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都更常聽到「政府會保障地主權利價值」,這句話在法律上到底保障了什麼?條例明文寫下的保障,是第37條第1項第1款的一句話:實施者要保障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後的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的規定。條文沒有訂百分比,也沒有保證分回多少面積。換句話說,這是一條「底線」,不是一個「承諾數字」。至於各個案子招商時另外承諾了什麼,因案而異,要看各案公告的評選文件與實施契約。公辦案和民辦案的整體比較,另見〈公辦都更和民間自辦有什麼不同?實施者怎麼決定、要多少人同意?〉。
條文到底保障了什麼?
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的原文是:「實施者應保障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規定。」把它拆開來看:
| 項目 | 條文怎麼寫 |
|---|---|
| 誰負義務 | 實施者 |
| 保障誰 | 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
| 保障什麼 | 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 |
| 基準 | 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規定 |
| 所在位置 | 第1款,即依第12條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辦理者 |
條文沒有寫的事也要看清楚:沒有寫具體的百分比或成長幅度,沒有寫保證分回的面積或樓層,也沒有拿民辦案當比較對象。這句話在第1款裡是獨立的一句,緊接在「公有土地面積超過更新單元面積二分之一者,免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之同意」的但書之後。公有土地過半的案子怎麼影響地主,另見〈更新單元裡公有土地很多,對私有地主有什麼影響?〉。
不得低於法規規定,是跟什麼比?
基準是「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規定」,條文沒有再列出是哪幾條。要核對權利價值有沒有被壓低,可以從權利價值的評定程序看起。條例裡和權利價值直接有關的程序有兩條:
| 條文 | 規定要點 |
|---|---|
| 第50條第1項 | 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 |
| 第50條第2項 | 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 |
| 第50條第3項 |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權利變換計畫認有必要時,得就實施者所提估價報告書委任其他專業估價者或專業團體提複核意見 |
| 第53條第1項 |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
這兩條是權利變換的一般規定,條文沒有區分公辦或民辦。權利價值怎麼評出來,另見〈更新前權利價值是怎麼評出來的?〉;核定後不服怎麼辦,見〈對自己的權利價值不服,要在多久內異議?之後怎麼救濟、怎麼找補?〉。
公開評選文件裡,哪幾項和地主有關?
公開評選辦法第2條把公告與評選文件分開規定。公告(第2項)要載明六項事項,例如第1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實施方式及完成期限」;評選文件(第4項)要載明九項事項,和地主最有關的有下面幾項:
| 第2條第4項 | 條文寫法 | 地主可以看什麼 |
|---|---|---|
| 第3款 | 對第三人之權利保障程序 | 文件裡怎麼處理地主等第三人的權利 |
| 第7款 |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 實施者的義務與違約的安排 |
| 第8款 | 政府機關(構)承諾或協助事項 | 政府承諾了什麼、協助了什麼 |
| 第2款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之主要內容及格式 | 申請人要提什麼樣的計畫 |
辦法對這些項目只要求「載明」,沒有規定內容必須是什麼。所以同樣叫「權利保障程序」,各案寫的內容不同,這也是為什麼要回頭看各案的公告與評選文件。
評選文件變動時也有規定:第4條,變更或補充評選文件,應於申請截止日前辦理公告,必要時得延長申請截止日;第13條第2項,議約內容「不得違反公告及公開評選文件內容」。換句話說,簽約內容不能偏離公告時的條件。
評選項目是誰訂的,一定包含地主的分回條件嗎?
評選項目、基準與評定方式,由評選會訂定或評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規定:「評選項目及基準,應以都市更新事業實施目的及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申請人為目的,且評選項目應包括財務計畫,並予以適當配分或權重。」
可以看出,條文明定一定要有的評選項目是「財務計畫」;至於地主的分回條件、權利價值保障要不要列為評選項目、占多少配分,條文沒有統一規定,由各案的評選文件自己訂。評選時如果「申請案件均未達評選基準或不符公共利益」,公開評選辦法第8條第2款第2目規定,評選會「得不選出最優及次優申請人」。
招商文件和實施契約的承諾,地主怎麼取得、怎麼看?
公告依第3條要張貼於主辦機關公告欄,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第2條第2項第5款規定,公告要載明申購或領取公開評選文件的資訊。委託實施契約,依第13條第1項,是由最優申請人與主辦機關完成議約及簽約,條文寫的簽約雙方是申請人與主辦機關,沒有把更新單元內的地主列為契約當事人。
所以招商文件與契約裡寫的分回條件、保障方式、違約責任,各案不同。本文不評斷任何個案文件的效力,建議做法是:拿到文件後,先分清楚哪一句是條例或辦法的規定、哪一句是該案評選文件或契約自己的約定,再對照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載明的內容。
拿到各份文件後,怎麼逐項對照?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個承諾可能同時出現在公告、評選文件、契約與事業計畫裡。我們可以用下面這張表,把每一份文件要找的東西對起來:
| 文件 | 要找什麼 | 對照哪裡 |
|---|---|---|
| 公告與評選文件 | 對第三人之權利保障程序、政府機關(構)承諾或協助事項 | 公開評選辦法第2條 |
|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 實施者的義務、完成期限、違約處理 | 評選文件第7款的契約草案 |
| 事業計畫 | 分配及選配原則、分配比率(可確定者)、財務計畫 | 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2、14、18款 |
| 權利變換計畫與估價報告 | 權利價值的評定結果 | 條例第50條 |
對得起來的,就是文件之間一致;對不起來的地方,公展期間就可以書面提出意見。
事業計畫要載明哪些和權利分配有關的事?
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8款規定,事業計畫要表明「權利變換之分配及選配原則。其原所有權人分配之比率可確定者,其分配比率」;第12款是「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第14款是財務計畫。這些是計畫送審時就要寫出的欄位,也是地主核對招商承諾有沒有落到計畫裡的地方。
公展期間,可以怎麼用這項保障?
事業計畫擬訂後,依條例第32條第3項要公開展覽三十日;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可以縮短為十五日。同條第4項規定,任何人民或團體可以在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已經簽了同意書的地主還有一個保障:第37條第4項規定,所有權人「對於公開展覽之計畫所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時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這一項要看的是展出的比率,有沒有比簽同意書時低。
常見問題
「保障」是不是保證公辦案分回的比民辦案多?
條文沒有這樣寫。第37條第1項第1款只寫「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規定」,沒有拿民辦案當基準。
招商文件寫的分回條件,算不算法律上的保障?
這要看各案的公告、評選文件與實施契約怎麼寫,也要看那些內容有沒有落入核定的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本文只能說明條例與辦法有什麼規定,不評斷個案文件的效力。
實施者沒有做到契約或計畫寫的事,怎麼辦?
事業計畫核定後,經公開評選委託的實施者有不法情事或重大瑕疵、對權利顯有不利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主管機關檢查,細節見〈公辦都更選出的實施者出了問題,地主可以怎麼辦?〉。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與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撰寫;個案的評選文件與實施契約因案而異。