選項目應包括財務計畫,並予以適當配分或權重」。換句話說,法規明文要求的只有財務計畫必須在評選項目裡,其餘項目由各案決定。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委員的提問不能當成規則看待。委員問的是現場看到的疑點,可能和該案的評選項目重疊,也可能只是個人關注;有些題目其他案完全不會出現。
投標前第一份要讀熟的,不是過去的提問紀錄,而是本案的公告與評選文件。辦法第二條第四項列了評選文件應載明的事項,和備標最相關的有三項:「評選方式及評選時程」「委託實施契約草案」「政府機關(構)承諾或協助事項」。
辦法第五條還給了釋疑管道:申請人對評選文件內容有疑義,要在文件所定的請求釋疑期限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請求釋疑。建議把文件裡看不懂、前後不一致的地方先整理成書面問題,不要留到簡報當天才發現。
委員的提問可以分成哪幾種形態?
下表是我們觀察到的主要形態,以及每一類給投標者的準備方向。這是整理,不是完整清單。
| 提問形態 | 委員在意的是 | 建議的準備方向 |
|---|---|---|
| 文件之間數字是否一致 | 計畫書、簡報、財務表、時程表是否同一口徑 | 建議把戶數、車位、面積、工期等關鍵數字做成一張對照表,逐份核對 |
| 不同產品之間的價差怎麼來 | 住宅、辦公、店面、車位等產品的價格依據 | 可以準備每種產品的行情區間與價差說明 |
| 構造選擇和共同負擔的關係 | 造價是否蓋得出來,承諾的負擔比吸收了哪些費用 | 建議備妥不同構造的試算與採用理由 |
| 權利變換與選配 | 小地主、特殊權利人、公有分回如何配置 | 可以準備逐戶模擬選配,不只列總數 |
| 容積獎勵與法規標章 | 取得條件、期限、未取得時的替代方案 | 建議逐項列出法源、條件與時程倒推 |
| 建築規劃與公共設施 | 配置理由、公設比組成、動線 | 可以把公設比拆成不同用途說明 |
| 公私分管與維護 | 公益設施與住宅如何分流、後續誰維護 | 建議準備管理維護範圍圖與費用負擔說明 |
| 交通與停車 | 車位配置、特殊車輛進出、施工期交通 | 可以準備法定與實設車位對照 |
| 工程安全與期程 | 鄰房保護、地質、監測、工期可行性 | 建議準備監測管理與停工條件的說明 |
| 回饋承諾落實 | 對象、執行方式、做不到時的替代方案 | 建議逐項寫清楚受贈對象、做法與替代方案 |
| 團隊分工與執行力 | 協力單位的權責、單一窗口、履約經驗 | 可以準備分工表與對外窗口 |
為什麼文件之間的數字不一致最容易出問題?
因為這類問題不需要專業判斷就能發現,委員翻兩份文件就看得出來。實務觀察裡,戶數、車位、工期、面積表對不上,是會被當場指出的典型情形;也有沿用他案範本,結果文件裡殘留別案資訊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第十四條對「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結果」的申請人,規定主辦機關應不予議約及簽約。條文的要件是「致影響評選結果」,單純的筆誤是否落入,要看個案;但把關鍵資料核對到一致,本來就是降低風險最直接的做法。
辦法第四條也提到,評選文件有變更或補充時,主辦機關要在申請截止日前公告。建議以最後一版公告為準,並留意自己的文件有沒有跟上。
價格與共同負擔的題目,通常問的是「為什麼」
估價題的形態,常是產品之間的差異:同一案內不同產品的價格為什麼是這個差距、公有分回和出資人分回的條件差在哪、市場行情表是只列個案還是有整體水準。投標者要回答的不是單價本身,而是這個價差有沒有行情與比較依據。
財務題的形態,常是構造和共同負擔的連動。不同構造的造價不同,會影響共同負擔比;承諾的負擔比如果比試算值低,委員會追問差額由哪些項目吸收。另外像工安、公共藝術、能效這類費用,是否列入共同負擔,也是會被問到的類型。建議把「提列標準」與「實際發包預估」分開說明,不要混成同一個數字。
組織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要求評選項目包括財務計畫,所以財務題不只是委員個人興趣,通常和評選項目有直接關係;實際配分仍以本案文件為準。
權利變換、容積獎勵與工程題,通常問什麼?
權利變換的題目,多半從特殊情形切入:更新前位置條件特別的權利人更新後怎麼配置、權值不足最小分配單元的小地主能不能超選、公有地主集中選配時怎麼處理。委員想看到的是逐戶模擬後的結果,所以建議把模擬表準備好,並確認超選的上限、核准方式與找補時點,和招商文件寫的一致。
容積獎勵的題目,形態是「取得條件與時程」。獎勵若有期限,委員會問怎麼趕得上;細目若沒有揭露,會問為什麼。建議逐項列出法源、取得條件與未取得時的替代方案,並且標明哪些是招商要求、哪些是額外承諾。
工程題則集中在鄰房保護、地質掌握、差異沉陷、監測與工期是否可行。可以準備監測管理的分級與停工條件,開挖深度不同的量體也要說明施工介面。
回饋承諾和團隊分工,委員追問什麼?
回饋題的形態很一致:受贈對象是誰、是交付做好的成果還是給付金額、做不到時有沒有替代方案、跟基地所在地方有什麼關聯。另一種是區分哪些屬於招商文件已經要求的義務,哪些是額外加碼的承諾,避免把義務當成回饋。
建議投標者把承諾逐項列成表:對象、執行方式、時點、替代方案,並與評選文件已要求的內容分開標示。這也呼應辦法第二條第四項把「政府機關(構)承諾或協助事項」列為評選文件內容:政府承諾什麼、申請人額外承諾什麼,最好一眼看得出界線。
申請人本身是建設公司時,若再納入關係企業或協力單位,委員會問為什麼需要、權責怎麼切、誰是對外窗口。另一種形態是履約經驗:公辦都更的程序經驗,以及評選之後如何取得地主支持。
這一類沒有標準答案,但答不出具體分工,通常會被視為準備不足。可以把每個單位的職責、主從關係與窗口放在同一張圖,簡報時只講一次。
常見問題
這些題目是不是每一案都會被問?
不是。這是我們觀察到的實務形態,各案的基地、主辦機關和評選項目不同,委員組成也不同。把它當作自我檢查清單,比當成預測題庫更準確。
評選後的契約和監督怎麼走?
議約、簽約與履約監督是另一個階段,見〈公辦都更選出最優申請人之後,議約、簽約和履約監督怎麼走?〉;評選前後的程序可看〈公辦都更的公開評選怎麼進行?評選會怎麼組成、資格審查和綜合評選看什麼?〉,對評選過程不服的管道見〈投標公辦都更,對評選結果不服,異議和申訴怎麼提?期限多久、要付費嗎?〉。
本文依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撰寫;委員提問為實務觀察,各案評選文件因案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